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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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你已经支付的凭据要交到法院,只是影响判决的执行问题。你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原告要求支付工资以外的损失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欠款属实。另外,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与法院审判结果并不相关,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原告没有举示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情况,法院才可以进行抵扣解决方案2:暂时还不上怎么办,法院会怎么判,会抓人吗?3w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法院也支持吗?解决方案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会支持的。其他损失费用,如误工费等需要原告进行举证,如果原告举示不出证据证明起损失,法院就不会支持的。暂时还不上,对于欠款法院也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抓人的。但如果你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话,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解决方案4:欠款,和我已还的5w都没立字据会承认吗?这种包工应该是对计日工吧?会不会延期还款?还是直接强制执行?一般法庭开庭费多少?解决方案5: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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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手上有借条.借条上无还款日期.想请问如果我官司赢了.法院怎么判定他是...答:你起诉他还款,法院会执行他的房子。 但是鉴于你们是朋友关系,数额是5万,你就要考虑是不是真的要执行他们还在还款的唯一住房。 还是再给他们点时间?===========================================问:我手上有借条.借条上无还款日期.想请问如果我官司赢了.法院怎么判定他是...答:暂时无偿还能力,不代表永远无偿还能力,一旦被告人死亡,其遗产将被列入偿还财产进行法律分割。===========================================问:工人工伤,法院裁决偿还原告10万元,已偿还6万元,规定在年底将其余4万...答:1、工人工伤:怎么会让老板个人赔偿?私企+没交工伤险?应当是由企业偿还的呀。 2、“原告不同意以车抵款,要求分2年付完”:此属执行中的双方和解要求,你不同意的,和解协议未达成,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3、“若不能按期偿还,法院将怎样执行被告...===========================================问:工人工伤,法院裁决偿还原告10万元,已偿还6万元,规定在年底将其余4万...答:建议,找银行分期。或者赶紧找人借钱还。否则银行的催款部门可能会闹得你鸡犬不宁,最后,钱也要还,还要付很多利息和滞纳金,很不划算。===========================================问:另外还想知道如果法院执行起来,程序是怎么样的!答:你已成年的话,就不会涉及家人,法院不会要求家人替你偿还 一般是在你的工资里逐步扣除,每月给你留下基本生活所需,其余部分交到法院 如没有工作,法院也会调查你的其他收入===========================================问:另外还想知道如果法院执行起来,程序是怎么样的!答:只要是逾期还款就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你再次向银行申请信贷业务; 数额小,情节轻一些,银行会自行催收,或者银行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数额大情节严重了,银行会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会立案侦查,按照刑事...===========================================问:另外还想知道如果法院执行起来,程序是怎么样的!答: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2、暂时无力偿还的,可按照...===========================================问:另外还想知道如果法院执行起来,程序是怎么样的!答:可以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偿还,并由单位出工资证明,证明你每个月的偿还能力,留出一部分生活费后,其余的进行偿还,当然如果你有可以执行的房产、车辆、财物等要优先执行偿还的。请采纳。===========================================问:我朋友因交通事故被判决四万元赔偿损款,因经济困难一直没有偿还,现被法...答:如果还未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直接给付可以,注意要收据等凭证就行了。=========================================== 是法人还是个人?不同情况办法不同,关键是如何找财产。===========================================一直是靠我和其他朋友周济,做做兼职度日。现在他实在没有偿还能力,就想积极应诉给法院说明这点,他也不是主观性的恶意透支,实在是无能力偿还!他比较担心在他去法院应诉...===========================================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如果年底不还钱,可要求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儿偿还。因为...=========================================== 他女儿的丈夫原则上不是债务承担人,但由于夫妻有共同财产,所以可以要求执行他女儿家的财产。 那人既然开饭店,应该有收入,执行他的收入,再狠点要求法院查封他的饭店,或...===========================================经查实,对确实无能力偿还的,应当在其有能力偿还时随时追缴。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前几年那执行力度确挺大,这连当地政府的部分职能部门的财产或是财物都是强制执行... 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其他单... 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无能力偿还借款不是理由,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法院来说他是无法判断你属于有能拒绝偿还,还是没有能力无法偿... 或承诺在你们有能力时予以偿还的书面承诺,以达到让法院暂时不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能力偿还,他有能力不还的话就算是去找法院那也是没办法的,要是他有能力却不还 可以去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的经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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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笔迹的真伪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邓步尧&& 发布时间: 15:56:31
&&&&【案情】&&&&原告张某凭一张署有胡某名字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胡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胡某认为原告所诉不实,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条并非本人所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认为被告应对自己的反驳理由提供证据,并提出可由被告申请对“借条”做笔迹鉴定。被告胡某既不认帐,也不申请笔迹鉴定。&&&&【分歧】&&&&对本案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即胡某署名的“借条”,已经承担了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无须再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既然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则应当由被告承担对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三性”要求,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自认外,原告有责任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生和关联性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原告仅提供孤证“借条”,在被告否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仅是一个待证事实,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原告负有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我国法律就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倘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说,当事人不是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形式上的证据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是有责任提供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案件事实不具确定性,除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可的外,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这就是主张者举证责任之所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是借贷关系明确予以否认,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不承认原告用以待证的借贷关系事实的存在。很显然,法官没有理由凭一张“真实性”有疑问的“借条”作为定案依据来支持原告的主张的。也就是说,“借条”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原告若坚持主张,就必须继续举证,直至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此系原告举证责任所在。&&&&二、关于举证途径。能用作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同时符合“真实、合法、关联”的要求,才具有证明力。当一个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时,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给出的证明结果又将伴随着新的疑问产生,同样不会有证明力。换言之,一个“真实性”遭质疑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当证据的真实性被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予以证实后,并符合“合法、关联”的要求,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并通过“鉴定结论”直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二是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条”为被告所书写,并且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法官亦能够形成认定该“借条”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和确信力。就本案而言,原告只有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足以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才算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继续提出质疑,那么被告有责任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拒不提供证据,或举证不能,将遭遇败诉结果。事实上,该“借条”既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被告能否举证已无实际意义。&&&&三、关于制度完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被告既对“借条”真实性否定,又不肯配合作笔迹鉴定。作笔迹鉴定是必须提取被告的手迹材料的,而往往被告不愿意提供自己的手迹,更不愿意提供与出具借条同时期的手迹。然而,我国法律对被告方是否负有配合笔迹鉴定,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本人手迹材料的义务,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给鉴定带来了困难。特别是由于那些平时极少书写,没有留下手迹的人群,如不能现场配合,笔迹鉴定就无法进行。这就势必导致原告举证不能,以败诉而告终的结果。因而就出现这样一个状况:不须承担任何义务,不要花费任何本钱,只须矢口否定,被告就可能轻易赢得胜利;原告不惜时间、精力和物力给终于得到了有利己方的鉴定结论,主张得到支持,对于被告而言,也只是承担了自己该承担的义务罢了。这样一来,不免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难以对合法权利有效保护;二是无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所以,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对因笔迹鉴定就有关当事人作出负有配合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承担败诉相应后果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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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是“还款”还是“借款”?——从一起借款纠纷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拟召开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之际,笔者想此机会,从笔者亲自代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来谈谈借款纠纷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案件情况及诉讼过程介绍:
第一次起诉:
日,陈某将X房产公司及胡某诉至法院,称:“其于日以转账形式将45万元汇入X房产公司账户,用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但至今该公司未将房屋交付我,也未将45万元返还我。经查,该款已被胡某用于购买X房屋,且该公司亦将我的45万元作为胡某的购房款收取,并已将该房屋交付给了胡某。现我要求判令两个被告共同返还我45万元及利息”。
被告X房产公司辩称:原告以其名义将45万元汇入我公司账上,我公司认为该款项是胡某的,信汇凭证上写着该款用于胡某购房,是作为胡某的首付款。我公司与胡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汇入X房产公司账户上的45万元,是其还我的借款,借条已归还原告。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已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以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并查明:陈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日,陈某按照胡某要求,将45万元以转账的形式汇入X房产公司的账户,信汇凭证的汇款用途一栏中写明:“胡某购X房屋房款”,该款胡某用作购买X房产公司所有的X房屋的部分首付款。日,胡某与X房产公司就购买上述房屋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45万元是陈某以转账形式汇入X房产公司账户,两被告均认可。但胡某提出其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且有借据,该款是陈某还其借款,借据归还陈某,但对此,胡某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陈某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信汇凭证复印件(该凭证联为银行存根联复印件,原告在庭审中称原件找不到了);x房产公司提交了信汇凭证4;胡某提交了认购书、购房定金收据、信汇凭证1原件(该凭证联为汇出行给汇款人的汇款凭证,胡某庭审中陈述,该信汇凭证原件是当时胡某给陈某还陈某当时出具的欠条原件时,由陈某将信汇凭证原件给了胡某,提供此证据用以证明陈某的汇款是还款,还款后将汇款凭证原件交给了胡某)。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将45万元以转账形式汇入X房产公司账户,作为胡某的购房款这一事实,两被告均认可。胡某提出其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上述45万元是还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陈某将45万元汇入X房产公司账户,已明确该款是用于胡某购房,双方并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判决:胡某返还陈某45万元。
胡某收到判决后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未明确陈某与胡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分清双方的举证责任;二、陈某与胡某之间无证据表明存在借款法律关系,陈某以电汇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三、陈某向房产公司汇款并将汇款凭证原件交给胡某可以证明是还款而并非是借款。陈某、房地产公司均同意原判未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审理期间,陈某又提出胡某因购房向陈某借款45万元,要求胡返还。二审法院认为,陈某起诉房产公司、胡某的其他买卖合同纠纷,陈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房产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其在汇款凭证的汇款用途一栏中写明是对胡某购房的房款,因而认定其对45万元款项的用途清楚。其要求房产公司和胡某返还该笔款项,依据不足。而陈某提出其与胡某系借贷关系,请求胡某返还借款,胡某称该款是陈某归还的借款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
2006年5月,陈某再次将胡某诉至法院,称:“其与胡某原为朋友关系,2003年10月被告为支付购买房屋首付款,向原告借款45万元。10月22日,应被告要求,原告以转账形式将人民币45万元划入原告所购房屋开发商账户。借款时,被告承诺三个月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还,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45万元”。一开始陈某认为双方系不当得利关系并以此为由提出主张,后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陈某又将诉讼主张变更为借贷关系。
胡某辩称:一、陈某对于给胡某钱款的用途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对象和用途错误,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二、该笔款项是陈某偿还的借款,在钱款到帐后,我方将原欠条原件还给了陈某;综上,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除第一次起诉时的原有证据外,未再就该45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提供新的证据。此案再次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陈某给付胡某45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还款,该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陈某与胡某之间曾达成口头借款合同,陈某向胡某支付了45万钱款,符合口头借款合同的特点,付款行为即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陈某能证明其给付胡某45万元,即已完成了其负有的举证义务。至于胡某辩称自己曾借给陈某钱款,陈某给付其45万元是还款行为,因胡某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曾经给付陈某钱款的事实,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另一借贷关系,故对胡某的还款辩解不予采信”。故判决:胡某返还陈某45万元。
二、笔者观点: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对处于真伪不明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条文极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法条的这一规定属一般性举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对本案的争议事实,45万元是“还款”还是“借款”,“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上述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胡某应对款项是“还款”承担举证责任,即双方存在另一借贷关系承担举证,因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未能充分举证,所以,判决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一、二审法院的这种分配方法,看似有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缺乏法理依据,并导致裁判结果的明显不公。笔者认为,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没有充分全面的考虑案件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正确适用举证规则。根据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原告所提供的电汇凭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行为,但该款项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资金往来在经济生活中有多种可能性(如货款、借款、还款、赠予、分成等),资金的往来行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汇款凭证不能证明该款就是借款。
二、在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法院认为,陈某与胡某之间曾达成口头借款合同,但这一认定没有足够任何证据证明,且这一认定和观点免除了原告在本案中关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款项的性质,而将这一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配给了被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曾经给付原告钱款的事实,及双方存在另一个借贷关系的观点。这种分配方式貌视合理,其实是一种强加给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据借条,还款时,再由出借人将借条还给借款人,所以,出借人在收到还款将借据返还借款人后,手中就没有任何凭证。因此,法院此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观点,是有失公允的。
三、在本案中,就被告举证而言,被告关于原告将汇款凭证的汇款人联的原件交给被告的事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原告是还款,而非借款。因为,在原告还款后,被告将借条还给原告,同时原告也将电汇凭证原件交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公民之间的借款和还款的行为习惯。
四、原告对汇款的原因陈述前后矛盾,也可说明其未向法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主张的事实不应当再采信。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称其45万元汇款是支付自己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其又主张系借款,在第二次起诉之初还主张系不当得利,后来又称45万元是借款。原告的陈述明显是前后矛盾的,从自由心证角度不应当再采信原告关于借款的主张。
五、应当从举证能力方面进行分析。如果是借款,原告完全能够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但本案中未有一份借据,原告也未能举证是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所致,也未对汇款单原件交给被告进行合理解释;而对于被告而言,原告还款后,被告已将借据原件交还给原告,当然再无法举证,如果再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实在是勉为其难,有失公允。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精神,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业务往来常常通过银行汇款,对于汇款方而言,汇款证据可长期保存,但对于汇入方来讲,如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则有可能因原有证据遗失无法举证,如轻易支持原告的请求,显然将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秩序的建立。在民间借款和电子汇款还款的情形越来越多的今天,如果仅以存在汇款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判决原告胜诉,岂不引起借贷关系的混乱,诚信的理念又如何树立?
综上,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作者: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执业律师、北京律协文化娱乐与体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欧阳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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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换的法律适用 00:00&&来源: |
&&& 举证责任转换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由举证责任转换不当而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在审判实务中也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应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完成分配的举证责任后,另一方当事人才实际承担起转换的举证责任。然而,何谓完成?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将举证责任转换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笔者拟对相关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 一、转换的举证责任实质就是结果责任
&&& 所谓举证责任转换,实质就是法官把举证责任从一方当事人转换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一旦当事人承担分配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则必定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使不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也不必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理论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转换的只是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始终凝固于一方当事人,并不发生转换。而笔者主张,法庭评议案件时确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转换举证责任,性质不仅是行为责任,而且也是结果责任,只要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则必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强调结果责任的转换,旨在凸显转换举证责任时必须慎之又慎,匡正审判实践中转换举证责任的随意性,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 二、转换举证责任是认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惟一规则
&&& 笔者主张,转换举证责任是法官认定每一宗案件法律事实或真、或假、或真伪不明的惟一规则。离开了举证责任转换,就不能科学有据地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法庭按程序和规则审查认为能够成立,则将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由被告承担反驳抗辩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不成立,被告则不应承担反驳抗辩的举证责任)。如被告不能举证反驳推翻或使之陷于真伪不明,那就可认定原告主张事实为真实;若被被告举证推翻或陷于真伪不明,原告又不能再举证反驳抗辩,则应认定原告主张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成立。为保证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尽可能接近或一致,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应运用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直至承担转换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举证、不充分举证,才能最终认定或推定案件的法律事实。
&&& 三、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
&&& (一)完成的对象。当事人究竟对什么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是确定举证责任是否转换的前提条件。在每一宗具体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必要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或法官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的,并始终凝固于一方当事人,绝不能转换。若混淆了原、被告各自应负举证责任的必要待证事实,搞错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证明对象,把一些非必要待证事实或另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的必要待证事实,强加给不该承担的一方当事人,就不能正确转换举证责任,必然会造成案件的错判。
&&& (二)完成的数量。当事人到底对哪些必要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是确定举证责任是否转换的重点环节。当事人到底要对本案的哪几个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与原、被告提出的诉讼主张直接相关。当事人应完成一个或几个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因其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同而不一样。审判实践中,有的诉讼案件只要当事人完成一个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其诉讼主张就能成立。如借贷纠纷,原告只要完成被告借款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其请求被告还款的诉讼主张即能成立,原告就完成了应负的举证责任,无需再对被告借款用途、自己资金来源、被告有偿还能力等非必要待证事实或法官主观臆想出的其他事实负举证责任。有的案件却需要完成几个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其诉讼主张才能成立。如遗嘱继承案件,原告要对被继承人死亡、合法遗嘱存在、有遗产三个事实负举证责任。只要其中一项没有完成,原告就没有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法庭就不能把举证责任转换给被告。
&&& 一般来说,法律对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所负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的数量要求较严,且没有多少选择的范围,而对反驳主张的待证事实数量要求较宽,且赋予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只要致对方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完成了应负的举证责任。
&&& (三)完成的标准。当事人的举证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这是确定举证责任是否转换的关键问题。这实际上就是证明的标准问题。笔者主张,法庭审查确认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了应负的举证责任,应以“盖然性占优势”为标准,把待证事实证明至存在比不存在更为可能的程度,其诉讼主张能够成立即可。当事人的举证达到这种程度,法庭就可认定其完成了应负的举证责任,就应将举证责任转换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标准不同于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只要能达到法官认为具有转换举证责任继续核查案件事实的必要性就足够了。
&&& 另外,除了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完成了应负举证责任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应转换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无需举证的事实;妨害举证的情形下,将举证责任转换给实施妨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个案中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以及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将举证责任合理转换给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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