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修缮加固能否享受危房医疗补助费费标准2014

财政部要求做好农房改造:2014年平均每户补助7500元_新浪房产_新浪网
财政部要求做好农房改造:2014年平均每户补助7500元
&&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八、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县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3部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底前将2014年度总结报告和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报3部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编报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并于7月中旬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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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日前联合发布《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
《通知》还指出,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此外,《通知》明确,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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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注册:7《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作者: 浏览:8651次
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包括:2(一)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资金;(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3、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可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三)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四)其他资金。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坚持“多干多补,先干后补,引导投入、重点倾斜”的分配原则。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计算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改造现状、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助资金。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各项筹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不断研究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资金投入。3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以落款时间为准)30天内,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级财政部门。第十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级报账制管理。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对各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核拨资金。要结合实际和项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工程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细则严格把关,严格管理。第十二条 对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符合本办法规定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户,由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已享受和纳入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或政府其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资金补助。4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或发放个人补贴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和拿回扣。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封闭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第十五条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十六条 省级建立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市、省直管县安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财政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三)制度建设、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政策宣传、5信息报送等情况;(四)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五)有无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分配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额度、资金情况、审核审批意见等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的科学合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完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高效。各地要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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