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破产exo会不会解散面临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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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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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经济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解散事由
  (2)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4)财产的清偿顺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FONT color=#ff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如果投资人甲死亡,其儿子乙“子承父业”,接着卖酱油,该个人独资企业无需解散。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2013年新增)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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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的规定。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企业解散,无论是自行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清算的方式。本条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像公司、合伙企业那样,由若干股东或者合伙人组成,清算会涉及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也要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清算。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所以说,本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规定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全体股东、合伙人进行清算的规定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因此规定由投资人清算。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为此,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本条关于清算的规定,没有区分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而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所以本条只规定了投资人一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不像公司法那样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一般来讲,清算人是指一人或数人,而清算组则必须是三人以上。同时,对于这两种清算方式,本条的规定是平行的,没有先后之分,也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区分不同情况的。比如,对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规定由股东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清算的规定虽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对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的清算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规定了条件,即合伙企业在十五日内不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二、关于投资人自行清算。为了保证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能够知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况,以便及时申报其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条对投资人自行清算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投资人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清算前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是投资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核实和确认债权人权利并以此为依据清偿债务的前提。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手 机:邮 件:@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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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讲义及习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日 22:42:24来源:233网校
  【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A
  【解析】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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