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收快递法院快递的后果是什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快递四月新闻发布: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
引导理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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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新闻发布: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
引导理性诉求
信息来源:研究室&&
作 者: 张利&&
发布日期:&&
发布人:CBH&&
& &&4月22日下午,合肥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5月1日即将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度,旨在宣传人民法院为落实“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各项举措,同时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谨慎行使诉权,宣传倡导诚信诉讼。发布会由市中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利主持,立案庭庭长张海青、立案庭副庭长王军、市中院研究室部分工作人员、城区法院宣传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人民网、安徽电视台、新安晚报等15省市媒体到会报道。 &&发布会预先设置了“什么是登记制”、“登记立案是不是就是说不要审查立案的条件了”、“实行立案登记制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登记就行了”、“如果我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会怎么办?”“我起诉的案件法院登记立案后,是否意味着我的案件就能赢了?”、“是否我想起诉谁就起诉谁?”“我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立案登记制是否意味着有纠纷就要到法院解决?”等20余个问题。市中院立案庭庭长张海青、立案庭副庭长王军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张海青还从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的范围、条件、步骤等进行说明,并介绍了合肥中院在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工作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王军副庭长运用实例向与会媒体介绍了立案登记操作流程,并作出温馨提示。媒体记者还就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量变化趋势、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何区别等方面进行了提问,发言人一一做出解答。 &&&据了解,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动员大会以后,合肥中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部署落实,研究预判,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研究分析到位、软件硬件到位,舆论引导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中院研究室第一时间形成专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影响预期研判及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分析。立案庭已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新《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内容,重新制定了一次性全面告知书、材料收转凭据、诉讼文书样式、诉讼指南等宣传材料,同时实行日报告、周分析、月统计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全面查漏补缺,健全诉讼服务各项功能,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双实施”到位。同时市中院也通过发布会、显示屏、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发出提醒,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切勿违法滥诉,导致对自身不利的后果。  &  &&病退后至新公司工作 双方关系如何确认
法院:原合同未解除劳动者与新公司不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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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安海涛&&通讯员&&林&&达)员工从原单位病退之后来到新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新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与新公司之间关系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厦门某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原告支付被告张某劳务报酬5250元。
&&&&法院查明,张某是浙江省一县邮政局负责EMS的经理,后因病退在家休养,其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都还在该邮政局。2013年8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到厦门某快递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张某主动离开公司。
&&&&2014年7月,张某以快递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仲裁委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5个月的工资2.25万元、加班工资3600元、5个月满勤奖1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元。2014年9月,仲裁委裁决快递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1.3万元,支付经济赔偿金2250元。但快递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快递公司诉称,张某每月工资不高于2500元,并由公司包吃、包住。公司从未向张某承诺过给予其4500元的薪酬。
&&&&张某辩称,入职时公司经理亲口与其谈好工资之事,约定月工资4500元,全勤奖每月300元,每年缴纳保险。后来不来公司上班是因为快递公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还要经常熬夜加班,并拖欠了5个月的工资,因此,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到快递公司工作,故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张某主张的工资,实际应为劳务报酬。关于劳务报酬的标准,张某主张4500元/月,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快递公司认可劳务报酬的标准为2500元/月,故张某的劳务报酬标准应为2500元/月,扣除快递公司已经借支给张某的9500元,快递公司还应支付张某劳务报酬5250元。关于张某主张的加班费、满勤奖,张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以及满勤奖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张某关于加班费、满勤奖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某该项主张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只存在劳务关系无法获得赔偿金
&&&&何为双重劳动关系?该案中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张某又能否取得经济赔偿等问题?对此,承办法官韩德坤解释,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为两个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种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两个劳动关系中只有一个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参加了单位的工作并取得了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在本案中,张某从原单位病退后,到快递公司工作,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也仍旧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但张某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可以认定张某与快递公司系劳务关系。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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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应视为送达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夏燕
   【案情】
  2013年1月,魏某经人介绍找到黄某购买煤炭,日,双方经结算黄某尚欠魏某煤炭款57000元,并承诺10月3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讨,但黄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魏某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黄某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特快专递邮件中注明了黄某的准确地址及电话号码。之后,法院寄送给黄某的特快专递被退回,邮政人员在改退批条上的退回原因记载“日送达,本人拒收”。
  【分歧】
  对本案被告黄某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能否视为送达,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拒收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说明法院尚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程序上存有瑕疵,不能视为送达。
  第二种意见认为,邮政人员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交给受送达人黄某,当时黄某已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数量知道自己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邮寄送达而被黄某拒收的诉讼文书,应视为送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本案受送达人黄某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解为视为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政人员用“法院专递”的形式将邮件交给受送达人黄某,当时黄某已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数量知道自己涉及诉讼,但拒绝签收说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担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3、邮寄送达是当前法院实务送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送达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裁判文书送达等各项诉讼环节,如果对已明确拒绝签收的法院快递不能视为送达,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极大地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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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法院传票”的那些事!&(杨律师普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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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法院在第一次发送传票给被告时,习惯是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
。所以碰到语音送传票,就挂了吧!
等相关文件。
的文件!将来法院发送传票、判决等文件,可能会按该地址按快递送达,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对,导致文件无法送达,法院可视为已经送达。因为地址错误而错过开庭、上诉的机会可能会导致有理没地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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