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一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主任吗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登记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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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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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通知》,11月22日,朔州车务段以朔车劳〔号文件下发全段,决定成立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中华铁道网通讯员 蔡生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通知》,11月22日,朔州车务段以朔车劳〔号文件下发全段,决定成立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段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主任由劳人科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会、劳动人事科、武装保卫,路风等有关人员任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执行,健全完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将劳动争议平稳快捷化解,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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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网 博彩网站 博彩博彩通-专业博彩公司排名百家乐论坛,博彩通公司娱乐城评级机构网站本报讯(记者 李一然)流动劳动仲裁庭上,一职工正与单位劳资人员就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事宜激烈争辩;旁听席上,近30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及劳资人员正细心旁听、记录。这是近日在通州区梨园镇政府报告厅流动仲裁庭出现的一幕。
近年来,随着企业依法用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通州区梨园镇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下降。但因企业搬迁等种种原因,劳动争议纠纷在所难免。为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梨园镇总工会会同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梨园镇政府报告厅成立了流动仲裁庭,并请辖区内近30家企业工会主席及企业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共50人,旁听了一起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欠薪、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纠纷案。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并不复杂,但职工与用人单位都针锋相对,辩论激烈。经过梨园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流动仲裁庭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的情绪渐渐的平和,最终同意庭下自行调解,而这起案件,无疑对旁听席上的工会主席和企业劳资人员触动很大。
庭审结束后,梨园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流动仲裁庭调解员向工会主席和企业劳资人员介绍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告知如何预防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如何化解,并回答了他们提出的各类问题。为此,工会主席和企业劳资人员感到受益匪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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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国网 .cn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60;&#160;&#160;&#160;目 录
&#160;&#160;&#160;&#160;第一章 总则
&#160;&#160;&#160;&#160;第二章 调解
&#160;&#160;&#160;&#160;第三章 仲裁
&#160;&#160;&#160;&#160;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0;&#160;&#160;&#160;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160;&#160;&#160;&#160;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160;&#160;&#160;&#160;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60;&#160;&#160;&#160;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160;&#160;&#160;&#160;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60;&#160;&#160;&#160;(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160;&#160;&#160;&#160;(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60;&#160;&#160;&#160;(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160;&#160;&#160;&#160;(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160;&#160;&#160;&#160;(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60;&#160;&#160;&#160;(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60;&#160;&#160;&#160;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60;&#160;&#160;&#160;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60;&#160;&#160;&#160;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0;&#160;&#160;&#160;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60;&#160;&#160;&#160;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60;&#160;&#160;&#16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60;&#160;&#160;&#160;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160;&#160;&#160;&#160;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60;&#160;&#160;&#160;(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60;&#160;&#160;&#160;(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60;&#160;&#160;&#160;(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60;&#160;&#160;&#16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60;&#160;&#160;&#160;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160;&#160;&#160;&#160;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60;&#160;&#160;&#160;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160;&#160;&#160;&#160;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60;&#160;&#160;&#160;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60;&#160;&#160;&#160;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60;&#160;&#160;&#160;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60;&#160;&#160;&#160;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文章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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