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户农民土地被检察院强占农村盖房子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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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处长周礼文强占农民10余亩地
gongmingtian 发表于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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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文(周阳浩)公务员身份,1968年5月,身份证号码:533& 曾任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利用职务之便把子女送往国外。   又在职期间,冒用他人名义在长沙县安沙镇建造豪华别墅,装修数额巨大,堪称长沙县的小华天。为了掩人耳目,不让别人进去,便花了百多万买了一纯种藏獒。  后因使用土地面积不够,周礼文便强行将我家老宅及土地10余亩占为己有(栽树)。本人于09年上访至今无果,无奈周礼文现在权势越来越大。  上访期间,我家响应号召植树造林,便把周礼文占了的田地都开发了。谁知他用权利压迫长沙县林业局人员没收了我家山林证(至今未还),还扬言:在你们这小小的长沙县,我只要吹口气,你们这里都会连根拔起,不要把我逼急了,不然老子搞死你们。县领导和村领导们见状,连忙给我家做工作:没办法,是这样的社会,他(周礼文)有这么大的官,你们搞不赢。你家9人,还有2亩田,那老宅的那边就给他算了。9口人 ,2亩田,有饭吃吗?  现在因住房不够,想把老宅重建,无奈周礼文他岳父现在住了进去。  希望领导们能治理这股歪风,打打这头老虎!还老百姓公道。
网友19:请提供详细的信息
请问豪华别墅建在安沙镇哪个村哪个组?户主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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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行政控告申诉书  (第二案:土地权属裁决纠纷)  呈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示:系控告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四组、五组诉被控告人大冶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第三人大冶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就大冶码头用地权属违法作出冶政行处土(2010)2号权属处理决定,认为应当撤销原一审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阳行初字第05号判决,认为应当撤销原二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黄行终字第18号,请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但是,大冶市人民政府违法提交一份违法无效的[2010]黄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导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日作出鄂检民(行)监[022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我们对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控告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四组(以下简称彭和庄四组)代表人:彭义杰,组长  控告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五组(以下简称彭和庄五组)代表人:彭方旭,组长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义有,男,日出生,汉族,湖北大冶人,农民,住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5-3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身份证号:040418,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冶政府)  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荣绪俭,市长,电话:(办公室)。  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胡子军,所长  第三人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胡长松,局长  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施生,经理  控告申诉人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1]阳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日[2011]黄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2]鄂黄石中立行监字第0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2)鄂行申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日作出鄂检民(行)监[022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2、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如下裁决: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2)鄂行申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撤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日[2011]黄行终字第18号判决,撤销黄石中院[2012]鄂黄中立行监字第00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1]阳行初字第05号判决。  (4)判决撤销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冶政行处土[2010]2号《权属处理决定书》。  (5)判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于日庭审时强行收缴控告申诉人日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件交还控告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1953年,控告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注:原阳新县第五区若韶乡彭和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五组村民享有郭婆湖及周边的土地房产所有权,由当时担任阳新县人民政府县长的黎旭给村民分别颁发了《湖北省阳新县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见控告申诉人证据一、证据二)。  1984年,控告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五组承包包括郭婆湖在内的的土地共计1500亩,由当时担任原大冶县人民政府的县长的董作森给控告申诉人颁发了冶发证字第186号《湖北省大冶县土地承包使用证》(见证据十六),并加盖了原大冶县人民政府公章和大箕铺镇人民政府条章。该证第三项标明控告申诉人承包郭婆湖草场地等1500亩。  2004年,控告申诉人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码头(注:与第三人港航管理所构建的码头泊位样式完全不同,一个是斜面的,一个是垂直的)。  2004年8月,控告申诉人及案外人大冶市大箕铺镇顶笠垴村石桥林自然村将现大冶码头第二砂站处的15亩承包地(注:系两村承包,各7.5亩。见大冶市农地承包权[2005]第号证件中的第四宗土地)流转给案外人李如峰,承包期限为三年,从日起至日止。李如峰用于黄砂经营。每年支付承包费20万元人民币。案外人李如峰于2004年当年进行了投资,建设了办公用房,在第三人港航管理所那边土地上安装了吊机,第三人港航管理所从未提出任何异议。2005年,因邻近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形成了竞争,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经常与案外人李如峰产生矛盾纠纷,案外人李如峰遂委托曹牛出面,与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将其黄砂站以及机械设备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由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控告申诉人及案外人大冶市大箕铺镇顶笠垴村石桥林自然村支付承包费,直至上述承包合同期满。上述砂站里面有一栋房屋,房门时朝黄石方向开的,该房屋是案外人李如峰当时建设的办公用房,以该房屋后墙为界,后墙的后面是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地盘,后墙的前面(注:往黄石方向)均为控告申诉人的地盘。以该房屋后墙为界,成喇叭形直线到湖边,往黄石方向铺开,均为控告申诉人的承包地。日至日,当时的界线是以房屋的电线杆以及码头的石头作为界址,既没有拉铁丝网,也没有做围墙。  日,控告申诉人方之代表彭义杰、彭义海与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鉴证编号为。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将1241.5亩土地发包给控告申诉人(注:之所以合同中没有写“一组”,只写了“四组、五组”字样,是因为内部矛盾的原因)承包耕种。日,大冶市人民政府为控告申诉人颁发了大冶市农地承包权[2005]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该证所示承包面积为1241.5亩,与承包合同完全一致。上述承包合同及承包证中的第四块土地就是涉案地块。该地块在1984年的第一轮承包中就是控告申诉人承包,在2005年第二轮延包中,又继续延包给了控告申诉人。(注:见控告申诉人证据二十一,该证据的原件系控告申诉人总代表人于日到死者彭义海家中通过其夫人查找到的,此前控告申诉人已申请法院保全该证据)。  案外人曹庭诗系大冶市大箕铺镇顶笠垴村七组村民,大箕铺镇顶笠垴村和控告申诉人需要修建一条通往外界的水泥路,曹庭诗承包了修路的工程,这两个自然村拖欠其修路款。两个自然村考虑将控告申诉人及案外人大冶市大箕铺镇顶笠垴村石桥林自然村准备将大冶码头第二砂站处的15亩土地流转给案外人曹庭诗承包经营,用于偿还控告申诉人及石桥林自然村拖欠的修路款。  日起,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强行在大冶码头第二砂站处非法构筑围墙, 强行将控告申诉人及石桥林自然村承包地霸占了6.0545亩,导致控告申诉人及石桥林自然村流转给案外人曹庭诗的土地不足9亩。为此,本案控告申诉人总代表人彭义有代表控告申诉人前去阻止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构筑围墙,该公司工作人员殴打了彭义有,将彭义有打伤,仅医疗费就花费6000余元,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均未赔偿。这样,6.0545亩土地及沿湖码头泊位就这样被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强行霸占(注:法官可以到现场去勘察)。  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强行霸占上述土地后,因违法向两湾群众交代,遂由大冶市人民政府一名主任曹继杰秘密勾结石桥林自然村所在的顶笠垴村村支部书记曹军平,就上述所霸占土地6.0545亩,按照一半的面积标准补偿给曹军平21万元(见控告申诉人证据十八录音资料、证据二十拿走的六万元的只有大箕铺镇政府,却没有金湖街办)。然后拿出虚假的协议欺骗控告申诉人称“只能补偿3万元”。控告申诉人发现其欺骗行为后,遂拒绝领取该三万元补偿款。因当时上述土地流转给案外人李如峰承包,在控告申诉人及及石桥林自然村与案外人李如峰合同为到期,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日和日两次垫付的年承包费之和突破了八万元,故霸占上述土地,只给予一次性的区区三万元的补偿款,显然存在欺骗行为。  2007年下半年至今,控告申诉人及其总代表人彭义有一直为此事上访。但是,包括被控告人在内的大冶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就此事给予控告申诉人及其总代表人彭义有任何书面答复。  大冶市人民政府于日给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的面积仅为11721.0平方米,合17.5815亩。  控告申诉人于2009年7月聘请具有国家测绘资质的鄂东南地质大队测绘专家对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出租给第三人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以及其霸占控告申诉人石桥林自然村的土地进行全面的、完整的激光测绘,得出的结论是: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竟然有14957.19平方米(合22.436亩)。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侵占控告申诉人承包地4.8545亩。加上围墙及围墙外占有、浪费的面积1.2亩,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实际侵占控告申诉人承包地面积为6.0545亩的一半(注:另一半为石桥林自然村的)。  2008年5月,控告申诉人遂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第三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交通局归还郭婆湖6亩湖地其中3亩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大冶市人民法院以[2008]冶民立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对起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五组的起诉不予受理。对此,控告申诉人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黄立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08]冶民立字第8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大冶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08年,控告申诉人遂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原案被控告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交通局停止侵权、返还属控告申诉人承包经营的3亩土地,并赔偿损失30000元。大冶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冶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控告申诉人的起诉。  2009年,控告申诉人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冶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黄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控告申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日,控告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裁决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交通局侵占控告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五组位于郭婆湖第二砂站承包地纠纷的申请书》。日,大冶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在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被申请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交通局仅仅提交了大冶市港航管理所持有的由大冶市人民政府于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所示面积为11721平方米,其目前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14957.19亩,直接侵占控告申诉人和石桥林自然3236.19平方米。日,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控告人大冶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对金湖街办黄家献村一、四、五村民小组与大冶市港航管理所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报告》(被控告人证据七)。  日,被控告人大冶市人民政府同一天作出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作出冶政行处土[2010]2号《权属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地块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被申请人大冶市港航管理所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作出冶政行处(2010)2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得决定》,决定“撤销大冶市农地承包权(2005)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控告申诉人对该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分别作出黄政复委决字[2010]27号、黄政复委决字[2010]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控告申诉人对该两个复议决定均不服,于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11月16日分别作出[2010]黄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2010]黄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狗扯羊腿”!先发的文书,编号竟然在后!后发的文书,编号竟然在前!足见其对案件漠不关心,草率从事!,将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以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均移交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1]阳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判决主文为:一、维持大冶市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冶政行处土[2010]2号大冶市人民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二、驳回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正对二原告是否享有大冶市农地承包权(2005)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重新作出裁决的诉请。原审原告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日[2011]黄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告申诉人向黄石中院要求再审,日,黄石中院作出[2012]鄂黄中立行监字第00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请求。  控告申诉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行申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请求。  控告申诉人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大冶市人民政府违法提交一份违法无效的[2010]黄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导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日作出鄂检民(行)监[022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我们对此不服,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以上是本案的基本过程。  二、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对于被控告人一审证据的采信及认定方面出现重大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证据一是被告作出的裁决文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控告申诉人认为,被控告人一审证据一是“大冶市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冶政行处土[2010]2号《权属处理决定书》”,系本案的审理对象,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证明力。自己证明自己,真实天大的荒唐和笑话!  2、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证据二是已生效的判决,对其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控告申诉人认为,被控告人一审证据二是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黄石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只能证明本案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裁决处理,不能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大冶市港行管理所,人民法院只是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裁定,不是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定,但是,明明是一个裁定,阳新县人民法院却认定为这是对实体问题的“已生效的判决”,这是在公开的撒谎,极不严肃和公正!  3、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证据三是行政机关依法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其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控告申诉人认为,被控告人一审证据三是大冶市人民政府日为大冶市港行管理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所涉及的土地是日从控告申诉人处征用而来(共15亩)。被告证据三对于被控告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明力。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完整,没有土地四至的附图。其登记的土地面积11721平方米(17.58亩)远远低于其目前实际占有的面积14957.19平方米(22.436亩),证明第三人大冶市港行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多占4.8545亩,加上第三人违法砌筑的围墙及外面1.2亩,合计6.0545亩,其中的一半应当归控告申诉人所有。如果被控告人认为此处是第三人的“划拨”土地,请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因而被告的证据三没有证明力。  4、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证据四是行政机关公文,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控告申诉人认为,被控告人证据四是大冶市国土资源局[2010]64号文件,即《关于请求对金湖街办黄家献村一、四、五村民小组与大冶市港行管理所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报告》。这份报告只是一个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情况报告,并不是政府征地的协议、农用地转用手续证明,其对很多问题的判断不真实、不合法,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第三人大冶市港行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占有6.0545亩土地的合法来源和依据。况且,大冶市国土资源局[2010]64号文件恰好在证明第三人大冶市港行管理所、大冶市装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超占土地4.86亩(不含其违法砌筑围墙占地及以外土地1.2亩)的事实。因而,这份证据不能做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证据五是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控告申诉人认为,被控告人证据五是大冶市人民政府冶政函[2005]17号,即《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的批复》。被控告人证据五不真实,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该函没有区分内湖与外湖,没有区分集体所有的草场地与湖面,一切违法行为均从此函开始的。此函不撤销,遗祸无穷。政府不能自己发函证实自己正确。权属归属应依事实和法律确定。此函与本案无关,此函件所称系“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属于水面纠纷,本案纠纷属于土地纠纷,完全是两码事,容不得混淆。故该证据没有证明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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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块土地于2011年被县政府统一征收,到现在已有一年的时间,但至今没有使用,请问我是否可以耕种,我是否享有优先耕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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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期间非法使用土地时,是否可以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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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墓地前是本村农民承包的耕地,本人想买部分地块扩大原有墓地,应该办什么手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中国土地与城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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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宏观差异导致中国问题需要区别观察、区别对待  首先,在讨论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前,我认为大家要先掌握中国过去这三十年的发展里,产生的三大差异。第一是区域化差异。过去几千年来中国的区域差异,主要指的是南北差异,大家知道中国有一条分界线,把中国分成北方中国和南方中国,那就是长江。长江以北再以秦岭及淮河分成两块。再北边还有一条分界线,就是长城。长江以南分成岭北及岭南。思考南北中国有这四条线。核心的线是淮河、秦岭,古代叫做北方小麦区和南方水稻区,橘生淮南如何、橘生淮北如何,这是最典型的故事。不同的种植结构,就有不同的饮食结构、不同的文化、甚至是人们不同的气质。翻过长城,游牧人们逐水草而居,生活方式、思想习惯与长城以南有着更大差异。逐水草而居及游牧、定居及农耕两种生活方式在正史里面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过去讲的区域差异,讲的是南北问题。  改革开放30年发生了重要变化,区域化差异更多地变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差异。这是近代以后的变动,近代从沿海开始,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五口通商,第二次鸦片战争把通商沿着上海往北拓展到天津、营口一带,又沿着长江延伸到南京、武汉、重庆。换句话说,整个西学东渐是通过沿海和沿江推进的。江指长江,因为黄河不是全线通航的河流,长江则可以从入海口一路溯江而上,沿着支流扩大。因此整个中国现代化的启动,是从沿江与沿海开始的。换句话说,东部、中部、西部差异,和中国整个现代化进程的推动是有关系的。这个差异在计划经济的前30年有所缩小,当时中央考虑到沿海备战问题,工业布局往中西部深入,商业活动也就随之深入。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是对外开放,国外资本向中国导入,劳动密集型资本及其产业在沿海一带布局,最早是港资在东莞、广东一带,第二拨是台资,再来是韩资、日资,还是在沿海一带,再逐步往西部推移。因此,中国的区域性发展差异,在改革开放后的30年加大了。这样的区域性差异,在我们讲土地制度、讲城镇化时,也有相关性。  第二是贫富差异,也就是贫富分化、阶层差异。这个分化主要发生在市场和资本领域,没有发生在土地上,当然这个土地指的是农地,不包括农地转为非农的使用。改革开放的起始点是1982年,中国废除了公社制度,土地建立起以村为本位的、一种新的村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当然农地使用、非农使用引起的增值部分,如何被分配,是这30年争议最多的地方,也是个复杂现象,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说制度还是特定人群体把农村剥夺了。其实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农民的补偿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奥运会时,鸟巢附近拆迁估计有上万农民,那里的补偿标准很高,农民通过拆迁一夜暴富。所以谈贫富差距比较复杂。  第三个差异是地方的财政差异。八九十年代,中央对地方采取放权让利,地方财政自支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决定,也就是所谓的财政大包干制度,优点是各个地方政府,你自己去赚钱,钱赚多了,财政支出就多,没能力赚钱的,就从农民那里赚钱,所以把农民搜刮地非常苦,就是我写的《黄河边的中国》。2004年、2006年,全国的农民负担取消以后,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就非常之苦,基本上完全依赖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苟延残喘。换句话说,理解今天的中国,很重要的一个观察点是,不同省之间、同一省的不同市、不同县之间、同一县的不同乡镇之间,财政差异非常之大,这就延伸出了各种不同的地方政府心态与做法。1996年,我到德国去,和德国的中国通讨论这个问题,本来以前我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他说你们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我们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世界各国的情况是,单一制国家调度地方各级公共财政能力一般来讲要强于联邦制国家。他研究过很多国家,没有像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的公共财政差异可以差到上百倍。他说,他一直想不通,如此大的财政差异居然能维持在一个国家里面,没有分裂。我们在国内很少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意识到它和国家的整合与分裂的关系。  所以,中国的差异太大了。我愈来愈不敢讲中国如何、农民工如何,因为内部的差异非常大,很难用一个概括性的语言下一个判断。  二、土地制度和未来农业发展潜在的问题  土地制度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的所有权是不是应该私有化的问题。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1982年到1983年,废除公社体制,建立以村为主体的村集体所有制度说起。公社时期指的是1958年—1982年。1958年—1962年叫大公社时期。1962年,《农业纲要》六十条确定了小公社。一直维系到1982年,长达20年。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这所有制是怎么规定的呢?当时规定的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所谓“队”指什么呢?指的是生产队。那么生产队又是什么呢?中国这个生产队的基础主要指的是自然村,南方60%—70%的自然村规模在20户—60户之间,当然有的河湖村,五六百户人家也有,在山岭上,两三户的也有。北方比例略小一点。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实际上就是确定以自然村为基础,大的自然村分成若干个生产队。更小的自然村,这里三家、那里五家,有可能合并成为一个生产队。大家知道,自然村是自然形成的,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及其繁衍形成的,所以一般情况,一个自然村通常是一个姓,一个自然村其实是一个扩大的家族。我们一直认为历史上是翻天覆地的革命,但这个传统维持下来了。大公社时期违背了这个传统,生产组织和核算单位远远超出自然村,农民的利益超出自然村的都模糊了,全县调配劳动、全县组织生产、全县搞分配,搞成大锅饭,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了。  在南方,至少江西我是调研过的,过去一个大队管辖的自然村平均是11个,前面讲了,自然村是自然延续下来的,它是一个宗族,大多以一个姓为主,你到农村去调研,凡是这个自然村里面有很多姓的,大体敢断定这个自然村形成的时间很短,甚至于在太平天国以后,那个地方的土地没有了,四乡的人到那里组合起来形成的自然村。如果是以一个姓为主,另外有一两个杂姓的,大概可以断定这些人是土改时长工们的落脚地,他本来是外村的。这样的自然村以小队为基础,土地使用权全由村子掌控,以家族为本位,自然稳定。这个里面几十户人家,一年产出多少,劳动相互监督,如何分配,懒汉问题基本可以解决,因为都是乡里乡亲,你不干有别人干,所以这个制度稳定了20年,因为它符合农民的普遍利益。  理论上,土地是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队是生产队,大队是一级所有,上面是公社,公社也是一级所有。过去的公社既是社,同时也是县下的一级政权。政权下县,动议于晚清、发展于民国、完成于新中国。过去,隋唐以后是政权不下县,下面就让乡村自治。秦汉时期,政权是下县的,在县下面设立乡一级的机构,所以我们读《汉书》、读《史记》,可以读到汉代的XX郡、XX县、XX乡、XX里,这跟我们现在写到家乡的信的地址差不多,比如说浙江省龙游县XX公社XX村,这个表述和汉代的一模一样,里即村也,就是一个自然村。  公社废除后,土地所有权就两头收缩了,队一级的所有权向村收缩,公社一级的所有权也向村沉淀,土地就变成村集体所有了。所谓农民,严格意义来讲是村民,这个村民是村集体所有的共同拥有者,也是村集体所有的承包者。我们讲农民其实是一个身份集团,而不是一个阶级概念,也不是等级,这是马克思·韦伯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区别于阶级,也区别于等级。这个集团由于他是某村,因为拥有土地而被界定的,这么理解下来,农民工就不是一个阶级,而是一个身份集团。这个集团是被各自的村所界定的,他之所以成为XX村的村民,是因为他在村里有土地,这个村的村民要成为那个村的村民,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村民之间是被封建起来的,把这个土封起来,建一个村民的资格。所以你要理解全部的农民,要把他还原到他是哪个省、哪个县、哪个乡、哪个村的村民,他是村民。  1998年以后,第二次土地制度变迁,规定30年不变。十七大,规定土地长期不变。十八大后来就延续这种说法,叫永久不变,后来还有生不增、死不减。请注意它的社会学意义,这种经济制度安排的社会学涵义是什么?就是说,如果A村的女孩嫁到B村去了,这个女孩虽然成为B村的媳妇,但是她没有土地,所以理论上她不是这个村的村民,所以村民由于土地所有制,而被封建在他原有的村上。如此一来,农民的流动何以可能?这个制度安排的愿意是保护农民,同时也保护农业,假定你有一亩三分地,你是这个村的,你出来打工挣外快,打不了工可以回去,你有土地安全的保障,不能买卖、不能抵押,永远属于你。接着,以村为单位,建立医疗保障、新合作医疗。前不久我刚到杭州做调研,在西溪湿地的南边一点,劳动力大规模引入,本籍人员只有2.8万,外籍有5.8万,几个村的土地全部城市化了。2006年,主政杭州市的市委书记王国平,因为怕征地征得过多,农民没有保障,规定征地的10%归村所有,就是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的地也归农民所有,农民可以盖房子,原来是两层楼的,可以盖成五层楼。这样的房子就发生租金了,稳定的每年可以有三四万到二三十万的租金,好坏不同。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盖厂房、盖商住楼,出租,每年也发生租金,这个租金是要分红的。然而,一要分红问题就来了,到底谁是村民?是村民就可以拿分红,不是就没有。他们吵了三年,刚刚搞明白。嫁出去的是不是?嫁进来的是不是?招女婿的是不是?死了的是不是?刚刚生出来的是不是?当然就有问题了,这里不展开讲。所以说,大家要理解农村问题,就应该从土地制度开始。要理解土地制度的安排,一方面是保护农民的,但另一方面也约束了农民。换句话说,权利的另一面就是责任,离开责任的权利是不存在的,离开束缚的保护也不存在。到目前为止,到底是约束大于保护呢?还是保护大于约束?我们没有办法给出一个普遍的答案。所以,各位一想到农民,不要想到无差别的农民,不是的,他是属于某个村的,他是一个村民,把农民界定为村民。村民具有集体性质,之所以具有集体性质,是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他可以承包。&&& 原来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就是这样,1982年-1984年把土地分掉了,巧合的是,年,在分地的同时,粮食产量上升了。请注意,分地的过程和粮食产量上升是同样的曲线,这样人们就有理由了,说是因为分了地,农民积极性提高了,过去集体大糊弄局面减少了,因而粮食产品增加了。这个判断对吗?实际上要复杂的多。比方,上海近郊,出现了相反的局面,地一分,粮食产量降低了,浙江很多地方也是,因为地分掉以后,当时的乡镇企业蓬勃兴起了,劳动力都离农做工、经商了,土地不重要了、粮食不重要了,地种不种无所谓了;或者,我原来有五亩地,只要种两亩,有粮自给就可以了,因为劳动力在农业上的使用回报率,远不如工商业,所以若干地区出现了相反的情况。总而言之,对某一个现象的判断很复杂。改革开放初期,有领导提出一包就灵、一分就灵,要包字进城,接着把国有的集体企业包掉、商业也包掉,后来城里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一个成功经验,推广到另外一个领域里去,出事的比比皆是,这一点上成功了,不一定推广后就能成功。所以我讲土地制度的第一条,请大家记住,是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公社制向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制的转变,我们对农民是怎么理解的?这种制度的安排对农民的流动、对农民的城市化意味着什么?是大家必须好好思考的问题。  重庆是一个直辖市,但是你看地图,它是一个省的规模,有三十多个县、二三千万人。重庆市的农民如果要进城,他原来的地是要交出来的,就是宅地、耕地、林地,所谓脱三件衣服。进城以后,你的地就等于给市里面了,然后,你进城,他给你就业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所谓脱三件衣服再穿五件衣服,不让你裸体进城,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这个土地你给市里面了,那么这个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就会发生变动,怎么变?这又是一个问题。你远郊的一块地,或者一块宅地给政府了,在近郊圈地时就会产生一个指标,因为中央每年给地方政府的用地指标不够,地方政府就以这个为由头,扩大用地指标。用地指标都由市政府,由八大投资公司控制起来了,土地的所有增值部分都不被开发商占据,全部进入市财政。他用这个钱安置进城的农民。上海也讨论过,上海有990万人是外来人口,进城以后,他的地归谁所有呢?地是搬不过来的,卖掉也没有多少钱,所以,同理,上海也是农民的用地指标给市政府,市政府给农民安置上海户籍,这样,上海就可以扩大中央给的用地指标,当然,上海市政府非常愿意干这个事情。  那么这个土地到底怎么来处理?大家都知道,土地制度好像要动,但如果真的动,往哪个方向动?有人建议私有化,私有化以后就可以动起来了。但目前为止,这个土地能不能,或应不应该私有化呢?我认为应该慎重考虑,这是一个动一发牵全身的事情,特别复杂。就是说,制度的利弊,在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土地一旦私有化了以后,我第一个判断就是城市里面已经积累起来的大量闲散资本会扑向土地,因为土地本质上,一是不能移动,二是不能再生。土地是个空间,人类再有本事,他不能生长空间,就好比人类再有本事,不能生长时间一样。所以人类只能发明节省时间的方法,提高速度,只能发明利用空间的方法,盖高楼。土地的这种特性,使得它成为资本追逐的主要对象。如果资本囤积了大量的土地,它会用于农业生产吗?这是第一。如果不用于农业生产,我怎么养活城里那么多人?这个就不展开说了。总而言之,我也没想明白,但是这个问题兹事体大,不要轻易下判断,你那个地方调查说可行,其他地方不一定可行。  中央目前总的想法,是把承包权固定下来,并且延续下去,长久不变。这种土地的长久不变,后果是把村集体的所有权弱化了,把承包权强化了,承包权强化的结果,有可能向私有化方面发展,或者是就被默认为私有,这是第一。但是有的地方不一样,前年我到湖南去调研,那个地方是稻作区,稻是每年一生的,所以那个地方保留着一种制度,因为村里面有婚嫁和死亡,劳动力和土地的配置会发生变化,每三五年或七八年重新配置一次,而且农民非常欢迎这个制度。然而北方有些地方是种经济作物的,比如说多年生经济作物葡萄、苹果,三四年重新配置一次是不可能的,因为苹果树的周期一般是25年—30年。  第一次土地确权是1982年,说十五年不变。1998年第二次确权,说三十年不变,主要是考虑到果林是以三十年为周期的。后来不知道谁给中央文件里加了一句话,叫长期不变。这个后果怎么样就很难说了。换句话说,在座的如果你的父亲是农民,1998年你的户口还在家里面的,你估计就还有土地。1998年确权以后,就没有再动过。如果1998年你读大学迁户口,那就没有了。请注意,中国城里人是无地阶级,农村人是有地阶级。  所以,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了以后,弱化了所有权,这种承包权的长期化,非常容易向私有化平滑移动。因为对农民而言,长期拥有一块土地,观念里面就认为这是我的。中央去年下令说,为什么土地能够加快流转,前提就是确定这个地是某一位农民的,进一步做土地承包卡,把每一块地的东南西北四个边界都写在卡上。大家知道农民分地的时候,远近、好坏是搭配的,一个农户如果有七八亩地的话,可能会在十几处,如果是丘陵地,二十几处都有可能。这样的地,如果确定了四个边界,就等于我们恢复到明朝搞鱼鳞册,地里面有田埂,一块一块画起来像鱼鳞一样,一旦确定每家土地的四至、田埂、方位,就把产权固定下来了,政府就有收税的依据了。中央说要花五年时间,在全国进行土地确权,一方面形同强化了私有的概念。另一方面,中央的同一个文件、同一个法令,要适合千差万别的中国农村环境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与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但是,官员要充分考虑地方情况又是比较难的,官员本身必须是听上面的,让他根据下面情况来制定新的政策,难度是很大的,这就不细说了。  土地制度的第二个问题是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移动。据官方统计,移出省的大约1.6亿,县内流动的有1个多亿,大数据是2.6亿农民工。既然出现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尤其是远距离流动,那么,家乡土地势必要让给别人种,这就是土地流转。流转普遍发生后,原来的所有权和承包权,或者承包权又叫使用权,就相应地发生了一个再变化的过程。原有承包权或使用权的人不耕种土地了,把土地转出去给别人种,于是在承包权里就再分离出来一个经营权,就是有直接土地经营的权利。如此,土地又发生一次变动,就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普遍分离。由于人口普遍流动,它发生了普遍分离。那么这个分离是有几种情况的,大部分情况都是自发的流转,儿子出去了,地留给老爸了,弟弟出去,地留给哥哥了,或是留给他的好朋友。这种流转关系是比较微妙的,你说它不发生地租,它是有的。你说是不是有一个合同来收地租,也不必要,一般情况是这个地就给你种了,我家里的长辈你帮我照顾一下,如果给哥哥的,那就更没有问题了,家里的事就由他多担待照顾一点。过年我回来了,多少你给我一点东西就可以了。一般来讲,它通过非市场关系发生一些往来,基本上还是比较传统的人情往来,这种情况占全国已流转土地的80%左右。  另一种流转是通过村集体发生流转,形成新的经营主体,这是这几年各级政府推动的,我们把它称为适度规模连片经营。具体说,就是出去打工的农民把地委托给村,村再把这个地的经营权转给另外一个经营主体,每年发生租金,农民问村里拿租金。  谁来种地,谁是经营主体?中央文件里分成几类,我觉得都不错,中央也做了大量调研。第一类是种粮大户。第二类是家庭农场,像上海松江,地基本回到村,村再包出去,每一个家庭农场大约80亩—100亩。第三类就是村自己搞农场,就是村合作农业经济,也叫合作社。合作社形态应该说是最好的,因为一旦你不想在外面打工了,回来还可以接着种地,你出去的时候把土地交给合作社,拿你的那一份地租就可以,你如果回来参加劳动了,还可以拿一份工资,这个是比较好的。  对研究“三农”的人来讲,最好的方案是搞村合作农业,要不就是家庭农场。这样一来,土地连片经营,适度规模,机械化、标准化等都具备了条件,比方30亩、50亩或100亩。有些种粮大户想搞几千亩,那就太大了,除了东北的家庭农场几千亩没有问题以外,上海一般来讲就是80亩—100亩。我到安徽调研过,如果一个家庭农场有30亩—50亩,就不用出来打工了,它的收益比打工还好。&&& 这么一来,问题就又来了,到底土地制度保护的是原来的承包者,还是保护现在的经营者呢?这里面牵涉到合同签订时间的长短,及租金的高低,如果保护原来的承包者,把他当作小农,出去打工很不安定,钱也很少,要让他随时可以回来,有地可种,就要把承包期缩短,把租金提高。如果要保护经营者,承包期就应该相应地延长,降低租金,两者是互相矛盾的。对城市人来讲,要获得农村廉价、多样的农产品,立法者应该保护经营者,让承包者变成小土地出租者,对农民来讲,要保护弱势的农民群体,立法者应该保护承包者,让小农有退路。所以政策的制定与选择有时是很难的,承包期长,经营者才敢投入,只有经营者大规模投入,连片经营,才能降低耕作成本,国家也才能投入规模化配套的农田水利设施,小地块儿很难。现在国家打算五年内开展土地确权,一旦确定了,经营者就没有办法动地了,因为再一动,田埂、地头就又变了,成本很高,确权本身是很复杂的,要有很多仪器设备,很多人力投入,还要造账,放在小册子里面印好、发证,工程巨大,而且钱从哪来都是问题。  在中国古代,每个村里都埋伏着一些土地。比如,我明明有100亩地,但报纳税的只有60亩或80亩。有的是县集体埋伏了土地,农民是交给国家了,但是县里报给上级政府时少报了,这笔钱就等于地方政府的灰色收入。一旦全国丈量,这几级的灰色收入,包括农民的既得利益都暴露出来了,这在根本上触及了基层政府与农民自身的根本利益,所以在操作上也是存在问题的。现在取消农业税了,还给种粮补贴了,结果土地膨胀出来近1亿亩,这到底是真膨胀还是假膨胀?半真半假。有一个农村的亲戚,我问他说你家多少地?他们夫妻两人的答案不一样,一个说7.2亩,一个说是9亩,我说到底多少?后来才知道一个是纳税亩数,一个是实际亩数。因此,中国自古以来,税亩和实亩从来不是一回事。  所以第一个大问题是土地制度和未来农业发展方向里面潜在的问题,国家正在规划建立适度规模、连片经营,并且建立新的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和土地确权,每块地丈量四至,确权到户,我认为是有矛盾的,而且将花费大量成本。如果不做土地确权,稍微平缓的丘陵地很小,推土机动力足,可以十几亩、二十几亩进行平整,灌溉渠道可以修到里面去,比如原来的承包户有5亩地,那么具体的哪5亩地不重要了,只要有这个数量就可以了,后面再进一步细化,5亩地可以拿多少钱就可以了。因为,农民一旦进城,他和具体的地就脱钩了。现在要把农民和具体的地块联系起来,经营者就没办法进行土地整理工作,这是一个极大的问题。因为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推动土地确权的动力就不足了。  三、土地城镇化问题  城市和基础设施的扩展,公路、铁路、机场等扩展需要土地,这是毫无疑问的。解放后,因为地权的模糊性,全国土地实际上都是国有的。邓小平很聪明,1986年就考虑如何把农地低成本地转化为城市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来保证中国的城市化与工业化,可以低成本、高速度地推进。1987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第一次修正颁布,1998年第二次修正颁布,第三次修正至今仍未颁布。这个《土地管理法》主要动因就是如何把农民的土地拿来,为城市工业、基础设施所用,同时,保证失地农民至少要维系原来的生活条件不下降,所以规定了三项补偿:1)青苗补偿;2)劳动力安置补偿;3)土地出让金补偿。直接补给农民的是青苗补偿,这个金额通常比较小,大的两项劳动力安置和土地出让金是补给乡和村里的,鼓励他们搞乡镇企业,把剩余的劳动力转化出来。补偿标准是:这块农用土地的前三年纯产出加起来除以3,得出的平均值,在此基础上最高不超过20倍。法规里规定了补偿的上限,而不是规定补偿的下限,什么意思?因为规定补偿的上限,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该上限标准操作,一般是10倍—15倍左右,到1998年是最高不超过30倍。这个立法的用意很明确,就是补偿得低一点,确保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可以高速度、低成本地推动,它的贡献是不容否定的。  城市化大规模推动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大规模地转移到工商业,国际资本也大规模地向中国转移,核心就是土地。地方政府把农民的土地廉价地拿过来以后,招商引资,工业资本的集聚随后带来了地方GDP和财政的增长。在工业化的初始阶段,地方政府只有土地,没有资本,所以要招商引资,前些年中国各级政府都在招商引资,竞相压低土地租金,乃至于零地价,资本才愿意来。工业批租50年、商业批租70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八九十年代整个的批租,租期50年,3万一亩、2万一亩、1万一亩、几千一亩,摊成50年,工业产品的成本里面,几乎不含地租。我们一般说,一个工业品的基本成本构成,第一是地租,靠地租生活的,马克思叫地主阶级;第二是劳动力,靠工资生活的,马克思叫工人阶级;第三是资本,靠资本运作生活的,马克思叫资产阶级,三大阶级由此形成。中国的工业产品里缺了地租这一块,劳动力工资又比较低,只有资本利润这一块,于是产品价格就只有全球的2/3或一半,这样廉价的产品,按马克思的话说,是“万里长城的重炮”,也就是说,英国认为中国的长城挡不住英国物美价廉的纺织品,但现在我们用同样的产品回报给英国人了。这就解释了中国在短短的十几年内,成为世界工厂,产品成为“中国制造”的原因。我的理解是:中国为了加快工业化,在过去的近30年里,把土地租金出让给资本,也出让给了外国的消费者。坏处就是农民没有得到补偿,好处就是大量的产品扩大到全世界,带动了农民的广大就业,所以要评价利弊很难,要全面地分析问题,单一分析说农民失地了,被剥夺了,再说地方政府确实在补偿过程中,有些补偿款确实存在贪污,要打倒,并不全面。  总的来讲,邓小平的这个政策使得国际资本不得不向中国转移,或者在本国倒闭,或者转移到中国,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不含地租的,中国土地表面上是村所有,实际上还是国有,农民对地权存在模糊性,所以国家说拿走就拿走了。尤其是在2004年以前,土地负载着大量的税费负担,当时征地,不必交税了,有的农民还求之不得。但是,从废除农业税后,现在再征地,奥运会再征地,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当然,现在全国范围内,地也征得差不多了,国际市场也饱和了。  所谓的城镇化,就是连接城市与城市、城市与港口。哪个国家搞基础建设像中国这样搞,我地图上画个圈,三年五年机场就出现,我这个地方画条线,公路铁路齐出现,这是利用了农民对地权的高度模糊完成的。加上九十年代以前,土地负载着很重的农民负担,出来打工的人把土地抛掉了还不行,政府还到打工的地方让农民交税,土地没有了,税不用交了,对农民来讲是一种解放。2004年以后,取消一切农民负担了,土地无负载了,种粮还有直补,农民就开始对土地珍重起来了。  换句话说,农地低成本地转出,带动了中国的高速经济成长,农民虽然因为失去土地付出了代价,但是,更广大的农民获得了就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管这个就业当时工资有多么低,但是与农业收入比较起来,是一个巨大的增加。一亩三分地,一年只有几百块钱,去打工的话,一个月就几百块钱。因此,农民在八九十年代出门打工确实是有积极性的,城镇化对农民而言,代表了生活水平翻天覆地的改变。城里人看到农民,很同情、很俯视,我们常说中产阶级患两种病:一种叫做乡愁病,一种叫做对底层的同情病。同情是应该的,是人类最好的美德,但是情况确确实实在变化中。前阵子我去调研,一个机关门房有个老头,我和他聊天,越说口气越大,他说这个工作就是玩玩,这点小钱,一个月根本不够花,他一个月工资1500块钱。我问他你还有什么收入?他说两笔收入,房租收入5万、村里收入2万,一共7万。晚上都在卡拉OK唱歌,他说大学教授怎么那么苦,还不如出租房子,在这里做保安。有一个教授也犯了一个错误,几年前他到杭州下沙高校园区上课,一个司机来接他,他问那个司机说农民的收入多少?说农民很苦,土地都被剥夺了。结果那个司机被逗乐了,他说征一亩地十万块钱,现在农户有几种收入,算下来比教授多一倍。所以不要低估,事情比较复杂,同样的失地农民,不同地方、不同时间段也不相同。  四、人的城镇化问题  这里面包含两个大问题。第一是城镇化是不是人都要进城呢?是不是可以住在村子,不必搬进城里面?只要是就业方式城镇化了、收入方式城镇化了、消费方式城镇化了,农民也就城镇化了。这是第一个观点。前年我到湖南的冷水江市去,那个市有3万人口,当地有矿业、有制造业,本地农民都在附近的矿业里、厂里做,根本不想把家搬到县城去,乡村即城市,这就是城乡一体化。  第二,没有工业化就没有城市化,我们把城市化看成是工业化的一个函数,没有工业化,盖了很多房子,把农民引到房子里面去,这叫伪城市化,是要出问题的。而且,不是所有的城镇都有工业化条件的,那些没有工业化条件的镇,是不适合人的城市化的,没有职业,人不可能进镇,进镇也没有用。把农民赶到六层的房子里面去,脱离了他原来的农业方式,这也是有问题的,他没有钱,没有稳定的就业,你把老头、老太太装进去了,年轻人出来打工。换句话说,城镇化必须跟就业结合在一起看问题。  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地方,是工业化的城市,是大量吸收外来劳力的城市。上海市990万外来常住人口。这些人口是无法做到完全城市化的,只能通过一些政策逐步地把部分人分流出去。中央文件有规定,这些城市要设门槛,要继续把部分外来人口屏蔽在城市化之外,这是有一定理由的。现在我们能够做的,常住人口有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房,教育问题优先解决,尤其是九年制教育要解决,这个杭州做得比较好,杭州的九年义务教育都在财政里供养了,然后允许中考,接下来允许高考,因为杭州附近有很多高等学校,民办的、官办的。但是上海、北京这些城市怎么办?理论上来讲,都是中国的公民,你为什么要保护城市那么多特权?上海2007年以后,把外来子弟民工大概40万左右,九年义务教育都纳入上海市的财政供养了,享受和上海孩子一样的待遇,上海为此每年多支出20个亿。但是,农民工提出要求,托儿所、幼儿园怎么办?还有,允许不允许中考?有的人说应该允许中考啊!此言一出,上海市民跑到教育局去闹。原来潜伏的矛盾公开化了,这些问题到底怎么解决?都是很困难的问题。  另外亟待解决的是,农民工在某地打工缴纳的社保,尤其企业给他缴纳的那一块,应该随着他的常住地流动跟着他流动。现在地方政府没有做,因为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社保,已经纳入到城市养老体系里去了。如果你允许它带走的话,就形同于要在我的财政里切一块补进去,所以地方政府不愿意。  总而言之,对大量吸收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城市而言,这些人口的城市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来源:河南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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