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号,2015年1月25日颁发的中华传世典藏是真是假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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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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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曲雯律师 于海防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_教育部门户网站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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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颁发人总理  温家宝号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1]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每吨8-20元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每吨10-60元
每吨2-10元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每吨8-20元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每吨10-60元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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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5年彩礼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并无婚约彩礼的规定和表述。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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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彩礼都是男方自愿的,中国贫富差距太大,但是十万左右的彩礼相当大一部分人还是供得起的。国家才不会管这个。
其他38条回答
关于彩礼国务院没出法规,有的地方上出台过指导意见,关于彩礼问题属于民法范围。
那是恶搞的图片,国务院只颁布行政法规,而婚姻法属于基本法律,归全国人大制定,所以这个是假的,有点常识的就能判断出来。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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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
  |╭---╮|
应该限制,有钱人也应该替没钱人考虑考虑
醒醒吧拜金族,有点扭曲婚姻的初衷
你听谁说过国务院颁发过有关彩礼的国务院令?是你脑子想出来的吧?
你哪里得到的消息?你觉得国务院一天没事干吗?会管这些事??
我今天也看到有好几个人发了图,是假的,那上面什么都没有,应该是有些人闲着没事干乱搞的!
没有这样国务院令。你是从那里得到的消息。
婚姻自由,不是买卖!
采礼是自愿的,但也不能太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要彩礼就为就犯罪行为
超过8万,就打到举报标准了
礼金超过3万可以举报说是贩卖人口
国家不管这个,也没法管
不能超过3万,
拜金的垃圾去死吧,你们的喜事来了
你准备起义?推翻现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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