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层面讲贪污和马云向母校捐款一亿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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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沙发底下的巨款
          ——聚集全国首例“贪污”汶川地震捐款案
  这起案件因与汶川地震捐款有关而被全国人民关注,同时,这也是一起特殊的案件,检方指控四被告犯贪污罪,而四被告则当庭否认,并指控侦察机关违法办案,诱供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八位律师依据事实,为当事人全部作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四被告有罪,四被告全部不服,提起上诉。同时,控方也因一审法院判刑较轻而提起抗诉。一方认为无罪,一方认为有罪;一方上诉,一方抗诉。控辩双方观点截然相反的案例并不多见,而同时参与辩护的八位律师全部作无罪辩护的案例则更是少见。
  案件宣判后,曾当任重庆扫黑案中涉嫌作伪证的律师李庄的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拍案而起:“这是一起赵作海案后今年十月发生在浙江湖州的惊天冤案!而且冤了四个人。因此不要以为中国已经没有产生冤案的土壤。有关的制造这个冤案的人,这辈子都不会心灵安宁。如果苍天有眼,这四个人一天都不应在牢里。刑事司法,真个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重若千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杨兴培教授则含蓄地表示:“要知道刑事案宗是要永久保存的,是要接受时间和历史检验的,有意办冤假错案要成为历史的罪人。”
  那么,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案件呢?2010年底,笔者走进案发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试图拨开层层迷雾,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沙发下惊现巨款
  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武装部长章国强在705办公室整理文件和资料,同时,镇里的清洁工为他打扫办公室。“这是什么东西啊?”忽然,清洁工从沙发底下拎起一个塑料袋。章国强打开塑料袋,里面还有一层报纸,拆开报纸一角,一叠叠百元大钞展现在眼前。章国强吃了一惊:“哪来这么多钱?”
  章国强是2008年底才任镇武装部长的,自从搬到705室以后他从未动过那张笨重的三人沙发,这钱是谁的?章国强没有犹豫,将塑料袋拎进了704室镇纪委书记费斌的办公室。
  费斌打开报纸,内有紫荆商务宾馆便笺,上写“共计85174”,费斌也不敢怠慢,立即将此事向镇党委书记作了汇报。章国强的前任是孙水荣,这间办公室一直是他在用,按道理,这笔钱应该和孙水荣有关。“不过,这是公款还是私款?包钱的报纸是2008年5月份的,难道和“512”汶川大地震有关?”费斌想。“你们纪委先调查一下,这是对这笔来源不明的款项负责,也是对孙水荣同志本人负责。”党委书记下了指示。512地震捐款期间,根据工作安排,时任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门的孙水荣负总责主持这一工作。
2008年8月,孙水荣工作调整为社区管委会,搬离705室。
  第二天是国庆长假,费斌将这笔钱锁进了保险箱。10月8日,费斌将这件事向区纪委作了汇报,区纪委同意了他的方案,先由镇纪委和孙谈话。10月9日,费斌通知孙水荣来办公室:“我们在你原先用过的705室沙发底下发现了一袋巨款,共8万多,是你的私款还是公款?”费斌直入主题。“开什么玩笑,不会吧。”“你好好想想,705办公室这几年只有你和章国强使用,而章部长明确表示这钱不是他的,那么只有一种是你的可能了。”“难道是我儿子在生意上的往来款?”孙水荣见费斌不像是开玩笑的样子。“报纸是去年5月份的报纸,是不是和地震捐款有关?你当时是捐款的总负责人。”费斌提醒道。
  “不可能,捐款怎么会在我这儿呢?我当时不具体负责钱,怎么会将捐款带到办公室呢?如果是捐款,那我就成了千古罪人了。”孙水荣一口否定了费书记的这一说法。“别急,你回去后再仔细回忆。”费书记安慰道。
  当天晚上,孙水荣躺在床上,脑海里搜索着这笔款子的来源。早在1998年,孙水荣出过一次车祸,脑部受伤,自从出院后,他明显感到记忆力下降,不宜长时间脑力劳动。但为了搞清楚这笔款了的来源,他必须要回忆捐款那段时间的工作。他翻出当年的工作笔记,试图从中发现这笔钱的记录。
  第二天一早,他找到当时捐款的其他几位工作人员,请他们帮助回忆。“不可能的,你是捐款的总负责,不具体负责钱款。”几名工作人员一致这样说,令孙水荣放下心来。
  织里镇是属长三角地区,是浙江省的富裕乡镇,几乎家家户户办企业。孙水荣儿子高中毕业后,和别人入股开了一家超市,但家里大的资金流动还是孙水荣负责的,这笔钱最大的可能就是儿子生意上的股份分红或者其他流动资金,但具体是哪一天的钱,孙水荣也想不出来了,但他坚定了这笔钱肯定不是公款的信念。
  “好吧,那你写份情况说明,说清楚这笔钱的来源,我们就将钱还给你。”见孙水荣坚持自己的观点,费书记同意了。为了说明清楚这笔钱的来源,孙水荣找到超市的另一合伙人,让他证明曾有这样一笔钱的股份分红。分红是正常的,合伙人毫不犹豫地给孙水荣写了张证明,以证明这笔款项确实是超市经营上的资金。
  11月30日,镇纪委再次找孙水荣谈话,并打开塑料袋让其辨认。孙见到纸笺和数字后,当即就愣在了那里:“这钱确实是当时的捐灾款,我遗忘了没有交银行,钱不是我的。”可是,此时已为时已晚。
  从此厄运降临到孙水荣头上,同时还牵连到其他和捐款有关甚至和捐款无关的人身上。  12月13日,吴兴区纪委对孙水荣实行“双规”,16日被吴兴区检察院刑事拘留,31日孙水荣以涉嫌贪污被执行逮捕。
  那么,这笔捐款到底是怎么到孙水荣手中的,为什么放在沙发底下长达一年之久而没有上交,甚至是孙水荣职务调整,离开705办公室,这笔钱还躺在沙发底下。到底是遗忘还是贪污?除了这笔还有没有其他遗忘或者说是贪污了的?
相互矛盾的口供成了定罪依据
  日,汶川大地震发生以后,织里镇党委、政府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捐款活动。捐款活动的总负责是时任武装部门的孙水荣,镇财政站长韦竹根负责财务,镇民政科长陈国荣为现场负责人,并抽调镇工青妇等部门同志和社区干部协助工作。社区干部吴丽英负责记流水帐,团委书记徐颖负责现场点钞。
  现场捐款进行了三天,分别是5月15、16、17日,三天后,捐款人数较少,捐款箱移至镇民政办公室,零星地接受社会各界捐款。
  孙水荣被逮捕后,参与捐款工作的韦竹根和陈国荣,以及和汶川捐款毫无联系的镇民政助理员沈梅英相继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并被逮捕。
“这伙人,真是黑了良心。”“胆子也太大了,私分捐款,该杀!”一时间,贪污汶川捐款案成了湖州市民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话题,人们议论纷纷:这伙人到底有没有贪污和私分捐款?贪污和私分了多少?是怎么截留和私分的?随着案件在法院开庭后,事情真相渐渐展露在人们眼前。
  日,吴兴区法院开庭审理韦竹根、沈梅英贪污捐款案。随后的几天里,吴兴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孙水荣和陈国荣贪污捐款案,这本应该并案审理的“贪污”案,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分别审理,其结果是造成了同案犯就同一事实不能互相质证,从而无法查清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5月14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向全区发出关于向地震灾区捐款活动的通知,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政府为此组织进行救灾捐款活动,并由镇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经分工确定由孙水荣(时任织里镇人武部长,分管民政)担任此次捐款活动的总负责人,陈国荣(时任民政科科长)担任现场捐款活动的负责人,被告人韦竹根(时任镇财政站长)负责资金及现场捐款的银行介款工作,并从社区抽调人员予以协助。捐款分为两个阶段,其中5月15日至5月17日为现场募捐,5月18日后放在民政科207办公室募捐。根据安排,日至5月17日,织里镇政府在织里镇紫荆宾馆门口设点接受群众现场捐款。在此过程中,韦竹根伙同陈国荣、孙水荣利用负责、经手救灾款物的职务之便,采用转移捐款箱不介入银行的手段,截留募捐款计人民币1215174元。其中5月15日截留人民币85174元(此笔款被孙水荣单独贪污)、5月16日截留人民币51万元、5月17日截留人民币62万元。
  日晚,韦竹根、沈梅英伙同陈国荣、孙水荣,将截留的救灾款中的62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孙水荣与韦竹根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陈国荣与被告人沈梅英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1万元。
  这三笔贪污款中,除在705室发现的8万多元以外,其他两笔均以涉案四人在侦察阶段的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词认定,无任何物证或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两笔款项被贪污。四个同案犯的交代,互相之间矛盾百出。
  对于这些有罪供述之间的矛盾,律师逐一指出:
  到底是谁先提起犯意的:陈国荣供述称是5月16日中午在孙水荣办公室,是韦竹根跟孙水荣提出来的,而孙水荣则讲是5月15日由韦竹根提出来的,韦竹根则供述称是5月14日孙水荣提出套出部分资金作为民政资金,沈梅英则讲是在5月17日晚上临时提出的。
  关于16日截留51.1万的情节也不一致。仅有韦竹根供述,陈国荣、孙水荣和沈梅英三人都没有相关供述予以承认过,也没有证据来证明该事实。
  关于17日当晚分钱的细节也存在多处不一致:(1)分钱的总额不一致:孙水荣讲是80万,沈梅英供述是5、60万,而韦竹根则说是62万,陈国荣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分;(2)分钱的份额不一致:孙水荣讲是平均每人20万,沈梅英讲是平均每人12万,韦竹根则称孙水荣和自己各20万,沈梅英和陈国荣各11万,陈国荣从未承认过;(3)关于钱扎了几捆也不一致。孙水荣讲是4捆,各20万,韦竹根讲4捆,两捆20万、两捆11万,而沈梅英则讲5捆,4捆各12万,另一捆为零钞。如此特殊性质的款项,如此大额的现金,四人说法各异,无法印证,这就说明他们讲的根本不是事实。除了上述不一致外,当时清点时各自的位置供述不一致,韦竹根讲沈梅英和陈国荣在三人沙发上,而孙水荣则讲沈梅英和韦竹根在三人沙发上。
  而检察机关提出的所谓证人证言,律师指出,没有一份证言能证实这四人私分捐款。
  在开庭期间,四被告均表示自己的口供是在侦察机关刑讯逼供下产生的。比如沈梅英的口供,就是在检察机关关押了她在校读书的儿子,并给她看儿子带着手铐的照片后,她的精神才崩溃的。沈梅英35岁得子,儿子就是她的全部,当天,她写了内容前后矛盾的六份“交代书”。孙水荣、韦竹根和陈国荣都反应自己在关押期间被殴打和折磨,才迫不得已“交代”的。但一审还是依据这些矛盾百出的口供给四人定罪。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均不服,表示上诉。与此同时,吴兴区检察院认为他们指控孙水荣等贪污5月16日的捐款总额是80万元,而一审则认定为51万元,检察院对此不服,提出抗诉。
  “关于口供,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刘一杰曾这样描述:‘口供本身是件残忍的东西(要当事人亲自将自己送进监狱),在有些地方仍然被当作一件宝贝来使用。’”
律师程福如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是检方根本拿不出有效证据,也就是说,这四人根本就不存在贪污的事实。”
会“飞”的捐款箱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贪污案,四名被告的八位代理律师一致决定全部作无罪辩护。要知道,作无罪辩护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过硬的证据律师不会轻易作出这个决定。
  从总账上看,并不存在巨款被贪的情形。据吴丽英证言,其根据捐款名单统计出来的数字为265万余元,这包括现场三天和其他时间总共的捐款额。而银行调出来的捐款账户总额为297万余元。捐款名单总额小于银行收入总额,可以基本说明,所捐的款项已缴入银行。如果名单上的金额大于银行账户金额,显然有捐款被截留。反之,则没有。因为捐款名单是当场制作的。韦竹根等人并没有毁灭和伪造捐款名单的行为。所以,捐款名单是真实的。贪污案件,重在书证,而不是仅凭口供。所以,从书证看,是“无钱可贪”。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账户上总额高于捐款名单上总额,是因为有部分捐款人直接将款项捐入捐款专户,而没有在捐款名单上登记。
  律师们还认为,此案关键的一个点是木箱,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主要是建立在孙水荣等人将募捐箱(即选举箱)搬到镇政府大楼705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的言词口供基础之上的。那么到底有无孙水荣等人将募捐箱搬至705办公室的事实?这是关键之关键。没有人将募捐箱搬到705办公室,就不可能有在705办公室所谓“点钱”“截留”的行为事实;没有“点钱”“截留”的行为事实,就不可能有私分募捐款的行为过程;没有私分募捐款的行为过程,那就根本不可能有所谓“贪污”募捐款的犯罪事实存在。
  那么到底有无孙水荣等人将木制募捐箱(即选举箱)搬至705办公室的事实呢?
  5月16日是否有捐款箱搬到孙水荣的办公室的事实。只有韦竹根一个人言词证据,这是一个孤证。说它是孤证,根本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那么,5月17日有无将募捐箱搬到孙水荣的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
  孙水荣一会儿供述:是由驾驶员同韦竹根将装满捐款的捐款箱抬到汽车的后备箱;一会儿又供述:日下午三点左右,……我跟韦竹根、陈国荣三个人将捐款箱从现场拉回镇政府,由陈国荣、韦竹根还有我的驾驶员陈水根一起将箱子搬到我办公室。
  沈梅英一会儿供述是她与陈国荣将募捐箱拉到孙水荣的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的,一会儿又供述是她与陈国荣、韦竹根一起将募捐箱拉到孙水荣的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的。
  韦竹根供述是他和陈国荣将募捐箱搬到孙水荣的办公室。
  而陈国荣一会儿供述把箱子抬到财政所去拆尾款,一会儿又说不知道抬到什么地方。
  从四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他们无法证明有一个将募捐箱抬到所谓镇政府大楼的705办公室的事实。
再说,织里镇镇政府大楼七楼是镇领导集中办公的区域,701是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702是秘书科的办公室,703是党群书记的办公室,704是纪委书记的办公室,705才是孙水荣的办公室,706是组织委员的办公室。募捐箱要从东边的电梯搬出搬到孙水荣办公室必须要经过701—704多间镇领导的办公室。而且,日下午二点——三点时,正是镇领导们集中办公之时,整幢大楼少说要有几十人、上百人在办公,在来来往往,他们中随时有人会敲打办公室大门。将装满募捐款的箱子在违法规定的情况下,在光天化日之下放在办公大楼中清点、截留,这可能吗?
  再看证人证言,包括检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是无罪证据,能够和物证一起证明各被告人根本没有一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因为没有一个证人看到四个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将箱子抬回镇政府;没有一个人能够指证捐款箱是怎么装进汽车后备箱的;没有一个人指证箱子如何来回现场,按照检方的说法,现场的木头箱子如同童话中的魔毯,想在现场就来现场,想去705室就去705室,飘忽不定。
  难道箱子会“飞”吗?
  律师们还指出其中的疑点:关于捐款木箱是如何到705室的,所有口供,包括证人证言,都说是用孙水荣的汽车后备箱装的,而根据现场模拟,捐款箱根本就装不进孙水荣汽车的后备箱!这个事实足以证明以上四人的口供就是谎言!他们明知道说谎会为自己付出代价,但为什么还是要说谎?这里肯定存在逼供的情况。
  在5月15日至17日的捐款期间,镇文化站专门派人进行现场拍照,一是为了宣传,二是为了保存资料。总共大约拍了80多张,在二审期间,律师们找到了这些照片,对照照片原始拍摄时间,以便确定木箱在现场的时间。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搬箱子是子虚乌有的事,律师们拿出了“铁证”——现场照片!根据16日的照片记载,当天下午4点多钟,箱子分明在现场,而检察院指控的箱子在当时已经离开现场!
  法庭一片哗然。
  自以为找到铁证的律师们以为二审他们一定会胜利,然而,他们高兴得太早了。
  16日,有照片证明检方指控不成立。
17日,因捐款人数较少,下午没有拍照。但上午的照片显示木箱不在现场,用的是一个纸箱,也就是说木箱根本就没有拿来。
后经检方调查,5月17日,镇政府要对干部要进行民主测评,木箱由孙水荣的驾驶员搬到了会议室。但检察院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木箱上午不在现场不代表下午也不在。镇政府的保安证实没在监控中见过捐款木箱,但检方认为:“保安人员没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实际没有搬入镇政府”。
按说,检方指控木箱17日下午在现场,必须要拿出在现场的证据来,比如,是谁将木箱运到现场的,什么时间用什么工具运来的,等等,而不是凭推论“上午不在现场不代表下午也不在现场。”“没看到不等于实际没有”。遗憾的是,检方并未就17日下午捐款木箱出现在现场提供有效证据。
  律师还提出此案中很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认定沈梅英参加本起犯罪行为完全不合情理。对沈梅英在本案中出现的场景,完全可以这样来形容,那就是横空出世,参与分赃。从控方提交的所谓证据来看,沈梅英横空出现在5月17日晚上的现场就是为了参与分赃。沈梅英在整个募捐活动中没有任何工作安排,也没有接触过募捐活动的任何环节。要知道这是分赃,而不是分奖金,也不是发福利,是贪污抗震救灾款。这种犯罪活动应该是愈隐蔽愈安全,而沈梅英本是个无关人,却在分钱时被叫来拿这些可能给所有参与人带来严重后果的钱,难道这几个人的关系超越了夫妻等亲人的关系?这个有常识的人会觉得这个合乎情理吗?
  关于在现场把木箱用轿车载到镇政府的供述也与常理不符,再说,后备箱根本装不下该木箱。作为要侵吞募捐款项的人,必然要通过比较隐蔽的手段和方法,他们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以到银行介款的名义把木箱运往镇政府将木箱拉到政府的。
  关于孙水荣单独贪污沙发底下的捐款,与常理不符。如果孙水荣明知是捐款还要找纪委讨要,这不等于明白地告诉世人:我贪污了捐款,这符合常理吗?唯一能解释的是,他确实是遗忘了这笔捐款,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这8万多元,检方包括一审法院都认定是15日的尾款,当时确因银行关门由工作人员交给孙水荣保管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孙水荣将15日的尾款置放于沙发底下时,贪污罪就已经属于既遂,那就意味着即使第二天孙水荣将该尾款及时介入银行,也仅仅是贪污犯罪既遂以后对犯罪结果的处置或者退赃而已。如果在9月30日该尾款被发现之时,孙水荣能够及时记起该尾款的来源并及时上交,依然是构成贪污罪。甚至只要是孙水荣担任募捐的负责人,一旦接过该尾款时加以保管,就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天下哪有这等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孙真的想贪污这笔钱,他不怕被举报?因为这笔钱是别人亲手交给他的,不是一个人知道,参加捐款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一笔钱,如果你不交银行,这不等于清楚地告诉大家,这笔钱我贪污了,天下有这样的傻瓜?当2009年国庆长假结束后,镇政府向孙水荣提及此事时,这已经离代为保管尾款的时间有17个月长的时间了,况且镇领导根本没有出示钱包的包装形状等使人能起记忆性的标志,以致使孙水荣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孙水荣认为该钱款属于自己的私钱,所以理直气壮的想费斌讨要。直到他看到该钱款的包装、时间、数额等于捐款相关的标志,才想起保管尾款的旧事,于是就立即承认这是以前捐款时的尾款而停止讨要。
  关于吴丽英的流水帐为什么不出示。整个捐款,对照吴丽英的流水帐和银行的记录,基本可以查清是否贪污捐款之事,但检方明明掌握了吴丽英的整个流水帐,但却不提供后20多页的帐本。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律师提出要观看全程审讯录像,以证明检方没有刑讯逼供。律师们认为,只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被告人的口供就要被推翻,整个案件就不存在。但检方只提供了几个小时,而且这几个小时的录像也是经过剪辑的。律师提出异议,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贪污数额问题。除在705室发现的那包8万多元捐款外,其他数额51万、62万(80万)都是整数,这就令人不可思议。如果这四人贪污捐款,贪污的也就是这三天之中没有介入银行的尾款,这尾款都是整数,这是不符合现场捐款特征的。
还有,如果这四人合伙贪污捐款,自从在705室发现这包尾款时,按常理这四人应该紧急商议对策,但实际情况中却没有。等等。
  庭审形势明显是辩方占优势,但旁听的家属们却一点都不轻松,因为他们明显地感到法院有意在偏袒检察院。
二审公开宣判那天,被告家属拉起横幅以表示对一审判决不公的不满,湖州市出去大批警察到现场维护秩序。二审基本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只是否定了一审关于5月16日那天的贪污的事实,对于5月17日的贪污维持了原判。家属们质疑,同一份证据里已经推翻了16日贪污的事实,却凭什么认定关于17日的说法是真的?
  律师们的“武器”全部用完了,他们说,这一枚枚的重磅炮弹像弹在棉絮上一样!参与辩护的律师说,这可能是湖州市甚至是全国范围内最无耻的一份判决!目前,四被告家属已走上漫漫申诉路,寄希望于省高院,他们期望有朝一日省高院会重视此案,还他们于清白。
附:被告人及家属接受采访的照片;各种证据材料;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注定不能在报刊发表]
请大家认真研判该案的证据材料,该案对法律实务具有重要的实证研究价值,有不明之处可
一个马大哈
1781092711301213
一只蝴蝶错误的扇动了翅膀
而一个关键的常识被疏忽:银行对公账户休息天(17
蝴蝶效应一:区纪委、区检察院
3115151617100621121720201111952324750005000100011322
195010015116218202.55.5212214,
3,6181101111103014152217128523242
蝴蝶效应二:区纪委、区检察院藏匿证据制造假案
蝴蝶效应三:吴兴区法院一审宣判有罪
16511762171613.512.5
蝴蝶效应四:吴兴区人大
蝴蝶效应五:湖州市检察院
8616181786150033
起各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
1162173161541756199067916
12335164586
蝴蝶效应六:检察院恶补证人证言
蝴蝶效应七:家属向湖州市政府反映
蝴蝶效应八:新闻媒体
蝴蝶效应九:湖州市中院枉法宣判
3171617751634
蝴蝶效应十:中央台播放审判结果
蝴蝶效应十一:家属发布悬赏
200851714517
回到蝴蝶效应的开始:孙水荣为什么成为一个马大哈呢?
孙水荣二审已口齿不清,入狱后即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被诊断患有脑萎缩,已瘫痪。
一份本案办案机构吴兴区检察院的关于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
一段一个多小时的同步音频视频录象(嫌疑人韦竹根被侦查21天,孙水荣17天,陈国荣4天,沈梅英5天)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下了个本案"未发现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上诉人及辩护律师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的断论.
韦竹根,沈梅英一审吴兴区法院判决书:
韦竹根上诉状:
沈梅英上诉状:
&&&&&&&&&&&&&&&&&&&&&&&&&&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沈梅英,女,1 958年1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
301045,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
原系湖州市织里镇政府民政科副科长、镇残联理事长,住址湖州市吴
兴区南园小区5幢301室,因本案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 上诉人因贪污受贿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
吴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 上诉请求:
& 依法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5号判
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 事实与理由:
& 一、上诉人没有伙同同案被告人韦竹根、孙水荣、陈国荣共同贪
污救灾款62万元,上诉人没有拿到一分钱,该事实上诉人在审查起
诉以及一审庭审中均已说明,上诉人在侦查期间所做有罪供述,是迫
于无奈,是在侦查机关违法办案,长期滞留上诉人在检察院,并且以
上诉人中年始生育视为生命的儿子以及丈夫的人身自由为要挟,逼迫
上诉人承认莫须有的事实,上诉人在长期的高压下,意志薄弱,出于
挽救儿子的目的,违心承认了莫须有的罪名,上诉人在一审中对此事
实已经向一审法院说明,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调查,也没有在判决
中予以说明,上诉人冤屈至此,可谓死不瞑目。
二、上诉人没有参与共同贪污,没有获得分文不义之财,所以在
出借给徐明章的款项中都是合法资产,上诉人对该笔出借款项的来源
已经说明的清清楚楚,上诉人平时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卡,只要
贵院对上诉人案发前后的上诉人家庭开支经济往来等进行查证,就完
全可以查证上诉人有没有获得所谓的20万元(一审认定为11万元)
的不义之财
三、上诉人在一审中还提到了日下午在上诉人办
公室,担任民政科长的陈国荣还有上诉人一起就和第二天开展室内募
捐的四位人员进行过工作接触,上诉人印象中在下午就已经将募捐箱
放置在207办公室,所以不存在晚上参与分钱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
事实没有查证。
四、关于受贿认定的所得12000元,上诉人承认确实拿到过,但
数额有差距,是8000元,而且该款项都是陈国荣转交的,没有直接
和行贿人的接触,是否应该认定为受贿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伙同韦竹根、
孙水荣、陈国荣共同贪污救灾款的事实,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
还上诉人清白,同时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受贿部分不是行贿人直接支
付,且没有行贿人的指证,是否应该认定为受贿罪,也请二审法院予
以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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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竹根,沈梅英湖州市二审中院刑事裁定书:
韦竹根申诉书:
待续........................
私分地震捐款案中的“双重烂账”
8月《新京报》报道湖州吴兴区四名镇干部私分大地震捐款一案时,使用了“捐款疑云”的说法。
  虽然,8月《新京报》报道湖州吴兴区四名镇干部私分大地震捐款一案时,使用了“捐款疑云”的说法,但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很快公众就认定了“好人”“坏蛋”,但事情并非如此非黑即白。据《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3日的报道,本案终审认定四个镇干部共同贪污捐款62万元。但事件的反思,不应止于要求贪官人头落地的层面。
  湖州捐款门暴露出了“双重烂账”。第一重是当年捐款时,各级官员视之为政治任务,重成绩、不重监管,忽视捐款人权利,结果成了一笔糊涂账,多捐少记、重复登记、挪用捐款名义等怪事不断。第二重“烂账”是建立在前一重的基础上的,却成了定罪的铁证,结果被辩护律师点到了穴道。
  2008年汶川地震,吴兴区织里镇政府组织街头募捐。有8.5万元的钱因为银行停业没有存,主管领导孙水荣(据称之前出过车祸,头部受伤),把这一笔塞到沙发底下。整整一年多后,清洁工发现了那包钱。这么大的一笔捐款能被集体“遗忘”,这本身就说明制度漏洞的严重。当年捐款时,群众热情很高,政府根本来不及对每个人开收据,于是对于1000元以下的捐款不登记,不过据工作人员回忆,其实千元以上的也没完全登记。这是“多收少记”,还有“少收多记”的,有三家企业将60.3万元的捐款,直接汇入区里的财政专户,并未经过镇里,却也成了镇里的捐款成绩。还有,镇工会被上级要求完成5万元“特殊工会费”任务,主管领导大笔一挥,公众捐款中的5万元“划拨”成了工会的捐款。总之,一方面是政府应对募捐的经验的确不足,一方面在政绩本位下,捐款数字成为攀比政绩所在,忽略了捐款人的权利。于是,一笔烂账诞生了。
  此案法院一审时认定四个镇干部“截留捐款113万元,其中私分62万元,另有截留的51万元去向不明”,公众对此十分愤怒。其实,这笔账也是建立在之前的捐款糊涂账的基础上的。
  一审认定,2008年5月16日下午,前述四人将捐款运到镇政府,截留51万元,但除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于是法院认定这笔钱“去向不明”。二审时律师找到镇文化站拍的照片,证明捐款箱当天下午根本没有离开过现场。结果二审法院改判,不再提那51万元的事了,四人的贪污额跌到62万元,不过四人的刑期没有跌。而且法院依然认定四人在5月17日下午,又把捐款箱运到镇政府里私分了。
  这回律师的“人品”用完了,他们没有找到直接证据反驳,只有一堆间接证据——比如,四个被告人彼此矛盾的口供一起成为有罪证据;镇政府的保安证实没在监控中见过捐款木箱,对此终审判决书里的解释是:“保安人员没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实际没有搬入镇政府”。
  其实,捐款的数字,已经永远成为一个谜:政府部门把公民的捐款数字搞成一个谜,四个公民因为谜一样的数字被定罪。&&&&(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注:前一篇原稿与被审核后发表的一起发&&&&&&&&&&&&&&&&&&&&&&&&&&&
湖州私分地震捐款案调查
21世纪经济报道
湖州私分捐款案:
冲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次尝试
作为浙江律师首例援引“两高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辩护案,发生在浙江湖州的“镇干部私分地震捐款案”引起了各方关注。
& 5月30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学界将该规定称为“非法证据排除”新规,新规首次确认证据裁判原则,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至物证,并在审判阶段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有人据此推测,可能会出现中国版的辛普森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中,因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致使辛普森被判为无罪)。但也有专家保守地表示: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中国不会出现辛普森案。
包括曾参与李庄案的陈有西、华东政法大学刑辩专家杨兴培在内的八位律师,决心冲刺“非法证据排除”这条底线,他们清一色在二审中为湖州私分捐款案的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
陈有西指出,这一决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控辩双方对案情基本事实的认定出现分歧,检察院被指刑讯逼供。
而现场捐款登记的混乱,凭证的缺失,则造成了案件的事实难以准确还原,曾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捐款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却鲜有捐款登记的明细规定,成为本案真相难以查明的死结。
&律师找到了无罪“铁证”?
私分地震捐款案二审宣判当日,湖州市人民法院通往市政府路段启动一级戒严。
日至17日,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政府为了响应地震捐款的号召,在镇上紫荆宾馆前举行了现场募捐活动。一年多之后的日,时任捐款活动总负责人孙水荣办公室的沙发底下清扫出了一包8万余元的现金,后被认定为地震捐款尾款。织里镇”私分捐款门”东窗事发。
2010年10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孙水荣与其他三位被告人,织里镇政府财政站站长韦竹根、民政科科长陈国荣以及民政科副科长沈梅英,于日下午将捐款木箱截留,并于当晚在镇政府705办公室对合共62万元的捐款进行清点和私分,而对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16日他们还截留过51万元以及16日还有十万左右的尾款下落不明的事实,采信了律师所提供的照片,推翻了一审认定的这部分事实。
捐款究竟如何被截留的?
法院引证了检察院立案前、纪委办案阶段孙水荣做出的供述:17日捐款活动结束后,他叫来了镇政府司机陈水根,连同韦竹根、陈国荣三人,一起将捐款箱拉到了镇政府。而在韦竹根的版本中,只有陈国荣和驾驶员两人载着捐款箱回了镇政府,并无他人。这些证供都获得法院的采纳。
而在捐款箱从镇政府底楼被运至705办公室时,又出现了另一被告沈梅英“分身”。沈梅英称,当日下午她一直在镇政府,后下到镇政府大厅,与陈国荣一起将捐款箱搬进了电梯。而正是在陈国荣的供述中,指沈梅英当天应是与他及其他两人一起坐车将捐款木箱拉回镇政府大楼后,再将捐款箱搬上电梯的。这两个相互矛盾的供述,同时出现在了判决书中。
更蹊跷的是,前述镇政府驾驶员陈水根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证中表示,他在17日早晨上班后即接到领导指示——将木箱(指控截留款所用箱子)从现场运到镇政府另派用场,其表示三天中没有与其他人一起拉过捐款箱。当日在镇政府监控室值班的保安沈百明出庭作证证实,在值班期间并没有在监控中见过捐款木箱,其他3位当天值班的保安也在庭上作证,没有见过捐款木箱搬入镇政府。
&对此,湖州中院在判决书中的解释是:“保安人员没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实际没有搬入镇政府。”
不仅如此,律师还有更“凶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人于5月17日下午将捐款箱搬到镇政府里之后进行了私分。但律师找到推翻指控的“铁证”:当时织里镇文化站拍摄的现场照片。17日上午的照片里显示,这只捐款箱根本没有出现在捐款现场,而是被拉到镇政府用于投票选举,且有证人和投票的间接相关文件为证,检方也没有否认。
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照片只能反映17日上午捐款现场的情况,而无法证实下午的捐款现场。至于下午木头箱子又是如何来到现场,又是怎么被运到镇政府的,控方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没有提供任何物证或旁证加以证明。
&关于照片的真实性问题,此前《新京报》记者还采访过照片拍摄者、织里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吴团宝,他表示从技术角度说,照片上的显示时间可以修改,但相机属性里的时间是无论如何修改不了的,即使修改也有记录可查。
即使按法院的判决,那只捐款箱出现在17日现场,那也是在中午之后的事,但在下午3点之前捐款就已经结束了。
根据日的银行交款单和现场捐款登记名册,目前已确认的现场千元以上捐款为98496元,千元以下捐款36471.9元。加上四人截留的62万元捐款,则当日千元以下的捐款数额总计将达到65.6万元。
这65.6万元意味着,如果按照千元以下捐款者平均每人捐款200元来计算,下午短短3个小时时间里,平均每10秒就有3个人前来捐款;若按每人平均捐款100元计,每10秒要有6人现身捐款,现场理应热闹非凡。而当日捐款现场的照片显示,排队捐款的盛况并未出现。
而且,65.6万元的千元以下捐款,居然能被截留走62万元,这不合常理。
此外,辩护律师们还郁闷地发现,法庭上的游戏规则全不由他们掌握,这对他们很不公平:他们千辛万苦找来的照片作为证据,但只有照片能直接证明的事实,法院才不认可检方的指控;但照片不能直接证明的,法院就全盘认可检方的指控,因为“无其他证据可以推翻一审的事实认定”。
&律师们很郁闷——为什么法院不能像甄别辩方证据那样去严格地甄别控方的证据?他们认为,一审所做认定的事实,是建立在证人证词以及被告人曾经的有罪供述上的。由于有照片作为铁证,已经能证实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中截至17日中午之前的事实,都是虚假的,更多的证人所作证言也被这些照片证明记忆错误,现场证人均提到16日收到捐款最多,(而律师根据照片结合证人细节描述认为是15日最多),检方原本指控的16日被告人还私分过一次捐款的事已经被推翻,二审也采纳了这部分意见,但为什么二审还是根据同样的证言或口供去认定17日私分捐款的事?已经被证实前半部分完全虚假的证言,凭什么后半部就一定是真的?
一审中还认定了沈梅英贪污的所得都出借给了他人,但在二审中沈的律师通过调查向法院提供了这些出借款项均系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仅以赃款去向不影响定性为由加以回避,涉及如此之多的赃款所得,没有查清毫文去向,案件事实能够说证据确实充分?
有罪供述,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吗?
&事实上,二审时四名被告全部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坚称自己无罪。
沈梅英于日被吴兴区纪委传唤,当天即被带入区检察院,控方在二审中承认这一事实,但认为是出借区检察院办公室给区纪委作为办案点,同时派员介入协助纪委办案。1月11日,沈梅英“认罪”,正式被移交至吴兴区检察院立案。
沈梅英的儿子、18岁的中专生张赟翔称,其在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曾被要求去一趟吴兴区检察院,之后有人用手铐铐住他并对他拍照。
沈梅英称,她在1月10日,见到儿子被拷照片,并在救儿子的心态下在11日凌晨,她写下了六份《我的交待》,内容情节每份不同,分得的款项数目一变再变。律师认为该六份交代能够反映沈梅英笔录形成的轨迹,印证沈梅英所称其有罪供述是根据检察院要求逐步形成的,而二审法院对此没有加以说明。
&其他三名被告在正式立案之前,也都经历了或长或短的审讯阶段。之后法院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主要来自此阶段四人的口供,但四人均称遭到刑讯逼供。
&沈梅英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曾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查看全程审讯录像,以弄清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审讯。但最终,检察院方面只提供了部分审讯片段。
&检察院方在二审开庭时承认,四名被告在立案前确实被控制于区检察院,但因在立案前属于纪委办案,纪委的审讯录像不可作为刑诉证据,因此无需提供。
据律师反映,对检察院立案后的同步审讯视频资料控方也没有完全提供,仅提供了一天或一天中的片段。
&有律师指出,纪委主要负责党的纪律检查,不应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而刑讯逼供一旦被证实,则属犯罪,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仅有的录像片段也遭到了律师的质疑。韦竹根的辩护律师指,检察院在二审庭后出示的讯问韦竹根的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为日00:09至1:32,而根据吴兴区检察院对该次审讯的笔录记载,当次审讯始于日晚十点多。这一延后录像的做法已经违背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要求对讯问过程实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认为,四人的有罪口供,应当按两高《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进行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沈梅英的辩护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无奈:讯问应有全程录像,却不能提供;能提供的录像却与讯问笔录上的时间不能匹配;二审判决书中,关于谁搬动的捐款箱,几个被告人互相矛盾的供述,却同时出现作为定罪依据;我们拿出照片证明,指控的贪污数额根本不可能成立;我们能够证明一审的证言、口供与事实严重不符;案外人、被告人的儿子被检察院戴上了手铐……如果能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些情况中只要出现一件,那么控方的证据就成了“毒树之果”,将全部推翻,但是……我们律师辛辛苦苦搜集证据、查清事实、推翻指控的事实,就是为了走一个过场?
混乱的捐款管理,谁该为此埋单
根据捐款活动当时负责财务的赵水章回忆,三天的现场捐款活动,最后共募得款项297万余元。而两年之后从孙水荣办公室底下被发现的那8万多元地震尾款,却在两年内一直无人察觉,也无人对捐款总数提出异议。
&事实上,此次捐款仅对1000元以上的捐款进行登记,而根据案发后各现场工作人员的口供,即使是1000元以上的捐款也并未登记完全。
&三天捐款活动中都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沈水娣的证言显示,其所在的东盛社区在日下午将社区的捐款共9700元拿到了捐款现场,并在现场的捐款本上进行了登记。但案发后纪委工作人员要求其辨认现场登记名册时,却找不到东盛社区这笔9700元的记录。
&“漏记”以外,“多记”现象也有出现,更造成了现金捐款数额认定的混乱。根据检察院的调查取证,织里联托运市场等三家企业在5月16日下午将赈灾捐款共计60.3万元直接汇入吴兴区财政专户,并未经过镇财政,但在登记名册中,三家公司的名字依然在列。
&从事政府财务工作的资深人士介绍,在政府组织募捐活动时,捐款都需开具行政性捐赠收据,作为政府列收入帐的凭据,而对于设立捐款箱组织的捐款,经清点后也必须有总的收款收据,且应有资料存档。
而除了只对千元以上捐款进行登记以外,在织里镇政府组织的此次募捐中,镇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准备收据,在有捐赠者提出要求后,才临时补开了一部分。
于是,银行现金交款单及捐款专户明细,成了政府捐款收入列帐的“孤证”。负责财务的赵水章表示,对现场捐款的进账账目都是按照银行的对账单进行倒做账。
而据赵水章回忆,现金交款单事实上也并不完整,有些被捐款人自己拿走了。三天现场捐款具体的现金金额总数,仅凭现有的证物已很难还原。
&2008年4月,我国曾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的募捐主体、款项使用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捐款登记,只在第十五条中提到“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固定的接受捐赠凭证”,再无其他更进一步的详细规范。
&辩护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没有实行严格的捐款登记制度导致了此案件的发生,但其实所有的捐款是在完全的多人监督控制之下,包括现场募捐人员一起接受捐款,缴入银行都至少有两个人以上一起操作等,这些监督方式已经弥补了没有详尽登记的缺陷。
&而在被告家属看来,即使没有确切的数据统计,四位被告在17日私分62万元捐款一事本身不合逻辑,因为17日下午短短三个小时,那只用作捐款的小纸箱不管是箱子容积,还是捐款活动本身,都根本不存在达到盛放60多万元捐款的任何可能。再说前两天包括17日上午捐款活动都在平稳进行,17日的下午会突然爆发出热潮吗?而且证人都能够证实17日捐款活动提前结束是由于现场捐款人数已经不多了。甚至有证人出庭作证说几乎没有。
&那场震惊国人心灵的大地震,催生了当时的捐款热潮。但是政府的捐款管理能力却显然没有跟上,组织混乱、账目不清,以致本案中捐款的数目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但谁该为捐款的糊涂账埋单呢,仅仅是那四个被告人吗?
&目前,此案四名被告的家属已经走上了申诉的道路。中国会出现辛普森式的翻案吗?
附: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稿
湖州私分地震捐款案调查
21世纪经济报道
目前,发生在浙江湖州织里镇的“镇干部私分地震捐款案”引起了各方关注。
  最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曾任湖州市织里镇捐款活动总负责人的孙水荣与其他三位被告人——织里镇政府财政站站长韦竹根、民政科科长陈国荣以及民政科副科长沈梅英,共同贪污犯罪事实成立。
  这一案件虽然发生在中国捐款体系的最基层,但其所折射出的体制甚至制度漏洞问题,值得反思。本报记者也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东窗事发
  2010年10月,孙水荣、韦竹根、陈国荣以及沈梅英四名被告“私分捐款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法院审定,被告于日下午将捐款木箱截留,并于当晚在镇政府705办公室对合共62万元的捐款进行清点和私分,共同贪污犯罪事实成立。
  时光倒流到两年前。
  日至17日,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政府为了响应地震捐款的号召,在镇上紫荆宾馆前举行了现场募捐活动。
  日,时任捐款活动总负责人孙水荣办公室沙发底下清扫出了一包8万余元的现金,后被认定为地震捐款尾款。织里镇“私分捐款门”东窗事发。
  捐款究竟如何被截留?翻阅有关判决书,孙水荣的记忆是,17日捐款活动结束后,他叫来了镇政府司机陈水根,连同韦竹根、陈国荣三人,一起将捐款箱拉到了镇政府。而在韦竹根的版本中,只有陈国荣和驾驶员两人载着捐款箱回了镇政府,并无他人。这些证供都获得法院的采纳。
  而在捐款箱从镇政府底楼被运至705办公室时,又出现了另一被告沈梅英“分身”。沈梅英称,当日下午她一直在镇政府,后下到镇政府大厅,与陈国荣一起将捐款箱搬进了电梯。而正是在陈国荣的供述中,指沈梅英当天应是与他及其他两人一起坐车将捐款木箱拉回镇政府大楼后,再将捐款箱搬上电梯的。
  这对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同样悉数出现在了判决书中。
  更蹊跷的是,前述镇政府驾驶员陈水根在笔录中表示,他在17日当天根本没有用车拉过捐款箱。当日在镇政府监控室值班的保安沈百明证实,在值班期间并没有在监控中见过捐款木箱,其他3位当天值班的保安也各自表示,没有见过捐款木箱搬入镇政府。
  对此,湖州中院在判决书中的解释是:“保安人员没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实际没有搬入镇政府。”
  捐款管理之乱
  根据捐款活动当时负责财务的赵水章回忆,三天的现场捐款活动,最后共募得款项297万余元。而两年之后从孙水荣办公室沙发底下被发现的那8万多元地震尾款,却在两年内一直无人察觉,也无人对捐款总数提出异议。
  事实上,此次捐款仅对1000元以上的捐款进行登记,而根据案发后各现场工作人员的口供,即使是1000元以上的捐款也并未登记完全。
  三天捐款活动中都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沈水娣的口供显示,其所在的东盛社区在日下午将社区的捐款共9700元拿到了捐款现场,并在现场的捐款本上进行了登记。但案发后纪委工作人员要求其辨认现场登记名册时,却找不到东盛社区这笔9700元的记录。
  “漏记”以外,“多记”现象也有出现,更造成了现金捐款数额认定的混乱。根据检察院的调查取证,织里联托运市场等三家企业在5月16日下午将赈灾捐款共计60.3万元直接汇入吴兴区财政专户,并未经过镇财政,但在登记名册中,三家公司的名字依然在列。
  从事政府财务工作的资深人士介绍,在政府组织募捐活动时,捐款都需开具行政性捐赠收据,作为政府列收入账的凭据,而对于设立捐款箱组织的捐款,经清点后也必须有总的收款收据,且应有资料存档。
  而除了只对千元以上捐款进行登记以外,在织里镇政府组织的此次募捐中,镇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准备收据,在有捐赠者提出要求后,才临时补开了一部分。
  于是,银行现金交款单及捐款专户明细,成了政府捐款收入列账的“孤证”。负责财务的赵水章表示,对现场捐款的进账账目都是按照银行的对账单进行倒做账。
  而据赵水章回忆,现金交款单事实上也并不完整,有些被捐款人自己拿走了。三天现场捐款具体的现金金额总数,仅凭现有的证物已很难还原。
  2008年4月,我国曾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的募捐主体、款项使用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捐款登记,只在第十五条中提到“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受捐赠凭证”,再无其他更进一步的详细规范。
  沈梅英的辩护律师程福如认为,从表面上看,没有实行严格的捐款登记制度导致了此案件的发生,但其实所有的捐款是在完全的多人监督控制之下,包括现场募捐人员一起接受捐款,缴入银行都至少有两个人以上一起操作等,这些监督方式已经弥补了没有详尽登记的缺陷。
  而在被告家属看来,即使没有确切的数据统计,四位被告在17日私分62万元捐款一事本身不合逻辑。
  根据日的银行交款单和现场捐款登记名册,目前已确认的现场千元以上捐款为98496元,千元以下捐款36471.9元。加上四人截留的62万元捐款,则当日千元以下的捐款数额总计将达到65.6万。
  根据被告方的一位辩护律师的说法,65.6万意味着,如果按照千元以下捐款者平均每人捐款100元来计算,从早上9点募捐开始至下午4点结束期间,平均每10秒就有2.5人前来捐款。若按每人平均捐款200元计,每十秒仍需有1.3人现身捐款,现场理应热闹非凡。而当日捐款现场的照片显示,排队捐款的盛况并未出现。
  目前,四名被告的家属已经提出申诉。
在此借用大律师陈有西的按语原文
[陈有西按]这是一个赵作海案后今年十月发生在浙江湖州的惊天冤案。而且冤了四个人。因此不要以为中国已经没有产生冤案的土壤。欢迎所有的有良知的媒体关注这个案件,挖出真相。《21世纪经济报道》在终审后能够发出质疑的声音已经难能可贵,但是仍然是忌于法院的二审判决而羞羞答答没有说透。通过捐款可能性的疑点分析看上去是无力的,本案真正的问题开庭中都已经展示,任何人全程录像看一遍就都能够清楚。本案的三大问题是:一、刑讯的口供被作为定罪证据;关键阶段的刑讯录像被隐藏不出示给法庭;二、没有作案时间和钱箱现场照片的矛盾视而不见;二审承认了律师的指谬进行纠正,但又编出了另一个更不可信的理由(下午四点半广场人都散了还捐到60多万元四人夜里分了);三、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真正的决策者是没有参加审判的人。参加审判的人居然同意违心维持原判。有关的制造这个冤案的人,这辈子都不会心灵安宁。如果苍天有眼,这四个人一天都不应在牢里。刑事司法,真个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重若千钧。
私分捐款案二审判决书读后感(六)
----看看天上会不会掉下62万
&二审终审判决是日截流捐款51万不成立,日上午镇选举箱没在现场募捐,下午镇选举箱又回到现场四被告截流私分镇选举箱内的62万元。
&法官啊,这是遗臭万年的罪名,你就这样枉判了???您就没有一丝于心不忍??????????
我们分析一下可不可能:
(1)第一天现场现金捐款45万多,其中一千以下10.2万(现场照片显示镇组织干部来捐款有排队情况)注:当天一千以上登记表有5张
第二天现场现金捐款34万左右,其中一千以下10万左右注:当天一千以上登记表有5张
第三天现场现金13万多,其中一千以下3.6万。如果那天还有62万被截流私分,一千以下就该有65万6471元(可现场照片没什么人了)注:当天一千以上登记表只有2张
&(2)综观前两天捐款1000元以上大额捐款总数与1000以下小额捐款的统计,大额捐款是小额的2到3.5倍;第三天会一下子变成反过来6.5倍吗?
(3)法院认定小额捐款达到65万6471元,
&法院认定是现场现金被截流私分,所以只对三天现场现金捐款做个统计(要看详细请看我的另一篇博文)
数据来源介入银行的清单、织里镇当时现场登记的捐赠名册
2008年5月15日&&&
2008年5月16日&&&
2008年5月17日&&&
我们的四位亲人因捐款被冤枉入狱,使我们饱受了极大的痛苦和心灵折磨。虽然我们有大量铁证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日下午被截流51万(原认定捐款箱被四人下午3点左右拉到镇政府,而现场照片该捐款箱下午一直到下午4:30还在现场捐款),还有许多照片证明08年5月17日上午现场捐款使用的是纸板箱,根本没有木头捐款箱的存在。而二审却以“5月17日下午木头捐款箱又回到现场募捐下午4点左右被截留,并在晚上私分捐款62万元”为由,硬把冤案枉判铁案,让我们世代承受不白之冤,天理难容!为洗刷冤屈,我们重金悬赏08年5月17日下午1点到下午4点在织里紫荆宾馆门前捐款现场有价值照片(现场是否有木头捐款箱)或者5月17日下午木头捐款箱是不是在织里镇政府被民主测评活动使用的照片或录象。救人一命,功德无量!
注:手机照片、数码照片、数码录像都可(数码照片录影都有原始拍摄时间),提供一张数码清晰照一经核实先付1万(重复时段平分),一段录像一经核实时间先付2万,如果该照片或录像被法院采纳案件被我们申诉成功证实本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案不成立,再付10万(若多人提供平分10万)。
悬赏时间截止到.
特立此为据。
了解本案请登入新浪博客
邹金芳&&&&&&
陈宏亮&&&&&&
张建荣&&&&&&
庄青芬&&&&
第四天在织里体育彩票现场,发悬赏布告
私分捐款案二审判决书读后感(五)
&照片会撒谎吗???
2008年5月15日(捐款第一天)
现场现金捐款45万多元我们看照片有多少人流量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15日(第一天)
15日(第一天)
15日(第一天)
15日(第一天)
15日(第一天)镇干部捐款
2008年5月17日(捐款第三天)&
而二审法院判17日被截流私分了62万元,加上介入银行13万多一共75万多,我们也看看照片有那么多人吗?
17日(第三天)
17日(第三天)右后方是捐款现场
17日(第三天)右后方是捐款现场
17日(第三天)捐款现场
17日(第三天)捐款现场
17日(第三天)捐款现场
所有三天86张照片在博客的图片栏可以看到
私分捐款案二审判决书读后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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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捐款案二审判决书读后感(三)
关于本案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演变成违法证据剥除规则
二审法院判决书
韦竹根日韦竹根是以协助调查被到案的,纪委和检察机关参与对韦竹根二十七天限制人身自由,12月31日韦竹根被带到湖州白鹭宾馆,日才正式对韦竹根刑事拘留(实际上在日左右检察机关就介入审讯)。整整27天检察院提供1小时录像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其他人也就二三个小时。
律师关于非法证据的辩护词
第一、刑讯逼供的事实可以证实。所有一审四个被告,除韦竹根被引诱认罪,到二审判决后才知道上当被骗、坚决指控刑讯外,其他三人早在一审审查起诉时就一直否认贪污。全部都当庭指控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韦竹根在二审法院上也说出了被诱供、指供、刑讯逼供的真相,以及一审前是在有关势力和他的律师“晓以利害”、“做工作”下冤枉认罪以求缓刑的原因和真相。可以审查他的控告材料和法庭陈述。他一审时被逼认罪口供的虚假,已经同事实核对,可以由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明,原供完全对不起来。对沈梅英的刑讯尤其令人发指。她一天五份供述,第一份说到募捐都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收了35万,同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可见完全是刑讯上的乱供。沈梅英在日就书写了6份内容迥异的《我的交待》,这些交待疑似学生做功课,其中的内容能够反映沈梅英有罪供述形成的轨迹。象小学生改作业,一直到同审讯人员知道的客观过程相一致才罢休。完全可以看出指供、诱供、逼供的过程。不但弄他,还抓她无辜的家人,铐了他36岁才生的儿子的照片给她看,才使她完全崩溃承认分到22万。但起诉又改20万,一审又判决成11万,没有一个对得上,可见当时口供的虚假性。同时要查实刑讯很简单:一个完全没有发生的事实,四个人都会招供承认,只有刑讯才有可能。相关的审讯笔录,全程录像,一审查就能够清楚。
第二、区检察院假纪委“双规”名义规避法律违法办案已经查实
检察机为了规避《刑事诉讼法》告知家属、会见律师、法定场所关押、定期审讯的法律制约,用纪委双规的方法,未经刑事立案就将各被告带到非法定场所非法关押,审讯。这些事实已经经过二审法庭质证证实,检察机关均已经当庭确认。并认为这样做是正常的。
第三、四人的刑讯控告已经查实。
经过法庭调查,已经当庭证实。调取审讯录像后,更能够查明真相。四个被告都在没有立案前,受到非法的严重刑讯逼供。沈梅英刑拘前已经审了5天,韦竹根刑拘前就审了27天,都是连续通宵审讯,韦的控告是15天15夜,沈的控告是5天5夜,陈国荣是4天4夜。孙水荣是11天。
第四、违法抓家属进行威胁的事实已经查实。
沈梅英儿子张贇翔违法被铐的事实已经有孙水荣、沈梅英、张建荣、张贇翔的证言和当庭作证都可以证实。他只是一个学生,没有涉嫌任何犯罪,没有立案,检察机关为了突破沈梅英口供进行威胁取证的事实已经查实。违反了《刑诉法》不得用威胁手法取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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