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故死者是无明尸,责任l司机已被逮捕交警以此事故为刑事案将事故车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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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假军车撞死4名市政工续:肇事司机醉驾逃逸
&&&&&假军车撞死4名市政工&追踪&&&&方某非正常渠道购车挂假军牌&&&&警方认定其醉驾、超速且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案将移交司法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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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卷
公​安​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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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平江6?15特大交通事故案将开庭审理,能否公正?
多时糊涂 发表于 &12:50:07
『标签:&->&』
  红网多次帖出关于平江县2012年6、l5特大交通事故受害方因得不到执法部门的公正处理的一些诉求。在本人看来从诉求者不认可交警的事故认定中列举的一些理由与证据及对一些有关执法部门或执法者存在主观上或其它的一些干扰因素致使得不到公正处理的质疑,可信度极高。反映申诉之路阻力重重,以及对法律不完善、法律程序存在的缺陷致使一些执法部门也钻空子。从现实中也是存在的(对于此案,本人不便断言)。不过在本人看既然受害方口口声声表明有确凿证据,交警回避他们证据不理,难道一些政法部门也至之不理?就不得不令人费解。  本人不得不叹惜:平江近几年来甚是多事之秋,一些人应该好自为知,别坏了平江清誉。此事已满城风雨、沸沸扬扬,究竟结据如?将试目以待。
网友48:关注民生
7月9日上午,有梅仙村民诉通平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承包商炮损房屋纠纷案件在平江法院开庭,该案就是通平高速公路炮损房屋补偿纠纷系列问题的缩影,通平高速公路延线受害群众可以参加旁听,关注自己的权益,看看他们是如何压制民众,侵吞补偿。
还原真实: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 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日,平江县安定镇邱氏兄弟以“不罢不休”网名,在《红网》发表《平江交警与肇事者勾结让法律如此苍白无力》网帖。诉平江交警执法不公,包庇肇事者。现将该案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   日08时35分许,平江县安定镇人邱朗秋驾驶湘FM0539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欧阳妹兰)从平江县加义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至安定镇昌安大道加油站地段,与前方同向停在道路右侧下客的由苏用权驾驶的湘F5312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邱朗秋、欧阳妹兰受伤,两伤者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10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处警经过  (一)、现场勘察及善后处置情况  日08:41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接县公安局110指令,在平江县安定镇昌安大道加油站地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二中队指导员张校威带民警史长平立即赶赴现场,鉴于案情重大,二中队及时报告县122中队,大队民警童红、陈洪武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一边协助抢救伤者、一边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对现场予以复核和现场周围展开调查。两伤者经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头部受伤严重,邱朗秋、欧阳妹兰分别于当天上午09:20和10:20分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当天上午10点30分,交警大队主管事故副大队徐晚谱、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总支委员吴江、122中队长袁革彪,召集事故当事人双方协商安葬死者的事宜,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二)、当事人情况  1、邱朗秋,男,汉族,64岁,身份证号:181515,住平江县安定镇田陌村230号,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记录,湘FM0529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苏用权,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021739,住平江县三市镇黄金村252号,持A1A2证,档案编号:,湘F5312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欧阳妹兰,女,汉族,63岁,身份证号:081528,住平江县安定镇田陌村230号,湘FM0539号二轮摩托车乘坐人。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  道路和交通环境:事故现场位于S308线平江县安定镇昌安大道加油站地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往东为长寿镇方向,西为城关镇方向,往南为安定加油站,往西为临街铺面。  三、案件处理过程  (一)责任认定集体研究定性  6月20日下午14:30分,在122中队调处室,由主管事故副大队长徐晚谱、分管总支委员吴江,邀请大队法制股长唐云峰,和122全体人员参加“6.15”重大交通案情分析会,通过办案民警陈述案情经过,展示现场照片,以及有关现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电子查询记录、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大部份民警的意见,认定:邱朗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是注销状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保持安全车速,且与乘坐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苏用权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紧靠右侧停车下客,在交叉路口50m以内和加油站30m以内停车。据此,邱朗秋应负主要责任,苏用权在此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欧阳妹兰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但是,鉴于此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从站在稳定大局的角度,本着以人为本,兼顾弱者的原则,最后定性为负同等责任,并于6月21下达了责任认定书,送达给事故双方当事人。  (二)案件复议情况  6月22日邱朗秋的家属对事故认定不服向岳阳市交警支队提出复议。6月29日,122中队长袁革彪带办案民警童红到支队交管科汇报“6.15“案情。7月5日支队交管科副科长臧湘勇、孙建忠来平江,下到三市镇、安定镇对“6.15”事故展开调查,通过补充邱朗秋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于7月7日下达了岳市公交事(2012)第40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原责任认定,并责令平江大队进一步查找目击证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作出认定。”  三、案件补充侦办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  1、岳阳交警支队对“6.15”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结论下达后,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王槐欣多次召集办案民警开专题会,听取汇报,并作出了二点要求:1、要公平、公正办理案件。2、要不惜代价查找证人,还原事故真相。  2、9月26日支队派出专案组对“6.15“案件,根据死者家属及其律师提供的证人进行补充调查。  (二)、宣传发动  根据支队复核结论,平江交警大队122中队和交警二中队民警投入了大量警力寻找目击证人,并张贴“6.15”事故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100份。先后查找到11位证人,并进行询问形成笔录。  (三)、及时向支队反馈情况  6月29日,7月17日,7月23日,8月6日,9月13日,9月25日,10月11日,交警大队长王槐欣、副大队长徐晚谱,主管法制副大队长许其林,122中队长袁革彪分别到支队汇报案件侦办情况,并若干次口头和电话请示案件怎样定性和结论,同时两次参加支队召开的“6.15”案件专门研究会。  (四)、成立专案组  1、为解决先入为主的问题大队于7月10日抽调未参与调查该案的张世平、彭林海,由事故股长袁革彪带队、副大队长徐晚谱牵头,展开重新的全面调查。  2、10月12由公安局副局长兼大队长王槐欣牵头,抽调交警大队分管法制副大队长许麒麟、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源泉、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杨鹏虎、事故民警钟礼林、张世平再次成立县局专案组进行复查。  (1)、根据支队交管科指示展开调查  日,根据支队交管科指示,将双方的律师请到&& 案发地及周围,对已掌握的知情者全面展开询问并形成笔录,由双方律师见证。  (2)、重新对当地群众走访  10月13日至10月20日,专案组往返三市镇、安定镇、加义镇,并对沿线10余个村,50多户村民调查走访,重新找到了3个直接目击证人,并对老证人重新问话,一致证实此次事故的当时情况是,湘F53121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案发地点下一个客人(车辆为静止状态 )后,邱朗秋驾驶的湘FM0539号二轮摩托车追尾所致。至此,围绕该案的证人证言收集,前后进行调查走访6轮,以形成材料106页,被调查27人次,参与调查的刑侦、交通民警28人。  (3)、运用科技手段  ①、日,我们委托湖南大学教授(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事故车辆(重点是摩托车的车速)进行检测,因因于日我们才将结果从长沙拿回,检测结果为:湘FM0539两轮摩托车碰撞停驶的湘F53121大客车时车速为51KM/H。  ②、日,县局专案组由刑侦大队牵头进行了一次由县公证处全程监督公证的侦查实验,测出大巴车下客关门的时间至少在9.8秒以上。  以上①、②详见检验书和公证书。  四、案件侦办结果  “6.15”重大交通事故至今,经过责任认定、责任复核,补充侦查,技术检测、物理科技实验,最终客观结论是:湘FM0539两轮摩托车碰撞停驶的湘F53121大客车时车速为51KM/H,以9.8秒时间计,当时大客车与二轮摩托车相距距离为138.8米,综合现场痕迹证据和绝大多数证人证言,属二轮摩托车追尾事故。  五、意见及建议  1、鉴于该案已死亡两人,在已查清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事实上,本着稳定、关心的原则,结论为双方负同等责任。  2、死者家属曾三次非法拦路、扣车,造成“三鑫公司”全部车辆司机上访以及三次中断S308线平江至长寿段,最长一次达7个小时、非法扣押营运车辆,最长一次达4天之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打击处理。  3、多管齐下、全面兼顾,既要对闹事者予以处理又要最大限度地从民事赔偿上关照死者家属,同时又要全方位地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工作,确保稳定。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铁血汉:支持县交警大队
看罢回复,感觉客观、公正。支持县交警大队做同的鉴定。同时,我要提醒死者家属,自己的责任不能因死人而推给他人,更不要愚蠢地以为堵路扣车就能解决问题,很可能没扣好的话,就将自己扣进看守所去了。建议息诉止争!
留着青山绿水:交警同志辛苦了
&6;15&交通事故经过交警的再三调查马上就有结果了、交警同志你们辛苦了。
不罢不休:驳所谓的‘‘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信访案办理情况报告’’
驳所谓的‘‘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信访案办理情况报告’’ 对述。 一、&‘‘认定书’’的异议。(暂不作详细阐述) 二、&&&&对测定摩托车行驶速度的异议。有两次结果,第一次51公里/小时,第二次44公里/小时,都是事故发生几个月后作出的鉴定,这些鉴定都是无效的,暂不作详细阐述。 三、&&‘‘刑侦实验’’是在假设大客车正常停稳后,司机然后再按开关开门,然后乘客再从座位起身从容下车,然后大客车再关门的这种理想化的、人为的情况下测算的,这是不符合生活中客观实际情况,在现实中客观实际情况是:车未停下,车门已打开,乘客已站在车门口等候,甚至车还未停稳,乘客就跳下车来。所以这种理想化设定的侦查实验得出的结果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情况。 四、&&&有确凿的多位目击证人可证明大客车怏速超过摩托车后,即在摩托车前急踩刹车,致使摩托车避让不及撞上大客车尾部。然而交警大队一直回避这客观实际问题,而去做理想化的、主观意识的、带目的性的所谓‘‘科技手段’’来证明大客车与摩托车相距138.8米。强加摩托车追尾这一不符事实过错。 五、&&&&坚决反抗交警大队欲强加以‘‘莫须有’’之罪。在当时交警不作为及乱作为情况之下,事故刚发生几天肇事车辆依然在正常营运,我们悲愤之下依然保持理智与克制只将肇事车辆拦下,并积极配合、协助其它车辆通行,保持道路畅通。下午两点拦车,当时安定派出所民警、安定二中队交警、安定镇镇政府领导、安定镇田陌村领导都赶到现场协调此事,但主角平江县交警大队与平江县三鑫客运公司却不见踪影。当时令所有在场人费解。在道路保持畅通的情况下,五点左右,三鑫客运公司一辆‘‘湘F56680大客车从县城方向开来直接将路堵死,车门还未来得及关上弃车溜走。,(现场所有人亲眼目睹,都可证明。且有派出所民警和二中队民警不充许司机将车辆拦在路中,司机置之不理停车后弃车溜走)。)当时车上既无乘客也无售票员,仅司机一人(有车辆及司机照片证明)。恰好在路况严重堵塞情况下、交警大队人员于六点左右赶到现场,当时派出所民警和二中队民警即向平江县交警大队反映三鑫公司‘‘湘F56680’’故意堵路的经过,现在却还竞赤裸裸的把三鑫公司的故意堵路栽到我们头上,还说要追究责任。(当时就受到所有人的遣责)。后以畅通道路之由将肇事车辆放行。‘‘湘F56680司机敢明目张胆公然堵路,这是有目的性的故意行为,是谁在撑腰?谁在指使? 六、&澄清‘‘三次拦路’’交警有意夸大其词。(仅两次拦肇事车辆) 第一次以上已有描第二次是:在岳阳支队下达责令平江县交警大队重新认定之后,平江县交警大队竟拖 到两个多月时间不予认定,这是违反法定原则与不作为的行为,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仍无结果,出于无奈,将肇事车辆拦下,原车司机即刻自行将车开到附近停车场。并未对交通造成任何影响。整个过程当时有官塘二中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在场。
不罢不休:驳所谓的‘‘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信访案办理情况报告’
一、&&&&对测定摩托车行驶速度的异议。有两次结果,第一次51公里/小时,第二次44公里/‘‘认定书’’的异议。(暂不作详细阐述) 二、&小时,都是事故发生几个月后作出的鉴定,这些鉴定都是无效的,暂不作详细阐述。 三、&‘‘刑侦实验’’是在假设大客车正常停稳后,司机然后再按开关开门,然后乘客再从座位起身从容下车,然后大客车再关门的这种理想化的、人为的情况下测算的,这是不符合生活中客观实际情况,在现实中客观实际情况是:车未停下,车门已打开,乘客已站在车门口等候,甚至车还未停稳,乘客就跳下车来。所以这种理想化设定的侦查实验得出的结果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情况。 四、&有确凿的多位目击证人可证明大客车怏速超过摩托车后,即在摩托车前急踩刹车,致使摩托车避让不及撞上大客车尾部。然而交警大队一直回避这客观实际问题,而去做理想化的、主观意识的、带目的性的所谓‘‘科技手段’’来证明大客车与摩托车相距138.8米。强加摩托车追尾这一不符事实过错。 五、&坚决反抗交警大队欲强加以‘‘莫须有’’之罪。在当时交警不作为及乱作为情况之下,事故刚发生几天肇事车辆依然在正常营运,我们悲愤之下依然保持理智与克制只将肇事车辆拦下,并积极配合、协助其它车辆通行,保持道路畅通。下午两点拦车,当时安定派出所民警、安定二中队交警、安定镇镇政府领导、安定镇田陌村领导都赶到现场协调此事,但主角平江县交警大队与平江县三鑫客运公司却不见踪影。当时令所有在场人费解。在道路保持畅通的情况下,五点左右,三鑫客运公司一辆‘‘湘F56680大客车从县城方向开来直接将路堵死,车门还未来得及关上弃车溜走。,(现场所有人亲眼目睹,都可证明。且有派出所民警和二中队民警不充许司机将车辆拦在路中,司机置之不理停车后弃车溜走)。)当时车上既无乘客也无售票员,仅司机一人(有车辆及司机照片证明)。恰好在路况严重堵塞情况下、交警大队人员于六点左右赶到现场,当时派出所民警和二中队民警即向平江县交警大队反映三鑫公司‘‘湘F56680’’故意堵路的经过,现在却还竞赤裸裸的把三鑫公司的故意堵路栽到我们头上,还说要追究责任。(当时就受到所有人的遣责)。后以畅通道路之由将肇事车辆放行。‘‘湘F56680司机敢明目张胆公然堵路,这是有目的性的故意行为,是谁在撑腰?谁在指使? 六、&澄清‘‘三次拦路’’交警有意夸大其词。(仅两次拦肇事车辆) 第一次以上已有描第二次是:在岳阳支队下达责令平江县交警大队重新认定之后,平江县交警大队竟拖 到两个多月时间不予认定,这是违反法定原则与不作为的行为,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仍无结果,出于无奈,将肇事车辆拦下,原车司机即刻自行将车开到附近停车场。并未对交通造成任何影响。整个过程当时有官塘二中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在场。
不罢不休:回复3楼,看是谁进看守所,揭穿犯罪分子的‘‘掩耳盗铃’’
是谁堵路?3楼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竟敢贼喊捉贼。真的敢无法无天?以为有势力、有背景就敢胡作非为?
修路之人:期待真相
期待真相能水落石出,双方各执其词,最终靠的是证据说话。鄙人自称修路人,平常小坑小沟也常修修,此次应是大坑大沟,鄙人身微力小且体质欠隹,恐经不得大折腾,只能随便捡一、两块小的小石头、抓一、两把小泥填填,已表心意!
红网常客:在未处理的情况下就让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上路营运确实有违公允
如果六楼所言在未处理前就让肇事车辆上路营运确实有违公允,毕竞是两条人命。
网友52:支持交警叔叔
乱弹琴&&&不必要为这事再浪费精力了,&明显是追尾&&追尾就该服主要责任&&很明白的道理&&这个大结论是不会错了&&&交警叔叔都解释这么详细了&&这明摆着就是钻牛角尖&&国家应该对这种人坚决予以打击
多时糊涂:分析有部门的《还原真实》和受害方的《驳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信访案办理情况报告》几点看法:
一、&对有关部门公布的“案件处理过程”&及“案件补充侦办情况”的阐述中,提到测定摩托车碰撞时速度为51km/h。而受害方提到对测定摩托车速有两次,第一次为51km/h,第二次为44km/h。而有关部门公布的只有第一次51km/h的数据,这就有明显的瞒上欺下之嫌了! 二、&对有关部门在“意见与建议”中堤到死者家属曾三次非法拦路、扣车,造成“三鑫公司”全部车辆司机上访以及三次中断S308线平江至长寿段。与受害方“澄清三次拦路”中,只仅两次拦车,“澄清”中列主了有当地政领导、派出所民警、交警与当场民众都在现场的情况应该是真实的,应无法做假。 三、&对受害方驳“有关部门在“意见与建议”中堤到死者家属曾三次非法拦路”中,是“三鑫公司”在堵路的证据中也列主了有当地政领导、派出所民警、交警与当场民众都在现场的情况应该是真实的,应无法做假。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有关部门帖出的《还原真实:&关于6•15重大交通事故信访案办理情况报告》确存在着有“意夸大其词”,并有“栽赃之嫌”。部门单位在网上公布的文件、报告,应该是用谨慎、严肃的态度来处理,更应该是用实事求是的作风来对待问题。如果以上确实存在这些问题,这不但是欺瞒上级、愚弄广大网民的愚蠢之举,更是原则问题和纪律问题。上级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
网友01:这次支持交警的
看了交警的报告,再看“受害者”转牛角尖的反驳,明眼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自己责任重就闹事企图让别人负全责。
不疯魔不得活:现状
现在的交通法越来越完善 但事实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却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 原因无他&&&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息事宁人的原则,现在只要是交通事故死了人的&& 摩托撞小车&&小车撞大车&&无论事实如何&&责任人都是大车一方& 大车一方是无责任也变成有责任&&&&小责任也就变成大责任 这已成了大多数人心中&不是法律的法律。。。。。
我要发火:分清客观事实与惯例
十三楼所说的“现状”很多时候确实存在,不过都是一些小磕小碰,这等大事故肯定是上纲上线的。谁都明白,谁都赖不上谁,不过从受害方的言词来看,应该是有真凭实据,不然不会愚蠢到公然敢对抗执法单位,肯定有他的底气。
一缕@清风:支持交警叔叔
支持交警叔叔,明明是追尾,追尾就应该负主责。
这是第1 - 15条评论,共有15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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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无证驾驶摩托车带一邻居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横向飞速行驶的货车撞在车尾,致使摩托车后带的邻居当场死亡,我父亲受伤住院,请问我父亲会付什么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车祸以后,无论事故什么原因,责任主要在无证一方么?我没证,然后下班回家,路上正常行驶中,一辆电动车在局里路口大约还有四五十米那样子,突然拐弯,没打转向灯,我就在他身后距离大概五米不到的样子了,我两就撞一块了。后来又来了一辆车撞在她身上大概,她现在伤比较重,请问一下,我在这里边,无证驾驶,我俩怎么划分责任
我的第一起事故处理完,车辆还没拖离现场时,我的车前后有交警放的反光安全堆。对方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在夜间撞到我的事故车上。对方驾驶员重伤。我应负什么责任?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事故时间2010年。2011年申请。寻求同类案例。有网页阅读最好。 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82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今年是否有效。
如果对方无证驾驶出事故,并且事故主要责任是对方,但对方就以伤为由,逃避拘留?每次约双方,对方都不出现,现以纳入刑事案处理?我方怎么办?怎么才可以更快的拿回车辆?但现在不知交警如何办案?11天了去了五次还没有解决?我可以向交警提出对方无证要拘留吗?怎么才更快处理呢?
我老公无证驾驶和一辆大货车在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相撞,使我们车上3死一伤,大货车司机没事,我个人认为是大货车的车速太快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交警说我们无证驾驶就是主责,难道无证驾驶就是引起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吗?这个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很不明白就算我们有驾照,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吗?
我骑摩托车的时候,别人的摩托车突然从侧面冲出来,出车祸了,双方均受伤,我属于无证驾驶,交警已认定双方承担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但是对方不服,写篇文章在网上到处发,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我们住院的费用和摩托车修理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开销,由谁负责?是否全额赔付?
对方汽车有全险,无人员受伤,有车损,我是否需要负担费用。
日23:20来分左右,我爸骑电瓶车在上班去的路上(直道行驶)被另一位去上班的电瓶车(拐弯驶出)相撞,对方报警后,急救车去中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肋骨3-4根断裂(2根明显断裂),右锁骨断裂(有错位,需要手术),右脸额骨断裂,脑内有少量出血。我爸的上班时间为6日0时-8时。对方是和我爸一个单位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外地人,不肯予以赔偿。我爸爸在此事件中可以申请哪些权益,怎么申请?至今花费近8000元的医疗费用了,我方的资金也很有限,给我点宝贵的意...
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都属于工伤,那么对工伤索赔有什么不一样的?哪个类型,单位承受的经济责任大?
现况是对方全责,我方相对方索赔无果,交警说可以给予我方出示以上三种责任的任意一种责任。我希望知道哪种责任单位索赔的经济补偿责任比较大。
我邀朋友一起去泰安买工具途中朋友驾驶我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汽吊相撞 当时我们直行汽吊左转弯迎头撞上 朋友重伤 经鉴定为9级伤残现朋友对我提起诉讼 我应该付什么责任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状分析探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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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状分析探讨》
我​的​作​业​论​文​来​的​,​欢​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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