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请律师可以打官司吗,关于国之根本土地官司,打了N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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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日起施行。这主要说明全国人大在行使
A.审议权&&&&&&&&&&&& B.决定权&&&&&&&& C.立法权&&&&&&&& D.监督权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江苏省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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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主要考查你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职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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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 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 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 方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A.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B.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 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并受它监督。C.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A.性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B.职权:本行政区域 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 “人”的职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关于“事务”的职权。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区别在于是“事前”还是“事中”或“事后”,一般而言,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而进行表决的属于决定权,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审查的属于监督权。
&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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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3128067139906125525149432118816电影《秋菊打官司》主要情节是:20世纪80年代,已有身孕的秋菊在其丈夫被村长踢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她历经艰辛,最终把村长告上法庭,村长终被拘留。这部影片反映了A.“文革”后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B..域名:学优高考网,每年帮助百万名学子考取名校!问题人评价,难度:0%电影《秋菊打官司》主要情节是:20世纪80年代,已有身孕的秋菊在其丈夫被村长踢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她历经艰辛,最终把村长告上法庭,村长终被拘留。这部影片反映了A.“文革”后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B.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C.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D.我国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制度马上分享给朋友:答案B点击查看答案解释本题暂无同学作出解析,期待您来作答点击查看解释相关试题官司缠身的土地 拍得5年间被查封被堵门被诉讼
“你们停下来,把钱还了再施工。”5月8日上午,在盐城市开放大道东侧的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上,几名头戴安全帽的工人,正准备用吊机拆除围挡在路边的广告牌进场施工时,有一群自称来要债的人员叫喊着从四周蜂拥上来,予以阻挠……“10多天过去了,我们一直不能进场施工。”盐城博园房产有限公司工人们说,“我们是有合同的,即使欠钱,他们也应跟债主要,凭什么不让我们施工?”为何工人们的施工被阻挠?这一地块上到底发生过什么?经调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地块早在2009年6月,就被博园房产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因为种种让人意想不到的原因,直到现在博园公司都无法开发。【拿地】房产公司如愿中标“我们是合法取得这块地的,威特集团差他们钱,却跟我们要,根本没有道理!”徐霞是盐城市博园房产有限公司(下称博园公司)负责人,面对现代快报记者的采访,她激动地说,博园公司是5年前经过盐城国土部门公开挂牌出让而获得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的开发权。为此,公司支付了6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款。“开发过程中博园是如入泥潭。”徐霞说,“办土地证时发现土地被抵押,然后又被法院接连查封、冻结,光拿土地证就拖了3年。”今年3月,博园公司终于拿到了所有的合法开发建设手续,可刚准备进场施工,“又冒出个堵门要债的。”2009年6月,在盐城市国土局的网站上,编号为、共36.39亩(24263平方米)的江苏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被正式挂牌出让。据徐霞回忆,为保证土地不致流拍,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主动联系盐城市吉祥房产公司,双方决定组建企业共同竞买和开发,徐扬占股权49%,吉祥公司占51%。其间,已在盐城开发“苏东·翡翠园”地产项目的南京客商吴腾等三人亦要求加入联合开发。几经协商,三方合资成立了“江苏新威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威特公司),注册资金2400万元,联合竞买和开发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股权结构:吴腾等三人占50%、吉祥公司占25.5%、徐扬以代理人朱长春的名义占24.5%。日,盐城市国土局给新威特公司发出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记者看到的大致内容为:根据盐城市2009-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现确定你为原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2426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竞得单价为人民币1446元/平方米。同年6月24日,新威特公司与盐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新威特公司于当年6月8日和10月9日,分两次缴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万元。另外,因为是毛地出让,想重新搞房地产开发,必须要将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上的旧厂房拆除。按照约定,6月29日,新威特公司与威特集团签订了开发及拆迁补偿协议。经双方协商,新威特公司支付给威特集团拆迁补偿费用2500万元。此后,新威特公司按协议支付完毕全部拆迁补偿费用2500万元,双方顺利实现净地交付。为此,威特集团向盐城市国土局出具了“于日完成该地块拆迁,已结清全部拆迁款项”的《情况说明》。为避免新威特公司与威特集团名称相似而引起威特集团债权人的误解和纠缠,新威特公司于日经盐城市工商局批准变更为“江苏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让地】“威特集团”的衰落据了解,江苏威特集团原是盐城市亭湖区的一家大型集体企业,主要生产汽车离合器等众多配件。“企业急于扩张,到处搞分厂,加上受市场萎缩、资金链断裂、产品结构单一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一路下滑,造成巨额亏损,引发了一连串的债务纠纷。”据威特集团一名中层干部透露,企业仅拖欠盐城市区及近周边地区41家供应商的资金就高达2700万元。威特集团逐步衰败。盐城市亭湖区一知情官员表示,为了帮助威特走出困境,化解社会债务,保障与其有经营往来的众多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盐城市和亭湖区两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帮扶优惠措施,“包括将该企业位于盐城市区的老厂区纳入旧城改造,允许企业自行开发,土地出让收益、改造开发收益均由该企业所得。”现代快报记者在一份编号为“亭政发【2007】17号”,标题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江苏威特集团老厂区用地“毛地”挂牌上市的请示》的文件中注意到:江苏威特集团是该市工业企业50强,也是国家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企业。目前该集团“退城进区”工作正在进行。该集团老厂区用地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该地块单独挂牌出让,用地性质以商业、办公等公共设施为宜。这份亭湖区政府向盐城市政府的请示里还称,该集团在亭湖开发区投资1亿元新建了汽配件生产基地,资金需求量较大,希望老厂区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后,能稳定地从银行增加贷款。故特具请示,请求市政府同意将该集团老厂区用地“毛地”挂牌出让,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记者在2009年盐城市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第1号《会议纪要》中看到:同意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以165万元/亩的价格“毛地”挂牌。随后,在一份威特集团写给盐城市国土局的报告上,威特集团“提请国土部门尽快挂牌,同时我公司郑重承诺,若无他人摘牌则自行摘牌开发”。据威特集团当年的员工回忆,即使如此,威特集团的效益仍然持续下滑,许多人被迫离开了工作了几十年的威特。【波折】历经5年仍无法开发 办证遇建设银行抵押前期工作准备好后,博园公司准备为竞买的36.39亩土地办理土地证。“这是房地产开发的第一步。”博园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周小平告诉记者,2009年10月份,她代表博园公司去国土局办理土地证件,被对方告知,土地证办不了,该地块在盐城建设银行城北支行设定了抵押。威特集团曾经向该银行借款1000多万。周小平了解到,日,建行城北支行出具了《关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资产的处理意见》,同意威特集团在出让资金优先偿还其贷款及利息的前提下,对抵押资产挂牌出让,并在收回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资产的他项权注销登记手续。“银行要先还钱,可是威特集团又没钱还,不还钱就不能解押,新土地证就办不了。”无奈,博园公司负责人只得出面跟有关单位反复沟通和协商。最终,建设银行同意通过置换抵押物的方法才解除了该出让地块的抵押手续。“这一耽误就是近十个月时间。”周小平说。土地被盐城中院查封处理好建设银行的抵押事宜,2010年5月份,周小平再次去办土地证。这一次又被告知,无法办理,因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该地块进行了查封。经了解得知,威特集团向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祥欣公司)借款1590万元,盐城中级法院根据祥欣公司提交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威特集团等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我们还没来得及办理新土地证,法院到国土部门一查,这块地还在威特集团名下,所以就被查封了。”日,盐城中级法院向盐城国土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中价值159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博园公司为此向盐城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土地是国土局挂牌出让,合法竞买所得,并且支付了3500多万出让金和2500万的拆迁补偿费。我们是善意取得,对政府部门的挂牌,不可能也不应该怀疑该地块有其他权利限制。目前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是我公司的过错。”博园公司认为,盐城中级法院不应对该地块予以强制执行,反而应该解除查封。盐城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威特集团已将该土地使用权向博园公司实际进行了交付,博园公司已合法占有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到2011年5月份,盐城中级法院裁定:解除查封。“从查封到解封,这一折腾又是一年多。”又被亭湖法院查封“解除查封后我们立即启动了办证程序。”让博园公司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次国土局的通知是,该土地被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因欠江苏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和盐城市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合计本息359万。2009年3月,大洋公司和富华公司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威特集团履行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当年9月份,盐城仲裁委裁决威特集团归还欠款,可威特集团未履行法律义务。随后根据两公司申请,亭湖法院依法查封了威特集团老厂区的土地。“经过上一次折腾,我们了解到法院的一套程序没有一年时间根本走不下来。我们拖不起了,便帮威特集团代还了300多万债务。”博园公司一次性代威特集团偿还332.98万元后,大洋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威特集团老厂区土地的查封。日,在土地摘牌近三年之后,博园公司终于办到了期待已久的土地证。股东纠纷令其无法开发拿到土地证后,博园公司经民政部门的批准,将开发项目命名为“博园香郡”。项目规划为8栋住宅楼和部分沿街商铺,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报前期各项手续,可是接着出现的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使相关手续一拖再拖。2009年8月,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向同为博园公司的南京股东吴腾借款600万元,并以其代理人朱长春在博园公司全部股权抵押。南京股东张红珠说,因久借不还,日,南京鼓楼区法院裁定朱长春在博园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占注册资本24.5%的588万元股权,过户给南京股东吴腾。2013年4月份,盐城市工商局通知博园公司前来强制办理朱长春的股权变更给南京股东吴腾的手续,“从此朱长春和徐扬两人在博园公司完全没有了股份。”2009年5月份,博园公司股东吉祥公司无偿为威特集团及总经理徐扬向银行担保了1300多万贷款。贷款到期后,威特集团及徐扬一直无力偿还。吉祥公司在代为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445万元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9月和12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威特集团和徐扬还钱。“可是官司打赢了,几年下来,只执行了一小部分,还有一千多万就是不还。徐扬还玩起了失踪,法院执行连人都找不到了。”博园公司负责人徐霞说。【堵门】房产未注销惹来麻烦2014年4月份,博园公司经过努力,将规划和建设手续全部办妥,建设施工队伍即将进场施工时,却被一群人阻拦不让施工,还用东西堵住大门。“对方拿出一张中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说因为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欠他们1000多万,这里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了。”经过了解,原来,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借了孙某1000多万,未能偿还,于是孙某请求法院执行。法院于日向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去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上的16—20幢房屋。“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借了我几千万,没有钱还,我现在实在没有办法了。”孙某在记者采访中显得非常气愤,但就具体事情他不愿再说。“我们土地上只有一个断壁残垣的小变电房没有拆,威特集团也向国土部门出具了全部完成该地块坼迁的《情况说明》,土地证也变成了博园公司的。”博园公司负责人徐霞百思不解:从法律意义讲,在交清拆迁补偿款以后,房子的产权就应该是博园公司了。“5年前上面的厂房已经全都拆掉了,但变电房因威特集团欠电费没有拆除,这也算房产吗?难道法院查封不需要到现场查看有无房子吗?”博园公司表示,厂房全部拆除后,他们曾多次通知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一起去产权部门注销,可均被其推辞。现代快报记者在威特集团老厂区地块上看到,大门处被集装箱和几辆卡车堵住,空荡的地块东侧有一座两层的小楼,虽然门窗都已经被拆除,但有两三个人住在里边。“我们现在一动,住在里边的人就通知外面来人阻止,根本没法进场施工。”施工方的徐经理告诉记者。厂房没了,法院查封行为是否违法?“我们在房产登记中心系统里一查,发现里面有好多房产抵押,还有其他法院的查封,于是只能是轮候查封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士表示,依据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封只是一种法律手续,有登记就要查封,法院的做法不违反任何规定。房子都没了,怎么还有登记呢?盐城市房产局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依据国务院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只能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即威特集团来申请办理,可他们一直没来。【无奈】博园公司:我们该怎么办现代快报记者在盐城工商部门调取资料发现,威特集团的年检日期截止到日。在日、5月21日、日,3次被法院冻结企业股东(出资人)的股权。在日和日的工商检查中,检查结果均为:查无下落。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威特集团总经理徐扬名列其中。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徐扬从2010年到2013年,在盐城市中院、亭湖区和盐都区法院,共有6件被执行案件,最少标的额85万,最多达1420万。连日来,现代快报记者试图联系该企业法人路某,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在联系到总经理徐扬后,其按掉电话。“后面我们该怎么办。”博园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说,如今取得了合法手续的地块仍然无法进行开发,“要是正常地块,房子早卖掉了。”专家观点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应为威特债权人办理房产查封登记行政法专家、高级法官秦秋风表示,威特公司债权人孙某等人,到法院申请相关地块上房产的查封登记,法院依法到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查封登记时,登记中心应当告之法院该地块已被合法征收,不予办理查封登记。登记中心办理了孙某等人的房产查封登记,显然是存在瑕疵和一定过错的。“现在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可以以盐城国土局给博园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威特集团房屋已被依法征收的真实情况,撤销孙某等人申请的人民法院查封登记,收回登记证明。”秦秋风表示,国土资源部日起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才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而本案中的博园公司在2009年参与“毛地”开发时,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和拆迁款后,应该及时与威特集团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如果威特集团不配合博园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博园公司可以依据盐城市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主动到盐城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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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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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中“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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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有利于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即在开庭审判前对案件的定性已形成思维定式,从而增强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及法官的中立性,但现实具体操作中仍存在某些弊端,本文侧重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求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的改进有所裨益。 中国论文网 /1/view-192616.htm  关键词:主要证据 复印件 改进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提起公诉移送证据方面废除了弊端重重的原全案卷移送制度,而实行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证据复印件”问题的确不可忽视,笔者认为存在着若干问题,由于水平所限,在此提出拙见。      一、“主要证据”的范围无法具体确定,给检察、审判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带来诸多麻烦,争纷现象时有发生      纵观我国现有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的规定有较大差别,《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83条规定,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规定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认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从上述规定可见最高法关于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比最高检要宽泛得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同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主要证据的确定权完全由检察院掌握,在司法实践程序中实际上由具体的案件承办人来灵活掌握,由于法律规定较原则,加上检察官素质不一、认识水平差异较大,检察院的有关主管人员也不可能对每一案复印的主要证据进行检查,这就造成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这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严肃性、公正性极不协调,也为检法两院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对法院的中立审判并无明显积极作用,相反会起到负面影响,这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克服原全案件材料移送带来的弊端,使法官在开庭前接触尽可能少的案件材料,以求达到居中裁决,而事实上检察院复印的主要证据大多是有关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核心证据,且检察官具有一定自主选择性,通常会将对控诉方最有利的证据复印到法院,这样法官首先接触到的便是被告人纯粹的“有罪”证据,更容易事先形成有罪的内心倾向,比如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在一般办案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不承认到部分的、不具体的承认,经过长时间的回忆及侦查人员的提醒,才会作十分详细的符合客观实际的供述,而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通常是被告人供述最为全面、彻底的那一次笔录,这样法官看完该复印材料后的第一印象定是该被告人有罪无疑,这一思维定式会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判决。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主要证据的范围并不包括无罪的证据,除了自首、立功、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的证据外,其它法定、酌定从轻的材料按规定也不在复印之列,这样法官在庭审前接触到的有罪证据与原全案卷移送相比并未有实质的变化,且更为具体、集中,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且相对大为减少,这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是一大退步。      三、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在实际司法程序中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相互矛盾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据目录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为了向法院说明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或者播放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等有关情况,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最高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按照该规定,在法庭上所要出示的所有证据均应在证据目录之列,否则会因辩护方的异议而导致庭审的延期,其本质是为了保障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以便更好的行使辩护权,该条规定便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最高检关于证据目录的规定存在实质的冲突。原因如下:因为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证据的范围绝对窄于证据目录的范围,而证据目录记载的证据是应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这样辩护方只能从法院获得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能得到证据目录中的所有证据,法律规定辩护方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而未赋于辩护方对自己未获得证据目录中的证据而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舍本求末,按照最高法《解释》第155条规定之精神,辩护方有权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对自己未获得证据目录中的证据更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必然是在司法实践中使控辩审三方都存在依法不可解决的矛盾。      四、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实行使严重影响辩护权的行使,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从该规定可知,涉案的实质性材料辩护人只能从法院获得,即从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中获取,法律并未赋予辩护人阅侦查卷的权利,这就使辩护方获取证据材料的范围的大小受检察院所移送法院的证据范围的限制。公诉人在移送起诉时就已知道辩护方会获得那些材料,对未来的法庭辩论早已心中有数,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主要是指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证据,一般不包括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更不可能移送到法院,又如前所述具体案件承办人对主要证据的理解具有主观性、随意性,现实中可能故意或过失将次要证据作为主要证据,而将真正的关键证据作为开庭时的“杀手锏”。虽然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该规定从形式上看是对主要证据不足的一个补充,但事实上该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很难有实质作用,因为辩护人无权阅卷,无权介入侦查,无法知道事实上究竟有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通常的方法是在与被告人会见时从被告人的辩解中略知一二,但由于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差,更不用说专业法律知识了,加上人身受到限制,也不可能提供全部的实质性的有利于自已的证据。即使辩护方获得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时,检察院的具体案件承办人也可以辩护方所要的证据不属主要证据范围而不予提供,因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检察机关在证据移送方面只负有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义务,这虽然不合情理,却是依法办事。这就使我国在控辩地位中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只病枝上的。”1假如证人或者重要的证人不出庭,仅仅是提供书面证人证言,那么法院也就无法核实证人提供的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无法保证程序和审判的公正性。面对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提出的疑问,检察官在法庭上代替证人进行的“答辩”,实际上是检察官自己对证人证言的主观理解和认识,根本无法反映证人的真实意思。“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证人不亲自到法庭上接受法官的询问,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其证言仅靠法官、检察官当庭全部宣读或者摘要宣读,而这种证言又大多来自警察、检察官在审判前阶段通过秘密和单方面的方式获取的。这就使法官在法庭上进行诸如调查、法庭辩论等方面的活动,都失去了 ‘纠错’能力,而成为对检察官的起诉质证加以确认的活动。而这带来一个危险:万一警察、检察官在侦查中错误地采取了某一证人的证言,而该证人证言又在法庭上顺利通过法庭上的审查而成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一起冤假错案就可能发生了。”2   所以,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乃是不符合证据之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包括非法严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明确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者为控诉方;明确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应允许例外,并细化这些例外等。以此来达到限制控方靠宣读证人证言公诉案件,律师无证可质,法庭审理完全呈“一边倒”的不合理局面。      五、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不符合司法经济、司法效益原则      公平与效益是司法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在公平下追求最大效益,以效益促公平是诉讼程序追求的目标。“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以现代司法程序不断追求科学、民主、高效的国际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表现在:第一,按法律规定每一个普通程序案件检察院均要向法院移送复印的主要证据,现实中一个案件最少要复印30多张,最多要复印几百张,这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一项沉重的经费开支,也同时增加了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负担; 第二、现实中虽然已向法院移送了主要证据,但部分法官常以复印材料不清、复印材料不全等诸多理由向检察院要侦查卷,尤其是较为复杂的案件更是如此,检法两院共同的职业认同感及互相配合、共同打击犯罪的使命使两院在这方面常配合默契,而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也没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但案件得起诉,只得将卷宗移交法院。这就使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同虚设。   针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弊端,作者认为应对其进改革,(下转第124页)(上接第106页)以适应程序民主发展的潮流,在理论界存在诸多改革观点,如实行证据展示制度、起诉书一本主义、扩大辩护权等等,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改革一项系统工程,动一发而触全身,其必须符合我国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法制观念、国家对诉讼的投入等因素,但对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改革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第一,控辩双方对案件材料要有平等的知悉权,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基本条件,信息的不平等将直接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第二,法官的中立性应进一步加强,居中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第三,程序的设置应符合经济、高效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M方正出版社2001   [3] 李心鉴刑事构造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 熊秋红侦查程序中辩护制度之探讨司法研究    1997.3   [5] 王斐弘刑辩效果差的症结何在J中国律师2004.1   [6] 陈明智希望统一刑事诉讼操作规范N中国律师报   [7] 苗有水我国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律师2003.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   [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Z   [1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Z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Z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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