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带味全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胜诉的诉讼费有是债务人承担其它的药水用有债务人承担

民法的一个问题_百度知道
民法的一个问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问: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提问者采纳
1.法院应支持。乙可以基于代位权向丙公司行使债权。2.费用由被告,也就是丙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4条回答
广东胡律师:1、要先进行代位诉讼才行,否则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2、胜诉的话,可以申请由丙公司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本题只是纯粹的案例分析,而非事务,可以对你的问题作以下回答:
1,法院应当支持支持乙银行的请求(由于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所以下面一楼的仁兄所说的问题应该不会存在。)
2、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应该由丙公司承担(该案中债务人是甲公司,...
1,不支持.要先进行代位诉讼,才可执行; 2.由次债务人承担,即丙公司.
1,不支持.要先进行代位诉讼,才可执行; 2.由次债务人承担,即丙公司.补充:大家都看清楚,他的问题是银行要直接执行丙公司的财产,而不是说已经进行过诉讼再执行财产...所以,没经过诉讼直接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民法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第9章_合同的保全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文档贡献者
评价文档:
第9章_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大小:161.0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_百度知道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答案C为什么
提问者采纳
应该由次债务人承担因为代位权是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实际上的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当然由次债务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提问者评价
嗯,我觉得出的不严密!
其他类似问题
因为是由于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代位权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代位权诉讼的问题_百度知道
代位权诉讼的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里的“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指的是次债务人实现的债权吗?次债务人怎么会实现债权?
提问者采纳
不对,这个司法解释是对法院那帮人服务的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次债权人,标的额都是100w乙没钱了,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代位,诉讼费用7w如果甲诉讼请求100w,那么法院判决后是谁向谁支付100w?
这个丙应该是次债务人吧?你的意思是,甲要从这实现的100w中拿出7w来,向法院支付这个诉讼费?以此来保障法院能够收到这个诉讼费?如果站在法院的角度我怎么理解这个司法解释?
没错,根据代位诉讼的特殊性,是丙向甲支付100w,不能过乙的手,而且是通过法院的手给甲,这笔钱就是“现实中的债权”,是甲对乙的“现实的”债权,甲丙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于是法院就抽了7w起来作为诉讼费用!你没发现吗?这有问题!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代为诉讼的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那么甲不用承担诉讼费用,也就是说甲应该得到足额的100w,而不是93w那么甲还得对丙提起代位诉讼,标的额是7w,诉讼费用3000,法院又抽走3000于是甲又对丙提起代位诉讼,标的额3000,诉讼费用100,法院又。。。。。。。。。。。。。。。。。。。。。。。。。。。。。。。。。。。。。且不说法院赚了多少钱,这个代位权诉讼何时是个头?甲不能起诉107w,司法解释说,超出原债权的部分或者超出此债权债务部分不予支持!这不是搞笑么!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起诉107w,法院也不会说“超出”不予支持。
提问者评价
谢谢啊,感觉现在书上的理论与现实眼中脱节,然而理论又要伪造的很精确,往往难以自圆其说,自相矛盾啊。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其实实践中标的额没有说正好一样的,要么多点,要么少点,若次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债务,诉讼费就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剩余的债务里扣除,若次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所余债务+诉讼费用。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代位权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合同法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法 律 法 规 检 索
>> 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
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债务人与债权人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