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中关于电影院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不够退休年龄怎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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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丰县电影院始建于1975年,占地3000平方米,是东丰县唯一一家专业电影院。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东丰县电影院为丰富城区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电视的普及和人民群众娱乐项目种类的增加,电影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东丰电影院因房屋残破不堪,设备严重老化,消防隐患严重,再加上企业经营机制落后,致使电影院连年亏损,已完全处于停业状态。 中国论文网 /7/view-39256.htm  2010年年初东丰县被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确定为全省中小城市数字影院建设改造试点县,电影院改制改造工作全面启动。      一、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改制工作深入人心   为圆满完成此次电影院建设试点工作,加快电影院改制进程,东丰广电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改制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影院改制改造的具体工作。在省广电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创新思维,不等不靠,通过以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为出发点,以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基础,以电影院面临的困境为教材,采取算“三笔账”的办法,即算经济亏损账、算资产消耗账和算改革效益账,使干部职工认识到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是促进电影院发展壮大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大势所趋,现实所迫,“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不改死路一条”。从而营造了浓厚的改革舆论氛围,得到了电影院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把握政策,创新方法,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电影院改制改造工作,改制是前提,只有完成转企改制,才能使新建电影院重新焕发生机活力。东丰广电局按照体制最优、效率最高、效益最好、成本最低的要求,齐心协力做好改制工作。   (一)筹集资金,破解改制难题   电影院改制改造工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资金问题,而此次改制改造所需资金数额庞大,仅靠广电局自身无力解决,因此东丰广电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邀请新电影院的入股方提前入股,筹集了230万元改制资金。新电影院建成后,入股方在新电影院中占有一定股份,并参与经营。同时对新建电影院所需资金问题,采取资产置换、以旧换新的方式解决,即利用电影院现有土地,招标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无偿回迁东丰电影院,并负责高档次装修。电影院新建后属国有资产,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可以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为东丰县新建一座数字化现代影院。   (二)创新方法,确定改制方案   东丰县电影院共有编制数33人,其中在职人员29人,退休人员16人,遗属2人,临时工1人。这次转企改制从根本上解除了职工的身份,职工一下子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无论在思想上、感情上还是利益上都比较痛苦,为了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也为了电影院长远发展,东丰广电局创新方法,确定采取两步走的办法安置职工。一是将同意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18名职工调到东丰县影剧院,由东丰广电局负责为他们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及单位应承担的医疗保险部分,直至退休。二是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11名职工,在电影院转企改制工作结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吉林省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彻底解除劳动关系。   (三)部门联动,破解改制难题   为解决电影院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东丰广电局多次请示东丰县委、县政府,对改制中存在的难题召开各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方案。   一是对电影院欠发职工工资的问题,组成以人社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广电局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核实欠发工资数额。经过联合调查组认真细致的工作,最后将电影院欠发职工工资数额由52万元削减到24万元,减少了改制成本。   二是对电影院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协调县人社局、县医保中心特事特办,结合电影院参保职工年龄结构及参保缴费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由东丰广电局为18名调转到东丰影剧院职工补缴2001年到2010年单位应承担部分医疗保险,避免出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缴费年限,再补缴高额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以减轻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   三是对电影院7名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协调县社保公司,核算7名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应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由东丰广电局负责为其补缴单位应承担部分,个人补缴应由个人承担费用。同时县社保公司积极与省公司协调,缓收滞纳金,削减了改制支出。   (四)严格把关,合理运用资金   为科学有效地使用所筹到230万元资金,东丰广电局对改制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反复核算,在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浪费一分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关起门唱“独角戏”,做群众的“包办者”和代言人,而是开门改革,坚持公开透明、阳光作业的原则,资产清查结果、资产处置过程、职工受偿情况等全部上墙公开。此次改制共支付资金元,剩余资金元,连同新电影院收入共同设立专户在县财政局,由东丰广电局负责资金使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为调转到影剧院的职工全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和单位应承担部分医疗保险,直至退休。   改制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以讲政策法规顺人心,凭公平公正稳人心,靠排忧解难暖人心的原则和向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等扎实有效的措施,到2010年8月末,改制所涉及到的职工已全部签订了调转协议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经济补偿金也全部发放到位,电影院原有职工已彻底与电影院脱离关系。东丰县电影院改制工作圆满结束。      三、 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规范运作,确保工程整体质量   东丰广电局将电影院改造工程作为全局重点工作,成立了电影院改造工作办公室,由局长任主任,抽调能吃苦、肯负责、懂技术的人员为成员。按程序规范运作,在电视台、互联网发布了工程招标公告,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并委托吉林省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事宜。日,召开了电影院改造开发建设工程招标会,并邀请东丰县纪委、法院、发改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全程监督。在三家投标单位中,吉林省万宇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后中标。中标单位将在电影院原址新建万隆大厦,其中一二层回迁电影院,回迁面积1800平方米。   (二)靠前指挥,确保工程早日完工   为保证工程早日开工、早日建设、早日投入使用,主管领导亲自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关人员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目前,中标单位正在紧张施工当中,2010年已完成打桩等基础工作,2011年可完成土建等工作,预计2012年年初可交付使用,确保全县人民能够在高雅舒适的环境中观看到数字3D影片,得到思想启迪和艺术熏陶。   (三)严格把关,确保建设装修标准   电影院属于人群密集型特殊建筑,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因此,东丰广电局要求开发商在建设、装修时必须充分考虑消防要求、地震设防、影院隔音及影院标高问题,并保证大、中、小三个放映室,二楼为大放映厅,有302个座位,一楼为两个小放映室,其中一个为153座席放映室,一个为38座豪华VIP贵宾包,总座席493个。二楼大放映厅设置超大屏幕,提升电影院整体档次,使观影群众享受到超一流的影音效果,满足全县机关干部及学生集体观看国内外优秀影片需要。贵宾包内将提高装修标准,设置高档卫生间,提高观影舒适度,使观影群众在贵宾包内享受到超豪华影音效果。   东丰县电影院建成后将成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加入吉影院线。东丰广电局将指导影院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有关章程,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使之成为一座数字化、多功能、高品位的电影院,进一步完善文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观影需求,成为具有无限生机活力和发展前景的现代化文化企业,为丰富东丰县人民业余文化生活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赵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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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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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
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责任编辑: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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