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准迁证办理时间了回原籍办理下户还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户口准迁证需要哪些材料?
提问者:商都网友&&回答:1&&提问时间: 14:07:18
办理户口准迁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户口准迁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户口准迁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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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网友&&回答时间: 14:32:43
如果你是大学生的话,那就是报到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ok。
如果你不是大学生的话,那就是身份证、户口本、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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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网友回答了办理户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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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政业务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申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5、街道或乡镇的计划生育证明。
  身患疾病要求照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身体伤残要求照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伤残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办理夫妻投靠入户流程图
  (一)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一)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6、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属在校学生的,还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三)申请投靠父(母)入户的小孩,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凭通知到市(县)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按规定应交纳《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1、应征服现役的公民注销户口: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和转业军人落户,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以下证明办理集体户口:
  (1)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4)《新生录取通知书》。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
  (1)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毕业生派遣证;
  (3)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须交纳《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应到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迁移证》。
  (三)迁入地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分别交纳《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
  4、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三)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一)凡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均应注销户口;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改、劳教,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刑事判决书或劳动教养决定书。
  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1)原《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三)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由执法机关在通知家属的同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持有关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在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
  (一)港、澳、台同胞、华侨用侨汇在我省城镇购买住宅,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可照顾其直系或旁系亲属一人入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直系或旁系亲属二人入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证明;
  4、入户所在地侨务办公室的证明;
  5、侨汇购房的房产证明或发票。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的侨房公司提出入户申请,由侨房公司送市(县)公安局审批。市(县)公安局经审核后在3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县)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及《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省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五)定居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六)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一)我国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出国(境)注销户口: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护照或入境证件;
  (2)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三)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均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对出国(境)人员,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回国(入境)人员,在办理恢复户口的同时,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小城镇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1、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在小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
  3、在小城镇投资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5、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在小城镇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6、原己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投资兴办实业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登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被聘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供聘用证明或其他就业证明。
  (三)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返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需交纳《准迁证》、《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一)公民更改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更改出生日期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民族成份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办理分户应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有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
  (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死亡登记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流程图
  (一)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经济特区4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证。
  (五)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一)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报换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2、属迁移变动的:
  (1)《迁移证》;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同时,上缴旧的居民身份证。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户口簿》;
  3、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2个工作日后,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临时身份证。
  (五)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身份证。
  (一)凡在广东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申领或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在办理公证、出境出国领取护照、提取贷款、升学、外出务工经商或出差等权益事务时,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办理快证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
  3、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办理快证手续,并交纳居民身份证急件工本费60元(经济特区8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办手续7个工作日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县(含县级市)暂住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在本省经商、就业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三)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核发暂住证时限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五)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为每人每月3-6元,具体标准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或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申领暂住证流程图
  (一)须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外,向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应当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房屋结构安全牢固,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
  2、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出租人向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四)公安机关对出租人申请出租的房屋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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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新华社广东分社网络中心 广东省交通厅【生活】黑龙江省户籍新政即日起实施
订东北网彩信手机报,移动发KTDBW到,联通发DBWY到,电信发DBWY到。
  东北网生活频道消息 黑龙江省政府消息,针对近年来在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黑龙省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将推出一系列措施,并于即日起实施。意见中明确了过去有关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与新出台的意见内容不符的,按新出台的意见执行。
  一人多&身份&将依据本人申请注销
  对于核查出的重复户籍,当事人双方户籍都想保留,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假户籍一方公安机关可将调查报告建档造册,注销其虚假户籍,并通知当事人。
  名字登记错误提供有效证明可变更
  对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户籍民警受理后可当场办理。对户口登记项目存在明显差错,或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差错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原始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可由派出所受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其中,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含姓氏),不满16周岁的,由派出所审批后当天予以变更;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派出所报上级机关审批,3日内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姓氏的依据和原则按照黑公通〔2007〕64号文件执行。
  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即可办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原则是父母须到被投靠子女所在地居住生活。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上(含45岁),提前退休、体弱多病的,凭单位退休证明或医院体检证明可不受年龄限制,同时不受原户籍所在地是否有其他子女限制。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既可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不再需要居(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无出生证明可凭亲子鉴定落户
  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记录、产妇病历、生产记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没有上述手续的,凭刑技部门或鉴定机构出具的DNA鉴定办理。对于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或无法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实后,凭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设区的市公安局审批后落户。
  非婚生子女凭出生证明随母落户
  非婚生子女原则上凭出生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做DNA鉴定,凭结果落户,如父已婚,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方可办理。为非婚生子女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刚出生的小孩落户,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卫计委等其他部门证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
  毕业生改派超期可迁回原籍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于因各种原因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毕业生,不论签发时间和签发地址,一律可在原籍恢复户口。对于离开就业地的,毕业生持相关手续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户口准迁证,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签发。对持证未落的,派出所可当场办理。
  &农转非&可自愿申请,&非转农&一事一议
  如果居民想办理&农转非&,需满足在小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人自愿&农转非&的条件,凭本人申请,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凡城郊失地农民,只要本人申请,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即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关于&非转农&问题,公安部至今没有&非转农&方面的政策出台。但从实际情况及维稳方面考虑,以下情况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从严审批后办理&非转农&手续。一是2003年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想回家务农的,可参照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非转农&手续。二是早些年&农转非&在城镇落户,近年来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城镇没有生活基础,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及合法固定住房的,凭村委会介绍信、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可办理&非转农&手续。
  &三无&人员10年以上注销本人回来后可恢复
  各地将对几次户口整顿核查出的户籍长期无变动、人口信息无照片、无音讯的&三无&人员要登记造册,将户籍信息交由县(区、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统一管理,这些人在办理户口迁移或二代证时,要由县(区、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逐人核实。对于10年以上的&三无&人员及清理出的重复户口中属&三无&人员的,各地可注销其户口,待本人回来后,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重复户籍清理和审批流程,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操作细则。
  户口迁移无需再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
  本次出台的新政规定,今后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再要求办理人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派出所内勤民警落户后,将登录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查看落户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并做相应处理。(据生活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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