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一故意伤害罪致死一伪造伪证

刑法学案例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刑法学案例本词条缺少概述,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1999-04定&&&&价32.00元装&&&&帧平装ISBN4
目 录第一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的适用二、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刑法的适用三、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第二章 犯罪概念一、使用迷信方法企图伤害他人是否构成犯罪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三、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第三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一、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二、未满十四周岁人的刑事责任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四、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第四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二、犯罪故意三、犯罪过失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五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一、危害行为及其方式二、因果关系第六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正当防卫二、防卫不当三、防卫过当四、紧急避险第七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一、犯罪既遂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四、犯罪中止第八章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故意二、片面共犯三、共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四、胁从犯的认定五、教唆犯的认定第九章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由来和发展二、单位犯罪的罪过与范围第十章 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认定二、继续犯与连续犯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四、牵连犯与吸收犯第十一章 刑罚的种类一、死刑缓期执行二、未成年人死刑的适用三、剥夺政治权利四、驱逐出境第十二章 量刑一、量刑二、减轻处罚的适用三、免除处罚的适用第十三章 量刑制度一、累犯二、自首三、数罪并罚第十四章 行刑制度一、缓刑二、减刑三、缓刑犯的减刑四、假释第十五章 刑罚免除制度时效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投敌叛变罪二、武装暴乱罪三、颠覆国家政权罪四、间谍罪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二、放火罪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五、非法出借枪支罪六、破坏交通设备罪七、劫持船只、汽车罪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销售伪劣种子罪第二节 走私罪一、走私文物罪二、走私假币罪三、走私淫秽物品罪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五、变相走私的犯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二、商业受贿罪三、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二、变造货币罪三、持有假币罪四、高利转贷罪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六、洗钱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二、贷款诈骗罪三、票据诈骗罪四、信用证诈骗罪五、信用卡诈骗罪六、保险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偷税罪二、抗税罪三、骗取出口退税罪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二、强迫交易罪三、倒卖车票、船票罪四、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十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诱逼他人自杀案件的定性三、间接故意杀人与其他罪的界定四、故意伤害罪五、过失致人重伤罪六、强奸妇女罪七、非法拘禁罪八、绑架罪九、拐卖妇女罪十、报复陷害罪十一、强迫职工劳动罪十二、侮辱罪十三、破坏选举罪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十章 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二、盗窃罪三、诈骗罪四、抢夺罪五、侵占罪六、职务侵占罪七、挪用资金罪八、敲诈勒索罪九、故意毁坏财物罪十、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二、招摇撞骗罪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四、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五、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七、聚众斗殴罪八、寻衅滋事罪九、传授犯罪方法罪十、聚众淫乱罪十一、赌博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一、伪证罪二、打击报复证人罪三、扰乱法庭秩序罪四、包庇罪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六、收购赃物罪七、破坏监管秩序罪八、脱逃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盗掘古墓葬罪二、倒卖文物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二、非法占用耕地罪三、滥伐林木罪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贩卖毒品罪二、窝藏毒品罪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四、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五、欺骗他人吸毒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组织卖淫罪二、强迫卖淫罪三、传播性病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二、阻碍军事行动罪三、破坏武器装备罪四、破坏军事设施罪五、破坏军事通信罪六、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七、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八、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九、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十、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十一、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十三、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十四、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十五、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十六、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七、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八、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十九、战时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罪二十、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二十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二十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二十三、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二十四、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二十三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二、受贿罪三、行贿罪四、挪用公款罪第二十四章 渎职罪一、玩忽职守罪二、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四、私放在押人员罪第二十五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二、隐瞒军情罪三、投降罪四、战时临阵脱逃罪五、擅离军事职守罪六、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七、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八、违令作战消极罪九、军人叛逃罪十、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十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十二、战时造谣惑众罪十三、逃离部队罪十四、武器装置肇事罪十五、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十六、盗窃武器装备罪十七、遗失武器装备罪十八、虐待部属罪十九、遗弃伤病军人罪二十、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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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丈夫非法行医面临刑罚 妻子为“救”丈夫给病人送礼翻供【】【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9:35:23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马俐
  丈夫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行医时被现场查获。为了不让丈夫受到刑事处罚,妻子不仅翻供作伪证,而且还多次给病人送礼让其一同翻供。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案件,夫妻俩均获刑入狱。
  88年出生的成某与87年出生的王某都是江苏省灌南县人,2008年来到苏州,在甪直镇租下一间房子用于居住,同时开办小诊所,为附近居民看病、开药、输液。但成某无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私自开办的诊所系“黑诊所”。
  2010年9月,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被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局先后行政处罚两次。然而,成某不知悔改,日上午9时许,他在替叶女士看病时当场被卫生局查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明知非法行医会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二次行政处罚后,仍无证行医,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这一次,成某面临的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
  丈夫被捕后,王某面对办案民警的第一次询问称:“8月18日早上九点多有人来看病,是成某给他们看的病,之后成某出去了,是我给病人换水、拔针的。”而在成某夫妇开办的“黑诊所”看病的叶女士也证实:“当天我在诊所看病,诊所里有一男一女,男医生看过后让我挂水,他配好药后是女医生帮我挂的水。”
  出人意料的是,事隔两个多月,王某却再次来到派出所,自称当天是自己一人在诊所替人看病,与第一次证言完全矛盾。不久,叶女士也来到派出所,称“是女医生为我看的病。”
  正在民警疑惑之时,发现了在派出所门口等待叶女士的王某,民警立刻将王某带进派出所询问,王某只得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自己的小算盘。通过查阅资料,王某得知了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就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于是想出了“为夫顶罪”的“妙计”,一来丈夫可逃避法律制裁,二来自己是第一次被查获,不必面临犯罪的风险。
  为了让叶女士对民警推翻之前的证言,王某再三带着礼物到叶女士家,总算让她答应了自己请求。王某还找来一些证人写材料证实“成某不会看病”,并将这些材料交给了检察院,却不料很快被抓获,王某不但没能救出丈夫,自己也犯下了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故以伪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对于成某的非法行医罪,吴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暂扣于吴中区卫生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工具予以没收。(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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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我为什么要做医疗报道
我为什么要做医疗报道
我这次被中国医师协会史无前例地投诉,以及之后被中国记者协会史无前例地“评议”,原因在于我写的医疗报道。我起诉中国医师协会等名誉侵权案目前仍处在举证阶段。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可谓煞费苦心。除了把被中国记协核查的《“疯子”医生》等三篇报道作为主打,还把我五年前写的李丽云报道、四年前写的“缝肛”门报道也拿出来,以证明我长期以来“编发虚假报道,破坏医患互信,激化医患矛盾”。
我以医疗报道出名。但对我而言,做医疗报道其实得不偿失。由于是周报,我所在的南方周末报社并没有严格的条线分口。除了写医疗报道,我也写过如法治等其他题材的稿子。我从未把自己定位于一个医疗报道记者。平均算起来,我在每篇医疗报道上的投入,至少是其他题材的两倍。但结果呢,除了为我赢得和巩固“骂名”,却不见有其他收益。我是报社历史上得A稿(南方周末最高等级的稿件)最多的记者,但其中没有一篇是医疗报道。
在遭到各种明枪暗箭之后,我多次想放弃做这种不仅吃力不讨好、而且容易惹祸的稿子,但最终未能实现。
我未能放弃医疗报道的原因之一,恰恰是因为我身后有一些支持的医生。
我与医疗报道结缘,是因为上海的陈晓兰医生。陈医生现在以“打假医生”闻名,十一年前我刚认识她时,她还是上海一家基层医院的普通医生。但在那之前,她已经做过一件事不寻常的事:因为发现了“光量子”(上海当时为了配合医院创收而流行的一种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问题,她实名举报未果之后,冒充患者去主动接受这种有害的治疗,取得证据后把多家医院告上了法庭,最后迫使有关部门取缔了这种器械和疗法。
我跟陈医生认识多年,知道她内心其实已对中国医疗充满绝望。不到万不得已,她从不去医院看病,也极少给别人介绍医院和医生,她明确嘱咐女儿自己将来若病危时不要抢救(陈医生说她母亲去世前也是这么嘱咐自己的)。她清楚现在的医疗行业,已经与自己当年热爱的医疗行业完全不一样了。
但是,陈医生并不打算放弃努力。2007年,在时任上海市市长韩正肯定了她的事迹之后,我看到解放日报一篇对她的专访,一个故事:一个海边的池塘要干了,很多鱼在挣扎。一个小孩不停地把鱼拣出来往大海里扔。有人问小孩:这么多鱼你救得过来吗?你这么辛苦谁在乎呢?小孩子头也不抬地说:这一条在乎,这一条也在乎。
自那之后,我的命运就在某种程度上和陈医生联系在一起。我不得不在痛苦中完成一篇篇医疗报道,哪怕是遭到谩骂,哪怕是缺少知音。
有一点一直让我颇为欣慰且费解的是,这些年我被医疗界骂得越来越厉害,但现实中认可我的医生,我感觉反倒越来越多了。其中不乏顶级专家。当然,他们的名字大都不能出现在我的稿子里。
我跟医生朋友A是这样认识的:大概四五年前的一天,我到北京出差,发现有一个未接电话,我用宾馆的电话回过去,对方说是上海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多年来一直看我的报道。最近他家里遇到一个事情,想请我帮忙。我说等我回上海再说吧。到了晚上,我乘宾馆电梯时,一个男的端详了我一会,突然问:你是柴记者吗?我很惊讶,一问,竟然是A。原来,在和我通完电话之后,他着急见我,于是回拨了宾馆的电话,问明地址,然后打了个“飞的”到北京找我。没想到竟在电梯里碰到了。
&A是医生世家,他父亲退休后开了一个诊所,因为一个手术,被一位患者陷害,告上了法庭。法院要做司法鉴定。因为看过我写的一篇司法鉴定方面的报道,知道这一块挺黑,所以想找我帮他推荐一家靠普的司法鉴定机构。
我给A推荐了一家,但后来也没有用上。但就这样认识了A。我曾想问他,我是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记者,而且在医生圈里名声也不好,为什么他如此信任我?但这话一直没有问出口。
A年富力强,是科室的骨干,对医院里的事情知道不少。后来我跟他吃饭,谈到一些深层次问题,我能明显感觉到他有话想说,但往往欲言又止。只有一次,他跟我抱怨,大意是不知道现在的医院究竟是谁的,自己到底是为谁工作。
这些年做医疗报道,我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在中国的公立医院,以创收为核心的畸形制度、机制和管理模式运行几十年后,已经难以为继。系统性的腐败已经类似癌症,在整个医疗肌体上蔓延开来。而最早意识到这种危机并且为此忧虑和恐惧的,恰恰正是医生自己。
我这次“出事”之后,A打电话来慰问,顺便说了一句:医院目前的这种情况,上面其实是知道的。而且,有些领导也成了受害者。但是,都没有办法。
其实医生也可能成为医院的受害者。我的另一位医生朋友L,4年前第一次找到我时,已经走投无路了。开始我们互相抵防。后来他让我看了一段视频,是L的同事给一位病人做眼球手术的全程录像。
录像显示,L的同事在打开病人的眼球后,往里面放了一块棉絮,然后又取了出来。
这段录像的后半部分曾经在L的科室例会上播放,并作为L在首次手术时出了医疗差错的证据。L随后被取消手术资格。
但L后来拿到了完整的手术录像,并由此认定主任安排亲信给病人做不必要的手术,把棉絮放进去对他栽赃陷害。
然而,虽然证据在手,L并未讨回公道,相反本人反而被医院解聘了。我对他转述的一句话印象深刻:领导跟L说:你说不是你的错,是主任整你,你的主任说就是你的错,他是主任,科室是主任负责制,我听谁的?
今年年初,我去南京做被打“瘫痪”护士的报道时,当地某医院一位副院长邀我喝茶,其间说到一个事情:他们医院的一位主任,大概是因为喉咙长了块息肉还是什么,反正是很小的一个病,到当地另一家比较有名的医院做手术,结果第二天就没能回来。这个事对这位副院长的刺激很大。他跟我说,自己最担心的就是万一哪天生病时,再找不到放心的医生看病了。据我所知,很多老专家、老医生都有这样的担心。
早在6年前,我就曾做过一篇“女医生之死”的报道(未能刊出)。讲的是上海某三甲医院的一位钟姓副主任医生,因为咳嗽到另一家三甲医院看病,结果初步检查后怀疑是肺癌。因为是同行,加上一位副院长就是钟医生同班同学,医院高度重视,打算为钟医生做一个胸腔镜检查以确诊是否是癌。但据说在手术中因为不好取样,临时把胸腔镜手术扩大为“剖胸探查”术,结果出了问题,手术后6天人死了。死后检查结果出来,说确实是癌症。
我听钟医生的丈夫说,妻子对后果似乎早有预感,开始曾不想在那家医院做手术,甚至都已经联系好转院了,但经不住一位医院领导劝说,改变了主意。
临死前3天,夫妻两人见了最后一面,钟医生的丈夫说,妻子当时已经说不出话,但一直在流眼泪。
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2009年,著名儿科心脏病专家、华西医科大学前副校长周同甫先生,在四川著名的华西医院做一个普通的眼科手术时出了问题,不幸成为植物人。3年后去世,时年66岁。
&我跟多数医生朋友的共同观点是,以当前公立医院医疗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不论你是谁,哪怕再有钱,有权、有关系,真来了事,这些都不管用。
不少人认为,希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只有通过媒体报道,把问题暴露出来,让民众和高层看到真相,然后才谈得上改变,至少不至于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但是,媒体显然无法承载这种期待。这些年来,在权力的打压和利益的诱惑下,媒体对医疗界本来十分有限的有效监督,正在一点点地消弭怠尽,甚至反过来成为帮凶。
就我所了解,因为挑战(多半是无意中)医院而中箭的记者,有当年关于北京朝阳医院“产妇丈夫拒签字”报道中北京某时报一位同行,他在人们众口一辞地谴责产妇“丈夫”肖志军时,不合时谊地质疑起医务人员的资质,结果被迫离职;我所在的南方周末一位前女同事,她因为做上海东方医院涉嫌人体试验的报道,被有关方面差点以“诽谤”为由治罪;去年的湘谭产妇死亡事件被湖南当地媒体报道后,医疗界不依不饶,据说有三位中央领导批示,尚不知报道的记者命运如何。
如今,厄运终于落到了我这个著名“医黑”身上。
而我要说的是,我不会倒下。为了我的职业尊严,也为了那些仍在支持我的医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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