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上诉状怎么写我由于赌博欠别人的高利贷写了借据怎么写法院判我还钱我该怎么写上诉状

赌债与借条的界限————几则小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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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一、案情简要
2010年4月,原告李龙等一伙人要药被告张龙到宾馆打牌赌博,因被告系在校学生,无钱参与赌博,李龙即数次借款给被告参与赌博,在打牌过程中,被告欠下李龙、代某等大量赌债,事后,李龙、代某找被告讨要,被告无钱偿还,代某、李龙便欧打、胁迫被告向李龙写下15000元的借条,李龙以借条向被告讨要未果,便以被告向其借款到期未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向原告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2、被告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赌债。(证据问题)
&&&&本律师接受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收集了本案的债务属于赌债的证据及本案借条无效的证据,对原告起诉的债务提出了属于非法债务和借条无效的抗辩主张,法院审理后,以本案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了李龙的起诉。
二、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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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张龙,男,汉族,17岁,住嵩明县嵩阳镇X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46岁,住址同上。系张龙父亲。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汉族,42岁,住址同上。系张龙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李龙,男,汉族,23岁,住嵩明县嵩阳镇Y村。
被答辩人李龙诉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龙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提出如下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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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龙并没有向李龙实际借款15000元,张龙欠李龙的15000元债务是张龙与李龙打三批赌博欠下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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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龙并没有收到李龙的借款,张龙写给李龙的借条,是在李龙、代某一伙人对张龙恐吓、欧打、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写的赌债,张龙写下的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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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龙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龙向李龙写下的借条,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张龙写借条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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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认为,张龙和李龙之间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李龙起诉张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李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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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张某、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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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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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诉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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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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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龙法定代理张某、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诉讼,根据法庭的审理情况,双方的举证、质证,现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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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被告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的债务,是被告在代某一伙人的引诱和精心设计下,被告与原告打三批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形成的赌债,原告借机强行向被告索要赌债,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一伙人对被告实施欧打和恐吓及胁迫,迫使被告写下借条,本案的债务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债务是赌债,因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无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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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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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告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的被告作为一个学生,在无收入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向原告写下15000元的借条,明显与被告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写下的借条无效,并且根据合同法第47的规定,本案被告写下的借条并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案被告写下的借条也无效。借条无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和被告之间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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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借条上的借款是15000元,并且是两天归还,利息是30%,对于这么多的大额高利贷借款,被告作为一个学生,在无收入,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不可能向原告借款,原告也不可能向被告发放借款,被告和原告之间借款有违常理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可能有真实借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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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请求,提交证据向原告方提出了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抗辩,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赌债无关,原告的一张借条不足以证实本案合法债权的存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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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和生效,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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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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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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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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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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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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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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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嵩民初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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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龙,男,日生,汉族,嵩明县人,务农,住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Y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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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龙,男,日生,汉族,嵩明县,务农,住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X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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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高建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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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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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龙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劲松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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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日,被告向我借款15000元,我将款项借给被告后,他写了欠条给我,借款期限为两天,同时约定,如不按期支付,则每天按30%计算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一直没有赔还我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赔还。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地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我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每天30%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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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张龙与李龙不是朋友关系,张龙并没有向李龙借款15000元,张龙欠李龙的15000元债务是张龙与李龙赌博欠下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张龙并没有收到李龙的借款,张龙写给李龙的借条,是在李龙、代某一伙人对张龙恐吓、殴打、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写下的,写下的借条无效,张龙在写借条是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写下借条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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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被告认为该借条上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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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其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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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龙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户口薄,欲证实张龙写下欠条时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张龙陈述,欲证实张龙在代某的引诱下与李龙赌博,欠下李龙赌债15000元,并胁迫张龙写下借条;3、张某陈述及张龙与张某的通话清单,欲证实2009年10月份代某、李龙等邀约张龙赌博,使张龙欠下赌债5300元,代某、李龙强行向张龙父母要走5000元及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4、派出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欲证实李龙、李某向张龙母亲要钱时被嵩阳派出所抓获;5、证人证言及证明,欲证实从日起,李龙、李某在一周多时间里找张龙要人要钱及张龙因李龙等人的纠缠而退学,张龙作为一个学生也不可能向李龙借15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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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原告认为:原告没有打过被告,也没有胁迫被告写下借条,钱是原告一次500元分几次借给被告的。借条是代某叫原告写的,也是代某打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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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以上证据予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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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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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龙与被告张龙经玩耍认识,日,原告及其朋友代某等邀约被告到宾馆打牌,因为被告系在校学生,在打牌过程中被告欠下原告大量赌债未能偿还,后来在原告朋友代某等人的胁迫和欧打下,被告写下借条给原告持有,后原告持借条多次找被告及其父母扭亏讨要,均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拒绝,发生纠纷后被告方报警,在诉讼中,原告均未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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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因赌博而欠下原告赌债15000元属非法债务,并在他人胁迫下写下借条给原告持有,且被告在写借条时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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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李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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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龙承担。
案例二:审理疑似赌债民间借贷案件关键: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在“六合彩”等赌博盛行的今天,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赌债交合得真假难辨:将正常的民间借贷认定为赌债的判例有之,将赌债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的判例更是比比皆是。不管法律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样,正确审理这类似赌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就是注重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笔者主审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坚持债务是“六合彩”赌债,法院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支持违法的赌博活动。在审理中,笔者根据证据、当事人问话和谈话等种种情况反馈回来的信息判断,这就是“六合彩”赌债。然而,除了一张借条和两张所谓的“报码单”(能证明债权人接受报码,但不能证明谁买码,因为全部都是债权人笔迹)外,再没其他与借贷相关的任何信息了。借条能证明借贷存在,“报码单”也许能证明债权人是“六合彩”赌博庄家。然而,根据以往的审判实践,我们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时,公安机关均是不予受理的,通过证明债权人是“六合彩”庄家来反证本案是赌博债务这个途径是行不通的。再说,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能证明债权人是“六合彩”赌博庄家,但如果其没供述本案的借款是因“六合彩”赌博形成的赌债,那么也不能认定本案债务是赌债,因为民间赌博庄家的收入不仅仅来源于赌博,故其也是可以有正常的合法债务的。于是,决定通过调解结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然而,债务人却不识和不理解笔者的苦心和好心,坚持不肯调解,当然,开始时债权人也是不肯让步的。在笔者详细地对债务人释明了上述道理、法理后,末了还说:“你看着办,如果通过判决,你必须将债务一分不少地偿还给债权人,因为我们无法将你的债务与‘六合彩’赌博扯上任何的关联关系。”债务人同意了调解的方式。对于债权人的不肯让步,笔者说:“即使本案的债务与赌债扯不上任何关系,但报码单至少能证明你从事‘六合彩’赌博,如果债务人不依不饶地告你,你的‘事业’能进行得顺利吗?如果被公安行政处罚或被判刑罚,就是因为这几千块钱,你说值不值?”于是乎,双方进行了大幅度的让步,案件调解成功,当事人也皆大欢喜。
&&&&&&&&者认为,要认定民间借贷是赌债,除了借条上的内容反映出与赌博相关的信息外(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哪个庄家会笨到把手伸进手铐里的),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经常的赌博关系、透露出赌博信息的追讨债款短信息等,这些证据之一都是证明民间借贷是赌债的不可或缺的证据,如果找不到任何一种证据,除了债权人自认(也不可能有债权人蠢笨如此的),我们是不能将此类民间借贷认定为赌债的。纵观近两年河池市中院审结的上百件疑似赌债的民间借贷案件,仅有1件的借贷被认定为是赌债,证据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时与债务人往来的手机短信息,其他的100余件民间借贷案件,尽管案件主办人和合议庭均认为大多数是赌债,但都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能作出认定,只能认定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因为,在证据的“三性”当中,尽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首要条件,但如果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也是断断不能采信的。即使证据能证明案件债权人就是赌博庄家,但如果不能证明其收入全部均来源于赌博所得和外借的款项是因赌博引起,那么他外借的债权就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因为证据无法证明其债权与赌博有关联性。
&&&&&&&&赌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能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引起或形成的证据,就是没有借贷与赌博有关联的证据,法院均不宜将此类疑似赌债的民间借贷定性为赌债而不予支持,尽管法官的内心能确认该借贷就是赌债。
案例三:赌博违法 赌债借条也违法
法院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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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欠债还钱”是自古以来的理儿,可赌债需不需要还呢?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市中院)给出答案,赌债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不保护这种债务关系,不需要还。
  【案情】赌博欠债被逼写借条
  李灏中(化名)家住郑州市二七区,今年44岁,和新郑市的赵玉明(化名)是好朋友。
  2006年年底,李灏中和赵玉明一起赌博,赵玉明欠了李灏中钱。日,李灏中将赵玉明控制在东明路一家浴池,索要赌债。赵玉明只好让朋友送去了1.5万元钱,后在李灏中胁迫下,赵玉明又写了一张借条:今借李灏中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万元)。落款是赵玉明。
  事后,李灏中拿着借条找赵玉明要钱,赵玉明不还。今年1月16日,李灏中将赵玉明起诉到新郑市法院,要求赵玉明偿还欠款2.5万元和利息。新郑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灏中和赵玉明之间的债务是非法债务。李灏中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说法】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认定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赵玉明欠李灏中现金2.5万元是赌债。
  “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郑州市中院法官李明黎解释,第52条中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规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采纳赵玉明的辩解理由,也是基于这条规定。
  “借条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李明黎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规定,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郑州市中院审理了此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李灏中的上诉请求。
  哪些民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除了赌债外,民间借贷也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批复》规定,借贷进行非法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签订的借贷合同,都属于无效借贷。
  郑州市中院法官李明黎介绍,《批复》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例四:不能证明是赌债,写了借条就得还
法院以原始证据高于传来证据为由,判借条有效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马海燕)欠人两万五不还,闹上公堂后,欠债者称是赌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此案,由于欠款者证据不足,法院判定借条有效。
  日,余权能、梁嘉恒和朋友李某在一家桌球室玩。期间,余权能写了一张借条给梁嘉恒,上面写着“本人借梁嘉恒25700元,两个月还清”。
  两个月过去了,余权能拒绝还钱。梁嘉恒遂将余权能告上了法庭。
  余权能在庭上表示,借条是真的,但是这是欠下的赌债,并且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写的。余权能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还找来了证人李某。证人李某出庭作证,他表示,自己与余权能、梁嘉恒都是朋友,写借条那天他就在桌球室,他从二人的谈话中听出该借款是赌债。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梁嘉恒提供的借条是“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证人李某并未亲眼见到双方赌博并因此产生债务,李某只是听到了双方的对话,他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余权能还钱。
  余权能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称他赌博时将钱输给梁嘉恒,后受到胁迫才写下了借条。他还提出,赌债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
  广州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余权能说是赌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余权能应该还钱。
辩称借款是赌债 举证不能输官司
日 21:38 && 来源:
崇左新闻网-左江日报 &&
李某声称涉讼借款是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即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支持。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80000元。
日,黄某书写了借条一份,载明:“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款80000元”。李某在此《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借款日期并按上指印,后交由黄某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还钱,黄某经多次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李某否认借款事实,辩称《借条》上的80000元借款是李某欠黄某的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黄某提供的书面证据《借条》为据,《借条》上有李某签名及手印等,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黄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李某应偿还所欠款项。李某主张没有向黄某借款的事实,所欠的80000元是赌债,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靠证据说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这8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赌债?在立有借据事实面前,李某要法院认证其是赌债,就得举证,证明8万是什么情况写的,要有人证和物证。如果说是被迫写下的,李某在被迫写下巨款欠条后是否到当地警方报了案,报案要有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并有警方调查的情况说明。但李某并没有人证物证和警方报案等举证,故要承担举证无能的责任。至于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只要李某有充足证据证明8万元是赌债,并得到法院的采信,那赌债肯定不受法律保护。(黄文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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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邹广杰律师代理的欠款98万元是“真实借款”还是“赌博欠款”上诉案发回重审-邹广杰律师成功案例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用法律伸张正义,让专业彰显魅力―
邹广杰律师
66解决问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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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方手持欠条索要98万,一方委屈喊冤称是赌博欠款
本案争议的98万元到底是“真实借款”还是“赌博欠款”?
 本案二审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广杰律师
&&&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笔者始终有一个不渝的理念: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好的分析家,他可以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理出头绪,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并能够和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集思广益,从不同的观点及说法之中找寻案件突破口。
&&& 本案一审迷雾重重
&&& 原告乙起诉: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于2009年9月9日前多次借给被告资金,至2009年9月9日共计为98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尽快还清,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 被告甲答辩:1、被告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98万元,被告欠原告的98万元是欠的赌博债,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双方是系打牌认识的,被告也没有理由向原告借款。2、被告没有实际收到原告的借款,其写给原告的欠条是被告多次在原告处打牌欠下的赌债,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的关系。
&&& 一审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因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索要时即予以偿还借款,拖欠不还的做法是错误的。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关于被告辩解的此债为赌博之债一节,被告虽有证人甲、贾某二人出庭做证。但二人之证言相矛盾,所证明事发的时间也不一致。两名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而且证人甲自认欠原告赌债系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宜采信。综上所述,被告辩解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无据认定双方之间债务系赌债。被告甲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乙借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
二审上诉发回重审
& &&本案一审宣判被告败诉后,被告甲及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了邹广杰律师,经过邹广杰律师的详细分析一审的判决以及相关证据,邹广杰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被告偿还债务的证据不足。邹广杰律师在第一时间为被告起草了民事上诉状,并办理了二审的委托手续。
&&& 上诉主要观点:1、本案债务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在赌博过程中形成的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所出具的欠条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该债权的合法性。2、被上诉人均在上诉人前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又分别借款给上诉人,也未要求上诉人出具担保,有违日常生活操作规则。3、一审法院未区别借条和欠条的实质差异。借条一定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欠条则不是。4、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客观事实相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 被上诉人乙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 邹广杰律师的二审庭审中发表的代理意见:
&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 &1、本案的债务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系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
&&& 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的债务,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引诱和精心设计下,在赌博的过程中形成的赌债,迫使上诉人写下了欠条,本案的债务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债务是赌债,被上诉人为了把这种非法行为合法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了本诉的发生以其实现达到合法目的。因其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无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 &&2、被上诉人虽然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上诉人向其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证明该债权的合法性。
本案双方均认可在出具欠条的时间2009年9月9日,双方并无实际款项交付,那么针对被上诉人所称98万元的组成就要考察在此之前是否发生了相应的借款事实,但非常遗憾的是一审判决未作具体分析认证。
首先,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向其借款98万元不符合事实,且不符合情理。因为上诉人借巨款的必要性无法解释,上诉人在无需大量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找被上诉人陆续借款98万元用于短期周转有悖常理。且被上诉人陆续出具巨额借款的可能性也无法解释。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诸多因素令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
其次,从被上诉人陈述的该98万元巨款交付的方式和过程来看,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支持。被上诉人陈述该98万元现金每次均由其直接交付上诉人,没有他人能够证明该款项的交付过程。款项(特别是本案的巨款)的交付不通过银行转账行为实现,这有违日常交易规则。
再次,被上诉人每次将款项交付上诉人,均未要求上诉人出具欠条,每次均系在前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又分别借款给上诉人,也未要求上诉人出具担保。这即有违日常生活操作规则也不符合被上诉人称其作为经商人应具备的商业意识。
最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存、取款清单来看,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存取款清单明细中每日存取转情况及金额数量异乎寻常的频繁,不符合一普通公民个人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走向。
严重违背常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来推断,不能排除被上诉人账户资金系赌博资金的情况。
&&& 3、一审判决未区分“借条”和“欠条”的实质差异,该差异在本案中是很重要的。即借条一定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欠条则不一定是借贷关系了。
&&& 借贷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货币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借据、借条等。以欠条为表现形式的债权,则不一定全是借贷关系,也可以是因某种法律事实而形成债权债务通过结算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拖欠货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劳务工资等等。本案上诉人于2009年9月9日向被上诉人出具98万元债权凭证是欠条,而不是借条,且未注明是拖欠什么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以此来主张债权,本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不是借款,而是因赌博形成的赌债,被上诉人应当就欠款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 &综上,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债务不具合法性;上诉人已就其抗辩主张进行了相应举证,且能印证其主张,其抗辩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 &&二、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应对上诉人的陈述予以认定,即本案债务属赌债,因该债务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而产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 &&1、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与客观事实相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首先,就欠款的来源及其合法性,上诉人提供的两位证人,其证言分别证实98万元欠条形成的事实,两位证人亲眼目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98万元欠条的情形,而且两证人也知道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有赌博的交往。两位证人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而被上诉人除了欠条外,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即从证据的证明力来讲,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 &其次,出庭证人是上诉人出具98万元欠条给被上诉人的目击证人,对所具欠条的内容以及该欠条的形成应是了解的,且两位证人的证词共同证实,上诉人因赌博欠下98万元元赌债并向被上诉人写下98万元欠条。
&& &最后,因赌博是非法活动,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证人不可能对全部细节和具体经过特别清楚地进行描述,而一审判决确未对此点进行综合分析确苛求证人对事发时间的差异,而错误的认定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而不能相互印证。
& &&2、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向被上诉人提出了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抗辩,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赌债无关,被上诉人的一张欠条不足以证实本案合法债权的存在,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首先,被上诉人以欠条来主张债权,本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不是借款,而是赌博而形成的赌债,被上诉人应当就欠款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 &其次,上诉人的证据证明了欠条形成的过程,证实了欠款的来源是上诉人因在被上诉人处赌博而形成的赌债,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并没有注明欠款的来源。并且对上诉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被上诉人都不能举出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情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98万元债务是因赌博而形成的赌债。
&&&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占优势盖然性的规则,应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锁链,能够证明此笔债务是上诉人在2009年赌博时所欠,属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 &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之债务,是由于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借款是用于赌博而出借,以及在赌博中形成的,属于赌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规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借条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 望二审法院查明本案的真实事实,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系赌博之债是非法债务不应予以保护和支持。
&&& 邹广杰律师在二审期间调取了新证据,以证明上诉人资金来源以及上诉人并不缺乏资金,其资金是充裕的,并不存在因资金紧张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同时到公证机关公证了新的证人证言并在二审开庭前提交给了二审法院。本案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本案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 二审裁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2009年9月9日的98万元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仅仅根据甲为乙出具了欠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没有查明借款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借款过程是否真实,就径行认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退回上诉人甲。
&&& 目前,本案已于2011年9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程序仍未走完,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附:邹广杰律师简介
邹广杰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沈阳市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辽宁省省情研究会法律特约研究员。曾执业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广杰律师于2011年与他人合伙组建了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系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邹广杰律师于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时年18周岁,为我国最年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第一人(男性)。
多年来亲自承办多起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涉黑专案―沈阳“和泰馨城”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丹东212非法拘禁专案―孙某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沈阳901浑南沈阳音乐学院相关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等等)。
为东北地区首例以驾车冲闯铁路道口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辩护、为沈阳市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团伙入室特大抢劫案辩护、为省、市、区三级政法委高度关注的在校大学生聚众斗殴案辩护等等。
邹广杰律师不仅具有扎实的刑法理论学识,同时具有丰富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灵活的庭审辩论技巧。其在办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盗窃、强奸、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招摇撞骗、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两百万元以上)、挪用资金(两百万元以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妇女卖淫、聚众斗殴、危害公共安全等众多普通刑事案件庭审中的精彩辩护和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家属的肯定和赞许;在办理的众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次为被害人及其家属争取到高额民事赔偿。
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十多年刑事律师生涯的磨砺,练就了其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使其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十多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广杰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刑事辩护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重特大刑事犯罪(涉黑、杀人、抢劫等案件)的辩护工作。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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