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钱庄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公司合法吗资质吗

民间借贷合法 中小企业得益
民间借贷合法 中小企业得益
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有关金融与法律专家称&&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合法身份。这也意味着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放贷人条例》草案中指的民间借贷主要面对的是中小企业和农民,如果这些借贷对象手中没有不动产可抵押怎么办?如何规避风险?国家将如何管理民间借贷?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胡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放贷人条例》出台后,对规范民间借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而言,是个利好消息。
  地下钱庄走到&地上&
  刘萍在圆桌会议上透露,在这场金融海啸中,步履蹒跚的中小企业引起了高度关注。今年年初,央行从搜集到的资料中发现,沿海一带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有史以来前所未有地火爆&。报纸上的数据称,有些地方民间借贷利率甚至达到了200%至300%。随即,由央行牵头,对31个省区市作了一项快速调查,初步摸清了民间借贷的规模,&这个数字是保密的,规模不像大家想像的那么可怕,利率平均是12%至15%。&
  &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地下钱庄业务是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主要集中在苏浙沿海金融较发达、金融需求强的地区。&中国社科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胡滨说,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有些钱庄还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成了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银行审批较慢,贷款比较严格,一些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还是会通过业内的口耳传播找钱庄解燃眉之急。所以国家要出台这样的标准,其实是疏导,并非严堵,让游离于灰色地带的地下钱庄走到&地上&,走向规范。
  没有不动产能借贷吗?
  根据草案,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具体由双方协商。用动产怎么借钱?
  &分析非正规金融的特点,信用是纽带,这也是有效防止风险的一种方式。&胡滨分析,民间的放贷组织,可以接受银行不认可的抵押物。借款人甚至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仅靠信用、亲情、家族关系就能借到钱,&其实这是增加了一种融资方式。&
  目前在国内,有一半左右的中小企业的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的。去年出台的《物权法》将贷款抵押的范围扩大,这对中小企业和农民来说是个好消息。&抵押范围的扩大,实际上对这两部分人而言十分有利。目前,我们需要创新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商铺经营权、应收账款、农民手上不清晰的不动产等多种方式抵押融资,这些创新融资方式最容易由这些民间放贷组织突破。&胡滨解释。
  会不会引发次贷危机?
  《放贷人条例》如正式出台,将扩大了抵押范围,信用、动产都能抵押,如何规避风险?有人担心,万一借出去的钱如泼出去的水,要不回来怎么办?会不会引发次贷危机?
  在胡滨看来,这些担心是多余的。&何为次贷?就是信用等级低、收入来源不稳定的人向银行借的款。&美国的次贷危机是因为利率上升,房价下跌,导致大量的次贷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目前来说,民间借贷主要还是依靠声誉,靠信用担保,违约率极低,所以一般而言,不会引发类似次贷的危机。如果借款人不顾声誉,借钱不还,那么他在这个地方估计也没法生存了。&
  为什么要设利率上限?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纪录和不良信用纪录。
  为何要设利率上限?&如果没有利率上限,肯定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胡滨认为,之所以提到&4倍&,可能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4倍之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因为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所以也不能单纯以利率来界定是否合理。他认为,设置利率上限是必须的。
  民间借贷业务谁监管?
  民间借贷一旦开放,发生债务纠纷怎么办?究竟谁来监管民间借贷业务?
  胡滨认为,民间借贷如果发生问题,必须先区分是民事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如果仅仅是借钱后还不起,那只是民事纠纷,但如果属于主观故意的骗取钱财,则可能属于经济诈骗。&
  对于放开后的民间借贷,胡滨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监管,&从申请、审批到业务监管,都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比如发现有人打着放贷的招牌从事违法活动,监管部门就有可能对放贷组织采取取消放贷资格、罚款等处罚措施。&胡滨说。
  《放贷人条例》有利于扩大内需
  &以前限制民间借贷机构,是堵;现在是把他们的活动规范化,是疏。这是一项保护放贷人和借款人利益的措施。&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胡滨说,现在增加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对国家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较快增长有着积极作用。
  &不能认为高利率的借贷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他说,&我们要做的应是打击构成金融犯罪的高利贷,给具有合理要求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营造一个发展环境。&胡滨解释,民间借贷或许能让一些短时间内资金短缺的企业活起来。
  ■链接
  民间金融&阳光化&有先例
  其实世界各地民间金融&阳光化&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
  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
  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则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南非的实践表明,政府法规虽然允许高利贷,但高利贷并没有存在,因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借贷市场上,高利贷几乎是没有生存空间的。
  ■背景
  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较难
  基于中小企业存在没有房产、物资少、偿还贷款的意愿不强以及借款主体的诚信等问题,不少银行都认为,贷款给中小企业是风险比较高的一种项目。11月起,央行全面放开贷款规模限制,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8月末,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1.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53.4%。
  ■民意调查
  95%的人认为
  《放贷人条例》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按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化,自然人有望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对全国31个省、区、市318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5.0%的人认为《放贷人条例》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
  据银监会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仅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而与此同时,公开报道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民间流动信贷资金总额高达7000亿~8000亿元。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繁荣已是公开的秘密。有专家认为,《放贷人条例》出台能改变金融压抑的现状,给民间借贷行为一条&阳光化&出路。
  &《放贷人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对小额贷款需求旺盛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院长宋清华说。调查显示,95.0%的人认为《放贷人条例》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
  与此同时,调查显示,54.0%的人认为,《放贷人条例》有利于规范当前混乱的民间借贷状况,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34.3%的人认为,它将激活万亿民间资本;31.1%的人还认为,这一条例将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场革命。&
  但宋清华认为,该条例出台不至于引起中国金融市场革命。&《放贷人条例》的作用不应该被高估,我们还是应该依靠现有的金融体系。同时,民间虽然有万亿资本,但这些资本并没有全部闲置,民间借贷也许仍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北京市民姚民也有顾虑,&虽然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但这样的利率还是较高,同时容易出现还款期限不确定、管理不严密等问题,最终导致纠纷。&
  调查显示,97.3%的人认为民间借贷容易出现纠纷,需要政府完善管理条例。&
  宋清华建议,在规范民间借贷上,国家应对其设立相应的门槛,加强监管,不能出现监管真空。同时,虽然条例规定民间放贷人或者企业不能吸收存款,必须是自有资金,但他们有可能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融资,所以国家对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负债,以及负债规模也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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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极其重要的消息,建议置顶──《央行》首次表态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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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儿飒飒细雨儿嘀嗒下吧,下吧我要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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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态民间借贷合法化是明智之举,否则金融借贷就是只许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地下民间借贷,靠黑社会保护,合法化后需要增加还贷执行队才行
民间借贷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本身就有法可依,此消息纯属扯淡
法无禁止便可行!民间借贷有过禁止=么?
貌似收编,其实围剿,一举拿下。
禁止本来就是违法的.还有那个所谓的"非法集资",更是违法.你能开银行,凭啥不让别人开?
121.22.189.*
这个方案要和合法追债公司配套出台,否则,放债有序,追债无序,会引发许多问题
高利贷都合法了,以后杀人强奸抢劫也会合法的
50年前,刘主席就提出了“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的经济决策,怎么今天才是“首次”啊?
坚决反对,坚定不移的反对。主谋这个报告的人祸国殃民,比教育产业化等产业化更祸国殃民!
建议银监会降低银行开办门槛,有一千万资金就可以开办银行
以前是非法吗?好像双方只要签了协议(合同),只要有借据,就有法律保障。
规模多大,风险就多大
借贷本身就是民事行为,何来"民间"之说?难道俺借钱只能朝官府借?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就会面临挑战。
要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
民间借贷要有法律规范
不想说!看你们把这社会往那里演译。。。
会有更多的人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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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三)
高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人、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的重要证据。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六条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七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第八条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三、成立、生效、效力第九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第十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第十二条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无过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第十三条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根据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过错,由其各自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借贷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因借贷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四、借贷事实的审查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十七条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第十八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第二十条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第二十一条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第二十五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或者违约金;(三)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动放弃前述偿债顺序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因借贷外币、台币、港币、澳元等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予以准许。因汇率变动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的汇率差价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可参照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可参照出借人主张借款偿还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五、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第二十八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号)的规定,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诉讼。第二十九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四)当事人双方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密切关系;(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经过陈述不清或者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七)其他债权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异议;(八)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九)其他异常情形。第三十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一)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二)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三)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配偶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四)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由不同的债权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第三十二条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六、其他第三十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应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发[2009]8号)的要求,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和人员进行调解。第三十四条对集中管辖、破产重组等涉及当地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利率保护幅度上应注意裁判尺度的统一,必要时可听取当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因、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第三十六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的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诉讼的迟延:(一)可以向被告亲属等有密切关系的人阐明利害关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线索,尽可能通知被告应诉;(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按照本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号)的规定处理。涉及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依法指定的举证期限;(三)经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法定审理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辩和提供证据的,不影响法院对到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以及必要时的依法调查。第三十七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毒、洗钱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二)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其他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三)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后,没有特殊情况,在十二个月内,刑事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关当事人的报案后不予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民事裁判。法院应当慎用裁定驳回起诉和中止诉讼。第三十八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合同法、、担保法和等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七、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6、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三)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四)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五)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交付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四倍利率的标准。(七)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计算起止期限等内容。五、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二)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借款入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六、其他问题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虛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虛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三)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09〕第2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的规定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当前形势下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3、本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4、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犯罪行为的,按照《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5、非金融企业开展的下列借贷行为有效:(1)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2)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3)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6、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7、借贷合同虽然约定应当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标准或约定不明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出借人的主张,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8、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9、借贷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是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认定;在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10、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11、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13、经依法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非金融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由此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四、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14、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5、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16、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17、企业之间或其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同一标的物,双方无交付与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本意见第14、15条的规定处理。五、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判断;18、人民法院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包括:借据记载的借款数额包含利息的做法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的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19、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六、借贷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20、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据,而当事人坚持其抗辩主张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22、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生效判决中包括不应当保护的非法高息的,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3、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对涉嫌非法集资部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最终认定的非法集资金额,应当根据《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等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时列入第三顺序清偿。七、附则24、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作出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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