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认专家 恶意做空非罪名 是什么罪

冒认罪名 是什么罪_百度知道
冒认罪名 是什么罪
替罪犯冒认罪名是什么罪,妨碍司法公正吗?
如果是为了免除法律对真实犯罪嫌疑人的追究而冒名顶替罪名则可能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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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男子身份信息被冒用 身背“抢劫”罪名7年发布时间: 08:27:17【】【字体:
韦先生手拿刑事判决书。当事人供图
7年前,韦先生的朋友谷某在丰台区一家建材城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直到最近,办理暂住证的韦先生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早已被谷某盗用,他也因此被记录为“有抢劫罪案底”。7年来,韦先生所谓的“犯罪案底”一直未被撤销。
直到昨天,民警输入韦先生身份信息,仍可查到犯罪案底。对此,负责办理此案的民警表示,已将情况反映至上级单位,争取尽快为韦先生撤销案底。
本报记者 刘佳
■事件发生
办证时被告知曾犯罪
据韦先生介绍,今年9月,他由于经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在玉泉营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被对方告知“有犯罪案底”,“人家说我犯的还不是一般的罪,是抢劫罪”。
韦先生说,这已经不是他首次办理证件受阻了。去年12月,韦先生在河北省办理车辆牌照,需要办理当地的暂住证,这是他第一次被告知自己曾有犯罪记录。“当时我盯着派出所信息屏幕,看到自己头像下的红色标识十分纳闷,我每天朝九晚五地上班,怎么会有犯罪记录呢?”
经过查询,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告诉韦先生,他在2005年时被判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我当时有些害怕,决定查查到底怎么回事”。
■当事人质疑
7年后为何记录仍在
经过查询详细记录,韦先生这才想起,自己的朋友谷某曾在2005年因抢劫罪入狱,“但这和我有什么关系呢?”韦先生辗转找到谷某,谷某承认,在2005年被抓获时曾向丰台镇派出所提供的是韦先生的个人信息。
在谷某的陪同下,韦先生找到当时审理此案的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显示,根据被告人谷某的供述,主要证实其盗窃自行车后被抓获的事实经过,并证实其被抓获后使用了韦某的名字。其中所说“韦某”,正是韦先生的名字。
今年年初,韦先生来到当时破案的丰台镇派出所,当时的一位警官承诺,会尽快解决此事,“直到今年9月份,他们又告诉我还没注销,我纳闷,时隔7年,真正犯罪的人都出狱了,我的记录为何还在?”
■警方回应
相关信息还在更改中
昨天上午,丰台镇派出所值班民警称,输入韦先生的身份证信息,仍然可以查到有犯罪案底。
随后,记者以韦先生朋友的身份,拨通了目前负责处理此事的丰台镇派出所刘警官的电话。据刘警官介绍,由于信息联网系统由市局统一管理,目前派出所并不能解决,此事已上报北京市公安局,现在还在更改中。
对于韦先生的疑问,丰台镇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推测称,按流程需要提供身份证,“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嫌疑人无法提供,就漏掉了”。至于其他质疑,值班民警和刘警官均表示,2005年负责办案的民警已经不在该派出所,自己对此并不清楚。
昨天下午,记者就韦先生的几点疑问,试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求解,并未得到答复。
■专家说法
已经构成不作为违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贵松认为,在该事件中,公安机关未履行特定职责,违反了相关职责规范,已经构成不作为违法。
首先,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义务核实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其次,既然已经判定是冒名,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尽快撤销当事人的案底,即使由于系统原因不能尽快撤销,也应该出具相关证明,以免对当事人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
王贵松表示,此事尚未构成《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赔偿条件,除非是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否则很难申请赔偿。他建议,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尽快注销案底。
· · · · · · ·英拉确认出庭受审 若罪名成立将被判10年监禁
5月22日是军事政变一周年。周年前三天,也就是19日,泰国大理院(最高法院)从政人员刑事法庭将开审前总理英拉&西那瓦所涉“大米案”,英拉已确认出庭。如果英拉所涉渎职罪成立,她可能被判高至10年监禁。
大米案究竟有何背景?英拉会被判入狱十年吗?判决究竟意图何在?读懂英拉案,也就读懂了泰国这些年的政治生态。
拖累GDP的大米
大米收购项目是英拉上台之初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从去年起,这一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大米的政策被批评导致国家财政亏空,并滋生大量腐败。那么,大米收购项目到底错在哪里?
简单说来,大米收购项目就是政府以高于市场的固定价格收购农民的大米,每吨白米的政府收购价为1.5万泰铢(1美元约合34泰铢),每吨香米的收购价为2万泰铢。这一价格远远高于过去的政府收购价,甚至高于市场价。以白米为例,泰国白米的出口离岸价这些年一直稳定在1.3万泰铢左右,这意味着即便不考虑中间环节成本,政府从收购到出口每吨白米亏损2000泰铢。
那泰国政府到底收购了多少大米呢?2012年收购项目高峰期时,泰国库存米达到1400万吨,远远高于泰国每年的出口量。
虽然泰国政府高价收米,虽然泰国曾经是全球最大大米出口国,但泰国政府却无法左右国际米价,泰国东西两侧的和借机加大出口,导致泰国在2012年沦为第三大大米出口国,全年出口650万吨,而印度和越南分别达到975万吨和700万吨。
政府高价收米,国际渠道不通,直接导致泰国库存米面临变质风险。2012年至2013年,泰国全境米仓爆满,政府不得不租用私人仓库储备政府收购米,无形中又产生一大笔费用。
大米收购项目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导致数十亿美元损失。据泰国上议院估算,这一项目在2012年所导致的公共财政债务已达到当年GDP的4%,是个名副其实的“赔钱买卖”。
而在英拉的反对派看来,她执意推动这一项目的目的无非是,“用政府的钱为自己收买人心”。另外,有人指控英拉纵容腐败,因为一些人在大米收购项目中做小动作,例如掺入次品等。
“不是事儿”的案件
大米收购项目无疑存在“失算”的成分,至少从经济学角度,政府严重高估了自己打通销售渠道的能力,直接导致国家财政的损失。至于这一项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英拉本月15日确认将于19日出庭。她在自己的“脸谱”社交账户上否认犯罪,否认在项目中腐败或者纵容腐败。她说,长期以来,泰国米农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生产受大财团操控,生活受大财团压榨,他们完全无法影响大米的市场价格。正是为了给所有人一个平等的机遇,政府才出台的大米收购项目。
她辩解说,大米收购项目的出台符合法律程序,经过论证和表决,即便有不尽人意之处,也绝非“个人犯罪”。“这是泰国历史上第一次发生政府经济政策被告上法庭的情形……这一案件不仅牵连经济和政治,更会影响未来政府在为国人福祉制定政策时的心态。”
泰国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政府经济政策被诟病并不罕见,但成为指控政府领导人的依据有些牵强,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政府经济政策必须旱涝保收。
一些泰国媒体则搬出曼谷素万那普国际机场为例,认为政府政策导致国家财政亏损的案例不在少数。从1959年讨论建设曼谷新机场,到素万那普国际机场2006年落成,这座机场一共耗费了47年时间,经历了十多届政府,方案修改数十次,预算膨胀上百倍,历届政府中都有人被怀疑在机场项目中“贪了银子”。
与历史上的一些著名“糊涂项目”相比,大米收购项目或许“不算事儿”,但如今的泰国,政治生态独特,社会分裂严重,使得这条在制定之初并不惹人注目的政府经济政策,也许会成为把英拉送入监狱的囚车。
政坛外的政治势力
英拉,以及她的兄长他信&西那瓦,代表的是他信集团,他们的背后,是泰国北部和东北部大批社会底层支持者,有民间组织“红衫军”力顶。他信集团,走草根路线,搞民粹主义,被称作是泰国现代民主的革新派。
而与他信集团背道而驰的是民主党,其代表是前总理阿披实&维乍集瓦等人,他们受泰国精英阶层及财阀支持,走精英路线,坚持固有的国家体制,被称作是保守派。
由于草根选民远多于中产阶层和社会精英,自2001年以来,他信集团赢得了每一次选举。“拢草根者赢天下”这一格局成为泰国政坛这些年打不破的魔咒,也激怒了一些“政坛外的政治势力”。
军方分别于2006年和2014年发动政变,分别推翻他信和英拉政府。他信集团的另外三位总理沙马、颂猜和尼瓦塔隆则先后被法院体系用司法判决的方式逐出政界。政府、军队、法院三足鼎立的态势日趋明显。
这一次,法院再次扮演角色,审理英拉所涉大米案,政治味道浓重。
被判不等于入狱
不少人问,英拉会被判刑吗?
今年1月,军政府指派的议会通过表决,正式弹劾了英拉的总理职位,并禁止她五年参政。这一决定,实际上已经中止了英拉的政治生涯。但是,即便如此,英拉,和他信一样,其政治影响力还在,仍拥有大批支持者,特别是正翘首观望的“红衫军”。
从案件本身看,如果法院认定英拉在大米收购项目中渎职,认定她存在纵容腐败的行为,顶着上限判个10年并非不可能。
但如果回顾泰国近20年的政治史和司法判例,虽然有不少政客被判各种罪名和不同年限的监禁,但几乎没有人真正入狱服刑。
新华国际客户端了解到,出现这样的怪现象,主要缘于泰国的司法制度和特赦机制。就政治相关案件,通常而言,法院会在宣判时考虑“法院的仁慈”这一条款,只要罪犯不是“惯犯”,法院通常会附加缓期执行的决定。在缓刑期,罪犯并不必真正入狱,只需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到即可。而且,大多数案件并不明确缓期多长时间执行,只要法院不再明显下令执行监禁,罪犯可一直处于缓刑状态。
另外,由于泰国是国家,除刑事重案外,被告可在法院审理期间、或被判缓刑期间选择出家修行。几年前,一位“黄衫军”领导人就曾在被判监禁的缓刑期间选择出家,刑期最终也就没了下文。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出逃。他信2008年曾返回泰国出庭受审,法庭判处他两年监禁后,他利用保释名义逃离泰国,至今未归。一些泰国媒体分析,如果英拉被判监禁,她也有可能以相同方式离开泰国。
不判或比判了强
新华国际客户端分析,这些年来,泰国的一些人习惯于把司法案件化作政治把柄,判决不是目的,悬而不决恐怕才是最有力的杠杆。
泰国政治学专家提提南&蓬素提叻判断,就英拉一案,军方不求速判。与其把她投入监狱,不如让案件拖延一段时间,借此稳住“红衫军”的情绪,牵制他信集团的动向。自去年政变以来,“红衫军”偃旗息鼓,未曾闹出大动静,似乎正在养精蓄锐伺机出动,此时如果判处英拉入狱,显然会刺激“红衫军”,激化社会矛盾。
提提南认为,过去一年,他信集团的低调表现让军方满意,军方不太可能打破目前的局面,因此,大米案一天不结案,就可以继续成为套在他信集团头上的紧箍咒,念咒是迟早的事,但现在不是时候。
清迈东南亚事务研究所研究员保罗&钱伯斯也判断,现在立即判英拉入狱不符合军方的利益。虽然这一判决可把英拉永远隔离在政治之外,但“把这样一位以友善姿态示人的女总理关入监狱,只会更让人觉得她是政治的牺牲者”,只会为她获得更多的同情分。
对军方和军方支持的现政府而言,目前的第一要务,是如何让军人在明年选举后继续延续他们的政治声音。军方本周开始讨论是否有必要搞一次全民公决,决定是否应当推动新一版宪法。新宪法的核心,是修改政党法和选举法,避免他信集团卷土重来。
军人刻骨铭心的是,2006年军事政变后,军人上台,废除1997版宪法,推出了2007版宪法。在一系列费尽心思的“安排”之后,他信集团还是在2008年的政变后第一次民选中高票胜出,把军人政变的成果化作乌有。
如果军人决定全民公决修宪,军人原先承诺的2016年初还政于民的安排势必要推迟。(记者 凌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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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继续阅读从一起假烟案谈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罪名认定
来源:《新烟草》2011年第5期
在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做生意的杨某、刘某通过电话与福建省云霄县余某联系销售假烟,余某经实地勘察后同意给其批发假烟。此后,杨、刘二人先后邀约同在桥南市场做生意的蔡某、胡某每人出资25000元,共同向余某购销假烟,除按每件提取50元作为年底分成外,各人销售利润归各自所有。杨某负责与余某联系货源、组织资金与销售,刘某负责假烟质量,蔡某则专门负责汇款。假烟主要销往湖南、湖北、重庆、江苏等7省市的14个地区,形成了近20条固定的供、运、销渠道。
余某从福建省云霄县给杨某、刘某、蔡某等人按“白沙(盖)”每件900元、“长沙”每件700元、“白沙(软)”每件700元、“芙蓉”和“软芙蓉”每件600元的价格共发出假冒卷烟4321件,货值300.76万元。杨某、刘某、蔡某等人将所购假烟全部用于加价销售。
许双慧 插图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五人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卷烟制品,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规,扰乱了烟草专卖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余某、杨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湖南省龙山县法院一审判处主犯余某、杨某、刘某有期徒刑各10年,并处罚金各50万元;判处同案犯蔡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同案犯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在此案的侦破、公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贩售假烟行为的定性处罚存在分歧。公安机关均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察;检察机关以余某、胡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他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本案是一起特大销售假烟犯罪,由于侦察、公诉与审判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致使案件从案发、侦破至审结耗费近一年多时间。特别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由于没有鉴别检验过程和内容,样品来源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不认可,法庭未予采信,反映出打假欠准、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当前制售假烟屡禁不止、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整合和提高司法机关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处理能力,统一和规范对制售假烟行为的定性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从犯罪构成看,制售假烟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首先,制售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总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其次,制售假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因此,生产假烟的单位或者个人,必然要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最后,制售假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烟草制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物品,其生产、销售业务由国家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不具备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而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业务,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操作层面,对于大多数制售假烟案,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利于提高打假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劣产品,不包括只“假”不“劣”的产品。因此,以此打击处理制售假烟案,首先必须确认假烟属于“伪劣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同时,该罪以销售金额为定罪处罚依据,无法评价行为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无法评价行为人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还可能将既遂的非法经营行为错误地评价为未遂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以“情节”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伪劣烟草制品案件纪要》已经明确,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且,非法经营的对象(假烟)、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均违法,是判断其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制售假烟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能更准确、更全面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便查证行为人经营资格和非法经营数额。
综上,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正确、恰当的,值得各司法机关在卷烟打假工作中借鉴。
(张宇综合摘编)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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