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一次性工因工死亡补助金金的分配有无法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分配,有些人说按照继承法继承,有些人说不应按照继承法继承,这究竟怎么分?_百度知道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分配,有些人说按照继承法继承,有些人说不应按照继承法继承,这究竟怎么分?
要15万,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40万,有一妻子,爷爷奶奶对我们不好,现在受他们教唆,女儿我(在上研究生),喜欢大孙子,爷爷奶奶,只喜欢大儿子的事实情况是父亲(二儿子)工亡后,这个该怎么办,说是不需要我们赡养了
所以他的财产就成了遗产,但因为劳动者已经死亡。建议你们签个协议书。爷爷奶奶对你们再不好。所以他们拿掉一部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个道理,要20万呢。你父亲死了,就是劳动者工亡后给予死亡劳动者的补偿,包括工亡补助金,是理所应当的,免得日后他们又反悔。所以继承人可以按照遗产的继承规则要求分割,如果按照遗产分,他们也生了你父亲。15万还算少的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字面意识理解,你母亲对你爷爷奶奶也就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了。所以两个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你好,他们是说不要我们赡养了,但是等他们百年之后,我们还有继承权吗?如果按遗产分,是不是先用这部分钱先还债?我们是农村的,我有一个大伯,农村习俗就是一家人负责一个老人。我看到有些人说这笔钱应按照父亲生前的亲疏关系程度来分,如果上法院的话,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你可以代位继承你爷爷奶奶的遗产(本来应该是你父亲继承的份额,因为你父亲先于你爷爷奶奶过世,所以你可以代替你父亲继承)。如果你爷爷奶奶过世的时候对外欠债的话,遗产要先还债,多的部分才能分割继承。如果先被分割继承了,债权人有权在你们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追讨债权。如果上法院,法官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一般就是在继承人的范围内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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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不赡养照顾吗,如果他还在世继续工作,如果这个人还在世,除了他自己消耗的财富资源以外。至于爷爷奶奶要补偿金从理从法都是有依据的,所积累的财富,就是说,他将积累下这么多的财富。父亲虽然去世,可以再协商。所以,死亡赔偿金是逝的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至于多少金额,以不要你们抚养为由是于理不通的,爷爷奶奶也是你的亲人伤亡补偿金可以这么理解
关键是他们不要我们赡养,只要钱
对老人尽一份心意吧,给个数额,以后对老人家多关照,我看不要绝对不管,父亲不在身边了,替父亲尽个孝也是人之常情。千万不要给了钱就断绝往来。
根据继承法规定,顺序是夫妻——子女——父母,你母亲应继承全部的40万。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作为你父亲的个人遗产,你母亲、你以及你爷爷奶奶都有权继承该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该笔遗产的分配你可与你爷爷奶奶、你母亲协商,协商不成应当平均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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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伤残津贴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
&&&&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在单位上班,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伤例子。
&&&&新乡市工伤认定标准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生工伤后,您会计算工伤赔偿吗?要计算工伤赔偿金额,我们可以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法定时限具有正当事由的,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适当延长申请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在市本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且不欠费。该工伤职工经临床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无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和严重精神病症状
&&&&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因此,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很多人都分不清这两个词,搞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意思?
&&&&劳动中工伤与公伤的区别,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发放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协商确定支付办法
&&&&在实务中,劳动者在认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可以提供110出警记录、安监部门的《调查报告》、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工资发放明细记录等等,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早退不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苏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该早退行为属于擅自离岗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实际参保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心存侥幸心理,只为风险较大的岗位参保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
&&&&工伤缴费比例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决定。大致分三类:服务业的缴费比例是0.5%,制造业1%,冶炼采掘业2%。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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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花某某与花德远、廖洪菊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万源民初字第2126号
原告何杰,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花某某,男,汉族,住住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理人何杰,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新店乡,系原告花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德远,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花必海之父。
被告廖洪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花必海之母。
原告何杰、花某某与被告花德远、廖洪菊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杰、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德远、廖洪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杰、花某某诉称:原告何杰与花必海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日生育一子花某某。日,花必海在浙江不幸工亡,用人单位共赔偿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差旅费等共计870000元。现已支付510000元(其中10000元为差旅费、生活费等费用),约定剩余360000元由保险公司平均打给继承人每人90000元。现原、被告多次协商分割500000元未能达成协议。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花必海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共计2110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花德远、廖洪菊未作答辩。
原告何杰、花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及花必海身份信息。
2、原告何杰与花必海结婚证复印件。
3、和解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日,蒋明雇佣的花必海在施工作业中触电身亡,经蒋明(乙方)与花必海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杰、花某某、花德远、廖洪菊(甲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支付870000元(含保险赔付),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200000元,花必海火化后乙方支付30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款项汇入甲方银行账户。如甲方取得的乙方已付款及保险赔偿款多于870000元的,甲方应当将乙方多付的款项三日内退还乙方。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协议签订时间日。
4、证人蒋明证明两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实内容:花必海在浙江省义乌市工亡,死亡赔偿金500000元由花必海父亲花德远领取,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汇款。两者相加多于赔偿协议的870000元,何杰已将多付的60000元退还给我。
被告花德远、廖洪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何杰与花必海于日在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日生育一子花某某,现随原告何杰生活。花必海受蒋明雇佣,在浙江省义乌市务工。日,花必海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日,原告何杰、花某某、被告花德远、廖洪菊作为花必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蒋明就花必海的工亡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蒋明向何杰、花某某、花德远、廖洪菊支付870000元(含保险赔付),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00000元,花必海火化后支付300000元,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汇入继承人银行账户。如继承人取得的蒋明已付款及保险赔偿款多于870000元的,继承人应当将蒋明多付的款项三日内退还蒋明。后蒋明支付了10000元交通及生活费(已开支),并如约将赔偿款500000元支付给被告花德远。庭审中,原告认可二被告在协商赔偿时开支了3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在花德远、廖洪菊支付了花必海的丧葬费用后,原、被告因对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花必海工亡赔偿款给何杰、花某某、花德远、廖洪菊预留的银行账户各汇入120000元,共计480000元。二原告已按照约定将多出的赔偿款60000元退还给蒋明。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虽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在分配时应参照法定继承处理。花必海的死亡赔偿金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何杰、花某某、花德远、廖洪菊之间进行分配。本案中,赔偿义务人蒋明及保险公司已支付了赔偿款,花德远、廖洪菊领取蒋明支付的赔偿款后,拒不支付何杰、花某某应享有的份额,侵犯了何杰、花某某的合法权益,何杰、花某某起诉要求分割因花必海死亡享有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花必海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本案中,和解协议中仅约定花必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870000元,除去蒋明已支付的10000元开支及二被告已开支的35000元外,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00元,2013年度义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00元。二被告支付了花必海丧葬费用,但未提供支出丧葬费用的相关证据,本院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酌情考虑,即44513.00元/年&12个月&6个月=22256.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6955.00元/年&20年=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则为元-10000.00元-35000.00元-22256.50元-元=元。本案中,工亡补助金平均分配,每人应分得元&4=元,原告何杰、花某某应分得元&2=元,品除保险公司赔偿的240000元及已退还蒋明的60000元,原告何杰、花某某实际还应分得89550.00元,二被告已领取了该款项,因此应支付给二原告。赔偿权利人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符合花必海生前供养亲属条件的有花某某(2岁)、廖洪菊(57岁)2人,按照16:20的比例分配,花某某应分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元&16/(16+20)=元,二被告已领取了该款项,因此应支付给原告花某某。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花德远、廖洪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杰、花某某因花必海死亡的工亡补助金89550.00元。
二、被告花德远、廖洪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花某某因花必海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元。
三、驳回原告何杰、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花德远、廖洪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阳开华
人民陪审员  赵运利
人民陪审员  李昌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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