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十九年五个月实质要做几年后

宿州特大涉黑案开庭宣判 判处五到十九年有期徒刑
09:52:45 来源:宿州新闻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宿州市连日来为创建文明城市,在环境以及交通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宿州市抓获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名成立并获罚金以及有期徒刑。
宿州特大涉黑案开庭宣判 判处五到十九年有期徒刑。
8月28日上午9时,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张菲等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主犯张菲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菲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指使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多人重伤、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法院审理查明,由被告人张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在宿州城区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涉及犯罪事实数十起。
该团伙恣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大肆插手民间纠纷,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了精神强制,使当地群众产生畏惧心理,严重破坏了宿州城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菲等团伙成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应数罪并罚。
灵璧县法院经审理后,以张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宿州、李扬、吕增峰、徐超、王克龙、胡秀辉、尹泉、张维龙、杨国明、张建军、张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范五一、刘潇伟、刘壮、赵丙磊、吴庭杰、沈建军、夏云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分别判处五年到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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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卫计委原副主任黄峰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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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卫计委原副主任黄峰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据新华社对外部官方微博“中国独家报道”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一审宣判上海市卫计委原副主任黄峰平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被告人黄峰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黄峰平未当庭提出上诉。
(责编:李娟、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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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市卫计委原副主任黄峰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作者:刘轶琳
  东方网记者刘轶琳2月15日报道:今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上海市卫生和原副主任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现年50岁的黄峰平,系沪上知名神经外科专家,曾任上海多家医院副院长、院长、上海市卫计委副主任等职务。  2010年5月,黄峰平在担任上海某中心医院院长期间,指示医院职工购买了价值近8万元的爱彼牌手表一块赠送他人,并以其他单位赞助医院的7万元报销了部分购表款。上述手表被退回后,黄峰平将其侵吞。  2003年至2013年,黄峰平在担任上海某三甲医院副院长、神经外科副主任、上海某中心医院院长等职务期间,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物业费缴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药品销售人员、医药公司副总经理、医疗器材公司销售经理、物业公司总经理、医疗小组等给予的现金、金条等财物共计301万余元。  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黄峰平在担任上海某三甲医院副院长、神经外科副主任以及上海市医学会神经外科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期间,多次负责医学会神外分会年会等会议的会务工作。在此过程中,黄峰平通过医院工作人员王某及旅行社副总经理李某(均另案处理),侵吞赞助款141万余元。  截至案发时,黄峰平拥有的家庭财产及支出中,尚有1100余万元的差额未能说明来源。  2013年12月,黄峰平被依法逮捕。2014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峰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贪污及受贿事实存在异议,并认为黄峰平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峰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30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其在医学会神外分会担任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医学会的财物14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黄峰平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1100余万元财产差额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差额特别巨大。黄峰平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被告人黄峰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事实,并能如实供述贪污、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可认定其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定其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黄峰平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且本案的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可对黄峰平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峰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  法院宣判后,黄峰平未当庭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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