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突发安全2015门事件有哪些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运营单位  2.5 专家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处置评估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事件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font face="楷体_GB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font face="楷体_GB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font face="楷体_GB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font face="楷体_GB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交通运输部或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部成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font face="楷体_GB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font face="楷体_GB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font face="楷体_GB 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font face="楷体_GB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font face="楷体_GB 预警  <font face="楷体_GB.1 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font face="楷体_GB.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3 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font face="楷体_GB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 应急响应  <font face="楷体_GB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由有关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font face="楷体_GB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font face="楷体_GB.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font face="楷体_GB.2 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font face="楷体_GB.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4 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font face="楷体_GB.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font face="楷体_GB.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font face="楷体_GB.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font face="楷体_GB.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font face="楷体_GB.9 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font face="楷体_GB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1 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font face="楷体_GB.2 国务院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工作;  (6)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font face="楷体_GB.3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国务院决策;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国务院。  5 后期处置  <font face="楷体_GB 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font face="楷体_GB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font face="楷体_GB 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font face="楷体_GB 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font face="楷体_GB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font face="楷体_GB 装备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font face="楷体_GB 技术保障  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font face="楷体_GB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font face="楷体_GB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 附则  <font face="楷体_GB 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font face="楷体_GB 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font face="楷体_GB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font face="楷体_GB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font face="楷体_GB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质检、新闻宣传、通信、武警等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质检部门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处置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发布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武警部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协调供电、水务、燃气等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开展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可在指挥机构中设置工作组,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应急网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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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应急委发〔2015〕6号&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七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科学减灾 依法应对”,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力推进本市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工作,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的良好社会氛围,按照《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5〕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科学减灾 依法应对”主题,提升本市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当前首都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加,基础设施承载负荷不断加大,各类灾害风险形势日益严峻,城市安全设防问题日益突出等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加强首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消防等设施建设,加强空气重污染治理、灾害监测预警、救援救助能力建设,提高首都城市建筑灾害等安全设防标准,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科学减灾 依法应对”的主题,科学分析和研究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在应急与防灾减灾领域的集成转化和推广应用,积极促进应急产业发展。要健全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救灾法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广泛宣传普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知识。要通过开展一系列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活动,将科学思维和法制观念贯彻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的全过程,促进本市“十二五”应急体系发展规划任务及2015年市应急委重点工作的全面落实,有力提升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扎实开展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系列宣教活动,大力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
  市应急委全面统筹2015年“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市应急办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相关活动的开展。5月11日(星期一)至17日(星期日)期间,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科学减灾 依法应对”的主题,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大力开展贴近群众、形式多样的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一)主会场活动。5月12日当天,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及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共同组织举办“防灾减灾日”主会场活动,届时还将邀请相关市领导出席,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或现场进行观摩。
  一是由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通州区政府、中航油津京管道公司,以及天津市、河北省应急办、安全监管局配合,在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东方化工厂举行京津冀联合处置输油管道泄漏和爆燃事故应急演练,旨在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京津冀应急合作协议和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检验并完善三地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流程,提升各方协同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和能力。
  二是由市红十字会牵头组织,在奥林匹克公园举行人员密集场所应急救援演练与展示活动,市有关部门、朝阳区政府、新兴际华公司等有关单位配合,旨在汲取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组织的经验教训,加快推进本市人员密集场所“救助站”建设,切实提高拥挤踩踏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救援救助能力。同时,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展示本市应急产业发展现状。
  三是由市地震局牵头组织,在首都师范大学附属房山中学举行地震示范学校应急演练,市有关部门、房山区政府配合,旨在大力推动本市地震示范学校建设,强化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进一步提升教师、学生及社区居民的应急能力。
  (二)全市性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系列宣教活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所在区域主要的公共安全风险,分析重点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薄弱环节,总结灾害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把宣传教育作为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机制,丰富内容,创新活动形式。
  消防、气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民防、地震等部门要利用防灾减灾科普宣教基地、应急避难场所,开展防灾减灾基本技能宣教活动。市民政局依托96156市社区服务平台举行1000堂防灾减灾知识大课堂,向社区居民传授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市应急办、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做好“北京服务您”客户端宣传推广工作,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和全市范围内群发短信等多种途径提升客户端下载率。
  各单位要统筹利用各类宣传资源,印制各类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知识挂图或各类宣传品,在全市各社区(村)广泛张贴,或免费向市民发放,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工作理念,大力普及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知识与技能、预警信息识别方法和应对措施等内容。要组织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各类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教育基地、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和有关纪念馆的教育警示作用,广泛开展贴近群众、形式多样的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务工人员、工矿企业职工等普及公共安全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提高全民防灾减灾与应急意识。
  (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媒体宣传活动。市应急办负责制作“科学减灾、依法应对”主题公益广告和“北京服务您”推广公益广告,请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广泛播出。市委宣传部要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移动电视、地铁电视、城市电视、CMMB手机电视、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通过开辟报刊专栏、录制专题节目、制作网站专题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对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以及各部门、各区县经验做法等进行集中报道,营造覆盖全市的舆论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针对公众的应急避险宣传知识要点、宣传图片、视频短片和组织拍摄制作的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公益广告,明确应掌握的方法和标准,配合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系列宣传活动效果。
  (四)深入推进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主动减灾、综合减灾和灾害风险管理理念,结合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等活动,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集中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灾害风险排查,重点做好城市地铁、火车站、机场、大型商场、影剧院、集市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学校、医院、居民区、政府机关、工矿企业、地下管网、燃气管道、隧道桥梁等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编制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清单,摸清灾害风险底数。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分期分批开展治理行动,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尽最大可能减轻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各类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发挥专家学者的决策支持作用,尊重科学,依靠法制,结合首都特大型城市特点和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重点针对城市内涝、空气重污染、山区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灾害以及煤气泄漏、管线破裂、路面塌陷、火灾事故、恐怖袭击等,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和综合防范措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有条件的基层单位要广泛组织和动员社区居民、厂矿企业职工等参与应急救灾和疏散演练,强化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基层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能力。
  三、强化落实,扎实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站在“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首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细化完善各方案,明确思路目标、活动内容、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加强协调配合,逐项抓好落实。要开拓工作思路,在组织形式、内容设计和宣传手段上下功夫,突出特色,力求实效。要切实加强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和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宣传周活动安全顺利开展。
  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联络沟通和综合协调工作,适时对各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活动信息与经验做法的报送工作,市应急办将通过北京应急网等渠道进行发布。各单位要注重发掘、积累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的好方法、好点子,形成经验性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活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请各区县、各单位于5月22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和市应急办,由市民政局起草总结报告并于5月30日前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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