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军军人婚姻网登记证明什么样的夜

能不能跟军人在部队驻地登记结婚-55BBS 我爱购物网
&&能不能跟军人在部队驻地登记结婚
能不能跟军人在部队驻地登记结婚
军人结婚登记,常被大家称为军婚登记,那么军人的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和怎样的程序呢?奉上本文给需要此信息的朋友。国家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政策是通行的,唯一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部队出一些证明等等,具体如下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9条其他回答
随军只可跟随军队居住,户口亦随军队管理,但不属地方管辖范围。军人要想户口落入部队驻地有明确规定,只记得一条就是要荣立一等功者。配偶要想户口落入部队驻地者需军人必须是当地户口,在通过当地与部队开据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就是说你男朋友必须先在部队驻地落户。但是现在好像管理的严了 不是那么好办了
士官俗称兵头将尾,乃“军中之父”。他们既是士兵,又是管兵的“官”。他们承上启下,恪尽职守,工作常被赞许,情感却被忽略,正是千千万万的士兵、士官和军官,才撑起了我们共和国的国防大厦。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总政治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士官,经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通知表示,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通知指出,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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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是交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至于婚姻登记的地方,随便在哪都可以,采取就近并且方便的原则。你们可以在你老公驻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当然能了。现役军人结婚相对比较麻烦。先办完函调,再加上双方的婚检证明(现役军人结婚必须出具双方的婚检证明),后再去相馆拍摄两人的二寸结婚证照,之后持上两人的军人证,户口本及身份证还有其复印件就可以到驻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祝你们幸
第一步先到他所在部队政治处领申请表,
第二步,政治处发函到女方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主要是政治状况),如果没单位就发函到女方户籍地派出所调查.
第三步,拿到女方回函后交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
男方需要带的材料:士兵证,士官证,军官证,是什么带什么证,还有上面的介绍信.
女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 集体户口没户口本,去派出所把你的那一页从集体户上打印出来.
双方带齐材料,到男方所在部队驻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过程比较简单.
买房跟结婚没关系,和迁户口有关系.
因为男方是现役军人所以比较复杂,你也可以等他退伍或专业后把户口迁回来,落户后办完身份证再登记.
祝你们幸福!
军人结婚的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一样。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这个提倡是带引号的提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部队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谓的提倡只是唱的一个调子而己。虽然很多人建议在23岁-25岁之间结婚也不违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队也还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军人嘛,你不能因为自己而影响到集体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种种限制会让你因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个别早婚,呵呵,找事儿啊~~
  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部队内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2001年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即第4条:“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第6条:“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首先,对义务兵与士官找对象结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规定,有着明显区别:一是义务兵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是一律不准,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即存在某种法定例外情形。二是义务兵在部队内一律不准找对象的范围,是整个军队内部;而士官在部队内原则上不得找对象结婚的范围,只是本部队,即士官原则上不得与同一部队的现役军人、职员、工人谈恋爱结婚。上述两条中的“部队驻地”,是指义务兵一律、士官原则上不得与本部队驻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谈恋爱结婚。 其次,对义务兵、士官婚恋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军队是一个以男性青年为主体的武装集团,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不允许士兵随便单独外出。如果士兵与驻地女青年谈情说爱,势必会影响部队的集中统一,不利于正规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队都相对集中于某一地域,如果允许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势必会影响当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酿成军民纠纷,损害军民关系;三是义务兵、士官在部队内部谈恋爱,容易出“花边新闻”,与部队的整体气氛和风格不相协调。军营里的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也很少给士兵留下谈情说爱的时间和空间。 再次,对义务兵和学员结婚的期限性禁止规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义务兵就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在保家卫国的岗位上默默地奉献。这种奉献也包括在服现役期内不结婚。况且,义务兵服满现役时多为二十周岁左右,大多不满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极个别达到法定婚龄的义务兵,完全可以对婚期稍作推迟,等到被选取为士官或退役后再结婚,二是这里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是指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军校学员的学习生活是难得的,也是紧张的,要完成学业,就必须排除外来的干扰,集中精力学习。如果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就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作结婚的精神和物质准备,势必耽误正常的学习。当然,对于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最后,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是原则性规定,即这是绝大多数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其例外包括:一是与地域无关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二是仅限于个别地域的情形。《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可见,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条件,比以前放宽了许多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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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状况证明范本
  【 】导读: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军人婚姻问题。找法网为您介绍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要求、军人婚姻状况证明范本及军人办理证、证的程序。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
  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XX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XX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XX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相关法律知识阅读:
  一、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二、现役军人办理离婚手续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妨碍现役军人同意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需提供(1)《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2)结婚证;(3)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三、现役军人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因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时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曾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写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如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提供3张红底大2寸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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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 src="../../../../../images/stat.php?id=3354577&web_id=3354577&show=pic"位置: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登记证明》证明书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字第 号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
现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姓名性别民族出 生年月日婚姻 状况双方有无直系或
三代以内旁系( :www.sanwen.net )
血亲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军 人
证件号备注
说明:l、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按有关规定出证。
2、婚姻状况栏,申请结婚填写未婚或离婚或丧偶,申请离婚或补领结婚证填写已婚,申请补领离婚证填写离婚:若申请婚姻登记内容与原《结(离)婚证》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内容。
3、政治机关(盖章)是指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处或行使此项职能的直属部、局、处的印章。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且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 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2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生育的原则。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玻
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以下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提交3张大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提供2张2寸红底单人照片。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6、现役军人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妨碍现役军人同意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需提供(1)《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2)结婚证;(3)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7、如何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因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时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曾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写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如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提供3张红底大2寸免冠合影照片。
8、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事宜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因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无婚姻状况证明问题,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当应提交经公证机关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书和委托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随即推荐的专题你可能也喜欢这些文章最新发布的专题 & sanwe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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