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史庄镇有可以拿回家的手工活做的缝纫活吗

获嘉县史庄镇财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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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获嘉县史庄镇财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已由获财招标采购[号文件批复,招标人为获嘉县史庄镇财政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获嘉县史庄镇
2.2建设规模:财政服务中心办公楼,二层,500平方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任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持身份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到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科(获嘉县同盟大道东段路北)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份售价50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每套售价1000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日上午9:00整(北京时间),地点: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人民政府网》、《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获嘉县史庄镇财政所
联系人:冯涛
招标代理机构: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丁龙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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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德财与获嘉县史庄镇朱庄村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获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连德财,男,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获嘉县史庄镇朱庄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新仁,居委会主任。原告连德财诉被告获嘉县史庄镇朱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庄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德财及代理人王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庄居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经过朱庄居委会公开投标方式决定,中新化工永煤集团仓库卸煤工程由连德财承包,价格每吨0.80元,承包期限日至日,原告按约定给被告交纳了50000元保证金,为履行合同原告花费几十万元购买了工程机械设备。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保证金,被告在日向原告退还了保证金,但给原告造成了13528元的利息损失,另外,机械设备损失元,共损失元。由于原告经济困难,暂请求赔偿损失元;其余保留诉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并承担诉费。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于日签订了一份卸煤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合同第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2、日证明一份,证明朱义保收了保证金5万元;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购买了装载机一台;该两份证据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原告购买的价格是27.5万元;3、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证明原告为了履行该合同,原告在中和信用社贷款30万元,其中包含给对方交纳的保证金,证明贷款利率是11.4‰;4、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证明1.5吨的装载机每天费用是572.32元;司机冯雪鹏的证明,证明原告支付过司机工资及期限,支付司机工资在台班费用中包含;5、日证明一份,证明合同到期后,原告将装载机又卖了,购买和出卖价格之间差价,我方保留诉权。6、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出庭作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份、第二份证据中的朱义保的证明、第三份证据予以采信;对第二份证据中的王运朝的证明、第四份证据中冯雪鹏的证明、第五份证据,本院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未出庭,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对第四组证据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应视为当事人陈述。对第六份证人证言,证明了原告中标后,未实际履行,对此证言予以采信。经庭审,根据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日,原告连德财与被告朱庄居委会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朱庄村委会,乙方:连德财,经过朱庄村居委会公开投标方式决定,中新化工永煤集团煤仓卸煤工程由连德财承包。工程内容:1、工程地点:中新化工永煤集团煤仓。2、承包价格:每吨价格为0.80元。3、承包期限:日至日。协议内容:1、……2、乙方中标后,必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万元……7、如果有一方违反协议,违反方应承担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进行补助……”。合同签订后,原告连德财于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万元。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未能履行。原告陈述被告于日将保证金退回。另查,原告购买的是厦工50装载机,系二手机械设备。经调查,厦工50装载机斗容量一般在3m3左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被告应保证该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但至今该协议未能履行。由于协议未能履行给原告造成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购买的厦工50装载机斗容量一般在3m3左右,原告在计算损失时是按斗容量1.5m3进行计算,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规定,一个台班包含以下内容:定额工日:43元/日;柴油:58.750kg/日,5.73元/kg;折旧费:94.410元/日;大修费:21.550元/日;经常修理费76.720元/日;停滞费:94.410元/日。本院认为,按常理,原告在协议未履行期间不会产生耗油费用、大修费用、经常修理费,故原告一天的损失费用为:人工43元/天,停滞费94.41元/天,折旧费94.41元/日,共计231.82元/天。原告要求从日计算至日,计485天,剩余损失保留权利;本院认为,按常理,合同一直未能履行,原告应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但原告直至合同期满也未采取措施,无形中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故对原告此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按一年计算为宜,即原告损失为84614.3元(231.82元/天×365天)。在协议不能履行时,被告应及时退还原告保证金。由于被告未能及时退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以5万元为本金,从日至日,按利率11.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利息损失为13528元。综上,原告的实际损失为98142.3元。原告要求损失为元,要求过高,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获嘉县史庄镇朱庄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连德财各项损失共计98142.3元。二、驳回原告连德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7元,由被告承担2667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金传审判员  徐继红审判员  苗中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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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史庄镇第一初级中学大门及门岗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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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经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谈判文件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审,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 一、采购人:获嘉县史庄镇第一初级中学 &&& 二、采购代理机构: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三、项目名称:获嘉县史庄镇第一初级中学大门及门岗建设项目 &&& 四、项目编号:获财谈判采购[2013]16号 &&& 五、项目内容:大门一个、门岗房两个(共计面积50平方米)。 &&& 六、成交结果: &&& 第一成交候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金额:95000.00元 &&& 七、本项目发布谈判公告日期:日 &&& 八、项目联系人:牛女士 电话: &&& 九、监督单位及电话: &&& 获嘉县财政局
获嘉县监察局
&&& 如果参与本项目的竞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 谨对参与本项目的竞价人表示感谢! &&&&&&&&&&&&&&&&&&&&&&&&&&&&&&&&&&&&&&&&&&&&&&&&&&&&&&&&&&&&&&&&&& 获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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