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30年不变成了铁板钉钉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给农民带来什么
&|&&|&&|&&|&&|&&|&&|&&|&&|&&|&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给农民带来什么
&&& 08:13:53
日前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审议了法官法、检察官法、海域使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几部重要法律草案。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引起广泛关注。在已有土地管理法等几部土地法律的情况下,我国为何还要制定专门的土地承包法呢?这部法律将给我国农民带来哪些实际影响呢?&&&&&让农民从法律上对“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吃颗定心丸&&&&&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人员在审议中对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宪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可以将土地作为财产抵押贷款吗?&&&&&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党国印认为,土地问题是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为重要的问题。中央要求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但据抽样调查,农村土地承包平均调整了3.1次。近年在农民信访中,约半数涉及土地承包权被侵犯问题。中央政府从1993年开始推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并多次发布重要文件予以强调,表明了坚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政治态度。&&&&&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能很好落实,重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没有把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视同侵犯一般财产权那样在法律上予以惩处。目前,如果发生土地承包权纠纷,一般通过政府行为来解决,法院通常不愿受理。浙江省龙泉市龙渊镇9名妇女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土地承包权被村干部剥夺,9名妇女4次起诉至龙泉市法院,法院搬出法律条文“依法”不予受理。更令人惊异的是,有的地方竟然根据“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剥夺某些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抗中央政府“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认为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自己是集体的代表,只要是为集体办好事,自己就可以调整承包地,使土地承包权无法稳定。&&&&&党国印认为,在这项法律中,能否把土地承包权视作一种不可侵犯的财产权,是立法成败与否的关键。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像侵犯其他任何财产权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宪法秩序,任何乡村干部不能借助任何形式的“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如果我们能够确立这种法律理念,并辅以适当的政策调整,相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工作的难度就会大大减轻。&&&&&从经济意义上说,把土地承包权视为农民的财产权,并予以严格的法律保护,将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有利于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将土地承包权通过法律硬化为一种财产权,还将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的商品化,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社会意义上说,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国大部分农民很穷,如果连一小块土地的财产权也得不到尊重,农民对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留恋?没有了土地财产权,农民还有什么不能失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将土地承包权通过法律确立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相关政策的含混不清必须纠正,该说清楚的要说清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那么,谁是集体的成员?集体是哪一层次的集体?由承包权确定的土地财产权与集体所有权是什么关系?中央政策讲“大稳定、小调整”,在什么情况下调整?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调整?中央政策允许村干部掌握不超过5%的机动地不搞长期承包,如何使用这部分机动地?当前农村土地事实上在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如何以确保这一功能为目标,发展一种有限自由的土地流转市场?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真正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前提。&&&&&还有专家提出,法律确认农民土地使用物权,是将政策和有关规章已经认可的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实际占有、利用、收益和包括在承包期内继承、转让、转包、入股、交换、出租、联合经营等处分权在内的使用权上升为法律,使“农民土地使用物权”符合“法定主义”原则;从内容上说,就是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给农民承包土地抵押权能充分扩大农村内需市场,对于实现农业和农村新阶段的战略任务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对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两方面的顾虑: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抵。二是银行的金融风险和农户生存风险问题。既然担保法允许“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可以与建筑物一起抵押,那么担保法也应该修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条款。因为,不同类别的集体土地使用在法律原则上应该是平等的。况且,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通过出让、租赁等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权可以抵押,而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却不能抵押,这是不公平的。&&&&&至于银行金融风险,完全可以在技术操作上予以防范。比如,对于破产农户,银行可以获得该农户土地剩余索取权,银行与农户形成土地债权关系,清偿债务后,土地使用权归还原承包农户。这样做能保证银行和破产农户双方的“安全”问题。&&&&&承包的土地转包要依法进行&&&&&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课题研究的重要研究机构。该院执行的UNDP二期国别援助项目“中国可持续人力、区域和行业发展政策研究”从1997年4月开始,至2000年12月结束。该项目共有三个子课题,分别为“通过发展消除贫困”、“农村土地政策”和“农村土地立法”。该院提出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观点被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直接采纳。&&&&&该院研究报告指出,近一段时间来,“让土地流转起来”、“让农民变股民”等呼声越来越强烈。有的全国政协委员及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也在今年“两会”期间进言,认为“承包制”面临“四个突出问题”,以为“让土地流转起来”、“让农民变股民”就能解决承包制面临的问题。&&&&&该院认为,建立土地流转机制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土地流转,能够部分地解决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益问题,但是,如果希望用土地流转化解承包制的所谓突出问题,只能适得其反。因为:&&&&&(1)从国内外农村土地市场及其土地流转的历史和现实经验看,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其建立的土地市场作用都不明显,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的土地数量也很少。日本从60年代末开始对家庭经营制度进行规模经营改造,采取了各种政策措施,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直至今日,仍然未能改变所谓农户“超小规模经营”的问题,但日本农业却实实在在现代化了。我国发达地区土地市场和土地流转数量也极其有限,如果排除政府推动和一些强制性措施发展起来的所谓规模化经营以外,真正建立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是极少的。这表明土地市场有其特殊性,不可能有大量的土地进入市场交易,因此也不可能通过土地的流转解决承包制的所谓突出问题,除非统一在全国掀起一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革命”,那样确实可以让农民变成股民。&&&&&(2)农民的恋土情结并不是因为承包制而生,是中国农民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也是农村经济现实的必然反映。不解决农民非农就业渠道和非农收入来源,农民的恋土情结就永远解不开。正因为如此,按福利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现实中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必须付出的代价。有关法律原则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承包权正是建立在这一社会基础上的。土地资源配置起点必须公平,这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土地流动过程中适当强调效益原则是必需的,但就大多数农民和农地而言,公平是第一位的。概括而言,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应该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3)用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所谓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不是惟一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如上所述,农村土地不可能自愿地大量流转;用产业化链条连接千万个分散农户,再加上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就能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这是江泽民总书记在安徽考察工作时讲话中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土地股份制是解决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的办法之一,正如这些进言者所指出的一样,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使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让农民变成股民,从而形成一定的规模。这种形式只能是中国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之一,而且也只能逐步地发展。&&&&&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报告的观点被写进了土地承包法草案。据介绍,草案将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草案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突出家庭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外出民工将不受制于土地承包&&&&&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报告认为,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边界不清,而农村土地分配,宅基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民主选举、议事和决策等等,都与集体成员资格有关系。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个动态的集合体,生老病死和人口流动导致了集体成员没有稳定的边界,故此集体成员边界不易界定。况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非农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发展,都需要鼓励农村人口流动。过死的成员资格,将限制农村人口流动,不利于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和城市化。&&&&&为了解决外出农民承包的土地依法转让,该院提出土地承包法应重新界定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他们认为,“承包使用权”与集体成员身份紧密相连。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就能获得平等的土地承包权。而且,承包土地通过土地部门登记、发证,农民获得的是物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债权。承包使用权这一概念能够准确表达这一含义。&&&&&“经营使用权”概念是为土地流转而设置的。过去我们是用“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两个概念来表现土地流转中的“两权分离”。这里的“使用权”其实就是指“承包使用权”,而“经营权”是指土地利用权。但现实中土地承包使用权长期不变,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可能将土地经营使用权长期让度,由此引出经营使用权内涵的扩大。它不仅仅只是土地的利用权,在让度期内应该拥有土地利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因此,经营使用权也具有物权性质。&&&&&&&&&&&&&&&&&&&&&&&&&&&&&&&&&&&&&&&(中国经济时报&&冀文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动与人均有之,该怎样理解。_百度知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动与人均有之,该怎样理解。
提问者采纳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排除妨害;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
(七)剥夺,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返还原物,妇女结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消除危险: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也规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还规定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以后怎么办?
这是个大问题,一个忧国忧民的大话题,下面引用四篇文章看一下是不是个大问题,是不是个忧国忧民的大话题,供大家集思广义。
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条文该修改了!
引自人民网,作者蔡永飞
  如所周知,从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立法机关在审议和解释这一法律时,更明确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制“至少30年不变”,表明了立法者长期坚持这一土地制度的决心。
  那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特别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的时候,“30年不变”的提法是否还很恰当呢?笔者认为,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虽然从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应该保持稳定,但我们应该创造条件改变农民承包小块土地的格局,不断地把农民从土地承包制中解放出来,到了30年以后,就应该已经彻底改变,而不应当是在30年以后才谋求改变!且不说中共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在20年或稍微再长一些时间内改变这一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土地承包制度,实际上,不仅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经使不少地方在改变这个土地制度,而且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逐步实现,也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新的真正能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的农村土地制度。
  本文立论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逐步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原有的城乡分隔、优先发展城市的二元现代化建设战略已经发生根本转变,而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新战略已经形成。中共十六大报告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全面的新的现代化战略,
“全面”一词正是针对过去实践中的“片面”而言的,——不仅是针对其他意义上的“片面”,而且特别是针对偏重城市、忽略农村的“片面”的,所以报告特别强调要“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适应了这个“片面”要求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它是中国城乡二元现代化战略的体现,其基本的战略意图就是稳定农村以优先建设城市现代化。说到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个农村稳定法,而不是农村发展法,是一个农民温饱法,而不是农民小康法,是城乡割离法,而不是城乡协调法!
  作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全国普遍实行了20多年,在2002年形成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前,全国已有28
个省市区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法律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从温饱向小康过渡的20多年土地承包实践经验的总结。总的说来,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之前20多年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仅解决了十多亿人口特别是占我国人口大部分的农民的吃饭问题,保证了我国农村社会乃至全国的稳定,使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得到了非常快速的推进,为最近20多年我国综合国力的极大提升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其历史性贡献是不容置疑的。
  应当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从总体上仍然比较适应现阶段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的性质,但由于它不可能带来农村社会全面小康,不可能带来农村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可以说它是不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当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需要开拓广大的农村市场的时候,当我国的城市化迅速向农村地区扩张的时候,当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候,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把农民拴在小块土地上,它虽然仍然可以保证农民的温饱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但对于在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质量,从而提高农村社会的发展程度、建设农村地区的小康社会,建设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乃至“至少30年不变”的提法是不合适的。
  第二,逐步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关键和要害是,它在我国农村形成了一个与城市不同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我国农村和城市变成了两个相互封闭的社会,这是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完全不一致的。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头一句就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没有一个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要统筹城乡发展,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能的: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土地资源是稳定的、不可流动的;农民作为人力资源也是难以流动,至少是没有制度保障的,那么,市场怎么发挥作用?又怎么统筹城乡发展?而没有统筹城乡发展,也就谈不上“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应当仅仅在城市“统筹”。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中有“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这一条,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正是实现和巩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制度,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就是要逐步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怎么可能在土地承包制度不变的同时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呢?
  至于“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达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的目标,无不直接或间接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不变”有冲突和不相容之处,无不要求改变至少是逐步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当然,十六大报告和三中全会的决定也都明确提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同时也都强调“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也是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改变现行的土地承包制。所以,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在从总体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同时,努力逐步改变、而且应该是尽可能快地改变这一土地承包制度。
  第三,客观上我国的城市化浪潮也正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形成强有力的挑战
  随着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绝大多数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普遍出现了原有城区范围越来越难以容纳生产力发展,而不得不向周边农村扩张的态势,从上世纪90年代起,在我国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浪潮。有报道说,我国城市化水平已从1990年的18.96%提高到目前的37%,预计到2010年和本世纪中叶,将分别达到45%和65%。专家预言,未来20年将是中国社会发生大变革大转型的时期,也是中国实现由农村化社会向城市化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将会有8亿人口进入城镇生活。如果说这位专家的预言实现,20年中有8亿人口从农村转入城市,即使以后新增人口主要在农村,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也不可能30年不变。
  在我国,现阶段所谓“城市化”,主要就是表现为把农村变为城市。但是,恰恰是这个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户籍制度在阻碍着城市化的发展:因为农村和城市采取的是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所以,即使城市周边农村已经变成了以高楼林立为外部特征的城市,但那些地方仍然是“农村”,以致于在许多城市都出现了“城中村”——因为农村以土地承包制度为社会保障制度,而城市只想要周边农村的土地来搞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而不愿拿出钱来用城市的社会保障方式替代农村的土地保障,已经造成了大批所谓的“失地农民”,因为他们无地无业无保障,在不少地方已经演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得国家不得进行专门的整顿。
  从现阶段的“失地农民”问题可以看出,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实现形式并不是许多人常说的户籍制度,而是土地承包制度。这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土地承包制度承担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它对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才具有根本的支持作用,可以说是它堵住了农民进入城市的道路!而户籍制度主要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成员主要是农民的社会流动,除了增加农民进城的成本,并不能完全阻挡农民进入城市。当然,不管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多么“坚硬”,城市化的力量也是不可阻挡至少是难以阻挡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城市化的冲击面前已经在改变并将不断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尽管这种改变还是局部的、小范围的,但它的力量已经开始撼动这个土地承包制度了。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所具备的社会保障功能不是不可以分解和替代的。
  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立法机关之所以强调“至少30年不变”,其着眼点应当说并不只是这一法律的经济功能,而更重视它的社会政治功能。在当时审议这一法律的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指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解释虽然也说它“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这一说法实际上是非常勉强的,几乎不需要加以反驳——,但更突出了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对农村稳定的作用,就是说,这一法律不仅是经济制度,更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强调30不变,关键不在于它的经济功能,而正在于它的社会政治功能;只要它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社会保障功能被分解和替代出来,它的“30年不变”的理由也就会完全消失,甚至到底还需要不需要一个专门的土地承包法都不一定有很多人在意——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合同法》就足以解决问题了,相信不会有人不承认这一点。今天之所以强调仍然要长期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原因当然仍在于此。
  问题的关键显然是:除了土地,我们很难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别说是为9亿农民,连什么都优先考虑的城市都还没有普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怎么会有能力拿出那么钱来给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然而,以笔者之见,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并不是不可分解、无法替代的。
  首先,考虑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布局中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尽最大努力去完成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历史任务。如果能够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中国的现代化将会取得怎样的进展,这是任何一个关心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人都了解的,这样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伟大事业,值得我们为之奋斗;而我们有了这样的勇气和决心,以我们这么多年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为基础,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是完全可能的。其次,实际上,在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已经出现了一个十分难得的机遇。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不仅进一步加快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强有力地带动了农村地区特别是城近郊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带来了为农村地区建立与城市协调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机遇:当城市向周边农村地区扩张,就必须征用农民土地,而征用农民土地就必须给农民补偿,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正是“以承包地换保障”!笔者已经撰文提出,如果政府采取措施,把征用农民土地、使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并在市场上出让时取得的高额级差地租切出较大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那么,在城市化从37%提升到65%的历史进程中,国家将可以不断地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注入资金,那么,替代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可以建立和巩固起来了(参阅本人《中国城市化怎样“化”掉农民》和《为解决农民养老金来源献策》两文)。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才开始执行的一部法律,但它的有关内容却已经过时,其中“农村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的提法,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删除了!
第二篇:农村土地,30年承包到期后如何办?
来源:强国论坛
作者:寒劲草
  此种话题,似乎杞人忧天,忧国忧民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这个天,还不得不忧。
  30年,弹指一挥间,别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人也是一晃而过。
  各地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起点时间不同,有早有晚,早者已过三分之一,晚者近四分之一。到期,不久将要到来。山中方一日,人间已千年,形容神仙们的瞬间而人间已经历多个朝代。我们的土地承包制到期后,农村的变化已非改革开放之初的那个面貌,将今非昔比,从目前的情况看已显端倪。
  农村土地制度是必须要议的一个问题
  解放后我们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土改。顺利,没收地主土地、征收富农大部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贫下中农,在一个乡里,几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
  ——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也容易,几乎一声令下,全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了。
  ——联产承包—即分田到户。也不难,小岗村一带头,农村百分之九十的土地到户了。
  为了让农民安下心来经营土地,后来中央出台政策让各地与农民签定承包合同,30年不变。
  那么30年后的问题就来了。土地虽以户经营,但法律上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呀。到期以后如何办?
  如以我村为例,耕地近5000亩,现有农村户口者近2000人。集体所有制,二千口人人有份。承包到期后,如仍实行承包制,必然要重新分配,不可能维持原来的状态。5000亩土地,对到期后的人口,人人有份,谁也不会放弃的;谁也懂得土地的价值。但是到期后的人口结构已非当初分地时的情况了。有的人口增加了,儿是男孩的,孙子又是男孩,人口必增加;有的人口减少了,儿是女孩子,出嫁了,人口当然减少。有的仍在种地,有的不再种地。有的虽然他们的户口关系在农村,但人不一定在农村,干的事业已不是种地。我在一篇文章中已谈到,我区农村已有三分之一的人已不依靠种地为生。到期重新时分地时,不依靠种地为生者,不一定就不要地。如不分给这些人土地,那能吵的翻了天。很有可能还是将地按人均分给他们。
  不种地而又取得土地的人,土地就是财富,他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他可以让给他的亲友,他也可以租给其他人——从中收租,现在已有这些情况,何况将来呢。
  如果不想形成以上情况
  一, 土地有偿使用
  二, 土地私有化
  除此外,别无选择。
  ——有偿使用。价,定的太低了也不起作用;高了,以种地为生者特别是困难户,吃不消。谁要的地多,必然出的也多。现在农民已学乖了,你定下有偿使用,到年终时,我就是不给你掏钱,大家都如此,你有啥子法?就算农民愿意交,交给谁呢?农民不放心,是不是又该村官、乡官们有贪的机会了;现在有,将来会没有?情况将是很复杂的。
  ——土地私有化(许多人忌讳这五个字)。不论是所有权私有化还是使用权私有化,只得按在户人口均分,如不按人口分,谁也不会让你干休的。如果土地私有化分地时,是不能向分得土地者要钱的;你凭什么向他们要钱?他们会说,土地原来就是我们的呀。特别是困难户,他们根本就拿不出钱来。其他户也同样,他不给,你有什么办法。所以只得无偿地分给他们。私有化后,不想种地的,要转让地;想种地的、想多要地的、且有能力者去买那卖地者的地。土地买卖出现,今后的趋势必然如此。
  此时,国家就要规定了卖地必须卖给种地者,如果买下的地用在非农上,要没收。卖地者,必须是已有了非农的稳定收入,否则不准卖地。防止有的农民因暂时困难而出卖土地。当然,国家要在社会保障措施跟上。相信到那时,国家在农村的社会保障系统已健全,不会发生因个别农户发生困难而迫使出卖土地的景况。国家还得硬行规定,非农用地必须归国家批准,且要有偿使用。
  无论是维持承包制还是其它办法,还有一种情况:
  是农村户口但又是赚工资的人或退休的公职人员,如农村在职教师、在职乡镇干部、其他公职人员退休后回到农村的等等。还有从农村出去的服现役的士兵、军官,在校高中、大学学生,他们也要求分到土地,如不给,他们会说,集体所有的,难道没有我们的份?
  还有一种麻烦,现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农用地,如个人养殖场、个人小工厂、私人住宅,这些占用的土地还在耕地面积编制内,将来重新分地时如何办?决策层,你们考虑到这些情况吗!
  现在大家对土地制度的议论各种各样,说明人民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是好现象。现在早点讨论,对国家将来的决策会起到一定作用的。不是讲咨询、论证嘛,现在是人民自动义务参予咨询、论证,不用政府花钱请来的参谋!一本万利的买卖!何乐而不为。
  土地制度,逃避不开的话题,若干年后定将会吵吵一阵子的!
第三篇:农村耕地三十年承包到期后还能重新分配吗?
引自新华网发展论坛,作者&
其实农村耕地名义上的公有不公有已经没有意义,重要的是应该对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公不公平,合不合理,其次是否有利于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是否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最重要的。如果土地私有化是合理的,公平的,那么就应该对农村土地私有化提前进行确权,任何确权?如果不合理的那么就应该明确土地公有制的目标。采取棱模二可的方法是不利于现在土地市场化交易和社会公平主义的。
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是十五年,那时在2000年前,十五年到期以后当时的政策规定:原来承包的集体耕地可以根据各地、各生产队社员自己的意愿按照十五年到期后现有的劳动力进行重新分配,也可以按照原来十五年前的承包土地继续延长三十年。事实上当时绝大多数生产队由于矛盾重重都没有进行重新分配。
而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在2000年之前,现在又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当时承包时按照劳动力进行分配土地的。经过两个十几年后被分配在的土地在同一生产队不同的地段它的价格已经发生起了极大的十倍以上的差别。如果你的承包土地被分在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内,那么你只能做耕地,我们知道只能做耕地的农田是不值钱的。比如每亩每年出租400元。那么就是说你出租三十年到期后就是每亩仅仅获得1万2千元的利益。
如果你的土地被国家或地方政府早期征用了,那么可能是2万元或3
万元而且还有土地养老保险,如果卖给开发商,或者你是城中村的村民你的承包土地可能被分配商品房子,可能价值是几十万一亩,甚至上百万、几百万一亩。就是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多建住宅地,可以有小权房的产承包土地私下买卖早已经是超过几十万元一亩的价格。如果有人在几年前在自留地或耕地上被批准已经造了住宅,有多住宅成为店面房子,光房子出租每间每年二、三万。或有人在个人自留地或耕地或买进的自留地或耕地造了厂房,每年从中获取了几万、十万、几十万的好处。
因此同样是过去生产队里的承包土地有的人家只值1万多元一亩而且还需要再等待十多年才能到达1万多元的收益。而有的人家早已经是以几十亩元一亩的钱放进自己的口袋了。那么在2030年之前三十的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很多人家的承包土地早已经成了住宅,早已经成了工厂区,而且钱早已经放进口袋,有的人家已经把钱用光了,有的人已经成了老板了,也有的人那时侯也已经不在了。
&&而所有这些都已经变成既成的事实。那么你政府用什么办法,什么政策可以在将来把他们已经卖出的土地或钱收回来呢?
或者他们的土地或钱都不收回来,那么你们政府又任何叫他们重新去参加分配在那些在三十年中没有卖出承包土地呢?。
而且经过三十年的变化很多人家因为超生生了二胎或三胎,而有的人家因为只生了一个女儿劳动力没有了。而有的人家因为子女读书都到城市里去了,而且用高价买了商品房成了城市里的房奴。那么你们政府又任何叫他们重新去参加分配在那些在三十年中没有卖出承包土地呢?。
&&而我认为:已上所有情况都表明他们过去有价值的承包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已经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了。而且我以为也是不太合理的事情了。如果有人认为应该坚持土地的公有制,那么你们这些坚持将来土地的公有制观点的人们现在首先应该解决当前土地承包期内所发生的严重问题才是关键的关键。如果你们连眼前所发生的问题都没办法解好,那么你们又何谈三十年承包到期后的将来呢??
第四篇:在2030年前中国农村三十年土地承包到期后,政府政策该怎么办的探讨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作者s逆向思维
回顾历史,上世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八十年代初中国农民开始走上农业家庭联产的承包的道路。起先承包期是一年调整一次,然后是三年一次调整。再然后是十五年调整一次。
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
当然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
在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说明“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
&&然而这些年来有不少省市开始对农村承包土地颁发确权证书的试点工作。其实对农村承包地的确权,其实质挑明了说就是实行农民承包耕地的私有化运动。就本来三十年的承包期来讲:本身也是一种集体土地慢性的私有化过程。
其实前十五年的承包期到期时,当时因为调整承包土地有好多矛盾和困难因此当时极大多数生产队在十五年承包土地到期时选择了继续延长十五年前的承包土地,而并没有按照当时已经变动劳动力去调整承包土地。十五年况且如此,因此如果再加上以后的三十年,等到2030年前农村承包土地到期时候,要按照那时的现有农村劳动力调整似乎是根本不大可能的事情。比如说:象我们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本地人到目前为止真正种地人已经很少,年轻人种地做农民的人已经没有了。到那时侯肯定会更少。现在大多数农田已经以几百元一亩租给外省人耕种了。因此到时候不管政策如何变动这些本地人的农用土地,总不会白白的分配给外省人耕种吧?
其次在这几十年的变化中,我们本地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与当初刚承包时将有很大很大的变动。有很多人的子女家庭都已经落户城市他们把土地承包一次性的转给他人了,可能也有很多没有子女继承的绝户他们可能也已经把承包土地一次性的给多少钱给卖了。〈请不要忘记当这些农民子女进入城市落户时,农村也没有把钱补贴给他们呀。〉同时也有很多农户家庭的承包土地已经被征为非农业用地,因此他们的承包等于已经卖掉了,已经换得了现金和土地养老保险。
现在很多没有卖地、过去又没有积蓄的老年农民二佬他们只有依靠把几亩以几百元一亩的土地出租费作为他们养老生活来源的一部分,其次是今年政府地方财政每月拨款六十元的养老补贴,再其次是子女们每年给以几百元一人的舞养费。这样的生活虽然很低,但是毕竟比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好多了。
因此我认为:那时候农业承包土地只有两种归缩的方向可以选择:其一就是把所有承包土地归农村村级集体所有,所有集体土地的出租费用归村级集体所有。但是今后所在村的六十岁以上老人养老费用应有村集体统一补贴。但是这样的话有一个问题很难解决,比如:就是到那时候可能有很多人家的承包土地已经给卖掉了,钱已经早已经进入了他们自己口袋的怎么办?是不是已经卖掉了的不卖白不卖?而买进了的,买也算白买?等等的问题是很多的。
其二种归缩的选择方向是:继续延长承包期当然其实质就是集体土地私有化和承包土地可以当作个人遗产。实行确权和承包土地买卖。
而最后才是实现农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农业之路。那么如果既然如此我们的政府何不趁早亮相他们未来的政策走向。这肯定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