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资金处罚资金需几项证居算有罪

挪用资金一百万元长达十五天有罪吗_百度知道
挪用资金一百万元长达十五天有罪吗
要看有多少人知道,知道的人和你关系怎么样,不追纠就没事,追究了就是大事。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挪用资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挪用资金的5700元钱,当天还清,还算犯法吗_百度知道
挪用资金的5700元钱,当天还清,还算犯法吗
用资金如果用于违法的。如果是用于盈利的则需要数额较大的;如果只是自己花的,三个月以内归还不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则挪用即属于犯罪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挪用资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贪污贿赂罪
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管理秩序罪
公民权利罪
公共安全罪
官员渎职罪
首席律师推荐 () 本网律师亲办成功案件:
当前位置: >
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摘要: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汝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克礼,男,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富平县人,私营企业主,系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汝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克礼,男,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富平县人,私营企业主,系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华盛工贸有限公司、三水欣华投资有限公司、吉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乐昌市花园街xxxx;因涉嫌罪,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同年7月26日被执行,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规定,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 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峻,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冬前,男,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昌山中路xxxxxx。2002年12月至日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因涉嫌罪,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同年7月26日被执行,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规定,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日,被告人肖冬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建华,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慧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楚贤、人民陪审员何俭松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冬青担任法庭记录。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汝城钨矿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宣告汝城钨矿破产还债。日,成立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由原汝城钨矿矿长即被告人王克礼担任副组长,2003年3月破产工作终结。期间,根据中办[2000]11号文件精神,汝城钨矿关闭破产后进行企业重组,为了接管汝城钨矿的资产,日由被告人王克礼主持在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设立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由股东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出资30万元,广东省乐昌市三本电器公司出资20万元,日由被告人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因有关方面要求股东应由自然人组成,被告人王克礼遂推荐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P瑞、黄刚、伍辉七个人为股东,并由七人向破产清算组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该资金在注册后归还了清算组),成立了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并于日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安置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汝城钨矿职工。公司成立后,破产清算组动员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职工入股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肖冬前交纳股金14万元,何爱军等人共交纳股金138万元。2003年5月,由被告人王克礼出面联系,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借款100万元,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两笔借款分别于日和日被打入了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后,受被告人王克礼指使,被告人肖冬前利用其担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指派公司出纳颜华辉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发工资的名义,于日、28日、29日和6月27日、30日将150万元借款分五笔提现出来,再分五笔以被告人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的形式缴入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的帐户。2003年8月,被告人王克礼用其个人资金归还了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来的50万元,而另100万元借款则由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于日归还给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王克礼以153万元的股金(另3万元为其自筹款入的股金)两次得分红款共计45.9万元。案发后,汝城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王克礼非法所得款共计146万元,已上缴国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克礼利用其实际在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指使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肖冬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2、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何爱军、崔明、李修坤、谷湘东、颜华辉、欧阳高选、邝忠新、陈章武、汤安平、邓勋建、王?P瑞、马卫国、曹献忠、李伟、曹铝山、李于善的证言;4、书证:会议记录本,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文件,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郴州延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日验资公司各股东实际出资明细表,银行进帐单,股东会议纪要,汝城钨矿破产清算报告,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文件,汝城钨矿关闭破产企业重组情况汇报,破产资产变现出让协议书,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成员分工和工作职责,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及认股金额,现金收据,现金支票,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中国人民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二联,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借方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情况说明,股权证,申请,公司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日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决定书,逮捕证,传唤通知书,批准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人口信息,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被告人王克礼辩称:1、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借100万元及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50万元时已讲明是他个人借款,用于交纳个人股金;2、指控其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不成立;3、案发前已归还150万元。其辩护人辩称:1、所借的150万元不是鑫矿公司的资金,而是王克礼为个人入股借来的个人资金;2、王克礼不是鑫矿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不担任鑫矿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具备主体身份;3、肖冬前安排将150万元支取出来再缴入清算组的帐户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需要持有特殊地位的人员指使,认定两被告人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无事实依据;4、王克礼已在鑫矿公司履行了借支100万元的手续,以后王克礼少分了红及少分了公司转让费,债务已抵销消灭。综上,被告人王克礼不构成罪。如作有罪判决,被告人王克礼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肖冬前辩称:1、案发时他尚未任鑫矿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一职,没有职务上的便利;2、与王克礼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辩护人辩称:1、此150万元不是鑫矿公司单位的资金,是王克礼借公司名义、帐户汇入的王克礼的个人借款;2、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没有共同挪用行为。综上,被告人肖冬前与王克礼不构成罪的共犯。如作有罪判决,被告人肖冬前则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汝城钨矿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宣告汝城钨矿破产还债。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成立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由原汝城钨矿矿长即被告人王克礼担任副组长。日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根据中办[2000]11号文件精神,汝城钨矿关闭破产后进行企业重组,为了接管汝城钨矿的资产,日由被告人王克礼主持在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拟设立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矿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股东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出资30万元,广东省乐昌市三本电器公司出资20万元,日由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以后有关方面要求股东应由自然人组成,于是被告人王克礼推荐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P瑞、黄刚、伍辉七个人为股东,并由七人向破产清算组借款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该资金在注册后归还了清算组),日,股东肖冬前、何爱军、崔明、李修坤、王?P瑞、黄刚、伍辉在小垣镇汝城钨矿二号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会议明确了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推选何爱军为执行董事、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推选肖冬前为监事。日被告人肖冬前到汝城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注册手续,鑫矿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安置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汝城钨矿职工。被告人肖冬前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元月17日止担任鑫矿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公司成立后,破产清算组动员一次性买断的职工入股鑫矿公司,其中被告人肖冬前交纳股金14万元,何爱军等人共交纳股金138万元。2003年5月,由被告人王克礼出面联系,以鑫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又称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借款100万元,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两笔借款分别于日和日打入了鑫矿公司的帐户,尔后,被告人王克礼指使被告人肖冬前将这150万元支取出来用于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被告人肖冬前遂安排出纳颜华辉于日、28日、29日和6月27日、30日将这150万元以鑫矿公司职工发工资的名义分五笔提现出来,再作为王克礼个人的股金分五笔缴入了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的帐户,后被告人王克礼用其个人资金归还了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来的50万元,而另100万元借款则由鑫矿公司于日归还给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王克礼以153万元的股金(其中3万元为其自筹款入的股金)分红45.9万元。案发后,汝城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王克礼非法所得款共计146万元,已上缴国库。日汝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涉嫌罪对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刑事,同年7月26日对两被告人执行,日汝城县公安局对两被告人取保候审。因两被告人违反规定,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被告人再次批准逮捕。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汝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克礼执行逮捕。日,被告人肖冬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汝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肖冬前执行。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鑫矿发[2003]01号文件及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肖冬前自2002年12月份至2007年元月17日止,担任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长);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克礼在汝城钨矿破产时任破产清算组副组长以及日裁定终结汝城钨矿破产还债一案的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已注销登记;3、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议纪要、公司各股东实际出资明细表、银行进帐单证实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于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爱军,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股东为广东省乐昌市汇昌总公司和广东省乐昌市三本电器厂,日股东变更为何爱军、黄刚、李修坤、王?P瑞、崔明、肖冬前、伍辉,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经郴州延茂联合会计事务所验资,何爱军实际出资40万元,黄刚、李修坤、王?P瑞、崔明、肖冬前各实际出资27万元,伍辉实际出资25万元,合计出资200万元;4、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证实日,由股东何爱军、黄刚、李修坤、王?P瑞、崔明、肖冬前、伍辉出席的股东会议中,明确了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推选何爱军为执行董事、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推选肖冬前为监事;5、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2003]1号文件及破产资产变现出让协议书证实汝城钨矿原有资产(除社会职能部分移交汝城县人民政府外)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均已变现给予重组企业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安置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汝城钨矿职工。以及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接管的部分固定资产及存货出让给由一次性安置职工投资组建成的汝城钨矿破产重组企业(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专门用于安置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再就业。由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付305万元给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购买原汝城钨矿移交的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净值为1813万元);6、《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及认股金额》的表格证实肖冬前认股金额14万元;王克礼(10人)认股金额153万元,共47人,合计认股305万元;7、日、6月27日的收据两张证实肖冬前交纳认购鑫矿公司股金14万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缴款单证实肖冬前向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交纳股金14万元;8、鑫矿公司现金支票5张证实鑫矿公司以提现发工资的名义于日支取现金35万元,日支取现金30万元,日支取现金35万元,日支取现金30万元,日支取现金20万元,合计支取现金150万元;9、日、6月27日的收据三张证实王克礼交纳认购鑫矿公司股金103万元;10、中国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五张证实王克礼日交破产清算组股金35万元,日交破产清算组股金30万元,日交破产清算组股金35万元,日交破产清算组股金30万元,日交破产清算组股金20万元,合计交股金150万元;11、中国人民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二联证实日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给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50万元;12、中国人民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二联证实日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向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13、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借方凭证)证实日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汇款100万元;14、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证实日珠海金湘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汇款100万元;15、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证实日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向珠海金湘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16、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财务人员陈超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2003年4月原汝城钨矿买断职工成立重组企业汝城县鑫矿矿业公司,因成立初期资金困难,向珠海金湘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借用资金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珠海金湘公司系省有色总公司企业,考虑借出资金通过公司更安全稳妥,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处长马卫国安排同意,日珠海金湘公司将100万元汇入该处帐户上,该处随即将该项款项汇至汝城鑫矿公司。2003年7月初鑫矿公司又通过该处该帐户返还借款100万元,该处于7月7日将此款汇回珠海金湘公司;17、在何爱军“股权证”中,王克礼在总经理、财务总监签名处签名。伍辉写具的申请退股的“申请”中王克礼签署“办理好财务及其他移交手续后同意办理。王克礼”的字样,以及公司的会议记录本中体现的公司会议均由王克礼主持,王克礼听何爱军、崔明等人汇报工作后再作总结性表态和工作安排。记录人将王克礼名字总列于第一位,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克礼为鑫矿公司的实际决策、控制人;18、被告人肖冬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汝城钨矿宣布破产,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于是由何爱军为首,他和崔明、李修坤、王?P瑞、黄刚、伍辉7人发起,组成鑫矿公司,是民营企业,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200万元。这200万元注册资金是先从清算组借来的,用于鑫矿公司注册,注册完再还给清算组。至2003年7月份,在汝城钨矿一次性买断的职工里面宣传入公司股份,以3万元为起点为一个股份,最终入股股金有305万元交到破产清算组,用于购买汝城钨矿破产财产。公司成立之前于日召开过股东大会,决定成立鑫矿公司,并推选何爱军为执行董事,定代表人,并设立了董事,监事,何爱军为总经理,他是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自从公司成立他就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郭红荣是会计,颜华辉是出纳。王克礼在鑫矿公司入股153万元,他入股14万元,王克礼的153万元股金,其中3万元是王克礼自己交的,另150万元的来源:王克礼以鑫矿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劳动保险处联系好借款100万元,尔后,王克礼要他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写好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王克礼出面联系好向宜章县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尔后王克礼要他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写好一张50万元的借条。日、6月18日这150万元分别汇入鑫矿公司的帐户后,王克礼对他说这150万元用于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尔后他安排出纳颜华辉将这150万元以发工资的名义支取出来,分5笔以王克礼交股金的名义交到破产清算组。以后,向宜章县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来的50万元,由王克礼个人还了,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劳动保险处借来100万元由鑫矿公司还了,王克礼至今未将这100万元归还公司,还挂在公司往来帐上,他只给了53万元的入股缴款单给王克礼,还有100万元的入股缴款单没有给王克礼,他对王克礼说要王克礼归还了那100万元才给他。王克礼以150万元的股金分红两次,第一次以10%分红,第二次以20%分红。王克礼的股权证是153万元,由他和何爱军签发的,给了王克礼。他和何爱军二人的股权证是由王克礼签发的;19、被告人王克礼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鑫矿公司是2002年汝城钨矿宣布破产时破产清算组要求成立的,是民营企业。2002年,由他主持召开了一个会议,参会人员有何爱军、崔明、肖冬前、王?P瑞、伍辉、黄刚、李修坤,由他提议由何爱军担任人代表兼总经理,后来他同何爱军商量后定下由肖冬前担任公司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崔明、黄刚为副总经理。鑫矿公司股东代表有40人,他入股153万元,其中3万元是由他自己出的现金,另150万元的来源是:由他出面联系以鑫矿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处长马卫国联系好借款100万元,尔后他叫肖冬前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写好借条,他通过邝忠新联系好向宜章县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尔后他叫肖冬前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写好借条,此150万元汇到鑫矿公司的帐户上后,他安排肖冬前将这150万元支取出来作为他个人的股金交到破产清算组,后肖冬前经办以发工资的名义将150万元提现出来,作为他个人的股金交到了破产清算组。过了一段时间,他分两次还了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的50万元,另100万元他让肖冬前用鑫矿公司的资金还了,至今他因为没有钱也没有还给鑫矿公司,也没有写借条,只是作为个人借款记在帐上。肖冬前只给了他53万元的入股缴款单,100万元的入股缴款单没有给他,肖冬前说要他归还了这100万元才给他。他的153万元的股权证发了,他以153万元股金分红两次,第一次20%,第二次10%,他分红后也没有想过归还这100万元;20、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处长马卫国日证实破产清算组数目大一点的开支由组长廖瑜批准,日常一般的开支由王克礼负责开支。2003年4月底王克礼跟他说鑫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从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广东珠海金湘公司借了100万元,先电划到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再于日从保障处电汇到鑫矿公司,日鑫矿公司就将这100万元归还了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接着,保障处把钱划回了金湘公司。同时证实这100万元是借给鑫矿公司,不是借给王克礼个人以及电汇给鑫矿公司的100万元资金是从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的临时帐户4902345汇的,这个帐户主要是用于一些下属企业的费用往来,因银行要求清理帐户,他们就把这个帐户注销了,往来的凭证,劳动部门清查以后,就没有保存了,这个帐号已注销2-3年了;21、证人何爱军的证实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是日成立的,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股东有40个左右,他和崔明、肖冬前、李修坤、李伟、黄刚、伍辉、刘宏钟等,按规定是每人每股出资3万元,他出资15万元,公司的人员结构:他是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肖冬前是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王克礼是公司最大的股东,王克礼入股153万元占公司51%的股份,他和公司其他人都听王克礼的,公司的经济大权和人事大权都掌握在王克礼手中,王克礼有股权证,在王克礼股权证中他和肖冬前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栏上分别签了名;22、证人崔明证实鑫矿公司成立时,投资股东是原小垣钨矿下岗职工,有四、五十人,每人出资3万元,他个人出资6万元,占2个股份。他们公司的人员结构是:法人代表何爱军,他是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肖冬前是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王克礼在公司没有什么职务,但事实上王克礼是他们公司的老板,因为王克礼原来是汝城县钨矿的矿长,他们个个都听王克礼的,他们在公司的任职是由王克礼定的,公司事务由王克礼决定;23、证人李修坤、王?P瑞证实他们是鑫矿公司的股东。2002年李修坤、何爱军、肖冬前、黄刚、王?P瑞、伍辉、崔明成了股东,他只交了股金5万元。当时破产清算组的王克礼找他们七人扯了一下,说肖冬前管财务,其余六人当副总,他们七人以后就是股东代表了,既未开会,也无会议记录,也没有发文,就王矿长说了他们七人一下就定下了; 24、证人谷湘东证实2002年下半年,成立了鑫矿公司,他交了7万元入股,王克礼是鑫矿公司大总管、老板,王克礼都管何爱军; 25、证人颜华辉证实汝城钨矿破产时她兼矿产清算组后期的出纳,接着就任鑫矿公司出纳,至2004年元月份她才离开鑫矿公司到了清远市,她作为鑫矿公司的出纳,主要职责是收、付公司的钱,管公司的现金支票,并作出纳帐。公司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冬前直接管她们,她只听肖冬前的。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27日、6月28日她经手分五笔以提现付工资的名义支取现金150万元,支取出来后也分五笔存入破产清算组帐户为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是肖冬前叫她这样去办的,具体什么原因要这样做,她也没有问。这150万元的来源是日、6月18日,鑫矿公司从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和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借来100万元、50万元,一共150万元;26、证人欧阳高选证实日从他公司汇款50万元到鑫矿公司;27、证人邝忠新证实王克礼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向宜章县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不到一个月王克礼分两次将这50万元还了;28、证人汤安平证实2002年他买了3万元鑫矿公司的股; 29、证人邓勋建、曹献忠、李伟、曹铝山、李于善证实鑫矿公司成立时,他们都是入了3万元的股的小股东,王克礼是鑫矿公司的老总,公司的事王克礼说了算,何爱军他们都听王克礼的; 30、拘留证,逮捕证,批准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日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的供述证实两被告人于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同年7月26日被执行,日由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两被告人违反规定,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批准逮捕,日,被告人王克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7日,被告人肖冬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由汝城县公安局执行;3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汝城县公安局已收缴王克礼非法所得款146万元,并已上缴国库;32、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出具的证明证实2003年5月汝城县鑫矿矿业有限公司通过他处借款壹佰万元(已归还),因原有帐号应银行要求销号,相应借条等资料未保存;33、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克礼利用其特殊地位及影响指使身为鑫矿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肖冬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鑫矿公司的资金15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克礼个人入股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的行为确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克礼安排、指使肖冬前挪用鑫矿公司资金用于其个人交纳股金进行营利活动,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冬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冬前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冬前系主犯不当,不予支持,其理由是:被告人肖冬前系受王克礼的安排、指使完成挪用行为,且挪用的资金是为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被告人肖冬前仅此事而言并未获利,在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克礼辩称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借100万元及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50万元时已讲明是他个人借款,用于交纳个人股金;其辩护人辩称所借的150万元不是鑫矿公司的资金,而是王克礼为个人入股借来的个人资金;被告人肖冬前的辩护人辩称此150万元不是鑫矿公司单位的资金,是王克礼借公司名义、帐户汇入的王克礼的个人借款。经查,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在公安机关均供述是以鑫矿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保险处、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银行的往来凭证及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出具的证明也能佐证是鑫矿公司向两单位借款,且证人马卫国、欧阳高选、邝忠新及陈超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未证实王克礼出面联系借款时已讲明是王克礼个人借款,用于王克礼个人交纳股金。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150万元是鑫矿公司的借款,借款汇入鑫矿公司的帐户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成为了鑫矿公司的资金。因此,上述辩解均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克礼的辩护人辩称王克礼不是鑫矿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不担任鑫矿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具备主体身份以及肖冬前安排将150万元支取出来再缴入清算组的帐户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需要持有特殊地位的人员指使,认定两被告人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无事实依据;被告人肖冬前辩称他与王克礼不构成共同犯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没有共同挪用行为;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两被告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查,被告人王克礼系原汝城钨矿矿长,破产清算组副组长,鑫矿公司的组建、成立均由其操办、筹划,从现有的证据也体现出鑫矿公司的具体事务均由王克礼作主决定;被告人肖冬前系鑫矿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具有管理、调配鑫矿公司资金的职务之便;被告人王克礼利用其特殊地位及影响指使身为鑫矿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肖冬前将鑫矿公司的150万元资金支取出来为其个人交纳股金,被告人肖冬前明知该150万元是鑫矿公司的资金,仍利用其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将这150万元以发工资的名义支取出来,再以王克礼个人交股金的形式缴入汝城钨矿破产清算组的帐户,成为了被告人王克礼认缴鑫矿公司的股金,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的行为侵犯了鑫矿公司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两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构成罪。因此,上述辩解均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肖冬前辩称案发时他尚未任鑫矿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一职,没有职务上的便利。经查,在日鑫矿公司股东会议中,肖冬前就被推选为监事,鑫矿公司的文件及出具的证明能证实肖冬前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元月17日止担任鑫矿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长)。因此,被告人肖冬前的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克礼辩称150万元已归还的问题。关于向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所借的50万元已归还的事实,本院已作出认定,对其辩解予以采纳。由鑫矿公司所归还的100万元,现有的证据证实不了被告人王克礼已将此款归还给鑫矿公司,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克礼的辩护人提出王克礼已在鑫矿公司履行了借支100万元的手续,以后王克礼少分了红及少分了公司转让费,债务已抵销消灭的辩解因其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王克礼关于指控其进行营利活动不成立的辩解因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克礼、肖冬前的辩护人均辩称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首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本案中,两被告人系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的强制措施后,两被告人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很显然,两被告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不应认定为自首。综上所述,两被告人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构成犯罪应无疑问,但是否属数额巨大,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及本省有关部门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检察机关指控为数额巨大的意见,本院应予考虑,两被告人达150万元,该案中对主犯王克礼在三年以下量刑显属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王克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肖冬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克礼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二、被告人肖冬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邓 慧 丽&&&&&&&&&&&&&&&&&&&&&&&&&&&&&&&&&&&&&&&&&&&&&&&&&&审&&判&&员&&朱 楚 贤&&&&&&&&&&&&&&&&&&&&&&&&&&&&&&&&&&&&&&&&&&&&&&&&&&人民陪审员&&何 俭 松&&&&&&&&&&&&&&&&&&&&&&&&&&&&&&&&&&&&&&&&&&&&&&&&&&&&&&&&&&&&&&&&&&&&&&&&&&&&&&&&&&&&&&&&&&&&&&&&&&&&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何 冬 青
*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挪用专项资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