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7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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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6)其他途径;20、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是否;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
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2004年,中共党员中的女党员人数为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女性占18%。女中共党员起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她们参与领导和决策是实现男女政治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中国8个参政的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7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制度。目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是女性,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分别占16.7%和11.7%。女政协委员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大事和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促进我国民主事业的发展。(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广大妇女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参与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在政策和规划中注意吸纳妇女联合会的建议,将会加速实现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权。(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截至2004年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处)级和地f厅)级干部中,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2003年,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为27.8%,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7%。此外,中国还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能力。(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20、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是否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依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和法规,例如制定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公共政策,例如制定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规章。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担负着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女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妇女联合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是落实党的宗旨任务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妇女联合会履行职能任务的需要。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发挥妇女联合会在管理国家、社会和基层事务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妇女联合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例如在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劳动培训、工资、社会保障等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必须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听取和尊重她们的意见和要求;这也是中国妇女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1、为什么要规定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lO条第3款规定了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妇女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妇女作为享有妇女权益的主体,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首先,这是法律赋予妇女的政治权利,即妇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妇女权益的保障需要妇女自身积极地参与,不仅是因为妇女了解自身的利益需求,能更好地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这也是妇女的义务,即妇女有义务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斗争,从而有效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妇女联合会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制定与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妇女联合会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妇女联合会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因此,妇女组织代表妇女的利益向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既是妇女组织的权利,更是其维护妇女权益应尽的义务。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是妇女联合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lO条第3款规定了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2、妇女如何行使选举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认可的代表,组成全国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我国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十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根据我国2004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妇女行使选举权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参加选举前,首先要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未登记者,不得参加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个妇女,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即妇女参与投票选举时,不要在选票上记载自己的姓名,而应当匿名投票。女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比如:委托自己的同事或朋友代自己投票,积极行使自己这一神圣的政治权利。委托他人代投票须事先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3)广大妇女在选举时要自由地、真实地进行投票。即选举出自己最拥护、最信赖的人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而进一步代表妇女参政议政。如果女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比如:文盲、半文盲或因年迈书写有困难的老年妇女,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女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4)任何女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任何女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3、妇女如何实现被选举权?被选举权作为妇女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它所要实现的核心利益是妇女能够具有担任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正式当巷)的资格,给选民提供选择的机会,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资格。由于妇女被选举权的核心是成为正式候选人,而成为候选人的最重要前提就是被提名,因此被提名权成为了妇女被选举权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实现妇女的被选举权通常采取以下做法:(1)提名、推荐介绍女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营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2)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广泛接触、见面。我国目前选举法规定了政党、社会团体提名以及选民提名的制度,在被提名阶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广泛接触、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目前可以采取的做法是:应当允许女候选人在介绍旦己的时候,可以对其他参选的候选人的施政纲领进行质疑,同时可以组织一定的选举班子来向选民系统地宣传和介绍推荐自己。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3)实施预选制度。新修改的选举法还规定了预选制度,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妇女被提名权的充分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24、对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有何新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2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这6个关键字。2004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的内容,是对妇女实现被选举权的进一步保障。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女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这一要求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荷兰、芬兰、瑞典等国家女性国会议员的人数已超过这一比例。近十年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今后,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妇女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国家采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积极宣传妇女代表候选人,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妇女代表候选人,扩大她们的影响力。举办培训活动,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促进妇女代表发挥更大的作用。 25、为什么要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ll条第3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是新增加的一款内容。我国宪法第11 l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村(居)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一方面要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另一方面就是要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国家分配的各项任务。村民委会还行使以下职能:支持与发展经济生产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都是我们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是我国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们肩负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带领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好,党和政府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到实处,群众生活中的许多困难和疾苦才能得到妥善解决,许多社会矛盾才能消除在萌芽之中。近年来,我国基层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妇女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2004年,女性居委会委员达23.7万人、村委会委员达44.3万人,分别占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总数的55.8%和15.1%。一批女性居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主任脱颖而出,但是也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仍然较低,这不仅不利于农村妇女参与民主管理,也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广泛落实女性的参政权,妇女首先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委员。在村一级,妇女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一方面是通过选举,选出女性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来代表自己行使管理村级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妇女通过直接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来实现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从实际情况来看,最能直接体现群众当家做主的是群众必须充分广泛地享有决策权,民主决策是群众当家做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对关系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都能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 26、国家重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有何重要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强调国家积极地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将有效地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妇女干部是指在党的组织、国家机构、军队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女性公职人员。我国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和选拔女干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对于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她们在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保障实现妇女的政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痹I体制,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步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离不开占全国人口半数的妇女的广泛参与和奋斗,离不开广大女干部骨干作用的有效发挥。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迫切需要广大女干部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投身到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迫切需要有更多的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发扬人民民主。广大妇女参与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各项事务管理,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担任领导职务,一方面反映了妇女在争取自身解放进程中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妇女日益增强的参政意识,充分肯定广大妇女日益提高的参政能力,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她们参与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项事务管理提供机会和条件。妇女担任国家的领导干部是保障妇女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法。(3)推动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妇女干部是广大妇女中的优秀分子,她们不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力量。构建文明和谐社会,需要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丑恶现象做斗争。努力促进家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均要求进一步加强女干部队伍的建设,发挥她们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4)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妇女干部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她们了解广大妇女的愿望和需求,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更有发言权。因此,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有利于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 27、为什么要强调选拔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条增加了“有适当数量的妇女,?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颁行以后,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明确提出了中国妇女参政的具体目标:“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管理的程度。积极实现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有女性,政府部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有较大提高。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分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多选配一些女性。,?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国家一直都非常重视培养妇女干部,使一大批妇女进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并担任领导职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女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还比较低,尤其是领导干部层次越高,女性比例就越小,女性参政多在中低层,任高层要职者甚少;女干部中,科级以下最多,处级和厅局级明显减少,省部级甚至副总理级以上凤毛麟角。女干部任职还有一个特点,任副职多,正职少。妇女的政治权利集中体现在妇女参政议政的范围和程度。妇女进入国家各级领导班子人数的多少和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高低的一个标志。妇女参与领导和决策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妇女解放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同时,它还是妇女的一项重要权益。因此,国家首先应该重视培养女性领导人,提高妇女的参政能力。其次,对合格的女性领导候选人,应该选拔她们成为领导人,从而真正实现妇女的参政权利。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7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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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5 &匿名提问 发布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资料
新会区妇联  新会区司法局 新会区普法办1、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2、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什么是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了一条关于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规定作为第3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妇女发展纲要(规划)是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的一项总体规划。国务院先后于1995年、2001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两个纲要。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答:法律在我们每个人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六大基本权益。但法律设置的权利不等于现实,权利只是提供机会和条件,它的实现要靠自己的争取和努力。我国妇女解放与发展事业归根结底要靠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正因为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5、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6、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8、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9、具体而言,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答: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10、国家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基于妇女的生理特征和对妇女的健康保障而设定的。1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12、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是:(1)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2)妇女享有的生育权,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13、为什么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的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有获取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贯彻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一分配原则既是我国现行社会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14、妇女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一种民事主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一)财产所有权;(二)财产继承权;(三)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抵押权;(六)质权;(七)典权;(八)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九)债权等。15、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16、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17、如何理解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如何保护妇女的隐私权?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18、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9、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2、3款,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上述的机构或者组织不但在受害妇女寻求救助的时候有提供救助的义务,而且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就是有主动介入的义务。 20、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否一样?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第1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21、妇女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2、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款增加了遗弃的规定。遗弃妇女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遗弃行为同虐待、残害妇女行为一样,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23、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增加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2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作用如何?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教育,又称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是指为培养或提高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而对公民进行的专门知识的教育和技能的训练。实用技术培训也是专门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但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25、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女联合会投诉,请求帮助。26、如果妻子的收入比丈夫低,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就享有相对少一些的权利?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27、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28、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答:在我国,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5)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6)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一种救济方式。30、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31、单位能否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答:不能。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1)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2)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32、为什么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答:因为(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不受性别的影响。(3)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处,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另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33、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确立了在遗产继承方面原则。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也就是说,妇女无论是健康、婚否、年龄、职业等,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34、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4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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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结果复杂,对中国人口结构,文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使中国人口增长率达到极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为不到1.3,若继续维持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达到13.4亿后将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亿(每下一代相当于上一代人口62%)。政府认为这对中国民众生活水平提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口的迅速减少可能会造成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和劳动力的不足,从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有些家庭的独生子女若刚成年,因某些事故而忽然死亡,对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理论上计划生育可能造成征兵工作的困难,但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该问题实际上没有出现。有些家庭会为了生儿子,在第一胎为女儿时,而选择离婚,另行娶妻,这样会多一次机会再生育多一个,而离婚后的女人就变成单亲家庭了。政府及各大学统计推测:因人口基数过大,中国大陆人口最高峰在2000年代仍未到来,未来总人口数将依然保持净增长。美国和其他组织估计,按照目前的趋势中国人口到2030年会出现下降。如果持续下去,数据显示,到2050年中国人口中三分之一年龄将超过60岁,只有48%的人处于工作年龄。反对者认为计划生育推迟社会矛盾爆发、掩盖危机,各种社会问题因“中国人口多底子薄”观念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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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期间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2、提出要我回总部上班,(我是浙江人,当初就是应聘杭州市地区的业务员,也一直在杭州工作,而公司总部在江苏连云港)这个要看你们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是怎么约定的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是可以的。但这个正当理由的依据应该是单位的规定并符合下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3 月 22 日 ,法释〔 2001 〕 14 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至于你的情况单位提出跨地区调整工作岗位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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