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府被告71次无钱赔偿自愿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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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作者:刘璐&& 发布时间: 13:24:39
&&&&【案情】
&&&&日下午,被告孔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金溪县左坊镇加油站路段时遇有行人,因未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将行人余某刮倒在地,造成余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金溪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孔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余某的亲属与被告孔某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余某一次性赔付给原告136000元后,被告孔某在确保是合法驾驶的情况下,原告余某不能再要求被告孔某承担任何责任。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孔某、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被告孔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不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加上原告需要安装的残疾辅助器等费用,原告起诉金额为144万,而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仅为40万。原告要求被告余某应对保险理赔款不足赔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余某以签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的请求与已无关为由,拒绝继续赔偿。原告答辩称在签订该份协议时,被告孔某告知原告其投保了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的情况下才签订的。
&&&&【分歧】
&&&&对于该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及被告孔某是否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该份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余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赔偿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余某应该就保险理赔款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内容应受法律的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的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救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赔偿,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阱”。若一味地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钱款到位后双方因事故发生的赔偿纠纷终结,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示公平。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或变更,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
&&&&一般而言,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出现当时未能发现的“隐形”损害的,也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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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数:0七旬老人无钱付息遭推打 债权人侵权伤人成被告
    一对七旬老夫妇因有借贷纠纷被人告上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位老人也四处借款依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了还款本金310850元的义务。未曾想到,债权人因未得到借款利息,心理愤愤不平,尔后多次对老夫妇辱骂推打,并造成两位老人轻微伤,老人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曼赔偿给原告覃荣世医疗费306.22元,赔偿给原告杨莲凤医疗费311.64元。
  1945年出生的原告覃荣世、杨莲凤老两口与被告陈曼存在借款纠纷。日17时许,被告陈曼与二原告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因为借款纠纷发生争吵,并动手推打两原告;当日下午,二原告返回到东方明珠小区路口时,遇到被告陈曼及其家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至肢体冲突,原告覃荣世受伤并向“110”报警。覃荣世于7月19日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37.6元。日,被告陈曼及其家人在河池市行署大院后“一王理疗室”遇到正在理疗的原告夫妇,双方又因为借款纠纷发生争执至肢体冲突,原告杨莲凤被推打受伤,并到公安部门报案。日杨莲凤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裂伤,支付诊疗费334元;9月19日杨莲凤再次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脸挫伤、左眼球挫伤,支付诊疗费111.2元。由于被告陈曼及其家人不断对覃荣世、杨莲凤进行辱骂殴打,骚扰二人的正常生活,因此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骚扰和人身侵害,并赔偿给两原告医疗费881.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被告陈曼辩称:我们与原告是因为房子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三次争执都是两原告骂被告后,被告才动手推打原告,最后双方发生互殴,不是被告先殴打原告;原告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两人的伤不是被告推打造成的,而且两原告都是事发两天后才到医院就诊的,二原告的伤应该是事后自伤,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曼与原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过法院审理终结,对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被告陈曼却不能冷静对待和处理,多次找原告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均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引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覃荣世、杨莲凤身体受伤,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各自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陈曼对二原告身体健康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即自己承担30%的责任。被告辩称两原告的伤势是事后自伤,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虽因被告陈曼在双方争执中推打两原告,但两原告的伤势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重大伤害和人格权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到到损害,且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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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保护守法者的权利
时间:日&&|&&作者:肖建华律师&&|&&关键词:诚实信用、完全履行&&|&&浏览:3521
法律只保护守法者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定秉持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完全履行、公允良俗等基本原则。
基本案情:&&&& 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xx与包xx就吊装原告的烘干筒一事达成协议:日由被告安排吊车、吊车司机及其他吊装技术人员吊装烘干筒。在吊装烘干筒过程中,吊车突然倾倒,烘干筒在摆动过程中将非起重作业人员谢x(xx公司职工)撞伤。xx公司立即将谢x送往铁路局铁路中心医院治疗,伤愈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伤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作出了&#”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吊车司机违规操作,未按起重机械说明书对起吊物进行认真测算;对事故现场未做严格处理;吊车司机周x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属无证操作;未认真落实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规定。金牛区劳动安全监察办据此对包xx作出了罚款6000元、司机周x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法定代表人李xx400元的行政处罚。谢x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原告与谢x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给付伤残赔偿金5万元。2003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辩意见:&&& &一、包xx所雇司机违反吊车操作规程,是发生&#”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包xx应当对&#”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即对此次事故造成xx公司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仲裁字[2003]第218号仲裁仲裁调解书,所确定xx公司向谢恩支付:50000元的伤残赔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合法的。且赔偿谢x的5万元并非过高,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是实际已经产生的费用。&&&& 谢恩受伤治愈后经金牛区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和省劳动厅《川劳险(98)55号》的规定专“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项就应当给付7元(917元&2002年成都市月平均工资&×12×12×70%),xx公司与谢恩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了协商,达成了给付50000元伤残赔偿金的协议,试问xx公司是将损失扩大了还是缩小了?答案当然是后者。因此,金劳仲裁字[2003]第218号仲裁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50000元伤残赔偿金,是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xx公司与谢恩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xx公司据此要求&#”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三、原告是否为员工购买保险,于本案承揽合同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未给谢x购买保险不是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关于包xx提出“如果xx公司为谢恩购买了社会保险的话,xx公司也不会给付50000元的伤残赔偿金,我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是对法律的挑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违法了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包xx对&#”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请问包xx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不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吗?因此,包xx的“如果xx公司为谢恩购买了社会保险的话,xx公司也不会给付50000元的伤残赔偿金,我也不会被追究责任”说法是对法律的挑衅,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被告辩称:原告非法扣留被告吊车一个月之久,造成5万元经济损失,被告依法要求责任赔偿。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扣押其车辆,另外,本案属合同纠纷,而被告所称扣押其车辆的损失纠纷,应属侵权纠纷,两案也不能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另案起诉。
被告诉辩意见:&&& &&& 一、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理由不能成立。二、事故责任人不止被告一人,为何只起诉被告一人?三、被告自己的吊车也受到损失修车费近万元,安监办调查直接损失5万元,被告已实际支付3万元,不应当再承担其他任何损失。原告非法扣留被告吊车一个月之久,造成5万元经济损失,被告依法要求责任赔偿。四、原告给付谢x5万元伤残赔偿金,是因为原告没有为谢x购买社保,如果买了社保原告就没有这样的损失,因此该损失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被告没有义务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吊车吊运烘干筒,在操作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经金牛区安监办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在这次事故中应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行政处罚责任书的认定,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67.4%......谢x受伤残六级是应该次事故所致,原告经机构调解,赔偿谢x的5万元并非过高,又不违反有关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是实际已经产生的费用。原告未给谢x购买保险不是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全部承担其已赔偿谢x的5万元和医疗费35396.5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被告在该事故中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7.4%......判决如下:&& 一、包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支付给xx公司42160.74元。&& 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 析:& 虽然我方在诉讼中胜诉,但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还是有一些启发。第一,因为本案是以合同纠纷起诉,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原告只能以被告违约,而造成损失提起违约之诉,被告以原告没有购买保险,导致损失不具有必然性,因此,被告没有赔偿的义务。这是被告一个很好的辩点,作为被告代理人,应是虽败尤荣。第二,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法院直接根据行政处罚的比例来判决,还是有些欠妥,因为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法律关系,使用不同法律,法院怎么能直接适用行政处罚的比例呢?虽然,民庭在审理的时候也很难确定责任比例,但也不能直接适用,而应当在判决书中表述为“参照行政处罚的责任比例”为妥。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房产纠纷 律所: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27086积分 | 帮助15246人 | 6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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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畅筏扳禾殖鼓帮态爆卡决书确定被告赔偿给我的日期已过,我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以无钱为理由拒绝履行,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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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畅筏扳禾殖鼓帮态爆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所以建议你尽量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帮到您请采纳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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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他的固定资产
赔偿的金额较大,请问哪些固定资产可以执行?
房子,最值钱了,目前
他有什么呢?
采纳,我慢慢帮你分析
我们都是农民,他家有一辆时风牌三轮汽车,
那就拍卖他的车
因交通事故致我七级伤残,我去年10份胸腰段脊柱做了内固定手术,法院判决书上赔偿给我10万,
他的三轮车市场上买新的最多1.53万元,存款转移了,
我们农村的房子不值钱,拍卖也没人要
他有20几万元,但是转移了,不知道法院能不能查得出来,
他有13亩地
强制他的土地
还要向法院申请吗?
谢谢,我知道了
我遇到难事了还会问,您会嫌弃吗?
没事的,有事你就找我好了,能帮我尽量帮你
我不知道您的QQ号,我的是
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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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钱赔偿,怎么办
遂将生产队起诉,造成七级伤残,我们该怎么办。法院判生产队赔偿9万余元,但是生产队无能力赔偿,拿不出这么多钱我父亲在2013年10月为生产队打井帮忙时意外受伤
我有更好的答案
055110:法院执行难问题出现的原因及解决方法http,多和法院执行部门联系.com/zq/5/140,那只能等他以后有钱了再说
被告是两个,生产队,打井人,法院判打井的10%的责任,但是打井的有能力拿出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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