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征收签名已三年这个签名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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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以前被征收的农民的土地但是农民没有签字同意还伪造老百姓的签字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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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张爱华 于
14:27 编辑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失去土地后在收益、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在长远上做到真正保障农民的利益。征地一定要和保障结合起来。 昨日(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此外,草案还要求“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在补偿内容方面,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一份还没有寄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胡根其: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宫涵村四组195号,电话:申请人:胡建国,男,汉族,1958年3月6日生,住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宫涵村四组197号,电话:申请人:姚留喜,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海凌区城东街道宫涵村四组174号。申请人:张秀清,女,汉族,1942年8月6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宫涵村六组,电话:申请人:汤崇武,男,汉族,1935年12月18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宫涵村六组,电话:&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电话:025-法定代表人:李学勇,省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批准泰州市2007年度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2007】080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了《关于批准泰州市2007年度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2007】0807号),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将包括申请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宫涵村四组和六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姚留喜、胡根其、胡建国的房屋和农田以及汤崇武、张秀清的基本农田都在此次所征土地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知情、确认、听证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条“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对“告知征地情况”、“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该批次征地过程中,征地前根本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将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更没有告之被征地农户有申请听证权利。最近在老百姓强烈要求下,村委会才出示了征地协议书,老百姓才发现征地协议书上是国土局、凤城河管委会、以及村委会私下签定的,征地批文是2007年批准的,但是协议书上签定的日期却分别是2008年12月8日、2009年6月12日、2009年7月24日三个时间签定的,之前老百姓一点都不知道,征地程序严重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协议书}附在后面。二、征收土地单位未对失地人员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批准征地错误。            & && && && &政治局常委 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开会时讲: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以非法手段强制征地拆迁的案件,违反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以及贪污、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案件,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要求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该作出说明。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在本次征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未对失地农户给予合理补偿,也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在此情况下批准征收土地严重危害被征地农民生存权,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三、弄虚作假,没有补充耕地,违反占补平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1999年2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2000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又明确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也要求”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予以补充。”,而该次征地报批弄虚作假,至今尚未落实。第四,非“公共利益”需要,强行征地,违反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宪法}、 {城市房地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无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温家宝总理讲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我们需要公平正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42条都规定“国家只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本次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所有被征耕地至今尚未利用.综上,申请人所有合理要求的法律依据都是在2007年之前就公布实行的,有法可依,江苏省国土厅和泰州市国土局对申请人要求的 知情、确认、听证的材料不敢公开,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所以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关于批准泰州市2007年度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2007】080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人年& &月& &日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房屋权属证复印件4、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的答复信息复印件5、《关于批准泰州市2007年度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2007】0807号)复印件6、村委会提供的征地补偿协议书7、至今尚未开发利用的所征土地的照片
从行政复议申请书看,被申请人是省国土厅,是写给省政府的。貌似泰州市政府无权答复啊。
是的, 我们只是希望政府应该重视老百姓的利益,并不想把问题搞大。
其实同样的征地批文,经过我们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已经撤销2次了,真的不想再斗争下去,搞的泰州政府脸上无光啊。
唉!真没办法?
张爱华 发表于
其实同样的征地批文,经过我们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已经撤销2次了,真的不想再斗争下去,搞的泰州政府脸上无光啊 ...
从楼主的成果看,政府的征地及拆迁并不像所谓的那样都是“合法”的!征地被征用户签名了发现不对怎么办_百度知道
征地被征用户签名了发现不对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好的方法,(1)向征地单位反映说明,发现不对缉常光端叱得癸全含户的理由。通过协商,达到更正的目的。(2)若对方不予理踩,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3)若上级部门还不解决,可通过当地政府的信访渠道解决。(4)最后一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5)温馨提示:切不可采取过急行为,自行处理。(6)更不可采取违犯法律的行为处理,让自己有理,也变成无理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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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征地补偿款被我大姑从大队领走了,我家三年后才知道这件事,我们从未给她出过代理手续,我们从大队复印了她签字领钱的证据,这钱能要回来了吗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吉林 - 长春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20 咨询人:agyu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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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主张返还。
回复时间: 13:05
这件事存在追诉期的问题吗,能告赢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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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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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那务镇政府勾结开发商骗取村民签名征地。
发布于: 14:36
领导同志你们好,我们是那务镇井头村的村民,现在我们向你们反映那务镇政府骗征我们土地的情况,希望你们能够给我做主,要回救命的良田。&1,我们井头村是由一队,二队组成,其中人口不一致,水田面积也不一致,我们全村占有耕地面试积127.5宙,其中在1995年建梅石公路占去16宙多,一直到现在一分征地款的钱都不给,而此次征地,上级有关部门审批180.904宙,而实际使用西面积80.17宙,而我们村五百多人口,现在只靠剩下的33.17宙讨生活,还有活路吗,此次征地,政府不叫村民做代表,而是叫那务中学退学的老师郭忠敢和银丝中学的学校警郭胜作代表,此次征地完全由他们两个人一手操办而成,完全没有开村民大会讨论,而发动群众签名。&2在一队队长郭超胜不盖村民领导小队印章时,立即在2014年春插时选队长,两个队长满着全体村民盖印章,使本协议合法化。&3镇政府征地文件公示时,不注明是公示,而致使我井头村民错过申诉时间,此责任镇政府负全部责任,还有之前政府勾结开发商,拿着现金到村里要求村民签名,每个村民捡一条命的话有一百块,签十个人的名字的话有一千块,蒙骗在家里耕地的老人,因为那些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这样无良的政府村民耕地的良田都想骗,因为现在镇上的地也很贵了,三千到四千块1平方米,政府的官员到底有什么好处呢,请求相关部门彻查。&图片下面都是村民联合签名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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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00:17
矛关我事,我看到好多错别字。
这家伙很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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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00:37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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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6
已看,文中有错别字。现把你的贴发往广东省纪委监察网中去!
金钱10社区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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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00:30
:已看,文中有错别字。现把你的贴发往广东省纪委监察网中去! 情况严重,已经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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