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残疾人流浪分手 龙哥的了棘手的病国家有帮助吗

家中有严重精神病患者,因家中经济困难实在没办法,想问问朋友们在哪能得到帮助
家中有严重精神病患者,因家中经济困难实在没办法,想问问朋友们在哪能得到帮助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这是救助管理工作的制度性变革,把以前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变革为群众自愿性求助,政府无偿性救助,更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此我国的救助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对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成为了各级政府部门最为棘手的问题。无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和普通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区别,救助的难度更大。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表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无法讲清家庭住址,这对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救助以后,在通知家属或单位接回、安置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精神病人流浪街头而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原因有四: 第一、救助管理不到位。新型的救助管理秉承自愿受助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不得强迫和限制受助人员进入和离开救助管理站。据此,有些救助管理站片面、狭隘地理解《救助管理办法》,机械地执行救助管理制度,强调街头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服务与己无关,将救助管理工作局限在仅为自愿上门求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往往是守株待兔式地工作,过分依赖公安等部门的告知、引导和护送,致使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务出现空白。 第二、救助体系不健全。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目前很多的救助站采用的方式是由发现机关送精神病医院先进行救治,然后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通过询问、查询、核实,对符合救助管理救治条件的再进行救助。这无疑将精神病人的救助推给了发现机关和精神病院。这样就出现了街头流浪的精神病人只要没人护送,就出现了无人管的局面。 第三、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救助。国家虽然没有颁布明确对流浪无主精神病人救助的法律法规,但任何措施和办法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根据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精神病人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有条件的政府,应成立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一经发现,未鉴定之前进行强制治疗,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正确的工作流程应为:将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区别开来,公安、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公共场所发现流浪的无主精神病患者直接送到由卫生局、精神病医院、司法、残联等专家和人员组成的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经精神病鉴定工作委员会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精神病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转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四、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严重不足,阻碍了对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开展。精神病人的救治不同于其他病人,他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病人的治疗费、生活费和护理费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而财政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在年初进行划拨。我站2007年救助经费仅6万元,今年4月份接收的一名女性精神病人光治疗费就花了2万多,而且现在仍然在州荣复医院治疗。这样的病人当前我站遇到了3例,其中2人在继续住院治疗。 要彻底解决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真正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救助工作要贵在创“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要把创新思维贯穿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救助管理只有通过创新,才能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救助管理工作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探索新的对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办法,满足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服务需求,才能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功能。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救助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自愿,并不就是等客上门。一个城市建立一个救助站,必然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如果救助站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街上流浪乞讨人员现象依旧,蓬头垢面、疯疯癫癫的流浪精神病人还在日趋增多,那么这种救助管理工作,不仅党委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倡导积极主动上街宣传,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受助,但决不能强迫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能实行完全自愿,这几类人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们的救助就不能适用自愿的原则。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救助管理体系。政府可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工作意见,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四化”,即组织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基层化。对无主的精神病人应该明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尽快制定流浪无主精神病人的管理办法。由于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数量大,涉及部门较多,80年代初的那种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公安部门收容管理武疯子、政治疯子、花疯子;民政部门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制定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的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这一社会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120、定点医院、救助管理站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医务人员、民警、城管执法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志愿者、市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使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从入院、查询查证、出院、经费结算、返家安置等项工作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使无主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始终沿着健康有序、符合法理的方向开展。 第五、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切实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对于外地涌入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国家没有专项拨款,救治费用无法落实,按一个疗程计算需要花费6000元。因此,应将救助流浪无主的精神病人的经费纳入救助的总盘子,当地政府财政也给予支持。救助经费和救助业务经费应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这样才更有利于救助工作的开展。目前采用的办法是年初按每月核定一个基数统一下拨业务经费,这笔经费不仅包括救助人员的生活费,还包含救助人员返乡的车船费、站内治疗费,这种方式制约了救助站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上街主动开展救助,劝导其接受救助成为纸上谈兵,救助的越多,经费开支越大,经费更加入不敷出。 第六、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着的精神病人;另一类是有着的精神病人。公安等机关发现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护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进行甄别、鉴定,对有着的精神病人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监护、治疗,家属、单位拒绝接回的通知流出地的民政部门接回。对无着的精神病人,应送精神病医院收治。在收治无主精神病人期间,精神病医院向司法局提供收治病人基本特征,由司法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后,精神病医院开始全面康复治疗,治疗经费由财政全额据实负担。通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待病人病情稳定,能够查清住址,接送回原籍。无法查清的,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送到福利机构或当地敬老院按“三无”对象进行安置,同时为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所有虐待、歧视、遗弃精神病人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对确实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家庭,当地政府可以适当给予救济,享受农村医疗救济。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第八、转变观念、提高意识,树立正确的救助观念。关心从事救助工作的职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救助站的职工,上街搞救助宣传服务,零距离的接触街头衣着污秽、可能带有很多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甚至有暴力倾向,工作条件很艰苦,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关心救助工作者,妥善解决他们在开展救助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要保障他们在执行公务时的生命安全,还要解决好他们的卫生保健补贴,确保他们在为社会救助事业建功立业时,流汗不流泪,舍力不舍命。 救助管理工作只有不断引进新的救助管理理念、探索新的救助方式、形成新的救助机制,才能将新形式下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才可能做到救助工作与时俱进。
什么单位能帮助我呢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心理咨询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残疾人有什么特殊照顾吗?_百度知道
残疾人有什么特殊照顾吗?
妈眼睛看不见,政府有什么照顾吗,在农村?怎么拿残疾人证
我有更好的答案
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对残疾人每月或每年有抚护残疾人的资金补贴但要到自己市的政府办事处办理相关证件或手续。对了残疾人乘座交通工具可免费。真诚希望…
有政府的照顾的,可以去当地医院办理残疾证明,再去当地政府办理残疾补贴
公交车不要钱、有座。到各处都会有别人照顾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回答者:
残疾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残疾人,从幕后到台前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每年的12月3日是世界助残日,而我国把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确定为全国助残日,旨在循序渐进地推动残疾人事业。今年的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残疾人,一个声音微弱、影响不大的弱势人群,正在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今天,他们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挑战人类的传统认知,在世界舞台上已牢牢占据了一席之地。 中国论文网 /7/view-5101279.htm  人们的认知在转变   其实,残疾人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就指出,全世界有6亿多人患有精神、肢体或感官残疾,涉及相关亲属20多亿人。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约10%,其中80%生活于发展中国家。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这些残疾人加上其直系亲属,涉及全国近3亿人。”   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经历了漫长、复杂的变化。举例来说,“何为残疾人”就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各个国家、机构都对残疾人进行解释、描述和分类,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不仅因为“残疾”这个概念在不同语言、文化中有不同含义,也因为不少国家、机构不断重新界定“残疾”,以实现特定的目标或避免不利的社会后果。按照《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残疾’一词概括了世界各国人口中出现的各种功能上的缺陷。‘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这种缺陷、状况或疾病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的”。   近十几年,残疾人事业出现新动向:以前视残疾人为病患和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现在把残疾人当作“权利享有者”。具体说来,旧的观念认为,残疾人不能参与许多社会活动,帮助残疾人的最佳方式是施舍和特殊服务。现在,残疾人应享有个人发展的机会,应当参加工作,接受教育,参与文体活动。整个社会有责任创造友好、开放的环境,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与歧视。新动向以权利为核心,认为残疾人应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在社会活动中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   这种新动向暗合了两个时代潮流。一是人权意识的高涨。依据人本主义,“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利益,一切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人的权利、尊严、需要、成长、发展以及最终实现人的价值”。残疾人作为公民也享有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的基本权益。残疾人政策不再反映同情、怜悯的人道主义关怀,而是体现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权益。二是残疾人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西方社会的残疾人立法工作起步早、针对性强,已经产生了规范效应。随着法治观念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起针对残疾人的法律制度,为残疾人追求个人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国际层面,新动向也反映在联合国的主张中。国际社会认识到,残疾人常常生活在悲惨的处境中,残疾本身与社会障碍阻碍残疾人融入、参与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就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和《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规定了残疾人的人权原则。此外,《联合国残疾人10年()》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对残疾人事业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在过去的20年内,关于残疾人的国际标准、规则不断完善,各国法律、政策循序渐进。在残疾人事业的背后,既有国际社会的参与,也有国家间的合作。各类残疾人机构层出不穷,其中比较知名的有美国马里兰州听障者自助组织(世界上最大的致力于听障者福利、由残疾人领导的国际组织)、地雷幸存者网络(为地雷幸存者发声、倡议禁雷运动的机构,其外调职员和网络员工都是截肢者)、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与科索沃截瘫协会合作组织(致力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参与性的援助团体)。   另外,残疾人也开始挑战社会的传统看法。比如,传统上,智力残疾人士被看作不能思考、行动,不能正常生活的群体。现在,他们学习自我表达和宣传,用简单的符号或图片证明自己的存在,打破了外界的歧视和隔离。   我国残疾人的前世今生   在我国,残疾人事业获得了政府、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新中国成立至今,分别于1987年和2006年开展过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值得警惕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以及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状况都发生了新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由于人口增长、人口老龄化、环境恶化、道路交通、贫困等因素,残疾人口在快速增加。   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和不少棘手的社会问题结合在一起,限制了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首先,残疾人权益在城/乡之间,在男性/女性之间,在东/西部之间出现巨大的裂痕。农村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四分之三,且该比例在进一步上升。在残疾人婚姻家庭中,存在着未婚率高、离婚率高和丧偶率高的“三高问题”。西部地区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和救济制度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   其次,老年残疾人比例过高。2006年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65岁以上的残疾人为3755万,占残疾人总人数45%,而60岁以上更是达到4416万,占总人数的53%。人口老龄化与老龄人口残疾化同时出现,无疑加重了子女及整个社会的负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残疾人具有国籍,但残疾人事业却是全球性的,它可以成为开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先锋。事实上,国际社会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源和技术,造福后者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人民。发展中国家经济有所改善,就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技术支持,培养专业的咨询、医疗和护理人员。   在此,不妨看看日本在残疾人立法、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举措。日本不似典型的欧美国家,其残疾人事业在二战后才迅速发展壮大。而且,日本的传统文化、社会人伦与我国相近,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首先,《残疾人对策基本法》是日本的原则性法律,确立残疾人受保护的地位。在残疾人的各个领域,日本又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涉及残疾人的社会保险、雇佣制度、诉讼协助等。明晰的法律体系划定了残疾人的权益。其次,日本政府和社会注重对残疾人的自强自立教育,针对不同程度的残疾人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例如,大阪府智残人自立中心根据残疾程度对残疾人进行分类,开展技能培训。轻度智力残疾者可以进入面包点心科和园艺科;轻中度智残者集中居住,接受裁缝、纸业、轻作业、木工、包装的培训;重度智残者实行集中供养。日本通过分类解决残疾人教育、生活问题,鼓励他们自食其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特殊教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包括预防残障机构、早期相谈和判定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回归主流社会机构。最后,日本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残疾人雇佣促进法》和《残疾人职业训练法》保护。就业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残疾人集中工作的场所,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未达规定比例的企业和单位要上交“残疾人缴纳金”,用于支付残疾人救助项目。   另一个在残疾人事业上卓有成效的国家当数美国。经过80余年的发展,美国从提供残疾人福利转变为真正创造无障碍社会。在立法上,联邦和州政府都出台了法律法规,避免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保障他们平等的公民权利,例如全国性的《美国残疾人法》。若政府失职,残疾人有权上告联邦法庭,或由法庭命令政府回应其诉求。在就业上,美国通过公共政策保障残疾人被雇佣的权利,还提供医疗、消费和社保的优待,比如社保体系中的收入支持计划。该计划一方面确保残疾人有足够的收入,另一方面让他们有充足的动机继续工作。在教育上,美国已经形成精细、复杂的残疾人教育扶持体系。联邦和州政府提供补助款,免除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财产税。特殊教育的师资标准极为严格:从业的教师要同时取得普通学校的教师资格与特殊教育的教师资格。如果学生是视障、听障、智障等,教师还要具备这些领域的专业证书。美国的民间机构,特别是各类残疾人协会组织,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他们表达残疾人的心声,提出政策建议,为残疾人的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提供资金。政府和民间机构一起努力,为残疾人托起一片天。   今天,很多残疾人领域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向全世界开放服务。我国也正在与之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经验交流。比如世界残疾人协会,它通过研究、培训、宣传和教育来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还有“康复国际”,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政策咨询、体育事业、文娱活动等服务。我国目前正在结合自身国情,参照先进国家的政策,寻求各方机构的帮助,在残疾人事业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责任编辑】林 京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新闻采集采编邮箱:反映投诉报料
&&[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
中国尘肺病报告人数超过72万人 62%在煤炭行业
  原标题:中国尘肺病报告人数超过72万人 62%在煤炭行业
  38岁的娄方强是贵州桐梓县羊磴镇白果村村民,在桐梓县龙华煤矿打工9年,正值壮年的他如果不是因为生病,可能现在仍在井下采煤。
  2013年8月,娄方强开始发觉身体不太对劲,肚子发胀,干活容易感觉累。当年8月,经医院检查,娄方强患上了肺结核,他没打招呼自行离开了煤矿。2015年1月,经贵州航天医院初诊,娄方强有&尘肺可能&。
  &我找煤矿要求出具职业病诊断委托书,企业说他们2014年7月份已经登报公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给我出具证明。&娄方强说:&我不明白,想证明自己是尘肺病怎么就这么难。&
  经过艰辛的维权,目前娄方强的情况已得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但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尘肺病已成为危害中国工人健康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累计确诊病例总量居全国各行业首位,尘肺病年死亡人数远高于同期生产事故人数。据统计,目前中国尘肺病报告人数超过72万人,其中62%在煤炭行业,煤矿是尘肺病高发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有11000多个煤矿,有580万名煤矿工人,如果按三班倒的话,每时每刻都有近两百万人在地下巷道里作业。
  &中国职业健康特别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差距还很大。&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样表示。
  一些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患者需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诊断,并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文件,才能被鉴定为职业病。很多尘肺病患者由于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治疗和维权道路坎坷。
  &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文件材料,以证明自己患了尘肺病,困难太大了,何况有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在了,这更棘手。&桐梓县安监局副局长娄必伦说。
  尘肺病未纳入新农合报销范畴,患者无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而尘肺病人一旦要维权,几乎便意味着漫长的官司。
  &尘肺病到了晚期,除做肺移植外没有更好的治疗手段。肺移植尽管在技术上可行,但因医疗水平和费用问题,短期内不具备大范围推广的条件。&北京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王执礼说。
  尘肺病人的困难已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尘肺病的预防与救治力度,改变了尘肺病问题长期被忽视的局面。2015年2月,国务院也强调要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自2004年成立以来,已在全国设立了41家定点医院,年救治能力由成立之初的几千人,提高到3万人以上。截至2014年底,累计救助尘肺病矿工12.55万人。
  据了解,基金会按条件和程序适度增加定点医院数量,今后五年,计划每年新增肺灌洗医院1-2家、综合治疗定点医院4-6家,定点医院由目前的41家增加到80家左右,年救治尘肺病矿工由目前的3万人,提高到5万人以上。
  &这些年,国家对尘肺病这样的职业病群体越来越关注,保障制度也日渐完善,下一步就是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的问题了。&贵州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处长徐文渊说。 (记者李惊亚)
  (来源:)
全球视频图文新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帮助残疾人的作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