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案例,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规定加一分析处理

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一)
1、最初阶段年,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阶段。
2、第二阶段是1984年到1986年底,实行承包责任制和两权分离阶段。
3、第三阶段是1987至1993年底,转换经营机制阶段。
4、第四阶段,1993年底至今,以公司制改制为形式,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新时期。
(一)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改制的模式,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这是指定改制方案的基础依据。MBO(ESOP)
(二)改制模式举例
(三)股东资格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
&200391151
3、注册资本
①注册资本最低数额
②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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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分值为平均分值。
多选题(两个或以上答
1 旅游者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即使自我感觉良好,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也应该告知旅游经营者。
2 小雨跟旅行社签订合同后,不顾旅行社的劝解和警告,购买了违反我国法律的商品,入境时被海关扣留,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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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教师编制考试法规、职道、新课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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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2014教师统一招聘考试案例分析补充。 。内容:1、教师职业道德案例分析。2、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新课程改革案例分析题。一、教师职业道德案例分析。1.刚刚毕业的王某被分配到一所小学担任四年级三班的班主任。班里有几名学生特别爱打小报告,尤其是李某同学,总是隔三差五地到王老师办公室反映班里谁欺负女同学、谁骂人、谁没有值日等情况。开始时,王老师还耐心地倾听并作出处理,时间久了,就心生厌烦。有一次,李某走进办公室,向王老师反映班干部某某做事偏心,记录班级违纪情况时有作弊嫌疑的问题。王老师正为公开课的事情忧心呢,听到李某这么一说,便不耐烦地反问道:“你说班干部某某偏心,有什么证据证明吗?自己不好好学习,总惦记别人的短处,对同学胡乱猜疑,难怪有同学说你烦人呢!”李某当即变得脸红脖子粗,悻悻地离开了办公室。从此变得无精打采,上课时常低着头,下课也不爱说话。。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该班主任的行为。。(答案要点)。这名班主任的职业道德素养有些欠缺,对教育理念的理解不够深刻。学生打小报告本来就多发生在小学阶段,这一段学生的生理、心理还未完全成熟,他们很难明辨是非。同时,小学生对老师极为崇拜,他们渴望得到老师的表扬、肯定、赞扬与鼓励,并认为打小报告就可以获得老师的表扬、肯定、赞扬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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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
导读: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请分析黄某夫妇的行为性质,请回答(1)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请回答(1)分析李某、犹某和杨某的行为性质,请分析周某、沈某等人的行为性质,请分析庄某的行为性质,请分析姚某的行为性质,被告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以及该省义务,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并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否正确?,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黄某家分得的山场种有不少林木,望着快成林的树木,黄某夫妇高兴之余,也在盘算着种茶叶收益更快。因为素有 “茶都”之称的某区的凌云茶叶收购量大,不少人种茶致了富。为此,黄某在2005年8月至10月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妻子共同砍伐其山场上的林木共4.8亩,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33.1018立方米。请分析黄某夫妇的行为性质。2.李某,33岁,系福建省某县村民。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期间,李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偷砍他人自留地上种植的杉木,总计原木材积2立方米,折价1600元;并先后9次盗砍他人自留山上的杉木,折立木材积5.4立方米,并将所盗砍的杉木,全部非法出售牟利。请回答(1)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2)如何处理?3.某县滩子口村有一片集体林地,因偏僻不便管理,村长李某召集村民开会准备变卖林地上的成材树木。犹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告诉了杨某,并提出与杨一起买下这片树林销售牟利。犹、杨二人在林业站听人说:集体林木按规定不得采伐,只有农民自留山才可以采伐。犹、杨二人和村长李某动起了歪脑子。在村长李某主持下,以该村农民阮某等8户村民采伐自留山林木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蓄积量15立方米。随后,犹某用李某出具的农民的虚假申请书,在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是在李某主持下,村里以2800元价格将集体林木出售给犹、杨二人,犹雇人将11.57亩集体林木全部砍光。案发后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进行现场勘察,犹、杨二人砍伐松树402株,计原木材积40余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59.77立方米。李某外逃,犹、杨二人被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回答(1)分析李某、犹某和杨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2)林木蓄积量如何认定?4.被告人王某、严某,为某重点林区县农民。自1998年至1999年间,两人先后到附近几个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盗伐林木30余次,共盗伐成材树140余株,折合木材7立方米,折款760多元,其中王分得树82棵,折合4立方米,折款420元;严分得树58棵,折合3立方米,折款340元。2000年3月,两人又去附近一乡村林场偷伐林木,共砍伐杉木10株,约合0.8立方米。在搬运时,被林场护林员胡某发现。胡即上前制止,两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用木棒向胡打去,胡躲开。王持柴刀上前,抓住胡的衣领威胁说:“如果向林场告发,就用刀子砍死你。”随后,扛着木材扬长而去。此案在审理时,对如何定性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盗伐林木时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应定盗伐林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合计盗伐的林木仅0.8立方米,未达到法定数量,不能定盗伐林木罪。因为在盗伐现场使用了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此案按照“两高”的有关解释,其盗窃性质改变为抢劫,应定抢劫罪。(1)问:年间,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2)问:两人2000年3月的盗伐行为到底如何定性?5.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周某、沈某等五被告人在某市林业局林业检查站工作期间,在检查进入该市铁路货场的木材及检查监督火车装运木材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明知是无木材运输证件的情况下,为徇私情谋私利,仍予以放行,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分别造成521,730.96元至1,097,795.77元不等的国家税金费流失。请分析 周某、沈某等人的行为性质。6.某村民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由于采伐的木材株数尚未超过批准的采伐株数,该村民又采伐了经过该村公路两旁的护路林,之后,还要到附近的国有林场去采伐林木,遭到国有林场的拒绝。问村民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为什么?7.日,向某装运一船木材销往江苏,途中被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查验时,发现向某持有的木材运输证允许运输杉原条110件,计15.4立方米;杉木棒9495件,计72.6187立方米,实际运输的实物与运输证的记载不符,且验尺码单上的材积均按单进位计算。经查问,向某交代:(1)装船时改变了杉木棒的规格;(2)检尺时按单进位计算材积;(3)夹带了木材。检查站聘请木材公司检验员进行全面复尺后,证实船上实际装载杉木棒10280件,计94.1558立方米,核减1%的检尺误差后,超出运输证准运数20.5371立方米,属于超数量运输木材。某水上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并提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处理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批。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木材检查站的处理意见,随后林业局作出对向某超运20.5371立方米杉木棒予以没收的决定。问县林业局的做法是否正确?8.庄某承包了一块土地,该土地处于某林场林班内,地边周围均系树林,庄某为了林木少遮阳,增加透光,利于庄稼生长,于1998年5月至6月,将承包地的东、北两侧林木46棵伐倒,毁坏活立木5棵。经鉴定,立木材积共为15.1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23.29元。 请分析庄某的行为性质。9.1999年11月,姚某、段某二人和同村的康某等人在承包的松树山上采割松脂,姚某在工棚里做早饭时,灶里的火苗从铁锅边上串出,烧着了工棚旁边的茅草。当时正值秋高气爽,工棚以及工棚周围到处都是干燥的草木,遇火即燃,而且火势越来越猛,不一会儿,整个工棚就被烧毁,火势迅速往山上蔓延。尽管姚某等人奋力扑救,终因火势凶猛而无济于事。就这样,一场大火烧毁了山林面积610多亩,毁掉林木1300多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请分析姚某的行为性质。10.某县引黄干渠两侧一排杨树已进入采伐期。当初造林时,县水利局与乡政府、A村及护林员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林木权属归水利局所有,水利局负责林木的处置,收益分成。水利局占20%,乡政府占10%,护林员占10%,A村占60%。由于当初修建干渠时征用土地补偿问题没处理好,A村村委会与县水利局产生了矛盾。因此,林木成熟以后,水利局一直不向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日,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商量以还村里欠账为由,与木材贩子私下协商按每棵树170元价格,卖给木材贩子100棵杨树。村支书、村委主任领着木材贩子傍晚进入林内砍伐,被群众发现。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砍伐现场时,木材贩子已砍倒48棵树,立木材积24立方米。县林业局按规定将这起盗伐林木案移交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认为,A村对杨树林享有60%的收益分成权,故应定性为滥伐,并对是否追究村支书、村主任的刑事责任,与县林业局意见产生分歧。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11.某县平房乡太平村农民李某为了筹钱给母亲治病,去乡林场批了5棵活杨树,3棵死杨树。伐树时,黄土乡公安派出所所长刘某及工作人员正好路过,便下车,所长让出示采伐证,李某出示后,所长认为李某的批件无效,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经查,采伐的5棵活杨树是李某在其自留地上种植的,3棵死杨树是李某房前的。采伐地在平房乡。问(1)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是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2)黄土乡公安派出所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是否适用当场处罚?为什么?12.詹某与同村农民陈某曾因林地界线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多次争执不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日上午10时许,詹某赶到陈某雪松苗圃,用镰刀连续将25棵雪松砍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5元。案发后,詹某投案自首,并赔偿陈某现金700元。法院进行了审理。问此案如何定性?说明理由。13. 因马尾松的成长影响原告某供电局维护的高压线路安全,供电局遂派人至某村山岭,将高压线路下的马尾松(系当地村民集体所有)砍倒后离开,其砍伐树木被当地村民捡走。被告某林业局接到报案,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经鉴定被伐树木共计163株,木材材积为7.4906立方米,年轮为9至19年不等。根据调查结果及鉴定结论,被告林业局认为原告供电局在未申请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属于滥伐林木。被告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以及该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供电局进行处罚:1.滥伐处罚款13857元。2.林木赔偿2771.4元。3.补种滥伐树木5倍815株或缴纳补植树木款815×3元=2445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供电局诉称,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将危及高压线路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排除妨碍,属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被告对此进行立案处罚,其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属滥伐林木。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被告林业局辩称,原告作为电力部门,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才有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排除妨碍。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大面积林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属于滥伐林木,应受到处罚。问(1)被告林业局是否有权对供电局的行为作出处罚?(2)被告将原告行为定性为滥伐林木,并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否正确?(3)被告林业局对林木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原告供电局进行赔偿?提示: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14.陆某,为开荒种植甘蔗,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在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中采伐栎木共1947株,价值3098.06元,立木材积52立方米。并将所砍伐的栎木占为已有。问此案应定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分析。15.日,贵州省一钢铁厂工人张某从贵州六盘水来到云南宣威看望其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的妹妹,并打算乘第二天晚上的火车回家。12月1日上午11点多钟,张勇到宣威市大沙坝菜市场买鸡。这时,一位40岁左右的男子向他走来,问他要不要熊掌。接着,拿了一只熊掌给他看。张以前只是在电视上见过熊掌,听说十分珍贵,味道很美,但还从未亲眼见过熊掌。张按耐不住自己的好奇心,最终以3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只熊掌,准备带回六盘水品尝。当日晚7时,张某携带着买来的这只熊掌来到宣威火车站,准备乘火车返回六盘水时,不料被宣威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被移交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宣威分局办理。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16.200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受雇到连城县莒溪镇高地村山场生产木材时,用油锯把一棵南方红豆杉砍倒,并将树锯成4节。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倒的红豆杉树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计立木材积为0.5585立方米。然而,被告人黄金明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中及庭审中均仅承认错砍红豆杉的事实,其是受雇砍树,无法识别红豆杉树,证人证词亦对此作出证实。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7.2005年4月底至2005年5月间,邓某、王某、杨某经商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单手锯到连城县赖源乡郭地村东叉坑山场采伐杉木(系郭地村所有),并将伐倒的杉木剥皮后锯成长2.8米至5米不等的原木溜到山场脚下。后被告人雇请本村6位村民将杉原木运至云水溪公路边堆放,准备出售获利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查扣。经鉴定,所采伐的杉木计立木蓄积量为13.6184立方米。案发后,三被告人协议由邓某一人顶罪,另两被告人出钱给其用于缴纳赔偿林木损失及罚金等。后三被告人因出钱数额达不成协议,被告人邓某在外逃过程中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将两同伙供出。请分析(1)邓某、王某、杨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2)邓某有何处罚情节?说明理由。18.李某系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居民,其于2004年9月花55万元从绥阳镇河南村村民赵某手中购买了绥阳镇河南村小金桥集体林山场的经营权,首期贷款付给赵某25万元,因急于还贷款,2005年11月中旬在山场采伐许可证没有下发的情况下,李某私自采伐人工落叶松、天然柞、桦树合立木蓄积82.9515立方米。同时,还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树木水曲柳32株,合立木蓄积6.0096立方米。案发后,李某畏罪潜逃。请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19.日,温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死羊里”集体山场,非法架设一张塑料尼龙网猎捕野生鸟类。6月6日上午10时许,温某到其非法设网处收网时,发现网上缠住了一只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角
(俗称猫头鹰),并将该鸟捕回家中。当天下午3时许,温某将非法猎捕到的红角号鸟拿到省道围禾线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路段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问该案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0.2004年10月,安庆市木材贩子汪某经人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买了贵池区牌楼镇某村洪某山场的树木。双方口头约定,该山场树木的采伐、运输和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都由汪某负责。汪某找人以洪某的名义,以树木生长过密为由向林业部门提出了采伐申请。当地林业部门根据申请到现场实地勘测后,给洪某下达了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蓄积为6.8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汪某在拿到这份采伐许可证后立即组织人员以主伐的方式采伐树木蓄积达48.9立方米。请分析汪某的行为性质。21,陶某是磐安县冷水镇小章村人,去年3月,他去该县盘峰乡黄坞村购买杉树时,发现该村应某(另案处理)的自留地里有红豆杉,就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移栽在自留地上。 经群众举报,磐安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及时查处了陶某的非法移栽红豆杉行为。经林业部门鉴定,陶怡德收购的红豆杉树高3.35米,胸围0.28米,系我国野生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由于管理不善,这株红豆杉已濒临死亡。问请分析陶某的行为性质。22.2007年年初,蒋某在初坑山场发现一节他人盗伐遗留在山上的南方红豆杉。其认为红豆杉值钱,于是便用摩托车将拾得的红豆杉运回家中留待卖钱,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此红豆杉材积0.105立方米。分析蒋某的行为性质。23.2006年10月,武穴市龙坪镇商人王某经人介绍到黄梅县杉木乡下河村购买树木。王某与村委会谈定后持村委会出具的采伐26立方米松树的申请报告和杉木乡林业站审批表,经黄梅县林业局审批在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2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并与下河村委会签订了买卖树木协议书,付定金2万元。当月24日,王某组织民工上山砍树,共砍伐马尾松191.2立方米,实际超伐林木165.2立方米。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24.某州公安边防支队打洛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偷偷运输4箱不明物从缅甸偷渡入境到中国打洛境内。4名民警立即前往边境某公路查堵,在对一辆从打洛开往景洪的依维柯客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行李仓内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2公斤,并抓获缅甸籍和老挝籍犯罪嫌疑人2名。根据2人的供述,民警又在打洛镇某村委会村民岩某家将2人藏匿的另外68公斤土沉香查获。据2人交待,70公斤土沉香是在缅甸收购的,每公斤为100元钱,这些土沉香从缅甸偷偷运入打洛后,再通过邮寄方式分批寄到老挝河内,每公斤为3000元左右,而就在10月17日,2人已将40公斤土沉香通过邮寄的方式从该州寄到了老挝河内。 请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25.日清晨,某市院上镇南辛庄村村西河滩上,40多亩近2000株高大松树被人蓄意砍伐,砍断的树木全部被遗弃在现场。这片黑松林是上世纪70年代为防风固沙栽植的,为村民挡风遮沙已经30多年,长势很好,是一道颇为壮观的绿色屏障,也是大小沽河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松林旁边的河道,已被村委会承包出去用于采挖沙石。该市林业局、市政府、市森林公安局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侦破。该市林业局及时对毁林现场进行了清点测量,评估林木价值,配合公安部门办案并做好春季补植造林安排。经查,犯罪嫌疑人代某在案发前与该市院上镇南辛庄村签订了沙场开采合同,为进一步扩大开采面积,伙同张家海等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油锯割、纵火烧及雇用他人偷伐等手段,故意毁坏松树1950棵。经该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所毁松林价值108万元,所毁财物数额巨大。请分析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性质。26.福建漳平某木材加工厂是被告人刘某个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木材厂期间,雇请被告人朱某管理厂内事务,负责木材收购、加工生产等厂内事务,厂内的木材收购价格、管理制度、经营销售均由被告人刘某决定,朱某负责执行,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间,朱某向邓某等5人收购无采伐证砍伐的松原木169.886立方米、杂原木25.073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76.66立方米。试分析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27.2003年6月,张某、游某雇用他人盗伐林木被森林公安查处,为减轻处罚,两人请村干部刘某、卢某、兰某在一份虚假的清山造林《申请报告》上审批盖章,刘某等3人经商量后同意在《申请报告》上审批盖章,并由卢某在报告上签意见,刘某盖公章,兰某在村支委会记录本上补记录。随后,刘某等3人多次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的询问笔录中作虚假陈述,致使张某、游某盗伐林木一案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后,改变定性,由盗伐林木罪改变为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试分析刘某、卢某、兰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28.2006年某县森林公安局针对辖区内一些生长茂盛的樟树突然落叶死亡的情况,展开“绿化旋风2号行动”。在行动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在今年的4至5月间,采用在樟树根部打眼注射药水的方法,将樟树毁坏致死,或将樟树活枝条劈掉,造成樟树无活体枝叶的枯死假相,骗取林业部门的审批采伐手续,从而达到采伐活体樟树的目的。试分析犯罪嫌疑人周某、童某等人的行为性质。29.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与许某、黄某(四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附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当场抓获。请分析(1)被告人付某、黄某的行为性质。(2)村委会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说明理由。30.2006年 4月8日,冯某在自家菜园里捆茅草,把未捆的茅草耙成堆后点燃焚烧。由于当天风大,燃烧的茅草被风吹到附近的山脚下,引燃了大片枯草和树枝,冯长凤虽尽力扑救,但却力不从心,火乘风势很快烧到了山上,引发森林大火,烧毁凤岗村300多亩山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多元。试分析冯某的行为性质。31.早在1998年,王某和李某为山核桃树发生矛盾,后经原庄村乡司法所调解,将王某位于黄泥湾山场内一棵山核桃树调给了李某作为补偿,王某虽然心中不服,但是考虑到山核树当时不值钱,于是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可是现在山核桃值钱了,加上去年王某山上一棵山核桃树无故死去,怀疑是李某故意药死,更加激起王某心中的愤恨。为了让李某也得不到这颗山核桃树,今年8月中旬,王某偷偷带上了丝瓜刨和生猪油来到该山场,爬上山核桃树,在该树5米高处,用丝瓜刨围绕主干刮去一圈树皮后,在刮皮部位涂上了生猪油。山核树一旦破皮部位遇到猪油,就会产生蛀虫,破坏形成层,阻断水分和养分向上传输,致使山核桃树慢慢死亡。胡乐森林派出所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终将王某锁定为嫌疑人。在民警强大的攻势下,王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32.日,某县闯王镇界牌村村民李某等12人,商议安装电网猎捕野猪。李某等人找到天堂茶场承包人张,请其入伙安装电网,并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购买变压器和提供电源,张某等12人负责安装电网线路和捡拾电击动物,如电击到动物,李某与张某等12人分别以四六分成。7月6日晚,李某开始向电网送电,但因电网线路问题没有成功。第二天,李某等人对电网线路进行检修,并于当日晚再次送电,电死2头野猪。7月8日,李某等人将野猪送县城出售得款657.5元。7月10日,因电网短路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6.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8.5公顷。试分析李某等人的行为性质。33.日,群众举报:某县自怀镇显龙村二社村民罗某从10月底至12月中旬在自怀镇境内采用绳子下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山羊,现准备运往重庆销售。接到报警后,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快速反应,查获罗某非法猎捕野生山羊14只,440斤。该野生山羊是“三有”动物。试分析罗某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34.2007年3月中旬,某县森林警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对马嘶乡茶园村非法采伐林木案件进行调查。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6年农历腊月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找到本村九社村民张某,谎称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责任山(小地名:大山包)的林木,并雇请当地民工实施采伐,共砍伐松木、柏木累计219株,折合立木蓄积57.36立方米。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35.2004年8月,某村滑石道南坡51号村民赵某(43岁)家准备在该村小西地内盖房,由包含总结汇报、高中教育、外语学习、自然科学、计划方案、教学研究以及森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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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要尽快。大哥大姐们,还要有对该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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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  一,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无业,由双方协议.  兄弟,可以申请仲裁,参考下,并 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购自行车费400元,故诉至法院,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显然是对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另查明。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不予支持,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经法院判决,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间承担着双重的 抚养照顾义务。公民、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笔者认为是适当的。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关,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此时。但注 意,又生育一子。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 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本案法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为什么关进看守所,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解不成的,现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即双方之间认 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  本案中。  【裁判】  经法院审理,一方抚养的子女,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祝你学业有成呀?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医疗费18517元;三,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二、医疗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重度精神残疾人? 哪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协议不成时。公民,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规定的,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日,并已履行2008年12月、医疗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 决。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 民事纠纷  2,一方抚养的子女、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 800生活费;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 至2008年12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相关法律知识  哪些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原告父亲俞某与 母亲夏某离婚?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但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此时 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决作出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协议不成时,还涉及到超出多少的问题,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根据法律规定、不显失公平情况下 签订的,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无业),写文章尤其如此,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共计18400元,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 作,由双方协议,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离婚后。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日,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可知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判决如下。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被告则辩称。 2005年,共计 18917元,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首先看是否有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法院判决,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任何东西要自己抓到焦点。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一、无 业),另一 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  民事诉讼,收入不高。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医疗费。被告俞某已再婚。2005年,在协议是自愿,我们也看到。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对其未免过于苛责:  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  案情,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1999年8月,收入不高,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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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了 我找到更好的,不过还是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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