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因被法院查封扣压,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交强险可以索赔吗?

真的很方便 体验私家车6年免检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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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从日起,只要符合6年免检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交警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上线检验。政策一经出台,全国各地的车主纷纷拍手叫好,不过依然还有不少朋友对于年检问题抱有许多问题和疑惑,下面编辑将实际体验一次申领免检车辆的年检标志以及解答众多网友提出疑问相对集中的几个问题。  以编辑所在的为例,来到某交通大队办事大厅(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车管分所、车管站、执法站等窗口均可办理),首先需要填一张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车主本人前往办理,还需填写代办人的信息。  政策规定如果车主本人前往办理的话,所需携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和保单,非车主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行驶证及保单。虽然我这次在申领年检标志时被告知无需提交车辆保单,但编辑还是建议您在前往申领年检标志时,把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以防万一。  在申领年检标志前,请您确保您的车辆无违章记录,如果系统显示您有违章未处理,则不能申领年检标志《》。包括填表时间,整个办理过程不超过10分钟,还是可以接受的。值得称赞的的是,申领全过程无需任何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办事大厅上班时间不同,大部分单位周六日都照常上班,具体作息时间还请您以实地实际情况为准。  上文中,编辑简单了介绍了免检车辆申领年检标的过程及部分注意事项,下面,编辑将对一些网友提出的热点问题做出解答。● 哪些车辆可以6年内免检?据相关规定,车辆享受免检的免检的条件是:  1.车型: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此项措施中所述的“非营运”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7座及7座以上车型也无法享受免检政策(包括奥德赛、GL8、汉兰达7座等)。  2.年限: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享受免检。(如2010年9月后的车辆可享受一次免检,2012年9月后的车辆可享受两次免检,注册登记日期在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检验规定办理年审业务)年检新政表格(免检车辆)免检车型车辆登记日期享受免检次数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7座以及7座以上的车型)日后2次日-日1次日前0次  3.事故记录:凡曾经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车辆,均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此外,如果出厂后两年内仍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未在年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年检过程和以前一样。★ 外地免检车辆如何异地年检?  根据规定,如果外省市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想在异地申领年检标的,还需提交一份《异地年检委托书》,委托书的办理方法为携带车主身份证及行驶证前往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开具即可(申领免费)。★ 可以提前多久申领年检标志(免检车辆)?  符合免检车辆的私家车在车辆年检日期截至月份前,可提前60天前往相关部门申领年检标志(非免检车辆可提前90天办理年检业务)。  在9月1日实行免检政策以来,不少“自作聪明”的朋友妄图钻空子解决问题,下面编辑收集并整理了一些受众群体较多的带有误导性的观点。误区一 车已到检验期,为享受免检政策先不检验  解答: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今年9月1日实施,此前已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提示广大车主,车辆临近检验日期或者逾期未检验的,应及时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逾期不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除车主人民币200元,记3分的处罚。误区二 新买的私家都可以享受免检政策  解答:新买的私家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一种,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第二种,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第三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误区三 私家车6年内免检就可以随意改装车辆  解答:擅自改装机动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年内免检的私家车仍需要申领检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检验标志时提示车主不要非法改装车辆,同时也会要求车主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车辆。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检路查的力度,发现车辆违法改装,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编辑在这里提示各位车主,虽然新车在6年内免予检验,但应注意经常检查车况,定期到专业门店对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通过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故障隐患,及时维修,保证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误区四 车辆免检就不用再领取、粘贴检验标志  解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取和粘贴检验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此次车检新政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予上线检验,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对不按规定申领和粘贴检验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 小结:  免检新政实施后,享受免检政策的新车与2010年9月之前登记的车辆以前相比,6年内可为每位“免检”车主节省至少300多元的检测费,还免去了来往路程及上线检测的时间。由于免检车辆数量众多,原本车满为患的车辆检测场也变得冷清起来,对于那些非年检车辆的车主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不用排长队即可上线验车。据悉,目前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网络申领年检标,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将以快递的形式把年检标直接送到家里。(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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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雨与吴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沛民初字第0249号
原告张雨雨,
委托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波,
被告郑恒武,
委托代理人刘强,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
负责人朱徐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余赟,
委托代理人唐为先
原告张雨雨诉被告吴波、郑恒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雨雨的委托代理人王基清,被告吴波,被告郑恒武的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为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雨雨诉称,日15时54分许,张雨雨驾驶苏CJ7G82号两轮摩托车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鼓楼街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郑恒武驾驶的苏CLY907号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倒地滑行过程中与吴波驾驶苏CH557N号轿车沿鼓楼街由西向东行驶向北左转弯过程中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雨雨、郑恒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沛公交认字(2013)第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雨雨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波负事故同等责任,郑恒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沛县中医院,于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出院医嘱:1、保持刀口清洁干燥,2、患肢悬挂外固定4-6周,未经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去除外固定,3、患肢制动,抬高、适度功能锻炼,4、一月复查摄片,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下一步治疗,5、继续治疗,不适门急诊随诊。日,沛县华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徐沛华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雨雨的误工期限总计以150日为宜(含内固定取出误工期限);2、被鉴定人张雨雨的护理期限总计以90日为宜(含内固定取出误工期限);3、被鉴定人张雨雨的营养期限总计以60日为宜(含内固定取出误工期限);4、被鉴定人张雨雨取出左锁骨内固定,约需人民币伍仟元。原告张雨雨为此支出鉴定费1400元。被告吴波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及免赔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681元、误工费150天/天*150天=2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8天=540元、护理费50元/天*90天=4500元、营养费15元/天*60天=900元、交通费3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鉴定费1400元、财产损失1600元,合计48421元。
被告吴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认为苏CH557N号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郑恒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郑恒武在事故中无责任,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只应承担11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郑恒武在事故中也受伤,要求进行折抵。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其合法损失被告吴波和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郑恒武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愿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为农村居民,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应由被告吴波承担。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因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应在实际发生后提出。误工费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郑恒武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吴波、郑恒武、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张雨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张雨雨各项损失数额的确定。
张雨雨共住院17天(日-日),赔偿范围和标准均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2013年度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本院不予支持。损失的具体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为11681元,经被告质证,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提交的沛县中医院出具的一张名为&张雨&的合计金额为79元的医疗费票据和本案原告名字不符,不能证明系本案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综合考虑医疗费票据的出示时间系日,即事故发生当天及原告名字&张雨雨&和票据记载名&张雨&,本院对原告支出的该笔医疗费用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日支出的金额为2元的记载项目为挂号费的医疗费票据,因该票据上未加盖沛县中医院的收费章,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支出医疗费10294.8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8天=540元,本院调整为18元/天*17天=306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15元/天*60天=900元,根据原告伤情,结合沛县华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雨雨的营养期限总计以60日为宜&&&&&&,本院予以确认;
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50元/天*90天=4500元,根据原告伤情&左锁骨骨折&、出院医嘱,及沛县华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雨雨的护理期限总计以90日为宜&&&&&&,原告主张护理费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5、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150元/天*150天=22500元,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误工收入,向本院提交了与沛县土锅鱼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土锅鱼馆老板孟庆书书写的&张雨雨四月份工资3800元&、&张雨雨五月份工资4000元&、&张雨雨六月份工资4000元&证明三份,及&张雨雨因事故辞职于6月30日工资停发证明一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结合沛县沛城镇杨彭庄居委会出具的张雨雨在该辖区居住的证明、原告张雨雨的伤情及沛县华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雨雨的误工期限总计以150日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于日入住沛县中医院,评残之日为日,故本院调整为32538元/年&365天*24天=2139.48元;
6、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支出鉴定费14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7、二次手术费: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5000元,结合沛县华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雨雨取出左锁骨内固定,约需人民币伍仟元。&及原告张雨雨的病情,原告张雨雨取出左锁骨内固定手术的费用必然会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该项费用计入医疗费中;
8、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财产损失16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沛县奔腾摩托修配中心出具的修理清单,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该项损失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予以确认;
9、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原告住院的时间及地点,本院酌定为100元;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529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2139.48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1600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费用合计26240.32元。
二、三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张雨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张雨雨驾驶苏CJ7G82号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郑恒武驾驶的苏CLY907号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张雨雨驾驶苏CJ7G82号两轮摩托车在倒地滑行过程中与吴波驾驶苏CH557N号轿车之间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对苏CH557N号轿车承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郑恒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与张雨雨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使张雨雨与吴波驾驶苏CH557N号轿车之间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郑恒武所有的苏CLY907号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使得两原告不能获得本应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法定赔偿,故被告郑恒武应对原告在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原告张雨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13)第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应当作为划分本案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张雨雨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波负事故同等责任,郑恒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本院酌定吴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对苏CH557N号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雨雨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雨雨6739.48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雨雨财产损失1600元,超过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可向被告郑恒武追偿。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雨雨18339.48元。
被告郑恒武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雨雨1000元。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6900.84元(26240.32元-18339.48元-1000元),因被告吴波驾驶的车辆投保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3450.42元(6900.84元&50%)。被告吴波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雨雨21789.9元(18339.48元+3450.42元】,超过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有权向被告郑恒武追偿;被告郑恒武赔偿原告张雨雨1000元;被告吴波不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雨雨2178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016666);
二、被告郑恒武赔偿原告张雨雨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雨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雨雨负担118元,被告吴波负担273元,被告郑恒武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苗
代理审判员 李 林
人们陪审员刘志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玉华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文书执行提示
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016666。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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