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集体所有财产包括河流和湖泊湖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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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文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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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讨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讨 刚而前言土地是固定于地表并包括地表上~定净空空间和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由土地自然物与土地资本物所组成的具有资源、资产、产权三重内涵或属性的自然、经济与社会综合体。。简言之,土地是能够为人们所利用的陆地地表与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之和。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切存在的源泉”。。在阶级社会里,土地关系一直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历代统治阶级都非常重视土地立法活动,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以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和利用。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仍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土地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障、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正是因为土地制度在政治以及经济上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土地问题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利用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对中国的土地制度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造。相对于政策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立法显得极为滞后;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民事立法显得滞后。集体土地产权是我国九亿农民及其集体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财产权利,然而我国土地法制建设重视土地制度研究,而轻视产权制度的研究。历次土地改革的重心都放在(来源:淘豆网[/p-.html])土地所有制变革上,而忽视土地产权制度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反对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多数地区相继解决了温饱问题,开始进入奔小康的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农村基层的实践探索也丰富多彩。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我国尚未制定系统的物权制度,特别是集体土①段正梁:《关于土地科学中土地概念的一些思考》,《中国土地科学》2000年第4期。@中共中央马克思思格斯列宁斯太林著作编译局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109页。2 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讨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尤显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土地立法必须重视各种权利的界定和安排,才能有效实现财产权利。本文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末利用地等各类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进行系统的整体思考,并提出若干具体建议。第一章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3第一章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来源:淘豆网[/p-.html])的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50年代初期的第一次农村土地变革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一次变革是发生于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把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改变成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我国于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地改革条例》,使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l条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发展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2年底,这场土地改革运动己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一结束,政府立即开始了对个体农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展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私人所有和家庭经营形式。以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开始创办初期农业合作社。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合伙的联合(来源:淘豆网[/p-.html])经营关系,即,农民以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收益分红,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合作社还不是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这些做法,废除了几千年来封建剥削制度的经济基础,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满足了农民长期以来对土地的渴求,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战后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工业。①转引白胡晓红:《论新中国的虏地产法制建设》,《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4 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讨二、50年代中后期的第二次农村土地变革50年代后期开始的第二次农村土地变革,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变成合作社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对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随着农村集体化运动的兴起,经过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年开始),高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开始)和人民公社(1958年开始)几个阶段,农村的土地私有制迅速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在人民公社化的初期,曾出现“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即打破集体组织之间的所有权界线,(来源:淘豆网[/p-.html])在全社乃至全县范围内任意调用土地等生产资料,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极大混乱。直到1962年中共中央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称《人民公社六十条》,才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权属关系确定下来。《人民公社六十条》将农村土地的农民私人所有转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生产队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所有制单位。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彻底建立是到所谓的“文化大革命”时才实现的。它的建立的法律基础,就是《人民公社六十条》。。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这一土地制度安排实施了20多年,其间虽有几次小的、短暂的、局部的农地产权安排,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框架基本未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有所强化。这一制度的实施成本是众所周知的,全国人民不得不倾其全力长期地为解决粮食短缺问题苦苦奋斗。三、70年代末开始的第三次土地制度变革1979年开始实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变化。首先,在绝大多数地区,废除了过去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代之以单纯政权组织的乡((来源:淘豆网[/p-.html])镇)和单纯社区自治组织的村&村以下分组)。其次,土地制度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体制转交为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体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1982年宪①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第一章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5法原则地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7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发端于安徽的农村联产承包制打破了集体土地集体经营的旧体制,一般承包合同中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及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创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土地关系。”。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于是,过去的“政社合一”即兼有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双重性质的人民公社就变成了单纯的行政单位…一乡(镇),而过去的生产大(来源:淘豆网[/p-.html])队变成了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村,而原来的生产队则变成了村的组织部分——村民小组。这种情况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lO条中得到了体现。该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以后,土地所有权没有改变,但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迅速上升。这次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不过,家庭经营责任制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有限的。1986年以来,粮食生产出现了徘徊的局面。为了解决粮食供给不足的问题,国家不得不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提价虽然暂时解决了粮食供给问题,但却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越来越多的决策者、学者又一次把目光集中到农地产权制度的安(来源:淘豆网[/p-.html])排上。①柳经纬:《从我国土地制度之变革看物权法之废兴》,‘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6 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讨第二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土地产权,也可称为土地财产权利,简称土地权利,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即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有关土地这种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它并非仅指土地所有权,但也并非游离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划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分为三类:l、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土地,包括镇、村工矿用地、农村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村民宅基地等:3、末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沼泽地、“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在这种分类基础上形成的现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结构如表一所示。这一产权结构是在80年代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80年代后期以来,虽然各地在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土(来源:淘豆网[/p-.html])地制度创新的尝试,但这一基本框架整体上仍无大的变化。表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使用权国家对所有I‘{二地类型所有权主体两权关系权和使用权主体的限制1、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村家庭联产承包f农用地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制经营、管理) 无偿无期限划1、征收实物.建设用地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拨(对农户和农业税『(含农民组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农户 2、合同订购乡镇企业)农产品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土地资产入股l宅基地) 乡镇企业 3、限制农地理) 联营(对乡镇建设化3、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企业)4、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全体社社区内部公有来利用地区成员共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二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 7这一制度安排以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基础,以解决吃饭问题为主要目标,以农用地为重点,通过把耕地承包给农户使用的方式,调动农民精耕细作和增加农业产量的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它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这种制度没有把农村土(来源:淘豆网[/p-.html])地资源纳入改革的范围,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建设对土地产权制度所提出的要求。。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一)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城市土地的范围,是以城市行政区为准,还是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位于城市老城区范围内的一些未被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历有权如何确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来源:淘豆网[/p-.html])城市市区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模糊“集体所有”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所有权?我国立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说法不一。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认为,集①贾生华:《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土地》1997年第3期。8 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讨体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组织”或“集体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①其二认为,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一种类似传统总有但又有所更新的新型总有。圆其三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会权。9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其特点在于,它的主体是由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代表全体成员享有和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该组织成员不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并且不在集体财产中享受任何特定份额。因此,集体所有即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合伙,也不同于现代商法上的公司。由于所有权性质不明确,农民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呈模糊状态。表面上似乎人人都有,但实际上集体成员既不清楚自己在集体土地中所拥有的份额,也不能通过完善的组织机构行使权利。实践中,所有权利益主要通过平均发放农地承包权来实现,在分配农地使用权的同时,还暗含部分隐形地租的分配,这导致农地使用权无偿使用、农地细化等一系列问题。@(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杈属主体不明确,所有权代表不明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lO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文是法律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出的规定,但理论上对该条文理解不尽一致,产生以下种种观①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54页;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6页:王卫固:《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②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舨.第369页。④温世扬、林晓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思考》,&法制与杜会发展》1997年第3期。第二二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 9点:l、认为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2、认为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3、认为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里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视为同一主体);。4、认为“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5、认为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86、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到底指谁?是指农民集体,或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理论和实践中未达成共识。。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原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过来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实际上,只有少数地方存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合作组织,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控制,造成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位现象。结果导致对土地的低效利用和对所有者的侵犯。。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基本不存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农民每人都平均分得~份土地;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经历互助组一初级社一高级社一人民公社,农民平均分得的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是从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归入集体的。不论是单一农业集体经济实体职能的高级社,还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社、大队、小队三级都是农民集体经济实体。那时,①陈筵:《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②皮纯协主编:《新土地管理法理论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4页。③本书编委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土地管理法全书》,中国法制出版杜1998年版,第41员。④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ll页。⑤史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王鉴辉:《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探微》,《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⑦罗明:《对我国土地立法的思考》,《中国土地科学》{995年第6期。lO 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讨农民集体劳动,也曾一度集体在食堂吃饭,集体核算,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即为生产小队,基本是现在的村民小组,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逻辑上应主要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分配制度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即按集体劳动中所得工分分配,在这样情况下,集体所有即为社、大队、小队所有是符合逻辑的。人民公社解体后,基本按以社范围内形成的乡(镇)是一级政府,并不是农民集体经济实体,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基本按原大队、小队范围形成的村、村民小组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农民集体经济实体,法律中所说的村、1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各地基本也都没有这个组织,即使成立这个组织,也不可能再是全体农民参加的集体经济实体。”其次,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乡(镇)政府作为~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实践中还存在村与队(或称村民小组)的主体之争问题,有的认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应界定到村一级,即通常所说的村农民集体;而有的则主张界定到村民小组一级,即以前的生产队。(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①刘文甲:《所有权明晰到人和产权人格化》,《中国土地科学》2000年第6期。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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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探讨 刚而前言土地是固定于地表并包括地表上~定净空空间和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由土地自然物与土地资本物所组成的具有资源、资产、产权三重内涵或属性的自然、经济与社会综合体。。简言之,土地是能够为人们所利用的陆地地表与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之和。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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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①根本原因:落后的农奴制阻碍了俄国的发展。②最主要动因:俄国要摆脱落后状态。③直接原因:的失败暴露了农奴制的落后,激化了国内社会矛盾。④沙皇亚历山大二世认识到改革是大势所趋,惟有变革才能自救。目的:为了挽救统治危机,维护贵族地主的利益。改革措施:(农奴身份、土地、农民管理)1.1861年颁布解放法令(“二一九法令”)①政治上:农奴在法律上获得人身自由。②经济上:农民可以获得一半份地,但必须向地主交纳赎金。③组织上,建立村社制度。(时间安排:赎买前另设两年过渡期。)2.司法、军事、教育改革①废除旧的等级法庭。②实行公开陪审制、建立律师制和陪审制。3.地方自治改革:①在农村建立地方自治局。
②在城市建立城市杜马。的影响:①法令的颁布使农奴的人身得到解放,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和市场,有利于工业革命的发展。②收取的巨额份地赎金,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③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促进俄国农业乃至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④也推动了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军事、教育等方面的近代化。1.俄国资产阶级十分软弱,对沙皇政府有较大的依赖性。2.无产阶级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 3.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意识到只有通过改革,废除农奴制,才能化解矛盾,巩固统治。
整理教师:&&
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农奴的房舍、可耕地、草地、森林、湖泊、河流都归领主所有,农...”,相似的试题还有: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1861年)2月19日颁布的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共包括一系列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农奴的人身解放。从法令颁布时起,农民获得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的人身自由权。此后,地主不得再把农民当作牲畜和器物任意买卖和交换。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以外的强制并未完全消灭……二、关于份地和农民因使用份地而须负担的义务。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时得到一块份地。同时负担一定的义务……地主利用这些规定,割去农民份地中最肥沃、收益最大的部分……授予农民的份地,在法律上仍是地主的财产,农民只有“永久使用权”,在农民和地主订立赎取份地的契约以前,必须对地主尽一定的义务。三、关于赎取份地手续……在赎地时,农民必须先付赎金20~25%,其余75~80%由政府从国库拨款垫付给地主,农民在以后四十九年内每年以“赎地费”形式偿还……赎金大大高出了当时的实际地价……四、关于改革后农民的管理组织。为了管理改革以后的农民,政府利用旧的村社组织……——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近代部分》材料二 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决定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梁俊艳、张云《中国西藏与欧关主要国家废除农奴制(奴隶制)比较》材料三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的第一次获得了当家做主的权利。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会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 以上,藏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热地:我亲身经历了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请回答:(1)据材料一,指出改革后俄国农奴的政治、经济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列宁为什么说这次改革“实际上是对农民进行的残酷掠夺”?结合材料对此观点加以论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据材料二、三,指出西藏废除农奴制后,农奴的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就上述材料,说明这两次改革性质的不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9世纪中期)俄国人口中的大多数是依附于主人的农奴。与1848年前东欧中部的情况相比,俄国的农奴身份更加具有法律义务。它类似美洲的奴隶制,因为农奴是被“占有的”,可以买卖,还可以在农业以外的工作上役使。部分农奴耕耘土地,无偿地为贵族们操劳,另一些可能会被他们的主人弄到工厂或矿上做工,或是为了诸如此类的目的租与他人。再有就是比较独立、像手艺人或技工那样工作的人,他们流动于城市之间或是在城里居住,但是他们必须从进项中提交一定费用给地主,或者在地主要求时回去。主人对他们的农奴负有某种家长式的责任,贵族们在村子里还成立一种个人的地方政府。和美国南方一样,法律从不干预或者只是极少地干预贵族与农奴之间的事务,因而农奴的命运每时每刻都取决于主人的个人品格和经济状况。
1861年,俄国颁布了《解放法令》。之后,一位热心的官员说:“人民挺起腰杆来了,样子变了;面貌表情、步履姿势、言论谈吐,一切都变了。”
——(美)帕尔默《现代世界史》(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改革前农奴、地主、国家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说明你对上述官员谈话内容的理解。
“农奴的房舍、可耕地、草地、森林、湖泊、河流都归领主所有, 农奴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或服一定的徭役方可以使用它们”。文中的情景当出现于(
A.希腊“古典时代”
B.中国夏商时
C.吠陀时的印度
D.中世纪的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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