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心理罪模仿杀人案凶手罪如何处理

  刑事申诉重审申请书  申诉人∶王润芳,男,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琳父亲。身份证:241219  申诉人∶郝引弟,女,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琳母亲。身份证。241219
  案由及请求事项:  申诉人对(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不服。认为此案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违法诉讼,枉法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依法向最高法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依法重新立案、再审。  申请重审理由:  一、颠倒是非、隐瞒真象,故意包庇罪犯。  1、襄垣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  2、襄垣法院(2005)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月30日64480元法院冻结。  3、范星宇供:看病花3520元(8日24日―26日王琳陪同范在太原黄河医院给其看病),8月27日(范在侯堡)支取10000元;  铁证如山!是范星宇“独自掌握”。王琳生女儿受虐待住在娘家,8月17日诉讼离婚,案发前,范有喜同儿子范星宇一齐到王家闹事,范有喜威胁王琳“离婚,要你小命”,伸手打王琳,王母见势不妙拉女儿外逃到村长王庆明家,范父子追到,对着村长一家范有喜还是恨恨对王琳说“打你是轻的,非要你小命,离婚也叫你嫁不出去”, 当即报警派出所到场处理,此后范有喜多次放风杀人,导致命案发生。  9月28日王琳李纪在被告哥东院打麻将,范星宇曾到过,当王琳和李纪回家经过范浩宇大门时,被候在那里的范星宇拦住,强行将王琳拖进其哥院内,其嫂武利琴出来叫李纪走,和范星宇密切配合。事实胜于雄辨!法官颠倒黑白!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琳,为掩盖真相,无中生有胡说:范星宇多次要钱“未果”。9月28日再次向王要钱,一起蓄意报复离婚谋杀弱女案,冒天下之大不韪,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因“要钱”争吵气愤杀人。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  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  此新证据:进一步证明:预谋杀人,无可置疑!  驳回认为:“经复查,被告范星宇与被害人王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日,王琳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范星宇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日下午6时30分,范星宇在其兄范浩宇院内因财产问题再次争吵,范星宇持菜刀、套管扳将王琳击倒在地,……”  原判决是“要钱治病”,驳回摇身一变又成了“财产分割”。请拿出所谓的“要钱治病(财产分割)”证据。不要丧心病狂胡说!丧尽天良,必遭天遗。  二、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据矛盾,庭审末质证,违法诉讼,枉法判  1、被告范星宇(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一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言:范星宇拿起菜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武利琴抓住范星宇手,其夺下刀,武利琴出去叫人,茫星宇和王琳也出去了。其放  下刀跟出去,看到范星宇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琳扔过去,接着听到  “咣”的金属声,王琳躺倒在院里,范星宇跑了;  3、武利琴证:范星宇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星宇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琳躺在院里不动了,范星宇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  5、尸检报告载明:王琳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 ,十余伤全在头脑。(双手及身体没留下应有的下意识自我保护抵抗伤)  此案焦点:  1、“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尸检四刀伤。范星宇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以上证据存在矛盾。  3、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与案件四刀事实不符。范星宇跑了,不是事实的“砍一刀”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驳回认为:其如实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琳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王琳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星宇如实供述自己的,自首成立。  请问:“要钱看病”真实吗?四次口供“砍一刀”真实吗?另三  刀凶手是谁?口供与案件事实都不符,这就叫“如实供述”?  请问:王琳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格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头脑十余重伤如何形成?他供述  了吗?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都没有供述,这叫“自首” ?  事实证明:范星宇根本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以自  首论,丧天良,违法理。  没有下意识抵抗伤,是此案的重要疑点。范星宇一人是如何控制王琳,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同样范星宇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事实证明:原判决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违背客观现实!所谓“连砍数刀”无证据证明。此案: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口供、证言、现场勘查、尸检存在矛盾;庭审没有通知所有证人到庭质证查实;犯程序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笫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证明:原审判证据矛盾,案情不清,疑点重重。判决定罪量刑无依据。司法执法违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违法诉讼枉法判。  驳回称:经查,被告人范星宇对作案使用的莱刀、套管扳辨认无疑,现场未岀现其他作案工具,故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请问:被告对凶器“辨认无疑”,属于唯一性不变证据吗?范星宇  四次口供“砍一刀”与尸检事实不符。“辨认无疑”能证明了另三刀  凶手吗?“辨认无疑”是唯一性证据吗?  此案口供与尸检事实不符,没有指纹鉴定,就是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驳回称“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合法,无法律依据。显然:原判决不公正。  驳回称: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  现知:1、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被夺刀” ;2、其哥嫂的证言“砍一刀、夺刀” ;3、范星宇的口供套管扳乱打;4、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5、尸检四刀伤,三刀无凶手。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吗?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在那里?  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此案:证据矛盾,没有指纹鉴定,无确实充分唯一性证据。司法执法违法!能让被害感受到法制中国、法律公平正义吗?  综上,特此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还法律公平正义!还百姓明朗晴天!  此致  敬礼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润芳、郝引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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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腐败,公检法包庇杀人犯,被害有人权吗?这就是法制社会主义的中国 ?  我的申诉状已交最高检、最高法数月为什么今无音?中国还有法律吗?  (2006)晋刑一终字132号杀人案卷宗:  一、被告范星宇供:7.8刀自看病花3520元,取现款10000元,剩余8月30日范父持存折到法院申请保全,有法院裁定书证冻结。  二、范四次供述:“砍一刀”哥嫂夺刀,后用扳手打王琳头,王倒地外逃;封闭现场其哥嫂证:“砍一刀夺刀”,其哥范浩宇又证:范星宇用铁东西扔王琳一下,王倒地范逃;  三、尸检四刀伤,五挫伤,上丶下唇伤,牙齿掉五粒,鼻腔血液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状”,头骨破裂,十多两凶器重伤全在头脑,无反抗伤。  四、此案: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矛盾;无指纹鉴定,没有指认现场,无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夯证据, 检察无中生有起诉:7.8万王琳“独自掌握”,范多次要其应得部分,“未果”,9月28日将王琳拖进其哥院再次“要钱争执”拿菜刀“连砍数刀”;  证据证明7.8万是范星宇掌握,8月30又冻结,9月28杀人因要钱,奇!颠倒是非、时间又倒流,刑诉做假又穿越。   长治中院庭审,对矛盾证据质证都没有进行,枉法判定杀害王琳范星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于;又依范“自首”轻判;王琳父母申请诉,不给抗;终审维持。  本人依照《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申诉,申请再审,数年申诉期申诉人提供:襄垣公安9月29日信息,信息称:“经审讯,嫌疑人供述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证实杀害王琳根本不是什么“要钱”争执杀人,9月28范星宇拖王琳进其哥家是有计划的谋杀。  日在山西高院接到驳回通知;通知:认为此案,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定罪量刑;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再审条件。此案审判:口供、证言、证据之间严重矛盾、证据不确实、充分;怎么成了不符合204条规定?山西法院执行的是那个国家的“《诉讼法》”?  3月30日下午在最高汯院申诉,306室党员控待室,法官连状纸都不接,问其204条规定:证据矛盾、不确实不充分,人民法院不是应当重新审判吗?答对被害无用,被告申诉才行。法律的宗旨是什么?保护什么人?怎么被害申诉权都被剥夺了?被害还是中国公民吗?还有人权吗?这就是法制中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吗?人民还有活路吗?   被害人父:王润芳   身份证:241219   手机:   2013年元月17日  更多  ? .国酒茅台 享受高品味的生活  ? .致青春那些年我们错过的美景  ? . 缤客,查看本月全球哪些酒店正在打折  ? .大学时梦想着工作后
  我给大法官网上留言的回复情况:  呼唤正义为女申冤王润芳的留言信息     左院长你好:我的申诉真的是不符合刑诉204条规定?  女儿冤死,求公正百姓无门,盼正义法律人帮帮我。 案情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诉、枉法判 (起诉9月28日杀人因要钱、范连砍数刀) 范口供看病花3520元又取万元,其带存折8月30日冻结。 铁证如山:范“独自掌握”起诉是王琳“独自掌握”掩盖真正动机。 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证明:报复离婚预谋杀人! 1、9月28日王被范拖进其哥家封闭杀人 2、范四次口供“砍一刀哥嫂夺刀” 、其哥嫂证“砍一刀夺其刀”;范供:套管扳乱打,王倒地跑了;范浩宇证:扔了一下;范跑了。证据矛盾。 3、砍一刀与事实不符,范跑了,为什么会“惊人一致”砍一刀? 4、 尸检: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格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伤全在头脑无抵抗伤。 5、“连砍数刀”无证据,无指纹鉴定。违法诉枉法判。 驳回说“没有指纹鉴定不影响定罪量刑 ” 申诉人申诉不符合204规定。  --  暂未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  中 国 法 院留言信息 个人资料 | 我的留言  全部 未回复 已回复  第 1-6 条, 共 11 条.  左院长你好:我的申诉真的是不符合刑诉204条规定?未回复  女儿冤死,求公正百姓无门,盼正义法律人帮帮我。 案情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诉、枉法判 (起诉9月28日杀人因要钱、范连砍数刀) 范口供看病花3520元又取万元,其带存折8月30日冻结。 铁证如山:范“独自掌握”起诉是王琳“独自掌握”掩盖真正动机。 公安信...  杀人案的疑问?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 不存在。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的为掩盖其杀人真正动机。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  我的申诉真的是不符合刑诉204条规定?未回复  女儿冤死,求公正百姓无门,盼正义法律人帮帮我。 案情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诉、枉法判 (起诉9月28日杀人因要钱、范连砍数刀) 范口供看病花3520元又取万元,其带存折8月30日冻结。 铁证如山:范“独自掌握”起诉是王琳“独自掌握”掩盖真正动机。 公安信...  (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06)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以权代法,丧尽天良枉法判!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 不存在。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的为掩盖其杀人真正动机。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  山西法院为什么执法违法?未回复  重大杀人案:被告范四次口供:“砍一刀”,封闭现场两人证,证:“砍一刀”,尸检四刀,无指纹鉴定、证据不确凿充分,证据矛盾,庭审没质证;判死缓,终审维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此案:口供与事实矛盾!此案:定罪量刑...  呼吁正义,为女申冤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违变现实;要钱争执杀人纯胡说,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  第 7-11 条, 共 11 条.  呼吁正义,为女申冤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违变现实;要钱争执杀人纯胡说,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  刑事诉讼法有用吗?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范四次口供砍一刀,两人证言砍一刀,尸检四刀,证据矛盾,庭审没质证,三刀无人问,没有指纹、没有确凿证据,(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枉法判;(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维持,申诉(2011)晋刑监字202号通知:驳回。请左院长回答:第46条、第204条什么时候...  刑事诉讼法有用吗?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范四次口供砍一刀,两人证言砍一刀,尸检四刀,证据矛盾,庭审没质证,三刀无人问,没有指纹、没有确凿证据,(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枉法判;(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维持,申诉(2011)晋刑监字202号通知:驳回。请左院长回答:第46条、第204条什么时候...  范星宇杀人案的重大疑点:未回复  (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通知, 1、王琳“独自掌握” 证据在那里? 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 ,是事实吗?要钱杀人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凶手是谁?“砍一刀、夺刀” 是事实...  人民法院执法违法、枉法判范星宇杀人案的重大疑点:未回复  (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通知, 1、王琳“独自掌握” 证据在那里? 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 ,是事实吗?要钱杀人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凶手是谁?“砍一刀、夺刀” 是事实...  ? 1  ? 2  ? 尾页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  国 际 互 联 网 站 版 权 所 有,未 经 协 议 授 权 禁
  控吿书   控告人:王润芳,男58岁,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琳父亲。  被告: 贾潞斌,长治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长检刑诉(2006)2号案检察官员。  案由及请求事项 :  ―、(2006)2号起诉书,颠倒是非隐瞒真象,为罪犯杀人找借口,将不是事实的“独自掌握”强加在被害王琳头上,命伤黄泉也要其背上黑锅 ;掩盖凶手杀人真实的目的动机;   二、此案: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 ,封闭现场内:范浩宇证言“砍一刀” ,武利琴证“砍一刀” ,尸检四刀伤;杀人案,没有指纹鉴定,证据矛盾,没有确实充分证据,(2006)2号起诉书,违法起诉范星宇“连砍数刀”;  重大杀人案,检察官执法违法,违背刑事诉讼法,违法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宇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请求依法立案,调查此案涉嫌徇私枉法罪检察官贾潞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事实理由:  一、司法腐败,掩盖真相作假案、谋杀案“穿越”变“要钱”杀人  1、襄垣县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  2、襄垣县法院(2005)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月30日  64480元法院冻结。  3、范星宇供:其看病花3520元(8月24日王琳陪范到太原黄河医院),8月27日(范在候堡)支取10000元;  证据证明:王琳“独自掌握”不存在,相应向王琳“要钱看病”不成立。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范星宇之妻王琳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离婚,同时,范得知王琳将卖掉岀租车所得价款7.8万元独自掌握,遂向王索要其应得部分,未果。日19时许,被告人范星宇将王琳拖入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再次向王要钱治病,被王拒绝。范便将王拖入厨房,持案板上所放菜刀,朝王琳头部连砍数刀,…  铁证如山:是范星宇“独自掌握” ,王琳没拿一分钱,“要钱”杀人纯属无中生有。襄垣县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进一步证明:因 “要钱杀人”显然错误,预谋杀人无可置疑!  检察官为掩盖真象,比流氓更超级,冒天下大不韪,颠倒黑白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琳。信口胡说:范星宇多次要钱“未果”,9月28日再次向王要钱,一起蓄意报复离婚谋杀重案,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因“要钱”气愤杀人。  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 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  二、杀人案检察失职,证据不确实充分,违法诉讼,导致案情不清,证据矛盾,庭审不质证,法庭枉法判  1、被告范星宇(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  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范星宇拿起菜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武利琴抓住范星宇手,其夺下刀,武利琴出去叫人,范星宇和王琳也出去了。其放下刀跟出去,看到范星宇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琳扔过去,接着听到“咣”的金属声,王琳躺倒在院里,范星宇跑了;  3、武利琴证:范星宇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星宇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琳躺在院里不动了,范星宇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  5、尸检报告载明:王琳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双手及身上各部位无任何刀伤及挫伤。(王琳被害没有留下应有的下意自我保护抵抗伤;是此案的重要疑点。)  事实证明:检察起诉范星宇“连砍数刀” 无依据,纯是胡说。范星宇一人杀人,违背客观现实!一人控制被害不能反抗,持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范星宇同样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任何证据,即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9月28日血案,范星宇口供、二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尸检事实不符,范星宇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证明:此案  口供与证言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  “砍一刀、夺刀”,另三刀伤从何而来?事实胜于雄辩!“砍一  刀、夺刀”不是事实,他们是为共同的利害关系,掩盖真象。  三人所述 “砍一刀”与案件尸4刀伤事实不符,范星宇当时跑了,不是事实的“砍一刀”为什么会 “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他们说武利琴岀去叫人。武利琴出来,却叫大门外与王琳同行的李纪走,也没叫一墙之隔邻居,却去叫百米以外范星宇父母,范父母却始终未到,这符合常理吗?  李纪告知王母女儿被范星宇拖进范浩宇家,匆匆赶到,被大门口的郝世华(其姨夫)、范浩宇、武利琴阻拦。只好返身叫人,王母走,全部逃离。判决认定范全家救人。有证据证明吗?报案了吗?  刑事诉讼法笫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范星宇口供、其哥嫂证言与厨房现场、尸检事实及之间存在矛盾,质证是审判必经程序;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重大杀人案证据矛盾,贾检察官庭审为什么不质证?  杀人案,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检察官贾潞斌为什么违法提起诉讼?  法庭违法审判,非法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于,枉法判。  被害父母根据 第204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依法申请抗诉,检察官不给抗。检察官贾潞斌明知证据不确实充分,  执法违法,违法诉讼,当然不会抗诉。  综上所述:因违法诉讼,导致审判违法不公正,女儿被害心已碎,法律不公正,丧天良、违法理。  为此,特此提出控告: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依法查处贾潞斌的违法事实,严惩黑贪官;依法查清杀人犯罪真象,还被害一个清白。详细及驳回;重新真正依法调查取证,重审这天下第一大冤案,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判决,依法严惩杀人罪犯!  此致  敬礼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共中央纪检委  中共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委省政府  山西人大、山西检察院  控吿人:王润芳  身份证:241219  手机: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 不存在。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的为掩盖其杀人真正动机。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进一步证明:报复离婚预谋杀人,无可置疑!  二、证据矛盾,无指纹鉴定,无唯一性证据,违法诉枉法判。  1、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尸检四刀伤,范星宇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 王倒地,范星宇跑了。显然:证据矛盾。  2、“砍一刀、夺刀”,不真实。“连砍数刀”无证据;庭审没质证。  3、三人同述的“砍一刀、夺刀”与尸检4刀事实不符,范星宇跑了,事实不符的“砍一刀” 三人为什么会“惊人一致” ?掩盖什么?值得深思!  4、尸检: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格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 所有伤全在头脑,没有下意识抵抗伤。此疑点非常重要。疑点重重,案情不清,被害不清不楚。审判不公正。  证据证明:口供、证言、与现场勘查、尸检事实之间矛盾;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庭审没有通知所有证人到庭质证查实。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6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规定;显然可见:定罪量刑无依据。司法执法违法。违法诉讼、枉法判,包庇杀人犯。  第204条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驳回却说“没有指纹鉴定不影响定罪量刑 ” ,申诉人申诉不符合204规定;法制中国,法律的权威何在?尊严何在?司法腐败,法官以权代法,丧尽良心,天理不容!  特此要求:依法重审。还法律公平正义!还百姓晴天!
  爱女王琳残遭杀害,司法腐败!违法诉讼、枉法判。求法律公平公正,上访申诉到北京  点亮希望,祭奠生命  被害人王琳父王润芳  上访申诉原因   (一)范星宇自已看病花3520元,取款10000元,剩余64480元,其父范有喜8月30日持存折到县法院冻结; 9月4日范有喜带儿范星宇到王琳娘家闹事,亲自打王琳,并喊叫杀人,王母女外逃到村长王庆明家,范父子追到,在村长家范有喜还是喊着要杀害王琳,此后天天宣扬杀人,9月28日杀害王琳与范有喜9月4的动机紧密相连,范有喜9月4日巳构成杀人未遂,公安为什么不立案?   (二)8月30冻结,9月28日杀人,怎么成了杀人因要钱? 9月29日公安信息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谋杀案怎么变成“要钱争执杀人”?是公安移交改变?还是检察改变?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间倒流天下奇、山西创新天下第一大冤案。  (三)9月28日范星宇拖王琳进范浩宇院内,武利琴随即出门赶门外李纪走,配合范星宇杀人,己构成共同犯罪,公安为什么至今任其逍遥法外? 王琳母亲当日到现场救王琳,范浩宇、武利琴、郝世华挡在门外不让进,使王琳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三人己构成犯罪,为什么至今逍遥法外?  (四)范星宇四次口供:“砍一刀”,哥嫂“夺刀”,范浩宇、武利琴证:范“砍一刀、夺其刀”,与尸检四刀矛盾。公安为什么不查清真实案情? 他们三人所述,范星宇当时跑了,真跑了吗?范星宇跑了,为什么三人同述的“砍一刀、夺刀”与真实事实不符?并“惊人一致”?他们是如何串供的?是公安教的吗?他们的虚假供述,显然目的是为共同利害,掩盖了共同犯罪事实,明显的事实公安为什么不立案侦查?   (五)王琳被害,尸检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流血,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头骨破裂,十余重伤全在头脑,双手及身体无刀伤及挫伤,没有留下应有的下意识反抗伤,范星宇一人杀人违背客观现实,他是如何控制王琳不能反抗,又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办不到的,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笫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规定,不需任何证据证明,可认定:王琳被害,范星宇一人不可为,有共犯,封闭杀人现场有他人存在,为什么没有列为共同嫌疑人审查?  (六)封闭杀人现场,范星宇口供、范浩宇、武利琴证言与案件事实不符,证明三人所述不真实,全案疑点极多,证据不确实充分,公安为什么不提取凶器指纹?为什么不让范星宇指认现场?原因何在?是故意包庇?还是失职?2008年刘局长鉴字让王永忠复查,至今没有结果。  (七)日范浩宇欧打我当场昏迷倒地,要不是村民王小波、刘红芳等人夺取去凶器救治,我也被范浩宇打死了,有证人,有刑事鉴定书、医院证明及诊断证明,为什么致今无人管,得不到处理?   综上所述:司法不作为,公检法包庇杀人犯,女儿被害,共同杀人犯逍遥法外,07年杀人犯范浩宇又加害本人,被害得不到法律保护,得不到法律公平公正,换位说如果发生在你们身上,能忍了吗?我的上访申诉是公检法不作为造成的,几年的上访申诉耗资数万,更进一步拖跨身体,夫妻俩带着悲伤,忍饥挨饿,要不是公检法包庇犯罪,我们乐意去受苦吗?上访申诉有多么痛苦辛酸当官知道吗?  我申诉上访是为女儿报仇,寻找法律的公平公正,我相信中国还是共产党的天下,总有一天会有清官为我申冤!申不了冤,夫妻俩上访申诉不止,这是法律给予中国公民的权利。  雪里埋孩是埋不住的,范星宇母亲张爱花告人说:“送礼公安连口供都可以改”,王琳被害前范浩宇夫妻经常生气,范浩宇曾动过几次刀,王琳被害后范再也不敢动手了,去年在麻将场,范浩宇夫妻争吵,武利琴骂范浩宇杀人犯,武利琴不死,迟早范家还会杀人,看襄垣公安如何收场!  上访申诉人:  被害人王琳父:  王润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手机
  山西范星宇杀人案:  此药家鑫、李昌奎案更惨、更残酷!  地球已经调至震动状态、  点亮希望,祭奠生命!!!   2005女儿被害,公检法不作为,违法诉讼,枉法判!王琳血案比药家鑫、李昌奎案更惨,药、李案只是刑罚不公正,王琳案:事实证明:一起残酷虐待生女孩弱女子,卖女婴,家族多人参于的特大家庭暴力预谋杀人惨案。公检法颠倒是非,造假案,掩盖真相,包庇杀人犯;巧安排谋杀变“要钱”争执偶尔激忿杀人;封闭杀人现场三人供词与案件事实矛盾,无指纹鉴定,沒有指认现场,无唯一性和排池性,确实、充分证据,应补充侦察案;违法进入诉讼;庭审对矛盾证据不质证,违法审,枉法裁判,终审维持;申请抗诉,检察不给抗。共同包庇杀人犯。使同案罪犯致今逍遥法外。被害父母面对女儿惨死心已碎,又遭伤尽天良的狗贪官加上一刀酒吧盐;忍痛含冤泣血申诉,女儿冤死已九年,今无果。叫天、天不应,喊地、地无音,仰头:问苍天、青天在那里?盼、盼、盼惊雷震,日岀东方青天现!为女儿伸冤。被害王琳父母王润芳、郝引弟盼人民正义声援!!!盼媒体记者釆访报导!!!在这是跪谢各位好心人!!!  地球已经调至震动状态  点亮希望,祭奠生命!!!  冤民:王润芳  2014年4月
                      
  我咋推翻漏洞百出的法院铁案?   一个无助农民心血的呼唤,向苍天呐喊!向全国人民求援!  今古奇观  判决书上玩“穿越” 天下第一大冤案!  (注;被告范星宇母亲张爱花党员,一直任村妇联主任)望正义仁士法律帮助,媒体采访报导,这起家庭暴力杀人案。文明法制社会,共产党员、妇联主任家庭,歧视虐待生女孩弱女子,卖女婴,反抗离婚、要自由、要人权,他们不允许,所以他们等不到5天后离婚开庭,急不可待在10月3日前,用同旧中国封建家规之手段将王琳残忍杀害。更气愤是公检法竟颠倒是非黑白,硬将不是事实的“独自掌握”强加于被害弱女王琳,用“要钱看病”掩盖真正杀人动机目的,公开包庇杀人犯!长治中院一审,庭审对矛盾证据不质证致使这起惊天大案冤上加冤!帮帮我这苦命人。)  法官不懂法?不是!是故意践踏国家法律,枉法裁判,他们强奸法律,是法律的叛徒!社会义法制中国、法律的权威尊严何在?社会和谐。法院有这样的法官,社会永不会和谐;司法腐败,贪官横行,国家遭殃、人民遭罪!  我咋推翻漏洞百出的法院铁案?  无助农民心血的呼唤!向苍天呐喊!向全国人民求援!  帮帮我这苦命人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背里白草坪村,日,发  生一起惊天血案,25岁弱女王琳在范浩宇家被残忍杀害。  王琳2000年与本村范星宇结婚,生两女孩,2004年7月二胎女孩刚岀生被范家卖掉,回村告人说死啦。因生女孩受范家虐待,日王琳维权向襄垣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居住在娘家。  9月28日下午王琳李纪等在被告哥范浩宇东院打麻将,范星宇曾经到过,近7时许散场,王琳和李纪回家经过范浩宇大门时,被候在那里的范星宇拦住,王琳被范强行拖进其哥院内,其嫂武利琴密彻配合,随即出来叫李纪走,李纪即到距百米远王家告诉其母(郝引弟) ,王母匆匆赶到,见大门口站着(范姨夫)郝世华、范浩宇、武利琴三人,问女儿在那里?郝世华不让进,即返身吿之丈夫(王润芳) ,本人知急跑步到在范家,漆黑的院子里已无他人,见奄奄一息女儿躺地上,急呼救报警。短短几分钟王琳被他们残忍杀害扬长而去。  案发后,公安进入立案侦察起诉。长治市检察官贾潞斌出庭公诉范星宇故意杀人案。起诉称:经依法审查查明:“……卖车7.8万王琳“独自掌握”,范星宇多次要应得部分“未果”,9月28日“再次” 要钱,因要钱看病“争吵,气的不行,拿菜刀朝王琳头部“连砍数刀……”。  从以上可以得到这样结论,好象是王琳有过错,范星宇是:因“要钱看病”争吵,气愤杀人。真是这样吗?请看下面证据。  1、被告范星宇(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一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言:范星宇拿起菜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武利琴抓住范星宇手,其夺下刀,武利琴出去叫人,茫星宇和王琳也出去了。其放下刀跟出去,看到范星宇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琳扔过去,接着听到“咣”的金属声,王琳躺倒在院里,范星宇跑了;  3、武利琴证:范星宇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琳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星宇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琳躺在院里不动了,范星宇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三人同述的“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不用问他们是为了共同的利害,一齐做假。)  5、尸检报告载明:王琳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十余伤全在头脑。  王琳头脑以外没有伤,没有本能抵抗伤,是本案之重要关键环节。范星宇一人是如何控制王琳,并使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同样范星宇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事实证明:原判决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违背客观现实!三人同述“砍一刀”同尸检4刀不符,范星宇跑了,另外三刀如何形成?范一家的口供和证言“砍一刀、夺刀”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  深思!起诉范星宇“连砍数刀” 从何而来?让证据说话。  证据一、29日公安信息:称经审讯:范星宇供早有杀害妻子念头。  证据二、襄垣县法院裁定书8月30日冻结争议款额64480元。8月24日王同范到太原给其看病费用支3520元,  26日返家当晚,范全家殴打王琳,王父母得知后,叫上村长才救出王琳。  27日范支取现款1万元,王得知怕日后到庭说不清口头挂失,打乱范家全部转移占有,日后诬陷王琳的计划。  30日范父(范有喜)带原存折到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恶人先告状说王琳要转移占有。9月4日范有喜同儿子到王娘家,范有喜作为公公动手打了王琳,并威胁离婚非要你小命!见势不妙,王母急拉女儿外逃到村长家,范父子追到,在村长家范有喜还是叫喊者:打你是轻的,离婚非要你小命不可,叫你嫁不出。当日曾报警。  铁证如山,所谓“钱”是范家“独自掌握”。事实胜于雄辨!9月28日杀害王琳,与钱无关。是范有喜蓄谋已久的必然结果。  襄垣公安信息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新证更进一步佐证:蓄意谋杀,毋庸置疑。  起诉无中生有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琳,借以为犯罪分子及嫌疑人开脱,是无法无天的包庇。  重大杀人案,没有做现场指认,没有做凶器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确实充分证据,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检察官颠倒黑白做假案,违法起诉范星宇一人所为,将本应同案起诉的嫌疑人排除案外,并做为证人,对他们漏洞百出的证言也不进行质疑。将蓄意报复离婚谋杀弱女残案大案化小,为掩盖真相,冒天下之大不韪,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要钱争吵”气愤杀人。公开包庇犯罪,使同案罪犯至今逍遥法外。使依法应补充侦察的案件,违法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所有人到庭,违反法庭必需质证的程序,对以上矛盾证言连质证都没进行就草率结案,枉法判定范星宇一人所为,无他人参于。  封闭现场内三人同在,范星宇向王琳头“连砍数刀”,在院中又拿扳手乱打,范浩宇证言是“扔” 了一下,二人所言天地之差,法官大人为啥不闻不问?眼花啦、耳聋啦?还是脑残啦?  “连砍数刀”证据在那里?“砍一刀、夺刀”证据又在那里?另三刀无凶手,难道天上掉下来的?  9月28日血案,口供与尸检事实都不符,主审法官量刑定罪靠什么?“钱”已被法院冻结,切信口胡说范“要钱看病”气愤杀人。请问法官您们是不是穿越剧的粉丝呀,“钱”在8月30日已被法院冻结,9月28日找王琳要哪门子“钱”呢?  正是: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  请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  王润芳、郝引弟:你们因范星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范星宇是蓄意报复谋杀,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对被害人施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系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未在现场提取指纹程序违法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  经复查,被告人范星宇与被害人王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日,王琳向襄垣人民法院起诉与范星宇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日下午6时30分,范星宇在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因财产问题与王琳再次争吵,范星宇持菜刀、套管板将王琳打倒在地,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王琳死亡。范星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范星宇于次日投案自首,其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琳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王琳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星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结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犯罪,原审判处被告人范星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法律和我国的死刑政策。申诉人认为被告人蓄意谋杀,自首不成立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浩宇、武利琴是否构成犯罪应由侦查机关指控。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出该二人系故意杀人共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申诉人认为侦查机关未在案发现场提取指纹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范星宇对作案使用的菜刀、套管扳辩认无疑,现场未出现  其他作案工具,故没有提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量行。  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王润芳、
  我给大法官网上留言的回复情况:  呼唤正义为女申冤王润芳的留言信息     左院长你好:我的申诉真的是不符合刑诉204条规定?  女儿冤死,求公正百姓无门,盼正义法律人帮帮我。 案情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诉、枉法判 (起诉9月28日杀人因要钱、范连砍数刀) 范口供看病花3520元又取万元,其带存折8月30日冻结。 铁证如山:范“独自掌握”起诉是王琳“独自掌握”掩盖真正动机。 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琳的念头。证明:报复离婚预谋杀人! 1、9月28日王被范拖进其哥家封闭杀人 2、范四次口供“砍一刀哥嫂夺刀” 、其哥嫂证“砍一刀夺其刀”;范供:套管扳乱打,王倒地跑了;范浩宇证:扔了一下;范跑了。证据矛盾。 3、砍一刀与事实不符,范跑了,为什么会“惊人一致”砍一刀? 4、 尸检: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格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伤全在头脑无抵抗伤。 5、“连砍数刀”无证据,无指纹鉴定。违法诉枉法判。 驳回说“没有指纹鉴定不影响定罪量刑 ” 申诉人申诉不符合204规定。  --  暂未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  中 国 法 院留言信息 个人资料 | 我的留言  全部 未回复 已回复  第 1-6 条, 共 11 条.  左院长你好:我的申诉真的是不符合刑诉204条规定?未回复  女儿冤死,求公正百姓无门,盼正义法律人帮帮我。 案情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诉、枉法判 (起诉9月28日杀人因要钱、范连砍数刀) 范口供看病花3520元又取万元,其带存折8月30日冻结。 铁证如山:范“独自掌握”起诉是王琳“独自掌握”掩盖真正动机。 公安信...  杀人案的疑问?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 不存在。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的为掩盖其杀人真正动机。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  我的申诉真的是不符合刑诉204条规定?未回复  女儿冤死,求公正百姓无门,盼正义法律人帮帮我。 案情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诉、枉法判 (起诉9月28日杀人因要钱、范连砍数刀) 范口供看病花3520元又取万元,其带存折8月30日冻结。 铁证如山:范“独自掌握”起诉是王琳“独自掌握”掩盖真正动机。 公安信...  (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06)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以权代法,丧尽天良枉法判!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 不存在。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的为掩盖其杀人真正动机。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  山西法院为什么执法违法?未回复  重大杀人案:被告范四次口供:“砍一刀”,封闭现场两人证,证:“砍一刀”,尸检四刀,无指纹鉴定、证据不确凿充分,证据矛盾,庭审没质证;判死缓,终审维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此案:口供与事实矛盾!此案:定罪量刑...  呼吁正义,为女申冤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违变现实;要钱争执杀人纯胡说,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  第 7-11 条, 共 11 条.  呼吁正义,为女申冤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申诉理由: 一、此案杀人目的动机不清,隐瞒真相,故意包庇罪犯。 8月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违变现实;要钱争执杀人纯胡说, 范看病花3520元后又取万元,剩余(其带存折)8月30日申请冻结。铁证如山是范“独自掌握”,王琳“独自掌握”要钱杀人纯是无中生有,目...  刑事诉讼法有用吗?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范四次口供砍一刀,两人证言砍一刀,尸检四刀,证据矛盾,庭审没质证,三刀无人问,没有指纹、没有确凿证据,(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枉法判;(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维持,申诉(2011)晋刑监字202号通知:驳回。请左院长回答:第46条、第204条什么时候...  刑事诉讼法有用吗?未回复  范星宇杀人案,范四次口供砍一刀,两人证言砍一刀,尸检四刀,证据矛盾,庭审没质证,三刀无人问,没有指纹、没有确凿证据,(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枉法判;(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维持,申诉(2011)晋刑监字202号通知:驳回。请左院长回答:第46条、第204条什么时候...  范星宇杀人案的重大疑点:未回复  (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通知, 1、王琳“独自掌握” 证据在那里? 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 ,是事实吗?要钱杀人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凶手是谁?“砍一刀、夺刀” 是事实...  人民法院执法违法、枉法判范星宇杀人案的重大疑点:未回复  (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通知, 1、王琳“独自掌握” 证据在那里? 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 ,是事实吗?要钱杀人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凶手是谁?“砍一刀、夺刀” 是事实...  ? 1  ? 2  ? 尾页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  国 际 互 联 网 站 版 权 所 有,未 经 协 议 授 权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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