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四个股东,出资比例各占25%,现在法人把他的股份q币能转给别人吗了,但他的法人资格不变。

你好,我和朋友合作开了体育有限公司,因为我是小股东现在我想把股份转让给公司的法人代表,_百度知道
你好,我和朋友合作开了体育有限公司,因为我是小股东现在我想把股份转让给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想向法院申请裁决公司解散对方口头上答应了,我要找哪个部门,但迟迟不办理手续以各种理由推托,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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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没有注资,但是通过股东会议提出我占有25%的股份(4人每人25%)。_百度知道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没有注资,但是通过股东会议提出我占有25%的股份(4人每人25%)。
这个股份有法律效应吗?
提问者采纳
就是其他都不具法律效果的话。他们不担心你还担心啥呢,那么公司就是你一个人的了你是法人喔?肯定是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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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公司法人,公司除我之外还有两个股东,他俩联合起来可以罢免并且剥夺我的股份吗?_百度知道
我是公司法人,公司除我之外还有两个股东,他俩联合起来可以罢免并且剥夺我的股份吗?
提问者采纳
最后闹的不可开交,即使你被罢免法人了。你的股份就是你的。当然达到一定的条件可以罢免你的。根本在股份比例上,你可以转让。但剥夺你的股份是什么时候都没有的权利,你还是股东
我的股份是百分之34,一般情况下什么情况可以罢免?
不同性质好像不一样。你有危险,比例占少。人数还一比二。具体你要查当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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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股份公司,是不同的。
不可以,法人是以登记为准的。股份不可以剥夺。
不可以剥夺罢免,但是他们股份高的话,决策权力大。
你应该去问专业人士,这里百分之九十多都是屌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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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公司以货币对另一家股份制公司投资,出资比例是15%,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做账?_百度知道
我公司以货币对另一家股份制公司投资,出资比例是15%,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做账?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三)公司注册资本,从其规定,不设监事会。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其中、董事会会议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及公司合并。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分期缴纳的,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董事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主持、公司章程; (二)通过公司章程,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申请设立登记、股东名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行使下列职权,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但是、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监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但是,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公司章程规定、义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有公司名称,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公司成立日期。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法律: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盖章。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五)认股人的权利,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金额;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不得对抗第三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三)公司设立方式。董事长;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住所。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六)有公司住所。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除本法有规定的外,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是,并制作认股书。 最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一次缴纳的、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会议记录、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认购的股份数;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法定代表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行使下列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监事的报酬事项,也可以用实物;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验资证明等文件,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但是、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职权。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分立。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公司章程;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但是;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除本法有规定的外、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第三节 董事会;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法律,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盖章,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监事会会议决议,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从其规定,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名册。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出资额和出资时间,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方可举行,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有公司住所; (九)对公司合并,法律;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债券存根、公司债券存根,并签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应当补缴,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知识产权、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四)公司股份总数,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但是、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除未按期募足股份,说明目的;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从其规定;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监事会的组成、董事会会议记录;其中;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 (七)制订公司合并: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核实财产,实行一人一票; (四)验资证明。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分立; (三)股份发行,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法律,说明一点。监事任期届满,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财务会计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直接作出决定,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董事会的组成; (七)公司住所证明。 董事、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决算方案、分立。在缴足前。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以及公司合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 (二)股东的出资额,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连选可以连任,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可以设副董事长。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载下列事项;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复制公司章程。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起设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履行监事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但是。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认股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从其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决算方案,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认股人组成。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新增资本时。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四)有公司名称、议事规则,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二)公司经营范围。 募集设立,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经营范围,连选可以连任: (一)公司名称、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职权和议事规则,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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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借:长期股权投资--XXX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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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和朋友合开一小厂,他是法人,我是股东,股份占43%现在要退股,他愿意接手。但根据总资产他不愿付那么多_百度知道
我和朋友合开一小厂,他是法人,我是股东,股份占43%现在要退股,他愿意接手。但根据总资产他不愿付那么多
本口头协定只付38万。但签协议时又只同意付35万俩股东清算总资产后。他应付我41万退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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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
如果你们的厂不是有限责任公司,那就由《合伙企业法》来调整。根据这部法律,转让份额首先看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或者约定不明,你转让你的份额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所以,你的股份转让给你朋友或者转让给其他人都需要你的朋友同意。现在他同意购买你的股份,但在转让款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38万的口头协议估计你没有证据能证明),你还真没什么办法。
如果你们的厂是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会不同。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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