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致一人死亡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

简政放权这项改革进入到“啃硬骨头”的阶段。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
不用去怀疑自己眼睛的能力,关键问题是照片没拍好。
马桶盖这个平时难登大雅之堂的东西瞬间被duang了一下!
大众网记者从济南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天凌晨济阳县220国道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拖挂大货车撞上另一辆停车处置故障的大货车,致使4人死亡。
  大众网济南2月28日讯(记者 贺辉 通讯员 李娜)大众网记者从济南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天凌晨济阳县220国道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拖挂大货车撞上另一辆停车处置故障的大货车,致使4人死亡。
  今天凌晨3时许,贾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沿国道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2KM+950M处时,与一辆因故障停车处置的重型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李某某(修理工)、贾某某和乘坐人贾某某4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前车发生故障停车处置时,未设置警告标志;后车违法在非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驾驶。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及善后工作,目前事故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济南交警支队提醒广大驾驶员,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
本文相关新闻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孙翔
数百名武警携脸盆抹布清洗天安门广场迎两会
181cm的李易峰比起188的李敏镐略逊一筹,清澈纯真的李易峰和...
【女绅士是怎样炼成的 西装LOOK帅不可挡】来自新浪时尚美搭达...
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济南,人们对新兴的生活方式,诸如一些关...
新闻热搜词
来源:360新闻
正在加载中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吴全省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3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省,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省驾驶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深圳往惠州方向行驶,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G205线2967KM+700M处时碰撞被害人戚某飞,造成被害人戚某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飞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类机动车碾压)致颅脑损伤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省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戚某飞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省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3万元的丧葬费。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责任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省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的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吴某省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原审对上诉人适用的量刑起点过高,也未充分落实其它法定减刑情节;2、上诉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3、上诉人是初犯、偶犯,系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较小,可酌情从宽处理;4、一审对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认定错误,因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被害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事赔偿没有问题,而加上上诉人已经垫付的3万元,实际上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面的赔偿。经审理查明,日20时许,上诉人吴某省驾驶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深圳往惠州方向行驶,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G205线2967KM+700M处时碰撞被害人戚某飞,造成被害人戚某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上诉人吴某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飞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类机动车碾压)致颅脑损伤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吴某省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戚某飞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上诉人吴某省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3万元的丧葬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戚某洪证言:日20时20分许,我下班后回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市场住处,发现儿子戚某飞没有在家,我就出去外面寻找,寻至G205国道路段时,发现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我看到发生事故的牵引车司机下车后就离开了,我走上前去看,发现是一辆牵引车撞到了我儿子戚某飞,我就立即用我手机打110报警,之后交警和救护车先后到场处理了。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诉人吴某省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戚某飞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带领其通过马路,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相应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戚某飞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类机动车碾压)致颅脑损伤休克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G205线2967KM+700M,与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所反映的情况相一致。5、案件登记表,证实上诉人吴某省于日20时36分使用手机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6、借条,证实日上诉人吴某省家属向被害人戚某飞家属先行垫付三万元人民币的丧葬费。7、抓获经过,证实日晚20时30分许,惠州市惠阳区交警大队新圩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来电称,在惠阳区新圩G205线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接着中队值班民警用中队电话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得知报警人即是驾驶货柜车撞到小孩的司机,在通话中,司机称因为很多人要找他,怕被人打,所以现在在离现场约100米的巷子里面,接着值班民警就叫司机自己坐出租摩托车直接到新圩交警中队,不久,货柜车司机就到了新圩中队,经了解该名司机名叫吴某省,后来该司机由惠阳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传唤回交警大队了。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上诉人吴某省的身份情况。9、上诉人吴某省供述:日19时30分,我驾驶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深圳市盐田区码头出来,前往惠州市TCL集团装电视,大约20时20分,我驾车沿G205行驶至惠阳区新圩镇一个路口时(该路口有人行横道线),看到有一个成年人站在中间护栏位置,突然一个小孩从该成年人旁边往我车右侧跑过公路,我发现后立即踩刹车并往右打方向闪避,但由于距离太近,我车还是碰撞到了小孩,左侧中间车轮碾压到他,我刹停车立即下车查看,看到小孩受伤严重,路面有人体组织,就感觉小孩可能死了,我走到离现场100多米远的巷子,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之后就有家属过来要打我,我就躲在巷子里,几分钟后警察联系到我,叫我立即到新圩交警中队处理,我就马上乘摩托车过去。上述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出示、质证及认证,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诉人吴某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1、关于上诉人吴某省提出原审对上诉人适用的量刑起点过高,也未充分落实其它法定减刑情节,上诉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且是初犯、偶犯,系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较小,可酌情从宽处理的意见,本案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诉人吴某省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有到案经过、警情信息表证实,上诉人吴某省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收据证实案发后上诉人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的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已经鉴于以上情节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据此再次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2、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对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认定错误,因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被害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事赔偿没有问题,而加上上诉人已经垫付的3万元,实际上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面的赔偿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是由于上诉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而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认定为上诉人的悔罪表现,故对于其据此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与采纳,二审期间,经过本院调解,本案被害人仍无法与上诉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故对于上诉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代理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热点:&&&&
国道丰宁路段客车发生严重事故 致一人死亡(图)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安然 屈辉
京冀两地消防驰援 20多人获救 一人死亡
  本报讯(记者安然 通讯员屈辉)昨天中午11时许,一辆自丰宁开往北京的客车在111国道丰宁路段162公里处发生严重事故。怀柔消防支队联合河北丰宁消防大队协作展开救援。官兵们共营救20多名乘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昨天中午11时55分,怀柔消防支队接到指令赶赴现场。事故车上共载有29名乘客。由于事发地位于京冀交界111国道162公里+500米处,距离过远,消防官兵在出发的同时,通过市消防局请求河北消防总队丰宁大队增援。
  中午1时许,怀柔消防支队官兵抵达现场。只见出事的中型客车撞在路边水泥防护墙上,车头严重变形,挡风玻璃彻底撞碎,大客车司机被死死地卡住。河北丰宁消防大队官兵正在解救车上其他被困乘客。哭喊声、呼救声混成一团,现场一片狼藉。
  所有救援人员都小心翼翼,在不伤害到被困人员的情况下,利用破拆器材进行破拆救助。由于撞击严重,破拆十分困难。被困最严重的客车司机的双腿被方向盘紧紧挤住,身体有部分部位严重变形,救援官兵利用破拆器材将车门拆掉,利用液压扩张器对受挤压变形的部位进行处理,制造救援空间,然后迅速利用液压剪、铁梃等破拆工具实施破拆。
  经过京冀两支消防队近两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所有被困者均被营救出来,并将被救人员迅速抬上120急救车送往丰宁人民医院救治。据了解,一名约50岁的女乘客在车祸发生时被甩出车外。救援人员在不远处一个约10米的山沟下发现这名女子,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后,她已当场身亡。文并摄 J060
(责任编辑:UN601)
11-12-07·
11-11-15·
11-11-04·
11-10-29·
11-08-17·
11-08-10·
11-07-31·
11-04-18·
11-01-10·
10-11-26·
沈阳男子曾令军在这不足20平方米的厕所小家生活了五年,还娶了媳妇,生了大胖儿子……
竟然是孩子的妈……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
高清影视剧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
数字之道:
搜狐论座:
慢画慢活:
搜狐侃事:
这样逛街图什么呢……
近期热点关注(来源:平安肇庆网&& 编辑:)
请文明上网,登录评论!
验证码:匿名发表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肇庆阳光网保持中立
与本文相关的文章
栏目ID=240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erved
区号:0758
广告业务合电话: 在线QQ:}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