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5年2015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新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拟统一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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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中提出,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据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和完善。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实践证明,《办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及规定的主要原则,总体上是科学、可行的,但《办法》在执行中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修订《办法》,总结实践经验,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势在必行。
此次《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条)。
二是,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第五、六条)。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分别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
三是,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主要考虑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当事人财产权利影响较大,应该由县级计生部门统一负责。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第八条)。
四是,增加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对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第十条至十七条)。同时,第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五是,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为落实原《办法》关于“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六是,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第四条)。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第二十五条)。送审稿重申,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九条);新增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协助调查的义务,明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的责任等。
(责编:尹深、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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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霍政办发[201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驻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项重要经济补偿方式。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各企业,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
1、征收对象:凡在我市居住的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违反《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征收,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委托村(社区)征收。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
3、征收程序:立案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多渠道掌握案源,及时立案查处,并录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取证程序。对于违法生育对象,市教科、市公安、市民政、市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出具违法生育的有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如实出具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对已发现违法生育的婴幼儿,当事人拒不供认事实或说不清该婴幼儿来历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育子女而隐匿子女、谎报死婴的,可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告知程序。取得的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生育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生育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事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决定程序。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清楚,且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征收决定书。结案程序。凡是按标准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单位要给予作出结论并制作结案报告,在票据各联上注明“社会抚养费已交清”,法定代表人在结案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征收方式:依法全额征收。公民违法生育之后,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应下达征收决定书而未下达的,可以责令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送达征收决定书,或直接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对象是农业人口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是城镇居民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是机关干部的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征收;是流动人口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依法分期征收。对违反政策生育确有困难的对象,乡(镇)、办事处包村干部等工作责任人要及时入户告知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分期缴纳的期限计划外二孩为两年,计划外三孩为3年,首期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70%。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依法强制征收。凡是被征收对象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满30天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对限期缴纳的征收对象到期拒不缴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抗拒征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征收标准
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违法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征收抚养费。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1、票据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应统一使用《山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征收机关应安排专人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票据使用过程中,印章与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台帐金额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领取票据,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2、资金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按照《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机关自收到社会抚养费起3日内,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通过计生局缴入国库;社会抚养费在每次票据核销前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应当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
3、资金返还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及使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收上缴的社会抚养费由市财政局将其转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帐户,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60%比例返还乡(镇)、街道办事处使用。
4、资金使用范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确保所列支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四、强化措施,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是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思想基础。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厂矿企业要广泛宣传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街头咨询、村务(政务)公开、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和方法,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生育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的生育行为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要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刊播社会抚养费工作程序、标准以及滞纳金收取,澄清一些群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清、首征不到位不再征”的错误认识,从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厂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一次性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识,切实加大足额征收力度,达到遏制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作用。对有足额交纳能力但拒绝缴纳的移交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要采取有奖举报和跟踪督办等措施,对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件实行一查到底。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伤害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事件的打击力度。要突出重点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带动所有政策外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全面征收。对原先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的按协议及时跟进续征,对还没有征收的,要按程序、标准及时补征到位。
3、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督查。市委、市政府已把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列为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点工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做为年底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内容,年底不完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缴纳数额、时间,以及社会抚养费管理、开支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有奖举报等措施,加大征收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市人口计生、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对乡(镇)、办事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督查、通报。
3、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推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把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破解计划生育工作难题的突破口,作为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点工程,攻坚工程,放在第一位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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