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拿一张假欠条模板,用此条威逼我,我为了保地想先交了,让他们签字,这个证明怎么

对原甘肃兰州市皋兰县委书记宗满德的罪状检举书
虚假招商!虚假注册资金!虚假投资!
这是怎样的政府?怎样的投资商?
甘肃皋兰县委书记宗满德为了提升政绩,在搞虚假招商
日甲方甘肃皋兰县政府县委书记宗满德与乙方香港亿美公司懂事长李亚斌签订的合成氢项目的合同,总投资45.33亿元,县委书记宗满德招商引资的这个项目是从水中提取氢气,成为合成氢燃气,这有可能的吗?如果可能的话,这个项目就能年产40亿m3合成氢燃料,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解决世界能源问题,因为地球上70%的都是水,用之不歇。那么世界上就再也不会发生诸如争夺石油和天然气的诸多战争。县政府发文成立的合成氢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是副县长白本第,副总指挥是黑石川乡党委书记魏军仪,指挥部成员包括县上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并在项目现场建设了工程指挥楼,据当地村民讲,装修非常豪华......
结果失败了。就是说皋兰县政府红头文件的项目资料全是假的。是皋兰县政府县委书记宗满德为了政绩虚构招商引资,企业虚构注册来骗人。
结果证明,皋兰县政府县委书记宗满德”引狼入室”引来投资商,投资商也在玩虚的。投资商账上没有一份钱。虚假招商!虚假注册资金!虚假投资!这是怎样的政府?怎样的投资商?坑害了一大批的老百姓!
这是皋兰县政府县委书记宗满德为了提升政绩,在搞虚假招商,虚假投资!县委书记宗满德严重违反党纪、党风,滥用职权,随意抓人,利用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声誉。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按反腐败“打老虎”追究他的责任,为了虚假政绩,为何对招商的企业都不做了解及调查?有没有能力投这个资,项目是否真实?账上都没钱,你把他招来是为什么?这样的企业又能做什么呢?当地老百姓的2000多亩地都被征用了,这件事在整个甘肃皋兰县影响极其恶劣,在被列为全国著名的贫困县的老百姓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怎样的县委书记啊,并指使下属公安随意抓人,为其当”替罪羊”!真实情况详细如下:
罪状一,在甘肃(皋兰)40亿立方合成氢燃料项目,近十几家施工队进场,是具有合法依据的。由于宗满德的乱作为,失职渎职,导致施工队造成了巨大损失。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暂且不问是谁通知的,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是否有合法依据。首先,施工队伍进驻工地,需要有施工合同。前面已经阐述了柴玉红及张效连借中天银都公司的资质,已经同亿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并未解除或废止;第二,有合同后,具体的施工队伍进场时间有许多方式,有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有甲方通知施工方进场(包括口头通知或开具进场通知书)。而本案中,首先是皋兰县工信局早在日就给亿美公司发出了进场通知【皋工信发(2013)73号】:“明确要求亿美公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请即安排进场,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开工日期初步定于6月28日”,从县工信局进场通知的表述中可知,政府对施工队尽早进场的要求很迫切,而且也定了进场的时间为6月28日;再者,根据张效连、张兴旺、陈德清、周琴等证人的陈述,当时亿美公司对壹亿立方米土方量的施工期限为三个月,为不耽误工期,张兴旺及陈德清在未征得柴玉红、张效连同意的情况下,就通知近十几家施工队伍将人员设备运到现场附近,6月26日进驻到现场,只不过比政府通知的进场时间早了两天。第三,日,亿美公司出具《进场通知》,载明:“根据我公司总工程进度,请贵公司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后进场。具体开工时间及作业场地安排,等候通知”。亿美公司的进场通知中明确要求施工队伍做好准备工作后就可以进场,只是具体开工时间尚未确定。因此,从施工合同到县工信局出具的进场通知、亿美公司出具的进场通知以及多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施工队进驻现场具有合法依据。
罪状之二,宗满德干涉皋兰县公检法,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和糜烂的生活作风。
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国家法律在甘肃皋兰县就成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受利的工具呢?甘肃皋兰县执法人员肆意践踏国家法律,理由很简单,就是官僚主义太强了。
一个民办老师在几年时间就能成为一个县委书记,这样提拔上来的领导能当好地方父母官吗?听说甘肃皋兰县委书记宗满德在兰州有情人,他与甘肃永登县姓张的一位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这件事整个永登县城的男女、老少都知道,是“家喻户晓”的事情,影响极坏。就这样一个道德极差的人能当好官吗?他为了把招商业绩做上去,就搞虚假招商,招来骗子公司。他把虚假招商业绩报上去,就完成了招商任务。再发个解除合同,解除项目就完事了。也不管这样给社会带来多大损失和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就甘肃皋兰合成氢项目我的案情来说,他为了把所有的责任强加在我身上,多次给甘肃皋兰县公安局下命令说:“你们要是不把柴玉红的资料给检方报上去,让检方再退回,你这个局长就别当了。”所以办案人员为了补充我的材料给第三者说了基本同一的口供,上报检方,检方也不了解清事实真相就提交了法院。一个县委书记就这样把所有的责任强加给我了。古话说的好,一个平民百姓哪有说理的地方?自古以来都是这样的,但现实社会法律越来越健全了,怎么还有这么大胆的领导呢?这就是官僚主义造成的。
甘肃皋兰县公安局李世江副局长是个管法制的局长,在明知法律的情况下办冤假错案。在他眼里是自己的利益大于国法。 1、甘肃皋兰在黑石川乡,李局长等人,在根本没有查清原因,到底进了多少机械设备,进了多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柴玉红、武学文、张效连给陈清德写下了共一千万的欠条,这更是知法犯法。武学文、张效连他们怕支付欠条上的钱,在第二天就去皋兰县公安局请李世江等人吃饭,送礼目的就是将柴玉红错抓起来,他们就不用付欠条上的300万和200万给陈清德的所谓损失了。
  2、皋兰县公安局非法扣留了我的两辆小轿车。因为车是三年前买的与2013年的涉嫌合同诈骗无关,扣车行为系警官滥用职权的犯法行为。
  3、公安局李世江在审讯过程中对我进行了疲劳审讯,对被告人饿、困,不让睡觉了两天两夜后,在凌晨1点开始才开始审讯,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签字,按手印。
  4、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在问询笔录中更是猖獗地作假口供,嫁祸于我。针对进场通知书,一个亿质保金,工程队进场,市领导剪彩等几个重要细节,武学文,张效连,段连祥作为证人,证词明显有出入,证词可信度几乎为零。而公安却此为证据,想置柴的罪。7月3日市领导剪彩当日现场放鞭炮有很长时间,只要在当地农民取证就可证明此事。
  5、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非法网上通缉我。我截止被拘捕时,手机都是开机状态,并在号回兰。同时在号外出时专门委托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省全权处理甘肃亿星之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皋兰项目”相关纠纷。手机一直是开机状态,为什么还要网上通缉??
中国现实社会这么成这样了,都是这些官僚主义把国家的法律当自己家订的,我不相信现实的中国了,我正在想办法把我的材料和现实社会的腐败发到全世界的网上,让全世界的人民给我一个公道。
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与皋兰县政府签约
在大西北,三个月不下一滴雨水是常见的事。2013年春节之后,皋兰就没有下过雨或者雪了。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5月14日,兰州市大雨倾盆,空气异常清新,行人也是惊喜中来去匆匆。
《甘肃(皋兰)建设年产40亿m3合成氢燃料项目》皋兰县黑石川落户建设。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落户甘肃皋兰县,5月14日是正式签约的日子。
日一大早,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重庆亿星之光吉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甘肃亿星之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亚斌先生带领该公司总经理高洁女士,首席执行官姚深焜先生,副总裁朱颜铖先生,专家组组长高小彪先生,以及董事长助理徐峰先生,宣传部长张绍泉先生和区域总监武学文先生来到了皋兰县委,皋兰县政府副县长白本第先生和皋兰县招商局局长屈云先生热情接待了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并进行了签约事项的商议和洽谈。
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和皋兰县政府各部门领导本着精诚合作,携手共赢的原则,认真分析和商讨了当地经济发展诸因素,各自发表了对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落户皋兰的信心和决心。
(皋兰县县委书记宗满德与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确定合作事宜)
亿星之光专家组和皋兰县委书记宗满德先生热情交流之后,下午,由县委办公室全面组织安排了签约仪式。皋兰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与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在皋兰县委六楼会议室隆重举行签约仪式。
(皋兰县县委书记宗满德与亿星之光董事长李亚斌现场签约)
(皋兰县县委书记宗满德与亿星之光董事长李亚斌成功签约相互祝贺)
(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在签约现场)
(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在签约现场与皋兰县领导班子合影留念)&
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辰兴旺!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专家组圆满完成西北之行,皋兰县委县政府四套班子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亲切接待作了项目签约,也同时感受到了西北人的好客与豪爽,品尝了西北牛肉拉面的魅力风味,手抓羊肉的鲜嫩与美味......
花香蝴蝶飞,梧桐凤凰来!坚信,有了甘肃省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政策做后盾,亿星之光合成氢项目落户甘肃皋兰,亿星之光全体同仁已经蓄势待发,必将在西北成为最大最新的能源领域一批黑马,不辜负各级领导的殷切期望,更不会愧对关心亿星之光和帮助亿星之光的所有领导,专家,战略合作商和辛勤工作的同志们!
关于终止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的公告
日,皋兰县政府与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合同》。因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项目签订后,一直未按时、诚实信用、有效的履行项目合同义务,日,皋兰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解除与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合同》。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收到皋兰县解除项目合同的函后,没有对解除项目合同事宜提出任何异议。
  但近期,有企业及个人向皋兰县反映,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在以与皋兰县合作建设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的名义,向社会不同主体发包项目土石方工程。鉴于此,特向社会各界公告,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合同已解除、项目已终止,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相关方自项目合同解除之日进行的所有项目招揽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社会各界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皋兰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现主要从本案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角度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认为上诉人柴玉红在“虚构其已承保该工程,并已交付80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骗取80万元保证金之前后,始终未取得该工程的任何权利”,从而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认定明显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
(1)、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日,在香港亿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公司)与皋兰县政府签订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合同后,通过柴玉红的努力,并提供中天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公司)的相关资质,才使得张效连以中天银都公司的名义与亿美公司签订了关于土方工程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将上述项目的壹亿立方米的土方量(工程造价约8亿5千万元)交由中天银都公司施工,而根据张效连及柴玉红的供述,其和柴玉红是合作关系,中天银都公司只不过是挂靠关系,张效连和柴玉红只是按一定比例向中天银都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从实质来说,自日签订《施工合同》起,张效连和柴玉红已经取得了壹亿立方米土方量的工程,至于在日,张效连与武学文签订的关于终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的通知书,在法律上是否产生效力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合同是中天银都公司签订的,从一审证据可知,张效连并没有取得了中天银都公司关于终止或解除双方合同的授权。因此,其所签合同终止的表述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有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才有权认定合同的效力,但时至今日,也没有见到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该施工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裁决。因此,该土方施工合同在法律上仍是有效的,并未终止或解除。合同所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怎么能说上诉人柴玉红始终未取得该工程的任何权利?因此,从上述事实可知,柴玉红并未虚构承包该工程的事实,只是由于武学文要交保证金,柴玉红也一直在与武学文协商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以及交纳方式,最后合同没有履行也非柴玉红的原因,而是政府方面解除了与亿美公司的合作协议。因此,一审认定柴玉红虚构承包该工程以及柴玉红未取得该施工合同的任何权利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2)关于亿美公司代表人武学文的供述是否属实以及8000万元保证金的情况。
从亿美公司代表人武学文的询问笔录(日)中得知:1、其在日向张效连说过给柴玉红进场通知的事;2、柴玉红从没向其提过激活亿美公司与中天银都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而张效连的询问笔录(日)中称述:“武学文没有给他说过给柴玉红进场通知的事情,直到皋兰县黑石川乡政府召集会议(即日)才知道这事,柴玉红背着我和武学文接触,这是想“翻墙”。张效连的询问笔录(日)中陈述:“因合同激活的事,柴玉红说让我给武学文说一下,如果武学文账上有钱了,再把活交给他来做,能不能把保证金降低些,武学文说行,但是要交上2000万”。张效连的陈述与柴玉红的供述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柴玉红确实因保证金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和武学文进行协商,而且武学文也同意对保证金的数额及继续履行合同的事进行协商,这从武学文给柴玉红《进场通知》就能得到进一步的印证。如果武学文和柴玉红没有就合同的履行达成一定的共识,武学文不可能背着张效连给柴玉红《进场通知》。从上述情况可知,在中天银都公司与亿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以后,柴玉红也联系了投资商,在准备打保证金前,为防受骗,对武学文公司的账户情况进行了解,得知其公司账户根本没有钱,因此,也就没敢将保证金打入武学文公司账户,这也是作为一个商人的自保意识,这在张效连的陈述中能够得到印证。因此,柴玉红又和亿美公司的代表武学文积极进行协商沟通,而且武学文也同意进行协商,再次说明原施工合同并未终止。而武学文在给侦查机关作的笔录中作了虚假陈述,究其原因就是在公安机关追责的情况下,武学文为洗清自己、逃避责任,将所有责任都推给柴玉红。
(3)陈清德(日)询问笔录陈述:“7月3日,张指挥长说柴总很忙,先把合同签了,合同签了再打上300万保证金,当时张兴旺和高兴强都同意打款,我不同意,就没打上”。陈清德(日)笔录中陈述:柴玉红说让我们再交上300万元保证金,我问为什么,柴玉红说没办法,不交亿美不让开工,我当时就说了,我们要见手续,要有政府批文、开工令、还要合同,没有手续我们不交钱,张兴旺和高兴强都同意交。张兴旺、陈清德以及高兴强当时商议的就是手续,包括合同、进场通知书、开工令等就交300万保证金,而后,柴玉红就和武学文进行商议,这也就是武学文为什么会给柴玉红进场通知的原因,因此,本案中出现的陕西丰润公司与张兴旺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亿美公司出具的进场通知书与陈清德陈述以及柴玉红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4)80万保证金是否属于骗取。
首先,要认定80万元是否属于骗取,前提必须是柴玉红虚构承包该工程的事实,从前面的阐述中可知,柴玉红并未虚构承包该工程,那么就不存骗取;再者,从本案所出示的有证据可知,皋兰县政府与亿美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皋兰县工信局出具的进场通知书、柴玉红的合伙人张效连以中天银都公司的名义与亿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亿美公司出具的进场通知书,这些均是真实的,并不是虚构、伪造的,以张兴旺为代表的施工队也是基于以上的真实情况,为揽工程才向柴玉红交纳了80万元,因此,80万元并非骗取。
2、一审认为:“柴玉红在他人介绍其为省政府领导时,从不做否认表示,加之其车辆内放置的省委政府机关通行证足以使人更加相信其具有特殊身份”,从而进一步认定柴玉红具有欺骗及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证据里反映的情况是个别人在介绍柴玉红时,说柴玉红是政府领导,柴玉红自己从没有对其他人说过是其是政府领导;其次,现在社会上,在社交场合介绍人的时候,为抬高人的身份,都喜欢介绍某人是领导,这也是一种社交的风俗和礼仪,不能因为被介绍的人不是领导而被介绍成领导,就是诈骗,恐怕也太牵强了吧。第三,从一审查实的证据可知,柴玉红为了通行及办事方便,托人办理了政府机关的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等证件,而且上述证件并非是柴玉红伪造的,均是真实的。现在,由于兰州市实行车辆限行,有些私家车也托关系办理了特种车辆通行证,还有些人也非政府工作人员,但托关系也办理了政府机关的通行证,你能说这些人取得这些证件就是诈骗吗?因此,一审仅凭有人介绍柴玉红是领导以及柴玉红车上有政府机关的通行证就认为其有诈骗的行为,进一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属于主观臆断。
3、一审认定柴玉红实施的所谓诈骗行为中,还有一条就是:“指派他人将没有具体进场时间的进场通知书交给被害人”,从而使得施工队受骗进驻,上述认定也与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暂且不问是谁通知的,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是否有合法依据。首先,施工队伍进驻工地,需要有施工合同。前面已经阐述了柴玉红及张效连借中天银都公司的资质,已经同亿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并未解除或废止;第二,有合同后,具体的施工队伍进场时间有许多方式,有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有甲方通知施工方进场(包括口头通知或开具进场通知书)。而本案中,首先是皋兰县工信局早在日就给亿美公司发出了进场通知【皋工信发(2013)73号】:“明确要求亿美公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请即安排进场,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开工日期初步定于6月28日”,从县工信局进场通知的表述中可知,政府对施工队尽早进场的要求很迫切,而且也定了进场的时间为6月28日;再者,根据张效连、张兴旺、陈德清、周琴等证人的陈述,当时亿美公司对壹亿立方米土方量的施工期限为三个月,为不耽误工期,张兴旺及陈德清在未征得柴玉红、张效连同意的情况下,就通知近十几家施工队伍将人员设备运到现场附近,6月26日进驻到现场,只不过比政府通知的进场时间早了两天。第三,日,亿美公司出具《进场通知》,载明:“根据我公司总工程进度,请贵公司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后进场。具体开工时间及作业场地安排,等候通知”。亿美公司的进场通知中明确要求施工队伍做好准备工作后就可以进场,只是具体开工时间尚未确定。因此,从施工合同到县工信局出具的进场通知、亿美公司出具的进场通知以及多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施工队进驻现场具有合法依据,一审所认定施工队进场是受骗进场无事实及证据支持。
二、上诉人柴玉红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由于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兴旺并未付款,政府也因项目流产,公开解除项目合同,于是上诉人陷入绝境,为了工程队的利益,上诉人不仅支付了当地农民的损失及工程队生活费用47500元,而且退还了陈清德保证金24万元。在本案决定立案之前,日,在皋兰县黑石川乡政府、皋兰县公安局、皋兰县人社局、皋兰县信访局、黑石川乡重大项目办、黑石川乡派出所主持下,亿美公司、中天银都公司、柴玉红、陈清德四方达成的《关于甘肃亿星之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经济纠纷处理协议》,约定工程队损失1000万元,亿美公司武文学承担损失300万元、、中天银都公司张效连承担损失200万元、柴玉红承担300万元、陈清德承担200万元又做何解释呢?由此可以说明的是,在项目出现诸多问题时,上诉人并没有藏匿、逃避,而是积极主动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该项目不能实施后的善后事宜,并且承担了自己不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从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上诉人在整个项目中既非承包方又非实际施工人,其没有义务因该项目合同纠纷而承担任何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上诉人却承担了300万元的赔偿,远远高于其收到的前期费用80万元,试想,哪一个人为非法得到80万元而愿付出300万元,这不要说法理,恐怕连情理都说不过去。由此事实进一步证实,上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一审所认定部分事实与证据存在相互矛盾。
在进场通知书的作废日期中可看出:“此协议为通知张效连做进场用,他人持此无效”。落款日期为日。武学文和张效连都签了字。而在两人给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中明确陈述:进场通知书是武学文在7月10日才交张效连见到并签字的,为什么7月10日才见到的通知,却能在7月9日签字?
上诉人所收取80万元,用于跑项目所需,上诉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收到80万元前期费用后,积极进行磋商,并因承接项目提供相关手续,当政府项目一直搁浅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动同意承担责任,并拿跑项目收取的钱,支付工程队的生活费用,为了化解矛盾,主动赔付村民因工程队机械停放造成农民农田损失,当政府项目彻底流产后,上诉人并未逃避责任,主动提出愿担当工程队损失300万元。同样,既然工程队是上诉人因诈骗钱财的目的而招来,那为什么中国亿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自愿同上诉人共同承担工程队各300万元损失呢?本案中,皋兰县政府为什么在合同签订仅仅两周就发了进场通知书,而当时并不具备开工条件,而且合成氢燃料的提取在世界上至今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批量生产技术上不成熟,皋兰县政府未经深入考察就匆匆上马,造成该项目未能实施,也给众多施工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难道皋兰县政府就没有任何责任?所有责任都是柴玉红造成的吗?
我无罪。你们办的是冤假错案。办案单位不重视国家法律,拿国家法律当自己受利的工具。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为了自己受了点小小利益,却目无国法。在黑石川乡,李局长等人,在根本没有查清原因,到底进了多少机械设备,进了多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我们给陈清德写下了共一千万的欠条,这更是知法犯法。武学文、张效连他们怕支付欠条上的钱,在第二天就去皋兰县公安局请李世江等人吃饭,还送了礼物,目的就是将我错抓起来,他们就不用付欠条上的300万和200万给陈清德的所谓损失了。
一、起诉书不符合事实,办案单位违背事实。
起诉书上说我虚构了拿下工程的事实。如果我已拿下了工程,那么请问我用
心良苦地找土方一级资质干什么?找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才要与香港亿美公司签合同。这恰恰是我正在进行努力拿此项工程,而不是已经完成(拿下)此工程。办案单位严重犯了时态上的错误,是我正在进行时,而不是已经完成时。将来如果工程真实,资金到位,我也就肯定能拿下此工程。我给张兴旺说有个项目,我没有说已经取得该工程。是张兴旺说给我八十万的活动费用和开支,让我一定拿下该工程,是因为张兴旺看了县政府的红头文件,还有网上政府发的资料以及他多次去工程现场察看。以为人民政府不会骗人的,如其中有一份皋兰县工信局日发给香港亿美公司的进场通知,请亿美立即安排进场,明确合成氢项目开工日期定于日,怎么说不具备开工条件呢?这诸多的文件,使张兴旺认为项目是真实的才给我钱的,而不是我隐瞒已拿下该工程。当时张兴旺也提供了资质签合同用,但他提供的资质武学文不用,起诉书上怎么能说我隐瞒呢?我当时让张兴旺自己和香港亿美签合同。张兴旺找来了《西北建设集团甘肃分公司》的资质,我给张效连,张效连转给武学文。但张效连却又退还给我,理由是:“这个公司已同武学文签过一份合同,要求换资质”。办案单位为何就此事不询问张兴旺?给了钱后我才和武学文谈,资质都没给武学文,怎么说我已签了合同?当时张效连也只给了我几份武学文给的文件,项目的具体内容才开始谈的。张效连先说不交保证金,后来又说交2000万就把45个亿的工程全部承包给我们。
三、签的合同我给张兴旺复印了一份,他也知道要交保证金的,我没有隐瞒,起诉书上说隐瞒事实是受那位领导指示?当时一看要交那么多保证金也不符合国家的合同法。是武学文违规合同法,还说亿美在兰州的帐上已经到位了五个亿。(后来经查亿美兰州的帐上没一分钱),这都是武学文隐瞒事实,准备骗取保证金。当时我给张兴旺说了在和武学文谈保证金少交。也在谈把中天的资质换成丰润的资质,武学文也答应先交2000万开工,油料由工程队负责,一个月后甲方付款。张兴旺当时也同意交2000万,也说了先交300万进场。进了场后再交1700万。武学文也同意先交300万进场。张兴旺又说拿到进场通知书再交300万。我给张效连、武学文他们也说了。武学文为了先骗到300万的保证金,才给我进场通知书的,而不是我骗取的,武学文又不是小孩,他是人精中的人精,起诉书上为什么说是我骗取的?周青为什么中途要退出?就是因为她凑不上300万保证金而中途退出的,办案单位为什么对此不调查清楚??
四、用丰润的资质是和武学文谈了要换资质的,因为丰润的资质管理费收的低。我是怕张兴旺拿到进场通知书后不给武学文交300万的保证金,我没法再和武学文谈下去,才拿丰润的资质让别人和张兴旺签的。
五、我给张效连提供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和委托代理书。即中天银都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这个就能证明我的身份,证明我和张效连就是合伙人,我和张效连都是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代表,没有在诈骗。我能代表中天银都,甚至中天银都却不认识张效连,我有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存在诈骗一说。为什么业主武学文把进场通知只给了我,而没给张效连呢,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武学文是很清楚地知道张效连无资金,无资质,无设备,为什么还要与张签订合同呢?因为资质我提供给了张效连!资金他们要我和张兴旺想办法放心打到武学文的帐户上!设备他们由我联系张兴旺的队伍!
六、工程队进场是他们自己进的,我没有让他们进场,我也没有权力和理由让他们进场的。这么大的项目没有业主和政府的通知能随便进场么?而且合同都没有签好,怎么能提前进场呢?他们进场的目的就是为了勒取,陈清德用同样的方法在青海某工地勒取了600万元。
七、是武学文给张效连说领导要来检查,让队伍、机械设备排好队迎接领导视察,这句话在黑石川乡处理时武学文承认是他说的,而不是我说的,办案单位怎么这么大胆违背事实?这又是那位领导指示的?当时在黑石川乡在场的有李世江等人,是武学文承认是他说的,才给陈清德写了300万的欠条,完全同意了2013年8月20日由政府组织的《关于甘肃亿星之光新能源科技开发公司土地开发经济纠纷的处理协议》,并签了字,按了手印。
八、80万是工程前期运作费用,我拿到钱后才开始跑这个工程。我在工程没有进展的情况下,陆续还给陈清德共计29万元。所以这里不存在诈骗一说,如果是骗,我就不会还给陈这29万元。我拿到钱后才开始运作此项目,我每天开车出去办事吃饭开支每天不低于1000元,共花去10多万元。我开车到黑石川工地不少于六、七十次,每次开车去花费的费用在800元以上,共花费7万元左右。请段连详去平凉玩花费6万元。请村长吃饭花费6万元。这些前期的开销都在这80万里支出的。请业主武学文吃饭和请他们玩,花费了总计近十多万。和业主签完合同,由于保证金太高,还要24小时内打过去,我没有放弃,继续和业主谈降低保证金的事,每次请武学文吃饭、洗桑拿,目的就是降低保证金。就这样我前前后后总共花去了62万元左右。加上陆续退还给陈清德的29万元,共计91万元,我自己倒贴了11万元。这些你们政府都是知道的,为什么此时此刻还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我抓起来?
&九、日在我被关进看守所之后,武学文明知日皋兰县政府与香港亿美公司已解除合同,项目已终止了,还要在2013年的11月份,仍在以与皋兰县政府合作建设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的名义,向社会不同的主体违法发包土石方工程,想骗取保证金。现在到底是谁在诈骗,这不是很清楚吗??
办案单位在不查明事实真像的情况下就将我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整整11个多月。让我在这里受尽了苦头,在这里我度日如年,每天生产我连腰都直不起来。在家我上有老母亲下有还在上学的孩子,我的大姑娘因我被抓没钱交学费就退了在读的西安某中等专业学校。全家人就指望我一个人挣钱养活,再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小姑娘要上学,家人要吃饭,土地让政府收取了,全家人吃饭都成问题了,这个社会还有人情味吗?还有没有王法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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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柴玉红& 日
1.武学文及其公司投资的真实性?
到今天为止,所有一切人和事的发生,均起源于这个香港亿星之光公司投资皋兰县政府45.33个亿的合成氢项目。
如此大的一个投资项目,武学文,自然就成了整个项目的中心人物。项目的洽谈,发展,方向,决策,必定是武学文说了算。
而办案单位在对武的询问过程中,对其身份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问答,并未让其提供在此工程中的相关证件,以证明其是否是合法的工程发包人(即工程甲方)。而且,武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只出具了中天银都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在本案中涉及到的施工协议,补充协议,进场通知书。但未提交有关香港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任何资质文件。包括武与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武本人是兰州市城关区人,中国新闻播报记者,以一个记者的身份,为何在此工程中会变身为甲方?如何成了香港亿美在甘的区域总监?
如果这个巨大项目的根源武学文及其公司本身没有问题,如期履行与皋兰县政府的种种合约条款(缴清全部征地费用,及主体测量的60%等),又怎会出现后面一系列的事情呢?
既然是招商引资,政府必定是看中的投资资金,年产值,可实现利税及安排就业劳动力等一系列发展前景。这里,武学文同政府签订的合同中可看到如下数字:投资45.33亿元人民币,年产值80亿元,上缴税金2亿元,安排地方劳动力就业约5000人。
既然是引进资金,武学文作为香港亿星之光甘肃子公司的区域总监,其子公司开户时,注册资金是多少?公司账面实际注册在帐金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虚假注册及账面无资金等问题?该项目是否依法真实存在?如果没有资金,武及其公司如何为皋兰县政府引进资金开发项目?
在武与张效连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对工程施工的造价,施工内容,及造价调整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并未做详细的说明。违反常理:面对一份合同价款为8个多亿的甲乙双方,似乎过于大方及不严谨。对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工程数量,不可预见性的工程难度,及工程发生量的具体结算方式均未在合同中体现出来。随合同也未出具任何项目规划图纸及施工图纸。
但补充协议中却认真的对一个亿的质保金的支付及使用再次说明-----结合《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可看出:
1.工程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同时分24小时和20日分别汇入甘肃亿星之光子公司账户。
&2.该保证金在征得乙方同意,由甲方代表及乙方代表张效连共同签字后,甲方可以用以支付该项目土石方工程费用及工程有关费用。甲乙双方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
3.工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后,甲方若无力或借故不及时结算工程款和退回保证金,则自第31个工作日起,乙方将保证金,工程款和垫付的全部费用,转为合作投资。甲方负责将政府办给该项目的2000亩土地的手续交给乙方,由乙方和政府协商解决回收施工费用,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这3点明确的表达了武在这个工程中的真实目的:
一个亿的资金必须汇入甘肃亿星之光的账户。
有可能.用这一个亿的资金支付前期的工程费用。
&工程完工后将质保金,工程款及垫付的全部费用冲抵为该项目的2000亩土地的手续交给乙方,由政府解决回收施工费用。
首先,武学文在这个土石方工程中的这个质保金约定高达一个亿,高的离谱也高的离奇。违背了这种工程质保金的正常收取比例。
而武自己在供词中的回答是为了看“考察承包工程的单位有没有实力”?那么请问:既然香港亿美将此项目交由武学文来具体实施,武学文明知自己的工程量大,工期紧,施工队需具备雄厚的资金
需大批施工机械且需一级资质。为何明知张效连无资金,无资质,无设备,还要与张签订合同?为何工程不发布消息,通过正规途径发布招商信息招标进行?承包单位是否有实力不就迎刃而解?武的说法和做法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次,这个保证金如果真的到了武的账户上,在工程没有进行到最后一刻,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一个烂尾工程,那时,这一个亿岂不是打成水漂了?大批的民工将会损失惨重,后果不堪。
再次,即便工程可以完工,武在合同中以给自己留好后路——让乙方和政府 用2000亩 项目用地手续 冲抵。
也就是说不管事情如何发展,武都可以全身而退并且达到初衷。
反之,如果投资真实,武大可不必在合同中出现尾款结算的转嫁方式。香港总公司既然打算投资40多个亿建厂发展项目,本因对工程造价及施工细则作为合同重点条款来详细标明?为何在两份合同中同时对转嫁结算方式一再声明?似乎忽略了立项的初衷是为了建合成氢,反而本末倒置,对一亿保证金的交付与支配成了合同的重中之重。
另外,如此大的投资项目,为何武学文方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财务制度?为何整个案件中只有武一个人在商谈合同?接洽发包人员?办理银行卡?并且只是在咖啡馆,大润发超市附近等地见面商谈?如此重大的投资项目,为何不公开招标寻找有实力,有能力的工程队伍?为何以朋友介绍的方式寻找施工队伍?
《中西部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武的供词说曾近谈过,没谈成而不续用。
而柴的首次口供中说道:“柴玉红当时让张兴旺自己和香港亿美签合同。张兴旺找来了《西北建设集团甘肃分公司》的资质,由柴给张效连,张效连转给武。”但张效连退还给柴的理由是:“这个公司已同武签过一份合同,要求换资质”。
办案单位为何在两次笔录中都未对此事询问张兴旺?是否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武的行为及动机?为何武对同一个公司的资质拒用,会有前后不同的说法?内中有何原因?还是因为这个资质是甘肃的才弃用?
而对于一亿保证金的动用武在合同中也为自己埋好伏笔:在补充协议第二条款内明确写明只需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张效连共同签字后,甲方可用以支付该土石方项目工程费用及相关费用。在签写本协议时,武明知保证金并非由张效连提供,但作为合同乙方,武只要有了张效连的签字盖章,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动用这笔款。
武自己在口供中的陈述需要这笔款仅仅为看工程队伍是否有实力?既然如此,为何一开始就动了使用这笔款的念头?并堂而皇之的写进合同?
甘肃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
在黑石川合成氢项目柴玉红的案情中的6大罪状
1、公安起诉书上说柴玉红虚构拿下工程的事实。这个没有证据,仅凭口说,无法律效力。如果柴玉红已拿下了工程,那么请问柴玉红用心良苦地找土方一级资质干什么?找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才要与香港亿美公司签合同。这恰恰是柴玉红正在进行努力拿此项工程,而不是已经完成(拿下)此工程。办案单位严重犯了时态上的错误,是柴正在进行时,而不是已经完成时。将来如果工程真实,资金到位,柴玉红也就很可能才拿下此工程。柴玉红给张兴旺说有个项目,柴玉红没有说已经取得该工程。是张兴旺说给柴玉红八十万的活动费用和开支,让柴玉红一定拿下该工程,是因为张兴旺看了县政府的红头文件,还有网上政府发的资料以及他多次去工程现场察看。以为人民政府不会骗人的,如其中有一份皋兰县工信局日发给香港亿美公司的进场通知,请亿美立即安排进场,明确合成氢项目开工日期为日,怎么说不具备开工条件呢?这诸多的文件,使张兴旺认为项目是真实的才给柴玉红钱的,而不是柴玉红隐瞒已拿下该工程。当时张兴旺也提供了资质签合同用,但他提供的资质武学文不用,起诉书上怎么能说柴玉红隐瞒呢?柴玉红当时让张兴旺自己和香港亿美签合同。张兴旺找来了《西北建设集团甘肃分公司》的资质,柴玉红给张效连,张效连转给武学文。但张效连却又退还给柴玉红,理由是:“这个公司已同武学文签过一份合同,要求换资质”。办案单位为何就此事不询问张兴旺?给了钱后柴玉红才和武学文谈,资质都没给武学文,怎么说柴玉红已签了合同?拿下了此工程呢?当时张效连也只给了柴玉红几份武学文给的文件,项目的具体内容才开始谈的。张效连先说不交保证金,后来又说交2000万就把45个亿的工程全部承包给柴玉红。
如果柴玉红虚构了拿下工程的事实,那么肯定就有虚构的合同或者说有虚构的文字性的依据或者有说的录音也行。但现在这一切的一切都没有,怎么说柴玉红有虚构拿下工程的事实呢!如果有,那就是武学文给柴玉红(中天银都)的进场通知,这足以说明问题。
2、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更有罪。在黑石川乡,李局长等人,在根本没有查清原因,到底进了多少机械设备,进了多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柴玉红、武学文、张效连给陈清德写下了共一千万的欠条,这更是知法犯法。武学文、张效连他们怕支付欠条上的钱,在第二天就去皋兰县公安局请李世江等人吃饭,送礼目的就是将柴玉红错抓起来,他们就不用付欠条上的300万和200万给陈清德的所谓损失了。
3、皋兰县公安局非法扣留了柴玉红的两辆小轿车。因为车是三年前买的与2013年的涉嫌合同诈骗无关,扣车行为系警官滥用职权的犯法行为。
4、公安局李世江在审讯过程中对柴玉红进行了疲劳审讯,对被告人饿、困,不让睡觉了两天两夜后,在凌晨1点开始才开始审讯,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签字,按手印。
5、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在问询笔录中更是猖獗地作假口供,嫁祸于柴玉红。针对进场通知书,一个亿质保金,工程队进场,市领导剪彩等几个重要细节,武学文,张效连,段连祥作为证人,证词明显有出入,证词可信度几乎为零。而公安却此为证据,想置柴的罪。7月3日市领导剪彩当日现场放鞭炮有很长时间,只要在当地农民取证就可证明此事。
6、皋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非法网上通缉柴玉红。柴玉红截止被拘捕时,手机都是开机状态,并在号回兰。同时在号外出时专门委托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省全权处理甘肃亿星之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皋兰项目”相关纠纷。手机一直是开机状态,为什么还要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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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皋兰县黑石川合成氢项目我的案情发生经过
&我叫柴玉红。因为合成氢项目我于日被抓进看守所。
&&&&&&&&&&&&&&事情的发生
我小学的一个同学,叫段连祥。
给我介绍说他认识一个叫张效连的人。重要的是张效连的表兄在省委很有势力。已经在新城区给张拿到很大量的土方,单价也很好。我同学让我去做。
当时我就说:“我从不在甘肃做任何项目,因为太复杂了!”我同学说:“可以找别的队伍来做”。
见我还不相信,我同学就带我去见了张效连。张说了几个省上的领导,我事后也打听了一下在省上有他说的这几个人,所以就相信张效连,相信他的能力。就常请张效连和我同学段连祥在一起吃饭玩乐。
过了十几天,新区的土方迟迟没动静。我问,张说:“他省委的表兄在办,让我找好队伍等。还说准备好两百万,项目下来他送省上的领导。”
又过了几十天,还没动静。我一问张效连又说下周就签合同让我做好准备等待。就这样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没动静,而我也为此花去了几万元。我每周都在问我同学段连祥怎么样了?有一天,我同学告诉我,新区的还要等领导再安排。而在皋兰有个项目马上开工。说这个项目的资料张效连已经拿到了。我问项目是谁给的?我同学段连祥说:“项目是张效连在省委的表兄给的,项目没有任何问题。”
于是,我同学叫我去见张效连看资料。我见了资料---是亿美公司合成氢项目。看到里面还有皋兰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有日甲方皋兰县政府县长宗满德与乙方香港亿美公司懂事长李亚斌签订的合成氢项目的合同,总投资45.33亿元。有县政府发文成立的合成氢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是副县长白本第,副总指挥是黑石川乡党委书记魏军仪,指挥部成员包括县上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还有5月27日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的皋工信发(2013)73号文的合成氢项目建设的进场通知,看到政府的这些文件,我也因此对这个项目放下所有戒心:文件中有政府,这项目不会有问题不会有假。我也在网上查了:这个项目有市领导出面,有市领导和项目业主的合影照片。
亲眼看到政府的红头文件,考虑到政府的公信力,我因此判断这个项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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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队伍的经过
闲时和朋友们在一起喝茶聊天认识了周青和张兴旺。
张兴旺说他专门做土方工程。现在也在兰州,接了个土方可迟迟不开工,并说工程机械和人员都闲了半年多,每日的开支也很大。于是我就向张兴旺和周青说了皋兰黑石川亿美公司合成氢的这个项目。先给他资料看,张兴旺看了资料和网上发的关于亿美项目信息后也说项目是真的可做。我们经过几次谈话,他说他有能力做,还说就让他一家做。我就把他带到皋兰县黑石川乡让他看了工地现场。他看过后决定要做。我们经过几天的和谈,最终他决定先给我八十万,让我一定拿下这个项目。我看他诚心要做就同意了。同时我也要凑一百二十万,以便签了合同要给张效连两百万,让他给他省委的表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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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八十万
就这样,张兴旺又多次察看工地现场并多方查问了政府的资料,再次表示要做。他向我要了我的银行卡号,说给我汇钱,让我一定给他做这个项目。我也没多了解他的能力,就同意给他卡号。
之后张兴旺分三次把八十万汇入我的卡上。第一次五十万,第二次二十万,最后一次十万,分几天时间汇上的。
这同时我也一直和张效连在谈,说项目一定要给我,我的两百万的保证金都准备好了。
队伍如何进场
钱汇上张兴旺就找我说何时进工地?我也多次找张效连问。张效连说签了合同就进工地,还说要交保证金,保证金一个亿。说只要交了一个亿的保证金,我们就可以总承包了。张效连还说项目总投资是45个亿,有土方,有车间厂房。我计划了一下,可以找个建厂房的交多一半的保证金。&&&&&&&&
于是我又找张兴旺,他说合同签了进场交个两三千万的保证金没问题。
我又和我同学段连祥找张效连谈,我说:“进场后交保证金。进了场先交两三千万,开工十几天后交余下的。”张效连说他和亿美谈一下看可以不。他和业主亿美谈完后说可以。
过了几天,张兴旺打电话说,队伍要进工地。我生气的说:“合同也没签订,进场通知书也没有,怎么进场呢?”张兴旺说:“他已经控制不了车队了,车队要强行进场。”我当时也不知道张兴旺为什么说这么奇怪的话,就问张兴旺车队不是你自己的吗?你怎么控制不了呢?我还反复给他说,等签完合同再进场。
我和同学去找张效连签合同,张效连说要找个土方一级的资质证书。我给张兴旺说了,他找来了个资质,但业主方不同意。张兴旺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一级资质了。我就答应找资质,我通过我朋友找了个资质给张效连,他拿去给业主看了,业主说可以。我就让资质方给张效连开了个委托代理书,让张效连去签合同,签完后再给张兴旺签。
就这样,张效连把合同签来了。我去一看合同,和之前所谈不相符:不是说好进场交保证金吗?怎么要在签完合同24小时内交呢?张效连说这是业主定的,他也没办法。于是我把合同复印了一份给张兴旺。
随后,张效连又带我去见业主。我见到了签署合同的业主---武学文。我们经过几次谈话业主武学文说,你先可以少交点保证金,进场后再交。之后的几天,武学文一直都这样说。还说他甘肃公司的账上有五个亿的资金。再三说让我放心打(交)保证金。
我请业主武学文和张效连以及我同学段连祥在天庆的九鼎吃饭。当时武学文工地的人打来电话说,有个队伍在工地扎帐篷。武学文问我,是不是我的队伍?我当时就说不是我的队伍,我没有通知队伍进场。不可能是我的队伍。
我打电话给张兴旺问了一下,张兴旺说他没办法了,队伍已经进去了。他说队伍不是他的,是他找的。
当时我想又不是你自己的队伍,你找的队伍和我又没关系。武学文下命令说,不要让队伍停在工地现场,先让他们进到山沟里去。于是张效连,段连祥和我连夜开车去了工地现场查看。现场才知道是张兴旺找的队伍。当时我立即就给张兴旺打电话说了:“合同没签,进场后果你自负”。我们就回来了。
我开始每天找张效连和武学文谈,最后武学文说你先汇上几百万,然后其余你进场了再交。我就找张兴旺说我争取到的有力条件。他说他做不了主了,这我才知道他找的队伍叫陈清德。在此之前我从没见过陈清德更不认识陈清德,也就不可能要求陈清德给我打保证金。这种情况下张兴旺才叫我去见陈清德。
见了陈清德我就说了业主武学文的意思:先交三百万保证金,进场后交余下的。陈清德说先给他进场通知他再交三百万。
我找到武学文说,你先给进场通知,才能打三百万。武同意,给了进场通知书。于是我的一个合伙人就与张兴旺也签了个协议书,里面写到24小时内打不上300万合同作废不生效。我们不信任张兴旺才特意写了这一点,让他签。结果,进场通知给了张兴旺,陈清德钱也没打。他们300万保证金一直没打,此时合同也就自动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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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升级
就这样,几天过去了,我也不断的催问张效连,张说武学文说了,工程肯定给他做,让我等。
过了半月之后,黑石川乡镇府的项目办曾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我的队伍占了村民的地,村民在闹事。叫我到乡镇府处理。我没去---又不是我的队伍,再说我也没让他们进场。
又过了几天曾主任说必须要来处理,我没去,我叫我的人去了。电话里我的人说是:“队伍占了村民的地要赔钱。”我当时就说让队伍去赔。但村民挡住我的人说&
不赔不让走。我想到张兴旺不是给了八十万吗?我就用这八十万来开支。于是就给了村民近五万元的赔地款。就到这个时候,我也不知道队伍到底进了多少人,多少机械。没有人给我说,而我每天忙着找张效连和武学文,也没时间去过问。我也没必要过问这些,队伍的这些人我又不认识。
又过了两个月,乡镇府打电话说让我去一下,说是队伍在闹事,说武学文和张效连也去了。我就和我同学段连祥也去了。
当时在场的有皋兰县公安局的李局长、黑石川乡党委书记魏军仪、县信访局局长魏亚南、黑石川乡派出所所长王汝先等县的相关部门的领导,而队伍的人很多我也只认识张兴旺和陈清德,别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
队伍的人很多,也很乱,有的在大骂,有的人还要打我们,说是今天不给处理就不让我们走。乡镇府的,县政府的,县公安局的都在,他们也没办法。人这么多,很多队伍的人不讲道理。我怕这样下去会出人命,也很怕。最后政府的人和队伍的人说有多少的损失?队伍拿来个单据说一千两百多万的损失。乡镇府的书记看了一下单据就问我们怎么赔他们的损失?
当时我就想:
损失是怎么来的?怎么产生的?谁让你们进了工地现场?你们到底进了多少机械,多少人员?这些谁都不知道。
乡镇府早知道有队伍在你乡镇府的地方,你政府为什么不给外来人员一个登记?
一千多万的损失肯定有大量的机械,你政府怎么没过问过?为什么仅凭一纸单据就让我们赔偿?为什么?既然给我分摊了300万元,这300万的欠款是怎么来的,上设备我不知道,上民工我更不知道,民工上了工地,你有关部门办理了暂住证等相关手续了吗,多少工人上工地,就应该有多少暂住证啊!
& 当时人很多,场面很乱,我怕丢了性命,什么都不敢说
&到了晚上两点多,政府的人让我赔偿损失三百万并打欠条。鉴于现场的混乱,考虑自身的安全,被逼无奈的写了欠条。到晚上两点四十多我们才安全的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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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抓,只有我被抓
这件事后,我听说陈清德他们以前用同样的手法成功的得到了一笔类似这样的损失。现在想想怪不得他们没经过任何人的通知就强行进场。进了场也不着急给任何人说进了多少机械和人员。等到一定的时间才闹事。
没几天皋兰县公安局就把我抓进来了。我问为什么抓我?李局长说是皋兰县委书记宗满德让他们抓的,说他们只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安排。就这样我在看守所不明不白的待了八九个月了。我所有的生意都耽误没了,损失巨大。
我抓进来后,李局长给我说这个项目全是假的,我才知道项目是假的。也就是说皋兰县政府红头文件的项目资料全是假的。是皋兰县政府为了政绩虚构招商引资,企业虚构注册来骗人。如果当初保证金交了就全被骗了。还好没交保证金,不然损失找谁要去?
结果证明,皋兰县政府骗来投资商,投资商也在玩虚的。投资商账上没有一份钱。虚假招商!虚假注册资金!虚假投资!这是怎样的政府?怎样的投资商?&&&&&&&&&&&&&&&&&&&&&&
一问:皋兰县公安局李局长,你是国家执法人员,你怎么在明知有假还为虎作伥知法犯法?难道国家的法律是你们收益的工具吗?作为公安部门工程队闹事你们应该积极制止,确保一个公民的人身安全。你不但不保护,还和工程队伍联合起来威胁我。为什么您会这样做?只有一个理由:你局长得到工程队的好处或者工程队给你承诺的利益。
二问:张效连你怎么能说不认识我呢?你签合同所需的资质和代理人委托书都是我给你提供的。要不,为什么武学文开的进场通知书给了我,而没给你呢?签合同时,你怕我和武签。你和你省委的表兄的好处费拿不到。合同是一亿立方土,每方给你提成一元,一亿方就能给你和表兄一个亿的资金。数目不小呀。
三问:既然是招商引资,投资商又那么大手笔的投资,为何迟迟不开工。再等什么?不是虚假投资为什么不开工?为什么对工程保证金的收取不合常理,要高达一个亿?假设正常开工还会发生这些事吗?
四问:80万是工程前期运作费用,我拿到钱后才开始跑这个工程。我在工程没有进展的情况下,陆续还给陈清德共计29万元。所以这里不存在诈骗一说,如果是骗,我就不会还给陈这29万元。我拿到钱后才开始运作此项目,我每天开车出去办事吃饭开支每天不低于1000元,共花去10多万元。我开车到黑石川工地不少于六、七十次,每次开车去花费的费用在800元以上,共花费7万元左右。请段连详去平凉玩花费6万元。请村长吃饭花费6万元。这些前期的开销都在这80万里支出的。请业主武学文吃饭和请他们玩,花费了总计近十多万。和业主签完合同,由于保证金太高,还要24小时内打过去,我没有放弃,继续和业主谈降低保证金的事,每次请武学文吃饭、洗桑拿,目的就是降低保证金。就这样我前前后后总共花去了62万元左右。加上陆续退还给陈清德的29万元,共计91万元,我自己倒贴了11万元。这些你们政府都是知道的。为什么此时此刻还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我抓起来?
五问:你政府不是为了虚假政绩,为何对招商的企业都不做了解及调查?有没有能力投这个资,项目是否真实?账上都没钱,你把他招来是为什么?这样的企业又能做什么呢?&
最新关于柴玉红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若干证据
&& 认为柴玉红不构成诈骗的若干证据如下:
1、柴玉红去见张效连看了有关资料如下:---是亿美公司合成氢项目。看到里面还有皋兰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有日甲方皋兰县政府县长宗满德与乙方香港亿美公司懂事长李亚斌签订的合成氢项目的合同,总投资45.33亿元。有县政府发文成立的合成氢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是副县长白本第,副总指挥是黑石川乡党委书记魏军仪,指挥部成员包括县上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看到政府的这些文件,柴也因此对这个项目放下所有戒心:文件中有政府,这项目不会有问题不会有假。
亲眼看到政府的红头文件,考虑到政府的公信力,柴玉红因此判断这个项目真实可靠。
2、《关于甘肃亿星之光新能源科技开发公司土地开发经济纠纷的处理协议》当时在场的有皋兰县公安局的李局长、黑石川乡党委书记魏军仪、县信访局局长魏亚南、黑石川乡派出所所长王汝先等县的相关部门的领导。当时给柴玉红强行分摊了300万的赔偿,份额较大,这说明政府有关部门还是认可柴玉红,不存在诈骗一说。
3、柴玉红在工程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柴玉红陆续还给陈清德共计29万元,之后又给公安局给了10万元,共计39万元。所以这里不存在诈骗一说,如果是骗,柴玉红就不会还给陈这39万元。柴玉红拿到钱后才开始运作此项目,请业主武学文吃饭和请他们玩,花费了总计近十多万。取得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公司的资质和授权委托代理书,又花费了十多万元。柴开车到黑石川工地不少于六、七十次,柴每次开车去花费的费用在五百元以上,这些前期的开销都在这80万里支出的。和业主签完合同,由于保证金太高,还要24小时内打过去,柴没有放弃,继续和业主谈降低保证金的事,每次请武学文吃饭、洗桑拿,目的就是降低保证金。就这样柴玉红前前后后总共花去了63万元左右。
4、有5月27日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的皋工信发(2013)73号文的合成氢项目建设的进场通知:请亿美立即安排进场,明确合成氢项目开工日期为日,怎么说不具备开工条件呢?
5、中国香港亿美公司的进场通知,这个通知明确通知中天银都进场作业。怎么说当时不具备开工条件呢?为什么这个进场通知只给柴玉红了,而没给其他人呢,这又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柴一直在努力拿工程,这是结果,而没在诈骗。
6、张效连说,柴玉红给张效连提供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和委托代理书。这个证明了柴玉红的身份,证明柴玉红和张效连就是合伙人,柴玉红和张效连都是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代表,没有在诈骗。柴玉红就能代表中天银都,甚至中天银都却不认识张效连,柴玉红有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存在诈骗一说。为什么业主武学文把进场通知只给柴玉红了,而没给张效连呢,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7、柴玉红与和平村三社村民的赔偿协议。如果是诈骗,为什么黑石川乡政府打电话,让柴玉红支付47500元的赔偿款。政府认可柴玉红,不存在诈骗的问题。
8、甲方公司武学文的帐户上没有5个亿的资金,导致工程没有开工,使柴玉红也成了受害人。你甲方公司的帐户上是否有钱,应当让公安去补充侦察,如果没有钱或者钱很少,那就是甲方虚构注册再来诈骗,这就是问题真正的根源所在。
9、武学文、张效连、柴玉红经常一起吃饭(有照片),说明柴玉红在努力拿工程,不存在诈骗。
10、柴玉红见了陈清德说了业主武学文的意思:先交三百万保证金,进场后交余下的。陈清德说先给他进场通知他再交三百万。然后柴玉红找到武学文说,你先给进场通知,才能打三百万。武学文同意,就给了进场通知书。结果,进场通知给了张兴旺,陈清德钱也没打,此时他们强行进场已有好多天了。周青为什么中途要退出?就是因为她凑不上300万保证金而中途退出的,办案单位为什么对此不调查清楚??
11、柴玉红的一个合伙人与张兴旺签定了一个内部承包协议。这是在武学文要求先交300万元,进场后交余下的前提下,武又给了进场通知的大事实和大背景下,不放心张兴旺和陈清德,迫不得已才签的。其合同规定24小时内打不上300万,合同自动作废!(这与柴玉红无关,柴与任何人都没签过合同)拿到武开的进场通知,陈清德和张兴旺没交300万的保证金,所以此时合同就作废了。
12、公安局说柴玉红虚构拿下工程的事实。这个没有证据,仅凭口说,无法律效力。如果柴玉红已拿下了工程,那么请问柴玉红用心良苦地找土方一级资质干什么?找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才要与香港亿美公司签合同。这恰恰是柴玉红正在进行努力拿此项工程,而不是已经完成(拿下)此工程。办案单位严重犯了时态上的错误,是柴正在进行时,而不是已经完成时。将来如果工程真实,资金到位,柴玉红也就很可能才拿下此工程。柴玉红给张兴旺说有个项目,柴玉红没有说已经取得该工程。是张兴旺说给柴玉红八十万的活动费用和开支,让柴玉红一定拿下该工程,是因为张兴旺看了县政府的红头文件,还有网上政府发的资料以及他多次去工程现场察看。以为人民政府不会骗人的,如其中有一份皋兰县工信局日发给香港亿美公司的进场通知,请亿美立即安排进场,明确合成氢项目开工日期为日,怎么说不具备开工条件呢?这诸多的文件,使张兴旺认为项目是真实的才给柴玉红钱的,而不是柴玉红隐瞒已拿下该工程。当时张兴旺也提供了资质签合同用,但他提供的资质武学文不用,起诉书上怎么能说柴玉红隐瞒呢?柴玉红当时让张兴旺自己和香港亿美签合同。张兴旺找来了《西北建设集团甘肃分公司》的资质,柴玉红给张效连,张效连转给武学文。但张效连却又退还给柴玉红,理由是:“这个公司已同武学文签过一份合同,要求换资质”。办案单位为何就此事不询问张兴旺?给了钱后柴玉红才和武学文谈,资质都没给武学文,怎么说柴玉红已签了合同?拿下了此工程呢?当时张效连也只给了柴玉红几份武学文给的文件,项目的具体内容才开始谈的。张效连先说不交保证金,后来又说交2000万就把45个亿的工程全部承包给柴玉红。
如果柴玉红虚构了拿下工程的事实,那么肯定就有虚构的合同或者说有虚构的文字性的依据或者有说的录音也行。但现在这一切的一切都没有,怎么说柴玉红有虚构拿下工程的事实呢!如果有,那就是武学文给柴玉红(中天银都)的进场通知,这足以说明问题。
13、武学文说他与柴玉红、张效连在天庆的九鼎吃饭,他工地上有人打来电话说有人在扎帐篷,他问张效连说是你的队伍吗,张说不是,他又问柴玉红是你的队伍吗。武学文说当时柴玉红说:“我让你们作好准备,谁让你们上设备进场的,后果你们自负!”
14、7月3日的开工剪彩仪式说领导要视察,是甲方武学文安排的,有人说,业主武学文曾安排段连祥买了一“三马子”农用车的各种礼炮,这足以说明问题。
15、现在我们用反证法证明车队进场柴玉红根本不知情。柴玉红又不是三岁小孩,如果他让设备进场,肯定有他允许上去签字的设备清单,比如张兴旺上了20台设备,分别是挖机6台,自卸车10辆等,然后在此清单上肯定有柴玉红的签字,我承认你张兴旺上了这些设备,然后就是朱明的车队,同理都是这样。但现在这一切的手续都没有,这说明柴玉根本就不知道他们进场,你还要赖什么!
16、陈清德为什么要强行进场。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他的队伍在另外一个工地,已经呆了好几个月,哪个工地迟迟不开工,他们中有很多人熬不住了。现在这儿看到武学文的进场通知,他们干活心切,于是在和柴玉红没有签定任何合同的情况下,他们一呼即应,不知不觉中就强行进场了。他们还想,反正工程要马上开工,如果其他人承包了,也要租用他们的设备,还不如早点上去把地方占了。
17、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姑且不提、不说。武学文要是不给张效连打电话通告,施工队也就早走了,是武学文通知的说领导要来检查让施工队的车辆开进工地,他不说此话队伍也早就走了,他的这话让队伍有了希望在等待,这话在黑石川乡上也证实了是他说的,你办案单位怎么不去调查呢?
&18、日皋兰县政府发了公告说:日,皋兰县政府与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合同》。因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项目签订后,一直未按时、诚实信用、有效的履行项目合同义务,日,皋兰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解除与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合同》。&&&&&
这一切都是在柴玉红被关进看守所发生的(柴是8月28日被关进看守所的)。合同在9月27日就解除了,但近期(指日),中国亿美(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在以与皋兰县合作建设甘肃(皋兰)年产40亿立方米合成氢燃料基地项目的名义,向社会不同主体发包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诈骗。合同都已解除、项目已终止了,但香港亿美公司还在违法行骗,这种行为是在柴被关进后仍然继续进行。到底是谁在诈骗,现在不是很清楚吗!!
综上所述,诈骗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但在这些事情中,虽然柴玉红没直接与香港亿美签合同,但从头到尾都始终贯穿着柴玉红的影子,所以是间接与香港亿美签了合同,所以他们才让柴交8000万的工程保证金,这个事实可以调取武学文、张效连和柴玉红在中国银行燕滩支行打款时商谈的录象资料。因此柴不构成诈骗,柴在这些事情的开始到被关进去,存在或者形成了没有诈骗的证据链条如下:1、柴玉红开车和张兴旺无数次的到工地了解情况,张也认为此工程真实可做。2、数次请武学文吃饭,想给张兴旺拿下此工程。3、柴当时让张兴旺自己和香港亿美签合同。张兴旺找来了《西北建设集团甘肃分公司》的资质,由柴给张效连,张效连转给武。”但张效连退还给柴的理由是:“这个公司已同武签过一份合同,要求换资质”。
4、柴玉红经过很多周折,给张效连提供了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公司的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这是诈骗所做不到的。5、为什么张效连以中天银都名义签了合同,却要让柴玉红交8000万的工程保证金?张效连说,6月28号下午3点多钟,我和武,段,柴在中行给武开户,武的公章没有带,柴开车拉武和段去取武的公章,公章取来开好账户,当时已经快下班了,没办法转账了,柴说公对公的账户星期六和星期天也没法打,等到7月2号给武打上。6、柴玉红和业主武学文经过多次商谈,武给柴给了香港亿美的进场通知,这是有力的证据链。7、柴又支付了地价款近五万,在8月20号在政府组织的项目纠纷处理协议中承担300万的损失赔偿。
8、那么请问:既然香港亿美将此项目交由武学文来具体实施,武学文明知自己的工程
量大,工期紧,施工队需具备雄厚的资金, 需大批施工机械
,且需一级资质。为何明知张效连无资金,无资质,无设备,还要与张签订合同?因为资质柴玉红可以给张效连提供!资金他们要柴玉红打到武学文在中国银行燕滩支行的帐户上!设备他们由柴玉红联系张兴旺和陈清德的队伍!还有就是张效连省委的表兄在起某方面的什么作用!!
9、如果这个巨大项目的根源武学文及其公司本身没有问题,如期履行与皋兰县政府的种种合约条款(缴清全部征地费用,及主体测量的60%等),又怎会出现后面一系列的事情呢?皋兰县政府日的公告说了,香港亿美公司一直未按时、诚实信用、有效的履行项目合同。
既然是招商引资,政府必定是看中的投资资金,年产值,可实现利税及安排就业劳动力等一系列发展前景。这里,武学文同政府签订的合同中可看到如下数字:投资45.33亿元人民币,年产值80亿元,上缴税金2亿元,安排地方劳动力就业约5000人。
既然是引进资金,武学文作为香港亿星之光甘肃子公司的区域总监,其子公司开户时,注册资金是多少?公司账面实际注册在帐金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虚假注册及账面无资金等问题?该项目是否依法真实存在?如果没有资金,武及其公司如何为皋兰县政府引进资金开发项目?
10、在柴被关进之后,武学文明知9月27日皋兰县政府与香港亿美已解除合同,项目已终止了,还要在11月份,向社会不同的主体违法发包土石方工程,到底是谁在诈骗,这不是很清楚吗??
如果柴玉红有罪,亿美公司的武学文和张效连更有罪。武学文的身份不明,到底有没有亿美公司的授权委托。武学文隐瞒说亿美兰州的账上有5个亿的资金,为了先骗到300万的保证金,就给了柴玉红进场通知。结果张兴旺留了个心眼,查了武学文帐上没钱,所以300万进场保证金也就没打。是武学文明知张效连无资质、无资金、无设备,还要与张签合同,在进行合同诈骗。
如果柴玉红有罪,公安局副局长李世江等人更有罪。在黑石川乡,李局长等人,在根本没有查清原因,到底进了多少机械设备,进了多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柴玉红、武学文、张效连给陈清德写下了共一千万的欠条,这更是知法犯法。再者公安明知柴玉红的车是三年前买的,与本案无关,还要强行扣留柴玉红的车辆,难道这不犯法吗?第三,公安局李世江在审讯过程中对柴玉红进行了疲劳审讯,对被告人饿、困,不让睡觉了两天两夜后,在凌晨1点开始才开始审讯,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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