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制度多维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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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中国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研究--国家转型期间制度、实践(话语)和媒介()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中国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研究--国家转型期间制度、实践(话语)和媒介() 分类号U D C论文题目密级编号研究生:一佟量丞指导教师: 赵堡送副麴援学生类别: 法徨亟± 一日原刨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囱墓直太堂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在学期间研究成果使用承诺书0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内蒙古大学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或部分保留并向国家有关机构、部门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为保护学院和导师的知识产权,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内蒙古大学。作者今后使用涉及在学期间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成果,须征得内蒙古大学就读期间导师的同意;若用于发表论文,版权单位必须署名为(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内蒙古大学方可投稿或公开发表。学位做作者躲逝指剥雠:之兰巡p日期:巡和姻日期:型筮业中国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研究——国家转型期间的制度、实践(话语)和媒介()摘要本文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三十年为时代背景,以国家转型和社会变迁为基本分析框架,以国家转型期间法观念的变迁为切入点,考察了推动法观念变迁的各种动力因素。笔者将这些动力因素概括为“制度”、“实践(话语)”和“媒介”三个方面。其中制度层面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市场经济转型、依法治国治理技术转型和以普法运动为代表的文化转型,实践(话语)层面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法律教育的培育作用、法律知识分子的推动作用和法院的主导作用,媒介层面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互联网、电视等大众传媒对法观念的传播、整合和塑造作用。经过实证分析,笔者认同三大动力因素在法观念变迁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但同时认为三大动力因素尚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笔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并据此提出了完善法观念变迁动力因素的初步构想。由于法观念变迁涉及的点面较为庞杂,需要持有(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一种多元视角的考察进路,因此导致本文无法局限在法理学领域,还涉及了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相关领域,并且在部分章节引入了传播学、经济学、人类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同时本文在注重理论探讨的同时,还评析了1978年以来发生的关涉中国法观念变迁的部分重***律事件。关键词:动力因素,法观念变迁,社会变迁,国家转型THE STUDY ON MOTI、陷TING FACTORS oFTHE CHANGES ON LEGAL CONCEPTS IN CHINA——-THE SYSTEM,PRACTICE(DISCOURSE)AND MEDIAIN THE COURCES OF STATE TRANSFOMATIoNABSTRACT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 l mittee,takes the state transformation and social (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change as the basicanalytical framework,and adopts the changes on legal concepts as the point ration in the periods of state transformation,inspects the various motivatingfactors promoting the changes onlegal concepts.The author refines these motivatingfactors asthe¨System¨,the¨Practice(discourse)¨and the¨Media¨,Which theSystem is driven from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to market economy,the governancetransition to the rule(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 of law and the cultural transition on behalf of spreading legalknowledge,and Practice(discourse)e mainly from the cultivating roleof legal education,the promoting role of intellectuals and the leading role of Court.The Media e mainly from the ,television and other mass mediato spread,integrate and shape the legal concepts.After empirical analysis,the authoragrees that the three major factors display the positive roles in the change of legalconcepts(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meanwhile,after reflection and criticism,the author also considers that thethree major factors have some defects and ings,accordingly,the author putsⅡforwards his initial conception on improving the motivating factors.Because the changes on legal concepts relate to a great plex problems,it is indispensable to hold a multi—perspective approaches to the study,which leads tothe study not limited to the field ofjurisprudence,but also the civil law,crim(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legal history,the history of legal thoughts,and other related lawfields.At the same time,som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n other related disciplines,such as munications,economics,anthropology,politics,have also beenintroduced in some sections of the article.Apart from focusing on the theoreticalproblems,the article ments and analysis some significant legal eventsconcerning on the changes of legal concepts since 1978.KEYWORDS:(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motivating factor,the change on legal concept,social change,the state transformationIII目录导言……………………………………………………………….1第一部分国家转型、社会变迁与法观念变迁………………………………..4一、国家转型与社会变迁………………………………………………4二、社会变迁与法观念变迁…………………………………………….5(一)国家、革命、运动与法观念的强制性变迁…………………………….5(二)改革、社会、市场与法观念的诱致性变迁……………………………7三、转型期中国法观念现状分析…………………………………………9(一)时间维度上的“诸神之争”:前现代、现代、后现代并存………………..9(二)空间维度上的“错置具体感的谬误”: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对峙……………10(三)精神维度上:实质理性超越形式理性………………………………10(四)物质维度上:工具理性大于目的理性………………………………I l第二(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部分转型期中国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分析…………………………..1 2一、制度层面分析…………………………………………………..12(一)市场经济转型与法观念的变迁……………………………………12(二)依法治国治理技术转型与法观念的变迁…………………………….14(--)全民普法运动与法观念的变迁……………………………………16二、实践(话语)层面分析……………………………………………17(一)法学院一法律教育的恢复发展对法观念变迁的培育性作用………………17(二)法学家一法律知识分子对法观念变迁的推动作用……………………..18(三)法院一司法(官)对法观念变迁的主导作用…………………………19三、媒介层面分析…………………………………………………..21(一)媒介、公共舆论与舆论监督……………………………………..22(二)互联网与法观念的变迁…………………………………………23(--)电视与法观念的变迁…………………………………………..24(四)电影中的法观念:“秋菊打官司&与(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法观念变迁的符号学展示……..,……25(五)盗版DVD与法观念:法观念变迁的一个附带解说……………………..26IV第三部分转型期中国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反思……………………………27一、制度层面一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的脱节……………………………….27(一)立法领域的本位化:制度决定论的悖论…………………………:…27(---)执法领域的内卷化:权力制约与权力垄断的悖论……………………..28(三)普法教育的空洞化:普法与法盲的悖论…………………………….28二、实践层面一实践理性的浅薄………………………………………..29(一)法学院:法学幼稚与法律教育功利化………………………………29(--)法院:政法权力幽灵游荡的司法场域………………………………29(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希望还是梦想?……………….…………………30三、媒介层面:媒体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的缺失……………………………30(一)媒体立场的价值错位…………………………………………..3l(二)网络:网络民主自由与“多数人暴政”(来源:淘豆网[/p-5203225.html])和“碎片化”………………….3l(三)电视:法制栏目的实用主义危害………………………………....32结语: 兼法观念变迁动力因素理论建构的粗浅尝试…………………………33注释……………………………………………………………..35。参考文献……………………………………………………………40致谢……………………………………………………………..44V垦害寸口一、问题的提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个重要历史“拐点&,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三十年(1949年一1978年),人民共和国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Il J,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陕甘宁边区法律传统,,【2】和苏联法律制度为渊薮,完成了革命胜利后国家层面上的“合法性”重建。通过“五四宪法”建构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制度等成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重建、跨入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容器”,但此后在法制建设层面却乏善可陈【3l,这主要归因于新中国成立后实行“通过运动的治理技术”,国家运用政策实施宽泛无边的社会动员,政策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导致中国的法制严重“泛政治化&并最终凋敝为“法律虚无主义&,法制成为中国这一时期的“历史旁观者”。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三十年(年),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新一轮国家转型的引导下,中国开始了对“法律虚无主义”的拨乱反正及声势浩大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历程,并在短短二十余年时间内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制上升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中国法制建设的清晰脉络和路径依赖己基本呈现。透过法律在中国一波三折历史命运的阶段性变化,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转折基本反映了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的选择问题,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能够看到不同的转折正在持续影响、塑造和改变着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延宕至今可以得出的一个初步结论是法律在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惯常性缺席的局面已经得到了基本改观,法律正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政府、企业、民众的观念。那么从历史的纵深角度考察,这一短暂而又漫长的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和生成机理为何?这一变化的方向和趋势为何?我们能否通过对法观念变迁的具体考察得出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结论?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之所在。本文切入的时间跨度为1978年至今三十年,但考虑到探讨国家转型和观念变迁问题必然需要交叉运用“散点***法&和“焦点***法”,徘徊于历史与现实之间,因此本文可能涉及自清末变法修律至1978年间关涉中国法观念变迁的部分理论问题和法律事件,但上述时间段仅为本文的考察进路,笔者将主要探究1978年后国家新一轮转型与法律重登大雅之堂后所引发的法观念变迁问题。二、国家转型与法观念变迁的参考理论范式【41法观念变迁目前并不具有可供选择的专门解释工具,现有的理论范式首先来源于社会学、人类学研究领域,其后经过中国法学学者的借用和改造,成为解释中国法律变革的理论工具,但这些理论范式并不当然具有解释法观念变迁的方法论作用,故本文提及的几种理论范式仅是“参考&。(一)“文化论范式&与“现代化范式”“文化论范式”是1980年代中国“文化热’’在法律领域孵化出的理论产品,其代表人物是梁治平,基本主张是“用文化来解释法律,用法律来解释文化”,这一主张以“文化”的概念消解了法律背后的国家意志,抽取了法的阶级性,对于1980年代以来法律领域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起到了“思想解放&的作用¨1。“文化论范式”将法律的生长视为一种文化现象,而文化作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其生成、演变必然伴随着观念的变化,这对于在全球化背景下代表西方的异质文化进入中国,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冲击、重塑具有解释作用,因此“文化论范式”可以用来解释中国法观念变迁的空间维度。“现代化范式&是对“文化论范式&进行理论梳理后的一次角度置换,“文化论范式&中“中国与西方’’的空间对峙被转换为“传统与现代”的时间对峙,从而解决了“文化论范式&试图通过文化解释一切可能导致的理论上的“贫困&,“传统与现代”在解释力上的空间更为广阔,“传统与现代&是一种文明或社会形式,它们均包含了精神、制度和物质三个层面的内容,同时现代化可以被描述为“一种价值观、生活态度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改变过程”…。这样一来,“现代化范式&就可以有效地解释在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中国法观念变迁的时间维度。(二)“国家与社会’’和“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简称。1990年代兴起的“国家与社会’’二元理论框架认同在政治国家“利维坦&笼罩之外存在着一个自主的、不受干预的市民社会,在国家权力支配的空间之外存在着一个摆脱了国家引力的社会空间,即“市场之私域’’和“非官方之公域”,如家庭、社区、市场体系等。市民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基于市场关系的契约性人际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自组织性”…,市民社会的价值观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夺的观念,以及保护这种自由和权利的法权观念&¨’。而“公共领域&则是被看作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自由沟通以形成理解或通过交涉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的渠道,如自由言论、代议制、选举、司法审判等。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在理论上具有亲缘性,甚至有学者迳行将市民社会等同于公共领域¨1。选用这一理论范式作为考察中国法观念变迁的解释工具,主要考虑是:自1978年以来中国高度同质化、板块化的单一社会结构正在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与过去三十年改革开放相伴随的是个人不断从组织当中分离出来的过程,如单位的全控机制的衰弱,农民进城务工、自由职业群体的形成等等,同时社会自主领域不断扩大,诸如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城市社2区的形成和发展、中产阶级的阶层化等,中国的社会变迁确实是有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发展的趋向的。与此同时,随着新闻管制的松动和互联网的勃兴,在受控的公共传媒夹缝和边缘之中,也开始出现某种意义的‘‘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这些新变化为法观念的变迁提供了可资解说的素材。同时这一理论范式可以用来解释在法观念变迁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问的互动及实现互动的沟通机制。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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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观念变迁的动力因素研究--国家转型期间制度、实践(话语)和媒介() 分类号U D C论文题目密级编号研究生:一佟量丞指导教师: 赵堡送副麴援学生类别: 法徨亟± 一日原刨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
内容来自淘豆网转载请标明出处.  今年是《国家赔偿法》施行20周年,一些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举办了多个纪念活动。站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某个驿站回望来时路,是必要的。以国家赔偿为例,这一制度从无到有、从很不完善到相对健全,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值得认可与珍惜。  回望更重要的目的,不是为了自我表彰,还是为了在总结过去的基础上更好更快地前行。观察国家赔偿制度,不止“与过去比”这一个视角,还有“与民众的需求比”这一外部视角。最典型的例证就在赔偿数额上,以前是不赔,现在是赔,是不是就够了呢?当然不是。冤案苦主赵作海经历了11年的牢狱之灾,昭雪后他获得过65万元国家赔偿和补助,但出狱不久,他就陷入了传销窝点,财产损失惨重。对这样一个长期隔绝于社会、已被监狱生活“体制化”了的公民,怎样的批评与指责都显得苛刻。  这还是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众多媒体聚焦之下的个案。20年前的国家赔偿法曾因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害不赔等规定,被一些法学家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现如今,国家赔偿制度的推进明显加速,赔偿数额不断翻新。最近的一则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第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个案。  另一面,民众的期待也在攀升。去年年底,多年牢狱之后被宣判无罪的福建人念斌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的赔偿数额达1500多万元。这要放在二十年前,念斌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借冤案在“敲诈政府”。但现在,它只是一起赔偿诉讼中的插曲。没有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一个天价索赔数额,对司法更有决定作用的,是法官如何依事实和法律去支持当事人可以获得多少数额。  可资比照的是,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在著名的“张氏叔侄冤案”中作出过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的决定。而在近三年中,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多数法院“自觉”将之限定在30万元以内。  这并不令人感到诧异。因为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标准来看,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奉行的仍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从公权力的视角,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确定,首先应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而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视角,却更应注重缓和或化解他们的精神痛苦,抚慰因国家暴力机器对其作用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过少的赔偿额度,将弱化国家赔偿制度在设计之初就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救济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近指出,“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国家赔偿法最重要的立法基石。当然,它也需要依赖国家追偿等制度来加以保障。如果执法人员、司法官员的侵权致损行为总有国家赔偿(财政负担)来兜底,而违法侵权者在经济责任上完全感觉不到痛,国家赔偿制度的预防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国家赔偿的数额标准,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长期以来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等来计算,是对自由的轻贱。坐一天冤狱,不是上一天班(上班还有节假日、还有年休,工作日一天也只有8小时),从“抚慰”走向“赔偿”不能总以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来捆绑。完善赔偿标准和追偿制度,缩短与民众期待的差距,将是下一轮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重点。(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王琳... 没有政治体制的改革"经 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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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社会资本 对一种新解释范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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