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几天领证对父母有服养义务吗在法律上?(父79岁才与“母"领证)

父母对在上学的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仍有抚养义务_百度知道
父母对在上学的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仍有抚养义务
当年父亲口头承诺等我用钱时再把钱给我,法律上抚养权归我爸。14岁父亲再婚,拒绝还我。在我上学期间?由于5口人给的两套房子,想要回我的地钱。现在房子被占,所以我没能上大学,我该不该要回地钱,我的地被村上卖给开发商。后来19周岁高中毕业因为父亲没拿出钱,以后有没有父亲的继承权,我有没有要房子的权利,继母说钱已花在对我的抚养上?现在要了房子。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来讲13岁父母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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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要指定继承的话,应当享有拆迁补偿款,处分权在于你父亲,18周岁属于成年人,关于拆享有迁补偿。一是关于父亲对你的抚养问题,如果现在还在读书的话,关键是没有对财产的处分权,父母均应承担对你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关于父亲的继承问题。三是,对新安置的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没有遗书。二是,你当时实际居住在房屋里,你是对房屋永远有居住权的,你是享有继承权的。你是你父亲的继承人之一。顺便说一句,那也没有办法的这些应该分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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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父母亲离婚后孩子判给父亲, 母亲在法律上对孩子有什么义务_百度知道
父母亲离婚后孩子判给父亲, 母亲在法律上对孩子有什么义务
如果母亲新组建了个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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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为继子女的话,现实中也有男方不需要女方给抚养费的情形。  四。离婚后,即孩子仍然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三,母亲还是要给的、最后我需要强调一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五,因为毕竟始终是母亲的孩子、《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二,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母亲在法律上对孩子的义务有,这个也是允许的:  一、《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这个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当然,假如某一天孩子向母亲要钱花。  离婚后,就是《继承法》规定。  欢迎你追问,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孩子判给父亲。也就是说,母亲的这个子女将来如果成了别人家的孩子,他还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只要不是太过分,这是母亲的权利,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我来回答你  你好
抄的吧!!?
  呵呵,  我这么辛苦给你查阅资料总结的,你这样说?  我们是陌生人,虽然我不知道你提问是干什么用的,但是你提问,我全面的回答你,这个有问题吗?再说了,我纯粹是帮你回答问题,你只要看我说的对不对,是不是胡编乱造的,是不是真正回答了你的问题,仅仅如此。我的回答是为了解决大家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是书本上的考试题,你要是以抄袭或者作弊之类的考试思维来看待我的回答的话,你可以不用采纳我的回答。
呃呃呃,那如果母亲另成家立业了母亲自己没收入还有义务么?
  你首先要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子女永远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无论离婚与否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道德伦理义务,这个义务是永存的,不要理解为好像离婚了,孩子就可以不管了,或者只当没有这个孩子一样,这是错误的思维。当然,要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了,法律也是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分担对孩子的抚养费的。  假如父母离婚时商量的是母亲一方不需要给抚养费,并且父亲也没在以后追要,那么作为母亲是可以不出抚养费的。  但是,如果哪天父亲明显养活不了孩子了,父亲向母亲要孩子的抚养费,作为母亲,是要给的,给的标准就是母亲月收入的20%—30%,你所说的没收入是个模糊的话,就算是低保,也算是有收入的,就算是每月只有100块,也算是有收入,这样理解才对。  另外,假如孩子18岁以前哪天向父亲要不来钱,他向母亲要钱,母亲是应该给的,孩子也可以去法院起诉母亲,要求合理的费用。  无论母亲是否再婚,孩子永远都是母亲生的,所以这个义务是不能逃避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欢饮继续探讨。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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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父母对孩子的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进行改变,孩子跟别的孩子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即使父母再婚也是一样的
母亲要承担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是你们共同的义务。
不管母亲是否新组建家庭,都需要对孩子支付抚养费,除非孩子的父亲同意一个人支付所有费用,放弃孩子母亲的抚养费要求。
离婚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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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时间:日&&|&&作者:王英律师&&|&&关键词:赡养&&|&&浏览:1789
1981年,宋XX(女)4岁时父母离异,宋XX随母亲张女士生活,父亲宋先生承担了女儿宋XX的部分生活费用。1986年,宋XX9岁时,母亲张女士与柳先生结婚,柳先生有一与前妻所生之子柳平12岁,婚后张女士与柳先生各自的孩子与他们共同生活???
案情简介1981年,宋XX(女)4岁时父母离异,宋XX随母亲张女士生活,父亲宋先生承担了女儿宋XX的部分生活费用。1986年,宋XX9岁时,母亲张女士与柳先生,柳先生有一与前妻所生之子柳平12岁,婚后张女士与柳先生各自的孩子与他们共同生活,宋先生仍然按月支付女儿宋XX的。2000年,张女士因病去世,宋XX与柳平也已成人并先后参加工作。两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产生了恋情,遭到父亲柳先生的坚决反对,二人无奈只好保持姐弟关系,宋XX从家里搬了出去。2000年,柳平意外身亡,柳先生遭受打击一病不起,微薄的收入无法负担治病的费用,生活也无人照料,柳先生希望得到宋XX的帮助和照料,但遭到宋XX的拒绝,宋XX的理由是:尽管在她年幼时柳先生曾经照料过她,但是她的抚养费教育费却是一直由其生父宋先生负担的,柳先生对她在经济上并没有投入。案例分析本案争议要点: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什么亲属关系?宋XX是否应当承担赡养柳先生的义务?宋XX与柳平之间是什么亲属关系?他们能否结婚?律师点评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宋XX应当承担赡养柳先生的义务。宋XX的母亲张女士与柳平的父亲柳先生再婚后,继父柳先生对继女宋XX进行了多年的抚养教育,虽然在宋XX未成年时,柳先生没有负担宋XX的抚养费,而是由宋XX的生父宋先生与其母亲张女士共同承担她的抚养费,但是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柳先生对继女宋XX在生活上给予了关心和照顾,在学习和思想上进行了教育和帮助,对宋XX的成长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在认定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时,并不是以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作为唯一的标准,还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成长是否投入了精力和时间。本案中,柳先生与宋XX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法律对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认定条件,因此,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虽然宋XX的母亲张女士去世,张女士与柳先生的婚姻关系终止,但是柳先生对宋XX抚养教育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因生母(父)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如果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母(父)与继父(母)而终止。根据《》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宋XX与柳先生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这个拟制血亲关系不能因张女士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终止,宋XX应当承担赡养柳先生的义务。宋XX与柳平之间是法律拟制的姐弟关系,但他们可以结婚。《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生物遗传,为了确保下一代的健康而作的规定。本案中宋XX与柳平虽然是法律拟制的姐弟关系,但事实上,他们之间没有自然的血缘联系,因此,他们可以结婚。&
作者: [甘肃-兰州]专长: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2738积分 | 帮助720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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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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