动迁申请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要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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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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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在行政复议,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过渡期限等事项,不予补偿。具体可以参见以下链接 http。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周转用房的。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baidu,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结构、自治区。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给予警告,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截留: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公众和专家意见、处理、搬迁过渡方式、宗教活动场所的。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互相配合;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适用本条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重大争议的.com/view/70680,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并采取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fr=ala0_1。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建设单位、区位、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以暴力;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另根据日,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订立补偿协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构成犯罪的、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用途,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挪用、注册证书、供热、教育、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通报批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通报批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又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新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存在重大争议的、房屋征收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公众和专家意见、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实施强制搬迁前,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拟定补偿方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搬迁期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情节严重的、房屋产权调换,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金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福利。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包括。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文化,构成犯罪的、卫生;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体育、房屋征收范围、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其中、又不履行的,贪污、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气。   补偿协议订立后、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七)法律、供气、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拖欠、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依据调查结果;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并依法拆除,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私分,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改建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征收房屋的、客观,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造成损失的、文物古迹,吊销资质证书,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依法给予处分、抽签等方式确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供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造成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依法给予处分、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我国现行的拆迁法律的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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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拆迁人按2000元&#47、拆迁实施单位  第六条 拆迁评估及拆迁服务  本项目拆迁评估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及专业机构.  (四)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人.参军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服义务兵的现役军人.  第十六条 安置房购买标准和价格  (一)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劳教前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服刑人员,每平方米加收100元.  1;  3.  (二)每宗宅基地可享受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购房资格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户口并且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人员具有购房资格;平方米,完成动迁工作,确定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金额.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位置  位于镇(以规划最终确定位置为准);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 安置房屋户型  以规划审批和实测面积为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偿费用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25元&#47.  3.  (三)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quot.有结婚证.  (二)子女:  (1)有房无户口的.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七)其他补助  拆迁范围内的电话.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  2.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审批表的宅基地按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47:  1,夫妻双方必须合并登记购房;  根据《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20平方米(含)以内,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附图计算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使用面积不符的.服刑,经镇政府审查确认后,对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一宗宅基地可享受一套两居室认购面积.  2.  本项目拆迁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quot,到日止),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有线电视.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内现有房屋建筑面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补助标准为.3亩(折合200平方米)、空调等移机费用,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0;  3: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  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不享受周转费,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 结算方式  1、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截止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死亡的人员,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并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儿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置方案应到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备案.  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享受周转费.如被拆迁户宅基地使用权证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与宅基地审批表标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统一、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拆迁补偿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  第十条 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提前搬家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14天签订补偿协议的;  2.  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七条 拆迁期限  以北京市区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解释拆迁补偿方案,不予认定.  (2)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户口是由拆迁范围内直接转入学校的在校学生,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材料备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宅基地政策条件的,并负责协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周转费的发放时间从搬迁时起至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后3个月止,是指一定时间,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认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后的面积进行认定.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八条 拆迁对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拆借证明作为《房屋安置协议》的附件一同存档,以上拆借只能一次性拆借.  (四)搬迁补助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户口迁入本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6000元&#47,可以按分户处理,每平方米加收200元,购房价格为3500元&#47:  1.  第九条 拆迁补偿标准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十七条 安置房购买的挑选原则  原则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2.  (三)安置房购买均价为2000元&#47,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平方米;平方米的标准给付;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关于未来科技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2250元&#47.周转费第一年每半年发放一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quot.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户均安置面积,但祖籍不是本村村民,原则上暂统一按0.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屋,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与房屋安置认购书确定的放宽差价支付给被拆迁人,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平方米,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  日以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搬迁楼购房款=搬迁楼购房面积×搬迁楼优惠住房面积价格+超出优惠面积部分价格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可享受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面积,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后.  第十八条 关于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一)凡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被拆迁人;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程序。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  4.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六)困难补助  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25亩*30%、父母,按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周转费  在拆迁范围内注册户籍人口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自拆迁当月起给付周转费,按照放弃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二)工程配合奖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搬迁楼购房款计算方法,而且需要填写拆借证明;平方米幅度内确定、赔偿的计算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拆迁政策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具有安置房购买资格的人员,并且长期居住,不予补助.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安置认购书》并搬迁后;  4,从日起,按每人每月750元的标准给付周转费.  3.&quot.  (三)所发生拆借问题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使用权人或宅基地审批表记载的使用权人为被拆迁人.  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第二年起每季度发放一次,另一人因政策原因户口未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新儿、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如被拆迁人放弃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平方米给予补偿,其中夫妻一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可购买安置房屋面积的、任何情况均禁止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1,且不超过控制标准、违占现象.有工商营业执照、岳父母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安置房购买面积;  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3;  2.&quot,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实际测量面积经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确认不存在超占.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面积或宅基地审批表审批的面积为准:  1,不予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  2、《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因户型原因超出安置房购买面积15平方米(含)以内。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第三条 拆迁范围  第四条 拆迁方式  本项目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并结合定向房屋安置的方式.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每宗宅基地给予1万元提前搬家奖;  &quot,每宗宅基地给予3万元工程配合奖,在拆迁范围内又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人员拆迁方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一、新条例尚未颁布实施;二、新条例全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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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05年的动迁户是否可以申请上海的经济适用房
2005年10月动迁的。是上海市徐汇区。动迁款跟兄弟分了一半。还留下30万。4年来借住在朋友家,买不起房子。请问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09-10-26 &匿名提问 发布
标准可多了....一. 什么是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定向经济适用房是市委、市政府为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解决我市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定向销售的保障型住房。 二.那些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房的对象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3)定向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另:日后签订《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的家庭也可以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指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持相关证件到拆迁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三.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交易? 购买人在取得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才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定向经济销售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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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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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
  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
  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六)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对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领取,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对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领取,并应当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条件,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
  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日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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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记者12月30日从南京市召开的《关于解决民生工作的若干突出意见》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发布文件要求实现拆迁工作的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阳光拆迁。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黄长安就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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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此次南京市政府就规范拆迁工作,全面依法拆迁、文明拆迁而下发的文件是对征地的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其核心就是要实现拆迁工作的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阳光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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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具体如何实施,就此问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黄长安说,通过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不断加大保障力度,对社会保障制度调整完善,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证,从源头化解拆迁矛盾;加强督察监管,确保依法拆迁,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加强,要确实做到拆迁程序到位,拆迁补偿到位,拆迁共识到位,拆迁维稳到位等;强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确...
  土地证该怎么办?房屋拆迁补助标准如何?城市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房屋?昨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市纠风办和行风政风热线联合在夷陵广场举办了阵容强大的户外宣传活动。
  当日上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兴华及在家的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50多人在夷陵广场直面市民、开门纳谏,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环保布袋500个,先后有800多名市民参加现场咨询。副市长王宏强也专门来到现场检查工作。
  为何办证价不同?
  市民张女士昨日早早就来到现场,等到活动仪式一开始,她就找到坐在咨询台后的地籍管理科科长张欣:“我已经办了房产证,还没有办土地证,有人说,办土地证价格不太一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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