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会发生溺水事故事故最大的受害者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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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稿件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评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17:23:39
要点提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二○○五年七月九日,廖江峰驾驶新b-14799号车沿新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供电公司环岛路段时,碾压沿新医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肖翠花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肖翠花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廖江峰负次要责任。肖翠花在庭审中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地点和责任划分的认定有误,应由廖江峰承担全部责任,廖江峰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五家渠支公司)认为肖翠花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肖翠花于同年七月九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实施了左上臂截肢术。随后,肖翠花起诉,要求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和廖江峰赔偿各项损失。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江锋驾驶其机动车辆与肖翠花发生交通事故,肖翠花受伤致残,因廖江锋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故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肖翠花遭受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当前现实中实质为强制保险,且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肖翠花赔付保险金,中保五家渠支公司提出该险种为商业保险、由其向廖江锋赔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肖翠花因人身损害所受财产损失超过中保五家渠支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依法应由廖江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肖翠花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可以减轻廖江峰赔偿责任,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泰昌公司是车辆挂靠管理单位,其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肖翠花赔付医疗费7668.20元;二、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肖翠花赔付误工费2334.08元;三、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肖翠花赔付残疾赔偿金89997.72元;四、廖江锋赔偿肖翠花残疾赔偿金5.88元(第三者责任限额超出部分)的70%即4.12元;五、廖江锋赔偿肖翠花护理费的70%即280元;六、廖江锋赔偿肖翠花交通费的70%即455元;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八、廖江锋赔偿肖翠花营养费的70%即140元;九、廖江锋赔偿肖翠花假肢检测设计费的70%即700元;十、廖江锋赔偿肖翠花残疾辅助器具的70%即30450元;十一、廖江锋赔偿肖翠花被抚养人生活费的70%即3500元;十二、廖江锋赔偿肖翠花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十三、新疆五家渠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挂靠管理费300的范围内向肖翠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后,到案发时止,国务院尚未就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定行政法规。本案中,廖江峰向中保五家渠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二○○五年一月六日至二○○六年一月五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故本案所涉及的第三者贵任险性质应确定为商业保险,廖江峰与中保五家渠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作为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故上诉人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险种系商业保险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将廖江峰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认定为强制保险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本案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系商业保险,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应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理赔,即中保五家渠支公司根据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扣除免赔率后支付赔偿款。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上诉称廖江峰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廖江峰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当。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理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活动参与人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一种行政责任划分,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民事赔偿责任不一定完全等同。这一责任认定书仅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案件中划分侵权责任的证据之一。对于交通参与人违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确认,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无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事故,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在有证据证明“行人违规”、并且“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公平合理地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比例。本案首先需要确定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肖翠花是否具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肖翠花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即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故本院认定肖翠花之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其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肖翠花的行为违法,构成减轻廖江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但减轻责任的幅度比例不宜过大,原审判决认定肖翠应花自行承担30%的责任,肖翠花对此认定不持异议,故本院认为廖江峰承担全部损失的70%是适宜的。综上,上诉人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及廖江峰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责任划分不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假肢检测设计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适当,且廖江峰对此亦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各项赔偿项目(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及数额有不当之处。故对上述损失,由廖江峰赔偿70%,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己方的赔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因本院确定廖江峰应承担70%的责任比例属于主要责任,故中保五家渠支公司的免赔率为15%。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财险限额×(1-免赔率)。本案中,因廖江峰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已超过中保五家渠支公司的赔偿限额。故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为:100000元×(1-15%)=85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即廖江锋赔偿肖翠花护理费280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交通费455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营养费140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假肢检测设计费700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残疾辅助器具费30450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被抚养人生活费3500元;廖江锋赔偿肖翠花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新疆五家渠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挂靠管理费300的范围内向肖翠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肖翠花赔偿医疗费7668.2元;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肖翠花赔付误工费2334.08元;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肖翠花赔付残疾赔偿金89997.72元;三、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廖江峰赔偿肖翠花残疾赔偿金5.88元为廖江峰赔偿肖翠花残疾赔偿金63025.2元(7503元×20年×60%×70%);四、廖江峰赔偿肖翠花医疗费5367.74元(7668?郾2元×70%);五、廖江峰赔偿肖翠花误工费1633.99元(625.25元/30日×112日×70%);六、中保五家渠支公司对上述廖江峰所赔偿费用115775.93元中的105775.93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外)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为85000元[(100000元×(1-15%)]。评析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本案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无疑是有意义的。一、关于责任划分和承担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该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行为须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过失造成损害为要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行为不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为前提,即使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范,只要是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损害,仍然可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本案处理而言,关键是如何分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而民法通则是采取无过错原则,造成了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的认识上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后,对此有了一个统一的认识,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如果受害人有过失,其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可予以抵销。民法通则第131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本案中,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肖翠花和机动车一方的廖江峰均有过错。两者的违章行为均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都应负有责任。在认定责任的大小时,应当以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廖江峰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肖翠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都有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可以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机动车一方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肖翠花达五级伤残的后果。因此,不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鉴于受害人肖翠花对一审判决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结果未提出异议,故二审对该认定予以维持是适当的。二、关于中保五家渠支公司能否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按照过去保险理赔的一般做法是,让受害人先起诉致害人,中保五家渠支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结合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决定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保五家渠支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也有权利直接向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受害人将中保五家渠支公司与致害人廖江峰一并诉至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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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拒赔事故受害者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核心关注
  司机肇事致人伤亡后,按照《合同法》“保险公司将理赔金赔付给司机”的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司机,由司机支付给受害人,但许多司机拿到赔偿金后,不赔偿受害者,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的规定,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事故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是全市首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赔偿的案例,本案的判决将对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实现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产生重要影响。
  【焦点案例】
  保险公司被判直赔受害者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判决有理】
  直接判赔符合新交法的规定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根据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司机温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公司担忧】
  直赔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成本
  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有关人员表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目前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还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车主。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车主,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明确了事故形态和事故责任后会将这笔费用赔付车主。但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违约,如果车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将陷入被动。此外,由于车险费率是与车主的出险情况相挂钩,如果车主否认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出险情况提高车主的车险费率,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是否可以由车主出具一个单据表示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认为,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者赔偿很可能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的成本。保险公司是依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对车主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中有责任限额的问题,就是说根据保险责任有些费用是属于免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很可能与车主实际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存在差距,那么剩余的部分受害人还要向车主的追讨,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追讨的成本。
  【律师直言】
  不直接赔付可能诱发犯罪
  孙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金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孙勇表示,保险公司不直接赔付事故受害者将有可能诱发犯罪。他也曾经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防止肇事车主骗取保险赔偿金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函》。
  孙律师说,肇事车主骗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坑害受害人的事件再次发生,凸现了目前有关交通事故的各项法律间的漏洞。如果这种漏洞不及时弥补,将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者,将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可避免目前存在的肇事车主骗保等不正当得利现象。
  【无独有偶】
  天津一法院判决有先例
  早在去年底,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
  但据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北京各个法院大多延续以往办法,将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多年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理赔案件代理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向记者表示,昌平的这起判例可以称为京城首例保险公司直赔受害者的案件。
  【争论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一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新交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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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电公司新高层称将努力赔偿核事故受害者
  国际在线报道(驻日本记者王洋):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新任董事长下河边和彦与社长广濑直己28号在记者会上表示,东电将竭力做好对福岛核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事宜。现在距离日本发生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已经过去了1年多,那么作为核电站运营商的东京电力公司目前对核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情况如何?本网就来连线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环球资讯广播驻日本记者王洋:
  主持人:首先请给我们介绍一下东电对于故受害者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记者:目前,东京电力公司把赔偿范围从时间上划分为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去年发生核事故的3月11号到8月底,再从9月1号到11月底,第三个阶段是12月1号到今年2月底。受害者要依次进行申请,由东电来分阶段进行赔偿。在赔偿对象上主要分为个人和法人与个体商户。
  对于个人赔偿对象,东电会根据划分的避难区域,结合医疗检查费用、避难费用、财产损失费等多种情况核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具体流程上,是个人先向东电公司索取赔偿表格后进行填写并向东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再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后由东电方面向个人发送写有核算赔偿金额的通知书,如双方可就此达成一致,那么就在同意书上签字。
  而对于企业,申请赔偿的流程是大致相同的。在赔偿金额上,东京电力公司会根据企业是因核事故停业还是经营下滑等不同情况,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额等条件来核算赔偿金。此外,因核事故造成的产品回收、垃圾处理等损失也是在赔偿范围之内的。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整个索赔过程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据东电公司截止到本月22号的统计,该公司目前已经与受害者就赔偿金额达到一致的总赔偿额度达962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770亿元左右。其中已支付部分为8161亿日元。
  主持人:那么这个赔偿额度东电是否负担的起呢?如果负担不起的话东电会采取什么措施?
  记者:东电的赔偿工作目前还在进行当中,而此后东电还需要面临着核事故后续影响的赔偿以及各种诉讼。据估算,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总赔偿额度将有可能达到6万亿日元左右,而东电公司的净资产却仅为3万亿日元左右。但东电公司作为日本最大的电力公司,其存亡问题将关系到日本关东地区的供电安全、金融市场稳定等诸多方面,所以日本政府不可能对其坐视不管。
  27号,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在东京召开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接受日本政府向其注入1万亿日元公共资金的提案。舆论指出,这意味着东电公司作为民间企业的61年历史已经落幕,日本政府将在东电内拥有50%以上的决议权,实际上东电公司已经被国有化。此外,为了解决核事故巨额赔偿的资金来源,东电公司今年4月将面向企业的大宗用户电费平均上涨了17%。而目前,东电也正在计划将一般家庭用户的电费上调10%左右,预计具体的电价上涨幅度要在日本政府进行批准以后来决定。
  分析人士指出,虽然东电公司一方面在强调“会努力做好赔偿工作”,但也还是应了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一方面,家庭电费上涨引来了一片反对声音,上调企业电费也引起了经济界对于企业成本加大,会加速日本国内产业空洞化的担心。另一方面,政府大规模注资也会让人们觉得还是用老百姓缴纳的税金来帮东电赔钱。因此,即便东电对日本政府来说是一个不能倒的企业,但日本政府始终还是不愿意承认东电的“国有化”,因为一旦接手了这块“烫手的山芋”,便可能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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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向受害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交警调解内容为驾驶员全责赔偿受害人(农村人79岁)住院28天,有骨折但受害人没鉴定伤残。直接由交警调解的。医药费5千多、后续医药费3000元(医生有医嘱并有鉴定证明休息两个月)护理费,误工费(平时在卖菜)等费用共10168元。现在是保险公司不赔10168元,算下来只有6千余元钱。保险公司不承认续医费和误工费再有将医药费乱扣,说是自费药。不按交强险赔付请问保险公司有理由吗?
 问题来自:四川 - 广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57 咨询人:出租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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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起诉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回复时间: 14: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只能起诉保险公司。
回复时间: 14: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回复时间: 06:0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回复时间: 15:5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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