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未经本人允许可以私自停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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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停业主的水电?
某花园管理处以王先生家装修时加宽了进户门为由,先停了王先生家的电。之后又把王先生家的水表厂拆了,停了他家的水。无奈,王先生只好把该管理处告到了法院。那么,该管理处能否以住户装修违反规定或不交管理费理..
 某花园管理处以王先生家装修时加宽了进户门为由,先停了王先生家的电。之后又把王先生家的水表厂拆了,停了他家的水。无奈,王先生只好把该管理处告到了法院。那么,该管理处能否以住户装修违反规定或不交管理费理由,对住户停水、停电呢?简要说明:   装修违反规定或拒交物业管理费固然不对,但不应以停水、停电等极端做法来“惩罚”业主,物管公司应当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才便于日后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详细评析: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权利以各种理由对住户停水、停电的。   首先,前面我们说过,物业管理公司不具备处置权,不能对业主的行为随意处置。其次,水、电的产权不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只享有管理权,水电只有水电的主管部门有权停供,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停水、停电,而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停水电造成的损失,同样,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追究业主在收费合理的情况下不交管理费或违反有关契约的和合同的违约责任。事实上,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法院认为,住宅区内的水电供应及维护应由有关供水、供电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切断住户的水电供应。管理处因与住户发生纠纷而切断住户的水电供应,是侵权行为,应立即恢复对王先生家的水电供应。  理论上说,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公司已和供水、供电部门达成协议,签订了合同,供水、供电部门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停水、停电,则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项权利。  但不管怎样,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停水电的做法都是不可行,或是不足取,容易使物业管理公司陷入被动。业主违反规定,或者欠交管理费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应着重劝解与教育,不得已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其他业主应引以为戒,不要效法。这样做,可以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树立比较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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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31240
物业私自给业主停电
业主不欠水电费和物业费,物业私自给停电4次,找物业管理处协商后,这种现象继续发生,业主如何解决这种现象,权利怎么能得到保护?
提问者:辽宁-营口消费权益浏览1525次 08: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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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我们离北京很近却每天等水吃,我们二十年前就水电齐全,现在却经常停电。我们想上网,没人给接线,我们_百度知道
我们离北京很近却每天等水吃,我们二十年前就水电齐全,现在却经常停电。我们想上网,没人给接线,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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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金,原名柱,生于日在平壤,朝鲜万景台左右,在20世纪20年代,金正日进入了一个列在中国东北朝鲜,所以老金的中国非常流利。 1930年,金成柱党的领导人出席了中国抗日游击队,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后来,抗日游击追击被迫逃入苏联。后金成柱长期生活在远东,苏联,日,长子金正日金成柱**出生于苏联。日本战败在1945年后,苏联占领朝鲜北半部,美军占领朝鲜南半部。斯大林在苏联被发现的黄金列,因此金成柱为朝鲜领导人。但考虑到金成在朝鲜人民中间的柱子有没有公信力,让我们的专栏改名为老金金成,传说中的抗日英雄老金的朝鲜人民模拟。
但是朝鲜的历史书中,老金被说成是中国抗日游击队的领导人,并一直坚持在长白山地区战争的边缘,从未到过的苏联。 1942年,金正日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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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淮海工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水电管理工作,推进水电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计划、节约使用水电,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建设、增容、技改方案审批以及对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全校水电运行、供应、计量、核算、水电费收取和支付、违章查处、水电设施及主管网维护,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巡查、监督以及节水节电改造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用水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各用户须自觉遵守水电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或违章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 第二章& 水电运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章使用水电,严禁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水电管理运行人员违章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变电所值班、用电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现有公共供水供电管网线路,不得擅自转接水管、电路、更换阀门开关,不得在水电管网安全范围内开挖、违章搭建等。
第九条 对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用电器(空调、电炉、取暖器等),各使用单位必须报水电管理中心备案,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限制使用;新增功率在2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实验仪器),须经水电管理中心技术论证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 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活动中心等用水用电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教学楼、图书馆等较集中的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杜绝长明灯、阳光灯(白天光线好而亮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发生。学生晚自习安排应相对集中,对特殊课程及考研等,经有关部门申请,可以开放少量通宵教室。
第十一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水电建设改造方案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经水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接入学校水电管网,施工管理部门同时将水电设计、竣工图纸等成套资料报水电管理中心备案,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在校内承担基建、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管理部门向水电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押金方可使用水电。用水用电须装表计量,按规定标准缴费。水电计量设施由学校提供,并缴纳水电计量设施使用费。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水电管理中心拆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并按规定缴清水电费。为防止地下供水供电管线损坏,各施工单位必须经水电管理中心现场确认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校内各楼宇及公共场所照明设施、冲洗及卫生间用水器具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园林、绿化用水尽可能使用河水、排水管道水、游泳池水、喷泉水浇灌,使用自来水浇灌应申请装表计量,按规定缴费。校园围墙灯、景观灯、亮化灯及景点喷泉的使用,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正常开启外,其余情况开启一律由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3~
第三章& 水电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部门水电用量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1月份,由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工作实际,拟定下一年度全校水电总计划指标,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将计划指标分解到各用户单位,年终由学校组织考核并奖惩。
第十七条 各校区实行水电计划管理,指标控制。按使用面积、师生人数、承担任务等因素将全校水电总计划指标分解到苍梧、通灌和东港三个校区。年终对各校区的实际用水用电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各校区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计划管理,定量供应,超支付费,节约奖励。
第十九条 各校区除学生公寓以外的所有水电用户,条件具备时,用水用电均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各楼宇水电计划指标能明确到具体部门的,将指标划拨到具体部门;不能明确到具体部门的,将指标划拨给相关物业公司,纳入物业管理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水电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按月统计、核算、公布,并接受全校监督。
第四章& 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分类收费。学校按一、二、三级配置水表、电表,作为法定的计量装置,各用户应妥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更换水电表,不得损坏计量装置及其铅封。水电表首装费用由学校负担,除公共部位水电表正常损坏外,其余水电表更换或维修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所属出租商用房、教工(含单身和临时工)住宅、食堂、浴室、锅炉房、洗衣房等后勤经营性实体、学生公寓、基建工程、大中小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营创收项目等,均按学校确定的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单身教工用水暂不能实行装表计量收费的,按每人每月3吨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价格标准根据连价工字[号和连价工字[号文件的规定类别,结合我院实际,确定价格标准。水电价格政策性调整,学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需收取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用户),由水电管理中心按月抄表计量,并及时以不同形式将其水电用量及缴费数额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 我校职工应缴的水电费由财务处按期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工宿舍按实际居住人数均摊;非我校职工、经营用房、后勤经营性实体、学生超计划用水用电等按月到指定地点缴费;基建工程,大中小型维修项目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缴费。施工项目等确难以装表计量的,按工程项目总额1.5%扣缴水电费。水电用户调整,各用户及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水电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应缴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15天仍未缴费的,水电管理中心有权停止供应水电,并追缴所欠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校内水电原则上不对校外用户供给,确需供给必须由用户向水电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学校同意并经市水电供应部门批准后,签订协议方可供给。
第二十八条 各水电费收费点(人)回收的水电费须按规定时间交财务处,违者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超计划使用水电费的校内部门,其超支部分从所在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实行水电费包干的,超额水电费直接到水电营业室缴纳或从学校支付的物管费中直接扣除;水电费包干节余部分按节余经费的适当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私自拆封水电表铅封或故意人为损环造成水电表失准,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按照该用户全年最高月份用量双倍计算,并报相关部门登记,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怀疑水电表计量不准可申请校验,校验费每表次20元,如校验确认水电表计量不准,则校验费退回给用户。
第三十一条 私接水管、私拉电线、违章安装水电设施等窃水窃电行为,一经发现,按窃水窃电量双倍收取水电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更改水电表总开关和阀门,水电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样或拆除,并支付100―200元的违章使用水电设施费,直至停供水电。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商用房未按照规定向水电管理中心申请装表计量而经营的,停止供电供水,并按核定用量的2倍收取水电费,同时处以200―1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三十四条 私用学校公用电源为私人电动车电瓶等电器充电的,处以50-1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并报相关部门登记,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第三十五条 校内工程施工或维修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水电,一经发现立即停供水电,并处以2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水电管理中心批准对外(或他人)供水供电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并支付200―5000元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等,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由学校统一保管外,报学生处登记备案,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故意破坏计量装置、供电线路的,支付恢复水电设施双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设备,除责令拆除、没收电器外,通报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公司考核挂钩。
第三十九条 各楼宇及公共场所不得出现“长明灯”和“阳光灯”,违者视情节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十条 严禁 “长流水”冲洗衣物、冷却食物、冲洗地面、便池和拖把等,违者每次按20―100元处罚当事人或管理者。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等未装表使用自来水的,每次罚相关单位或个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因管理不善或报修不及时造成大量漏水或大范围停电,对相关部门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与该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如已向维修部门报修而维修部门未及时到场抢修造成损失的,则由维修部门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学校水电管理,积极为学校节约资源、减少水电费开支进言献策。水电管理部门将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被采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违章使用水电的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查处水电用户的违章罚款全额上缴校财务处,作为水电管理奖励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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