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离婚案件子女抚养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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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4项进一步明确&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要参考:①受害人是城镇或是农村户口;②受害人发生死亡事故时的实际年龄两个因素,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死亡人不满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人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中金额最大费用之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要参考①受害人的户籍为农村或城市、②受害人发生事故时的实际岁数、③伤残等级三个因素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发生事故时受害人不满60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发生事故时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3、发生事故时受害人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的确定:10级伤残为10%,9级伤残为20%,8级伤残为30%&1级伤残为100%,依次类推。
另根据该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要求支付生活费的,其必须提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抚养人生活费在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中也是金额最大费用之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要参考①被抚养人的户籍为农村或城市、②受害人发生事故时的被抚养人实际岁数、③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即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④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人数。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2、被抚养人在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3、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4、被抚养人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伤残系数的确定:10级伤残为10%,9级伤残为20%,8级伤残为30%&1级伤残为100%,依次类推。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根据伤残等级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但也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比如,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且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赔偿义务人不承担受害人10%的劳动能力丧失基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是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5级&10级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抚养人数的确定: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承担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抚养人数的确定一般亲属关系确定,如被抚养人有5个成年子女,而其中一个子女为受害人,则抚养人数为5,因为5个子女均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责任,则受害人只需负担五分之一的抚养费。
四、城镇或农村标准的认定:
一般以受害人(死亡、致残)的户籍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依据该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5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及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受害人属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损害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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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如何计算?
  【 】【咨询】
张小姐的丈夫在一起车祸中死亡,留下9岁的女儿和65岁的老母亲需要,并且张小姐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张小姐向律师咨询,被抚养人分别应当取得多少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有数人的,赔偿费如何计算的复函》解答说:不论有几个被抚养人,最多只赔偿一人份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律师解答】
  一、受诉法院和抚养费适用标准
  因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上海,受诉法院也是上海的基层法院,所以,应当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标准计算抚养费。
  二、被抚养人的确定
  本案中被抚养人有三人:9岁的女儿(被抚养年限9年)、65岁的母亲(被抚养年限15年)、未出生的胎儿(被抚养年限18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1、在有数个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该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二分之一。如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只承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即二分之一。
  2、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一般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本案中,65岁老母亲的生活费,仅计算15年。
  3、腹中胎儿的抚养费: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还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孩子还没有出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这份赔偿也应预留,由赔偿义务人先将这笔抚养费交至法院提存,待胎儿出生并存活时由法院交给监护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孩子已经出生并成活,则被告应当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四、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上述三个被抚养人因均为农村户口,按照2010年上海市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三个被抚养人的人均年消费支出为9804元,在计算抚养费时应当分段计算,且假设腹中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1、 前9年,被抚养人为大女儿,老母亲、第二个孩子,年赔偿总额为:
  因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所以按每年9804元计算。
  2、 接下来的6年,被抚养人为老母亲和第二个孩子,年赔偿总额为:
  =14706
  因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所以按每年9804元计算。
  3、 最后的3年,被抚养人为第二个孩子,年赔偿总额为:
  综上,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
  4*6+36+=161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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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日起施行。该《解释》的颁布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抚养费的计算提供了较为简便的计算方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笔者发现在适用《解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经常会产生一些问题,现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求与读者探讨。&&&&一、案例&&&&68岁丧偶妇女王某的46岁独子李某,于某日骑自行车正常行驶于非机动车道时,被违章超速行驶的甲某驾驶的小汽车冲入非机动车道撞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李某与妻子张某生有一个儿子李甲今年2岁,一个女儿李乙今年8岁。王某、张某、李甲、李乙遂将甲某诉至法院。&&&&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由此甲观点认为,本案例中的被扶养人分别为李某的母亲王某、李某的儿子李甲和女儿李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分别为:王某为20-8=12年;李甲为18-2=16年;李乙为18-8=10年。由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分。……”并且李某是王某的独子,故对李某母亲的生活费应该按12年计算。对于李某的儿子和女儿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丈夫受到伤害时,原则上赔偿义务人只需赔偿子女生活费的一半。也就说,在本案中,应赔偿给李某儿子李甲的生活费应该是按照16年计算的一半,赔偿给李某女儿李乙的生活费应该是按照10年计算的一半。所以本案件中甲某应赔偿原告的抚养费计算年限应该为12+16*1/2+10*1/2=25年。&&&&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还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条款是立法者在制定条文时,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受害人以及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与侵权人利益进行平衡的产物。所以,该《解释》的该条规定就是给被害人有数个被扶养人所要赔偿的生活费作一个限额,即在同一个年度所应当赔偿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额。 &&&&基于以上分析,有乙观点提出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应该为:王某当然为12年,李甲生活费是16年的一半,那么就是16×1/2=8年,李乙为10×1/2=5年,而根据 “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条款,由于12年已经重叠了8年及5年,那么本案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只能按12年计算。 其实这种算法也是不对的。因为王某的生活费的赔偿年限是12年,而李甲的生活费按照8年计算是按16年的一半计算出的。就是说,应赔偿李甲生活费的赔偿年限是16年而不是8年。同理,李乙的生活费是按10年计算的一半,应赔偿李乙生活费的赔偿年限是10年而不是5年。所以在开始赔偿起至第12年,每年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一个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额赔偿,但自第13到第16年,王某和李乙的生活费已经赔偿完毕,只剩下赔偿给李甲的生活费,应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一半计算赔偿额。综上,丙观点认为在此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应为: 12+4*1/2=14年 。&&&&但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计算抚养费的赔偿年限时,不仅要考虑被抚养人的需抚养期间,也应该考虑受害人可能抚养被抚养人的期间,再认定被抚养人可受抚养的期间,从而科学地计算出合理的抚养费赔偿数额的计算年限,否则就容易违背生活常理。试想在丙观点中,抚养李甲的年限是按16年计算的,但事实上如李某未遭遇交通事故,14年后在李甲16岁时李某满60岁,那时李某尚需22岁李乙赡养,如何抚养李甲?所以,在本案件中对李甲抚养期间应为14年。所以本案合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应为: 12+2*1/2=13年。&&&&三、《解释》的相关规定的完善&&&&综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抚养费的计算貌视简单,但由于《解释》的相关规定不慎合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计算抚养费时出现多种结果也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第一,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换言之,数个被扶养人只能够分享一个人生活所需的消费性支出。该规定固然可以对受害人的数个被抚养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予以平衡,避免使侵权人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陷入经济上的困境。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却是以牺牲受害人的数个被抚养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考虑到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一般非老即幼,都是弱者。况且在大多数情况之下,特别是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通常都有保险,由于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陷入经济上的困境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转嫁给全社会,所以建议适当提高抚养费赔偿的限额,将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改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额”。第二,《解释》通篇未提到受害人可抚养年限的概念,这是一大缺陷。如果不加以完善会使法院作出的判决违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如58岁甲被丙驾车撞伤致死,丙负全部责任。甲有61岁妻子乙。甲乙无子女。在该案例中,一方面如无受害人可抚养年限的限制,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抚养费赔偿年限应该为19年。而如有受害人可抚养年限的限制,抚养费赔偿年限仅为2年。两者差距悬殊。现有规定会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抚养费赔偿年限计算为19年。试想如未发生事故,2年后甲已满60岁,已无抚养乙之能力,而法院适用《解释》作出的判决却是在使侵权人丙无辜承担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这对侵权人而言显然不公!所以建议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对此加以明确以避免法官在计算受害人的抚养费时出现分歧,也使法律更符合客观实际,对双方当事人也更为公平合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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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样计算?
抚养人有数人的,死者母亲非农业户口,死者有一个男孩,60岁,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额,30岁;死者父亲农业户口,问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该怎样计算,65岁,非农业户口,8岁。 死者非农业户口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额能否把上述实例演算一下。另。这一句话不超过指的是抚养人的还是被抚养人的:被抚养人有数人的
那么其父母的抚养费金额要除以子女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一人是农村户口。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在实际判案中,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这些人的每年抚养费累计数:  如果死者是独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计算至十八周岁,小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除以2  按照&lt,计算二十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其不是独生子女且妻子也没去世.  因被抚养人中有二人是非农业户口,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规定,小孩子的母亲也有抚养义务。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每个子女都有抚养父母的义务,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支付;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其小孩子10年,其母亲20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那么对方就应当赔偿其父亲的抚养费15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理由是
提问者评价
这样做是不是很不公平?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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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可以根据其年龄、自治区,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次数相符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第六条 从事住宿、桥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可以向雇员追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物因维护,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堆放物品滚落,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结合审判实践,因设计,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法人、护理期限确定、其他组织。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包括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上一年度”、护理费,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发包人、“职工平均工资”、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计算二十年,包括医疗费,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时间、交通费,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误工费。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不适用本条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学校、保护义务的学校。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管理人与设计。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以及因康复护理,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gt,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一次性给付。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按五年计算,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治疗费,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人数、共同过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但六十周岁以上的,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因没有侵权人、餐饮。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gt。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构成共同侵权。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道路,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住院伙食补助费、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过失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第一条 因生命,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按五年计算;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本解释的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至十八周岁。但六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按五年计算,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受害人死亡的,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按二十年计算。 &gt。 第三条 &gt。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本解释为准,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自日起施行,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残疾辅助器具费、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必要的营养费、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护理费、配制辅助器具。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住宿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健康; (三)树木倾倒。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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