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轮胎侧面划伤求鉴定不算伤情鉴定范围之内吗

你好好。我脸部别人用刀子划伤,什么时候能去做伤情鉴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好。我脸部别人用刀子划伤,什么时候能去做伤情鉴定
我于5月24日被人打伤,导致左肩锁骨错位,韧带断裂,我做了手术加了钢板。关系到以后的关节活动障碍。我现在已经出院,请问我现在可以做伤情鉴定吗?还是一定要等到一年后取出钢板后才能做伤情鉴定
被车撞了,去做伤情鉴定的时候,被告知要等3个月,现在已经3个半月了,交警大队一直不给我们拿伤情鉴定报告,官司也一直拖着。请问这要怎么办?鉴定报告有没有期限?这样会不会耽误我们打官司?
在一家娱乐场所门前被别人突然用刀划伤,为轻伤,做了商检为轻伤,请问:别人酒后把我脸部用刀子划伤右脸部,做伤检为轻伤,可量刑多少?医药费怎么赔赏?是否叫毁容?
别人打我不小心撞到脸部划伤了,我有责任吗?我完全没有反抗
我在武汉,我想咨询一下,别人打我不小心撞到脸部划伤了。当时他抱住我想把我摔在地上,谁知他用力过猛不小心撞上了,因为当时他和我身体抱在一起。但是我没有还手。请问我有责任吗。目前他说脸上有疤痕要整容要我赔偿2万。
我在武汉,我想咨询一下,别人打我不小心撞到脸部划伤了,我有责任吗?我完全没有反抗,他还报警了
当时他抱住我想把我摔在地上,谁知他用力过猛不小心撞上了,因为当时他和我身体抱在一起。但是整个过程我都没有反抗,有视频可以提供的。
请问我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了,伤残鉴定什么时候能做呢?
我被别人用刀子刺伤左肾脏和脾脏,手术切除了脾脏和左肾脏,伤我的那个人已经坐牢,当时他未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其民事赔偿由其父母赔偿,法院判处其父母赔偿我14万,至今未赔偿,多年来一直找法院和政府处理问题,但至今未果。于是我痛恨之下将伤我那人的亲妹妹用刀子在其脸上划了两刀,导致其破相,请问:从最严重的角度来分析我会被判多久?(本人现已成年)
我弟弟骑电动车,把别人摔伤了,当时的时候就把她之送到医院,经医生捡查没什么事,只是皮外伤,但对方要我们给她8000元,她说她的脸上会有巴,但我们问过医生了,会僈僈的消除,请问1下我们该怎么办
我都申报工伤两过了什么时候可做鉴定呀我的位置: >
伤情鉴定依据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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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情鉴定依据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彩超扫描双肾及泌尿系未见异常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
  3.4 确有精神症状。
  3.5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6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
  3.7 外伤后面部留有异常。
  3.8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9 面部挫伤。
  3.10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11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2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3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4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5 口腔粘膜破损,
  3.16 舌
  3.17 损伤。
  3.18 延腺及其导管损伤。
  3.19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20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三度松动1枚以上。
  3.21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22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23 颈部皮肤擦伤,
  3.24 长度在5cm以上,
  3.25 面积在4cm2以上,
  3.26 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
  4.2 擦伤面基在20cm2以上,
  4.3 躯干皮下血肿。
  4.4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
  4.5 刺创深达肌层。
  4.6 肋骨一处单纯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7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8 外伤后血尿。
  4.9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10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11 阴囊、阴茎挫伤。
  4.12 脊柱韧带损伤。
  4.13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5.3 刺创深达肌层。
  5.4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
  5.5 伴有临床体征。
  5.6 手、足骨骨折。
  5.7 外伤致指
  5.8 (趾)甲脱落,
  5.9 甲床暴露,
  5.10 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
  6.1.2 面积在20cm2以上,
  6.1.3 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烫伤。
  6.1.4 面部一度烧烫伤,
  6.1.5 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度烧烫伤。
  6,1,6 颈部一度烧烫伤,
  6.1.7 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度烧烫伤面积在2cm。
  6.1.8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6,5 参照相应条款。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做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10级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g)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h)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 趾末节缺失;
  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30) 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j)十级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
  ,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10级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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