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最佳生育年龄期妇女该向哪个部门诉讼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详细内容_百度知道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详细内容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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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找到对不起,你可以去询问律师啊,你是不是遇上什么困难了,我努力找找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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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处罚虐待生女孩或不生育的妇女的行为
  妇女受虐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生育女婴或不育。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生女孩或不生育的妇女受虐待的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不受侵犯。禁止
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虐待生育女孩或不育妇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依照的规定,虐待生女孩或不育妇女的,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妇女如果因生育女孩或不育而受虐待的,可以到人民法院去告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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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的思考作者:刘再华 发布时间: 10:05:44 点击:1170邵阳县下花桥镇位于邵阳县中东部,辖32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人口56968人,其中有妇女15921人。我们从事妇女工作,理所当然地必须以妇女的需求为工作的切入点,以最大程度服务妇女群众、推动解决妇女群众&三最&利益问题为宗旨,做好妇女群众需求的倾听者和代言人。就如何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我们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妇联组织要抓重点,打牢基层基础,当好党和政府的宣传员。
要坚持把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作为妇联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抓基层打基础。在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机会较少、缺乏接受培训的机会,较少外出开阔眼界,也较少获得新信息,妇女思想仍未得到真正解放,这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妇女群众的手脚,使她们处于从属的地位。此时,妇联组织应做好他们思想解放的带头人。
一是妇联组织要紧密配合各级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民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妇女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事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借开展各项活动机会,如在三八节庆祝会、村妇代会上大力宣传农村优秀女性的先进事迹,调动广大妇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全镇妇女同胞&争做合格女性、争创和谐家庭&的热情;增强镇(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重视发挥妇女作用的意识,增强妇女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村民对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法规政策的知晓度,教育、引导、激励妇女增强&四自&精神,积极营造有利于女性当选的良好氛围。
三是妇联组织要开展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妇女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妇女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成果,以家庭平安促社会平安;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参与村、支两委的会议和活动,拓宽妇女表达诉求的渠道。教育妇女增强公民意识、强化公民责任,提高妇女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能力,把妇女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妇联组织要寻找难点,化解矛盾纠纷,当好社会的调解员。
由于缺乏法律政策的有效保护,家庭暴力,虐待老人,遗弃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时有发生。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主动融入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优势,做好妇女矛盾纠纷案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开展了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反对虐待老人、虐待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廉洁家庭&、&绿色家庭&、&美德家庭&和&学习型家庭&为重点,推进我镇家庭道德建设,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创建活动新发展。切实做好&平安家庭&创建、反家庭暴力、禁毒禁赌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妇联基层组织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对妇联组织不能解决的案件,妇联要做好妇联行业性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了,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在基层,权益受到侵犯的妇女往往把妇联看作&娘家&,把妇联干部当作&贴心人&,所以妇联干部在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纠纷中,提升地方党委政府对妇联在反映诉求、化解矛盾、增进稳定、构建和谐大局中作用的认可度。
三、妇联组织要关注热点,解难排忧,当好妇女的服务员。&&&
妇联组织要把服务妇女生存发展需求作为工作的根本所在,以基层妇联信访、监督、维权服务网络建设为依托,切实提高妇联基层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能力,做好她们的服务员。&&
(一)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工作。镇妇联应发动各村妇代会对各村留守妇女特殊群体进行了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她们的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开展不同形式的关爱行动,真正发挥做留守妇女的贴心人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良好氛围。&&
(二)关爱妇女健康。健康关系到每位女性和每个家庭的幸福,但大多数农村妇女不太重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更好地保证妇女及其家庭的幸福,镇妇联要牵头,召开村主任、计生专干、妇女主任专题会议,宣传发动、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活动。开展&查环、查孕、查病、退出生育期取环、生理缺陷干预、生殖道疾病&活动,推动妇女健康保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镇妇女的身体健康。&&
(三)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以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为载体,动员全镇妇女为镇里的经济发展再立新功、再创佳绩。一是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县委坚持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新型农业,为农村妇女提供技术、信息、小额信贷服务,帮助和促进农村妇女脱贫致富。二是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促进不同女群体的共同发展。每年要不定期的对各个层次的妇女进行培训,通过对基层妇联干部进行理论培训;对女企业家、女种养能手进行技能培训等形式来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每个乡镇每个村都要树2-5个发家致富的女能人起带头作用,带领当地妇女共同致富。&&
(四)努力开创妇女就业平台。一是进一步完善妇女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帮助妇女开辟就业渠道,使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妇女群众身上;二是要密切关注进城务工妇女、返乡女农民工以及留守流动妇女等困难群体的权益状况,为弱势妇女群体办实事,热情帮助她们克服生活困难,提高生活勇气;密切关注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和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为她们排忧解难。&&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虽然我镇有些村委会配备了一名女干部,但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于女性大多只负责计划生育和妇女专项工作,接触全面工作少,锻炼机会少,竞争意识、竞争手段明显落后于男性。镇妇联要宣传有关女性进村委班子的法规政策,宣传农村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利于妇女参选参政的舆论氛围;二是各地在制定方案时,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政策轨道,让男女平等、男女和谐发展的先进性别意识成为决策主流,为妇女参选参政提供政策支持;三是要举办各种培训。要举办农村优秀妇女、村妇代会主任、致富女能手培训班,增强妇女间的群体意识,相互支持,克服狭义心理,形成合力,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四是要加强选举引导。推选有能力的妇女作为妇代会主任,并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妇女自我推荐,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年纪轻、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得到广大群众拥护的妇女选进村委班子。&&&&&
总之,妇联组织要始终与广大妇女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深厚感情,想她们所想,急她们所急,帮她们所需。妇联组织只有通过搭建一个个服务发展的平台,才能形成它一道道独特的风景线,才能逐渐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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