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亡补助金的分配有无法律规定

盘点有关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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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我国抚恤金有两种:★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①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②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③“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自日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不仅大幅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同时结合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对计发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调整后的死亡抚恤金执行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日工改后机关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机关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日至日期间机关死亡人员抚恤金计发基数按原规定执行。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道德是自由的保卫者。――斯米茨网,提供更真实的招聘信息,www.yjb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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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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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前述规定均只规定了近亲属享有请求权,在民事诉讼和工伤索赔过程中,均是向责任主体一方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现有法律对死者的近亲属中每一位具体应分得多少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没有规定。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近亲属为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进而引发纠纷。现搜集两份案例及《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第94-95页扫描件供大家参考!
&&&&&&&&&&&&&&&&&&&&&&&&&&&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
&&&&&&&&&&&&&&&&&&&&&&&&&&&&&&洪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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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与陈某、张&&&、张晓某&&&、张家某&&&追索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日生。
被告陈某,女,&日生。
被告张&&&,男,25岁,汉族,大学文化,系陈某之子,住址同上。
被告张晓某&&&,女,30岁,汉族,系陈某之女,住址同上。
被告张家某&&&,女,23岁,汉族,系陈某之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张&&&、张晓某&&&、张家某&&&追索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陈某、张&&&及委托代理人吕正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某&&&、张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的儿子张保某&&&系被告陈某丈夫,其他三个被告之父,于2009年5月在浙江桐乡市某建筑工地不幸摔下死亡,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赔偿金22万元,全由被告及其子女四人拿着,拒绝给付原告应当得到赔偿的份额,经原告多次催要和双方亲朋几经调解,四被告始终不愿给付,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6万元。
四被告辩称,陈某之夫,张&&&、张晓某&&&、张家某&&&之父张保某&&&不幸摔伤死亡。2009年6月工地老板戴某、张文某与我四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偿我四人22万元,这22万元不包括原告应得的份额。原告要得到赔偿,可以再找工地老板索要,但无权从我四人得到的赔偿款中分取,同时这22万元不足以补偿我四人精神上无尽的伤害,经济上的巨大的损失,且陈某已年近花甲,身患多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张&&&尚未就业,与妹妹张家某&&&二人均未成家,请法院考虑我四人家庭现状,切实维护我四人的合法权益,但从亲情及人道主义考虑,我们四人愿给付原告部分生活费用,但仅限保障其生活为原则。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张保某&&&生前在浙江省桐乡市一建筑工地打工,日早晨上班时不慎在工地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张保某&&&死亡赔偿事宜,四被告陈某、张&&&、张晓某&&&、张家某&&&与桐乡市建筑工地老板戴某、张文某于日达成协议,由戴某、张某一次性赔偿四被告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差旅费、误工费累计22万元,四被告领取该赔偿款后,以该款仅是用人方对其四人的赔偿为由,不愿对原告王某进行分配,但从亲情及人道主义考虑,愿给付原告部分生活费7072元。
另查明,受害人张保某&&&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为母亲王某,妻子陈某、儿子张&&&、女儿张晓某&&&、张家某&&&。受害人张保某&&&共姊妹五人。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敬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原告王某作为死者张保某&&&母亲是家庭成员之一,理所应当对张保某&&&死亡赔偿的费用享有继承权,同时也因原告王某年事已高,在处理其死亡赔偿方面受客观因素影响不可能亲自到浙江事发地点,而赔偿义务人在与四被告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时有理由相信四被告的行为能代表原告王某的行为。因此,四被告关于22万元的赔偿金仅是对其四人的赔偿,不包括原告所享有的份额,原告想要得到赔偿,可以向工地老板再行索要的辩称于法无据,于理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赔偿义务人戴某、张文某一次性赔偿了22万元,应视为对原告及四被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慰籍的混合赔偿,依法应由原告及四被告合理分割,赔偿协议中的一次性支付22万元,由于仅笼统写明赔偿丧葬费用,误工费等费用,并未明确具体赔偿项目的数额,因此在分割该22万元赔偿金前应扣除张保某&&&的丧葬费12408元,四被告在处理张保某&&&死亡赔偿事宜所花费的费用及误工损失10130元及张保某&&&生前所借贷款3220.64元。因原告王某系死者张保某&&&的被抚养人,其分得生活费应为3044元&5年&5人,剩余部分元应公平分割,又因四被告系死者张保某&&&的配偶和子女,均受到精神损害,故分配时按母亲、配偶、子女三分采用30:35:35的比例为宜,得出原告王某的应得赔偿金为61313.4元,但因原告王某起诉时只要求获得赔偿金6万元,余款应视为自动放弃,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张&&&、张晓某&&&、张家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赔偿金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关&&可&&欣
&&&&&&&&&&&&&&&&&&&&&&&&&&审判员&&王&&&&&&政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俊
2、正义网:甘肃女子拒不将丈夫死亡赔偿金分公婆被捕
作者:杨永平&石建春&稿源:正义网&&11:03
&&&&正义网甘肃5月10日电&(通讯员杨永平&石建春)&法院判决王小爱应当给付丈夫死亡赔偿金的部分给公公婆婆,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要求其履行义务,但王小爱一直拒不履行。近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王小爱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7月,王小爱的丈夫张某在处理一段输电线路故障时被电击而亡,家人为此感到十分悲痛。经过协商死者张某的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36万元。王小爱不顾公公婆婆的生活保障和精神利益,将此款项全部据为己有,在公公婆婆主张他们应得的份额时,明确表示不愿意给一分钱。后王小爱被公公婆婆诉诸法庭。法院审理查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获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依法应在死者的近亲属中领受。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因此参照《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分配方式,应该在近亲属之间平分。死者张某的近亲属有妻子王小爱、两个未成年的子女以及父母共五人。依法王小爱的公公婆婆应该享有这36万元的五分之二即14.4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对王小爱做工作,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小爱不但不配合执行,而且态度恶劣,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履行判决。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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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律师详解河南小伙救人牺牲
“同命不同价”为何无法律依据
“同命不同价”,再次刺痛了公众的神经。近日,有河南媒体报道称,在外打工的河南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一东北小伙救人,工友得救,两人却不幸遇难。谁料,悲痛欲绝的王父又被告知:那名一起遇难的东北小伙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自己的儿子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元。
同样是见义勇为,同样是因救人而死亡,但因为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赔偿竟然相差一倍有余,“同命不同价”的议题借由一个典型案例,再次引发巨大的争议。
鲜为人知的是,王超杰所干的工程,还是个“层层转包”工程。
施工方叫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冯氏彩钢,而冯氏彩钢将活又承包给了包工头于某。
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告诉王超杰的父亲王利军,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对此,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表示,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如果当时确实有那种说法,实为不妥,也无法律根据。
赵钰涛认为,王超杰入职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其所在公司不能仅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还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这件事发生在王超杰被公司委派去干活期间,因此,事发后,王超杰所属的公司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王超杰所在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补助事宜。而工伤补助,是不分城乡差别的。”
赵钰涛说,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近年来,随着“同命不同价”案例屡屡发生,关于“同命不同价”及其法律依据引起的争议,一直都有不同的声音。同时,一些法律也早已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目前,在社会司法救助和媒体的帮助下,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到王父协商,称赔偿方面不再涉及户口差异。经过协商,三方达成协议,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答应补偿30万元,已于22日完成。冯氏彩钢欲补偿20万元,因包工头于某至今不露面,目前尚未到位。
王超杰弟弟王超凡提供的一份青海方面和他们家属就此事签订的“协议书”显示,西宁天瑞有限责任公司是甲方(发包公司),包工头于某是乙方(施工方)。鉴于王超杰因救人死亡以及王超杰家属提出“希望甲乙双方能给予经济赔偿”的愿望,甲双乙方和王超杰家属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向其家属支付30万元,乙方也向其家属一次性支付20万元。
“协议书”没有注明支付期限。目前,甲方的30万元已一次性兑现,但乙方的20万元截至5月26日依旧没有支付。26日上午10时,新乡卫辉唐庄镇六庄店村,哀乐震天,是为王超杰遗体告别仪式。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称,已与青海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沟通了此事,现在需等对方确认核实,“我们会一直关注这件事并督促青海方面尽快解决”。
本报郑州5月28日电
[责任编辑:“预嘱”是遗嘱吗?共同遗嘱如何解读?
这是一篇 上海律师团队律师针对某案件编撰的上诉状,对于本案中的预嘱和遗嘱的区别,共同遗嘱的理解观点有别,拿出和读者分享: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依法继承系争房屋3/4
  &&&&&&&&这是一篇团队律师针对某案件编撰的上诉状,对于本案中的预嘱和遗嘱的区别,共同遗嘱的理解观点有别,拿出和读者分享:
上诉请求: &&&&&&&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依法继承系争房屋3/4的份额。&&&&&&&&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法院否认被继承人李某某在2001年3月书写的&预嘱&书的遗嘱效力是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指的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上诉人要强调,是&预先处分&,这就不难理解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自然人他在立遗嘱时是清楚知道遗嘱其实就是预先分配处理的方案,因此按照自己的意愿才写下亡后对财产的处理方案,并标明&预嘱书&就可以理解了,实践中,遗嘱标题写着&遗作&,&预嘱&等并非少见。一审法院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去评判,及上诉人认为不妥。其次,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至少四个条件: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内容必须合法,上诉人认为,该份&预嘱&书完全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对于该份&预嘱&书中在没有相反证据和冲突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真实有效的遗嘱效力。再次,遗书是否能按遗嘱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对此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确定遗嘱的标准,对此本案中&预嘱&书的遗嘱效力,上诉人认为符合以上条件,因此效力确定无疑。&&&&&& 2、一审法院认为&赡养协议书&中该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同样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该份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处理部分的定性有较大争议,不应轻易下结论。双方当事人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义,但由于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没有留下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同时也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证明林彬口头遗嘱的存在,因此仅仅凭一份协议书中转述所谓的&林某生前意愿&的文字描述,以及&父亲百年后李家某祖房由两个儿子平分&就认定符合两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不符合法律对于遗嘱成立的严格条件要求。其次,该份协议书也不是林某和李某某的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双方亲笔签字的遗嘱,该份协议书显然不是,共同遗嘱在《继承法》上也并未得到认可,我国法律没有对该问题的明确法律规范,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可否立即继承财产还是等待双方被继承人都死亡后才可以开始继承,认为司法实践不一,争议较大。综上,该份协议书中两被继承人死亡后对房产的分割处分意见由于不符合法律对遗嘱严格的构成要件,应为无效。&&&&&&& 3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尽赡养义务,因此,李某某无法对房产另作安排,让人匪夷所思,首先,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来看,被上诉人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的话,作为原告的上诉人如何举证被告不作为?正确的举证规则应该是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上诉人,由其证明其尽了赡养的作为义务。另,自1993年至今,土地证上的权利人一直是李莫某,其本身就是权利人,也没有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做过份额分割的备案工作,也没有转移处分该房产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作为权利人其当然有权利对自己的财产随时作处分,不存在房产没有收回的条件,更何况子女尽赡养义务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4&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继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数份遗嘱内容冲突情况下,以最后立遗嘱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回复》,因此,李某某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也处分了林彬的部分,也有不妥,另其他继承人即本案的第三人都放弃了继承该房产的权利,现上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重新审视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继承相应的份额。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在基于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的法律,均衡执法,做出公正的裁判!
&&&& 此&& 致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该案最终在团队律师的努力下达成和解方案,上诉人较满意,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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