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江委中央人事任免通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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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014年度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保局)成立于1976年,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资源保护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单列机构。水保局主要负责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流域内水资源质量的监测、调查与评价;负责取水许可中的水质管理;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生态保护和地下水保护有关工作;协调省级水污染纠纷,参与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等。
&&& 水保局下设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上海局(以下简称上海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丹江口局(以下简称丹江局)两个派出机构,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两个事业单位。
&&& 201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9名,招聘单位为丹江口局、科研所和监测中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一、招聘原则
&&&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招聘。
&&& 二、招聘岗位(见附件一)
&&& 三、招聘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
&&& (三)身体健康;
&&& (四)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2周岁(日之后出生);
&&& 轮机长岗位,应获得相关资质证书,学历放宽至大专,年龄放宽至35周岁;
&&&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毕业的学生及***高层次留学的归国人员(需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具有相应学历证书;
&&&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 (七)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 四、主要待遇
&&& 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受聘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 五、招聘程序
&&& 严格按照《水保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实施招聘。
&&&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 报名采取网络形式,不接受现场报名。
&&& 应聘者应于日至日,登录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网站()报名,下载并填写《水保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凡报考用人单位为丹江口局的人员发送至;;。水保局人事部门将于日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网站上公布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名单。符合条件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天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一张二寸照片、所在学校签字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到所报考的用人单位确认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
报名时应聘者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应聘者若不足3人,此岗位取消招聘。
&&& (二)考试
&&& 考试时间定于2013年11月中旬举行,根据岗位要求,考试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详见招聘岗位)。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报考者收到的《水保局考试准考证》为准。
&&& 1、专业笔试。
&&& 笔试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笔试为闭卷考试,总分为100分,时间不超过2小时。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前五名参加面试,如少于5人,均参加面试。
&&& 2、面试。
&&& 面试设主考官1人,由用人单位领导担任;考官4-6人,由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时间不超过30分钟。
&&& 3、实验操作。
&&& 实验操作设考官3人,由用人单位指派相应的技能人员担任,考官根据考生的报考岗位指定相关的一个项目(考官给出操作步骤)由考生独立完成,考官根据考生独立完成情况给出评分。实验操作成绩总分为100分,时间不超过60分钟。
&&& 4、成绩汇总。
&&& 博士录用综合成绩为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监测中心博士岗位,综合成绩由面试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构成,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占60%,实验操作成绩占40%)。
&&& 硕士及以下人员录用综合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构成,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 (三)体检
&&& 根据综合成绩,按1:1比例由高到低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
&&& 体检时间定于2013年12月。体检项目、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参加体检的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到指定的体检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四)考核
&&&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被考核对象,并由考核组成员到被考核者的所在学校或单位进一步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 经体检和考核发现不具备聘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出现的空缺在面试人选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均不合格的,取消该岗位的聘用。
&&& (五)公示
&&& 公示时间定于2014年1月。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核结果,用人单位择优提出拟聘人选,经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后,拟聘人员名单在长江委网、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网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
&&& (六)签约聘用
&&& 招聘结果报长江委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后,由水保局人事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 (七)回避
&&& 在招聘工作中,凡担任主考官、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涉及与应聘者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 (八)其他事项
&&& 外地应聘人员可由用人单位统一联系住宿。应聘者在考试、体检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费及住宿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1、丹江口局的联系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一路88号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丹江口局(442700)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李丹华
&&&& 2、科研所的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金龙路特2号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430051)
&&& 联系电话: 027-&
&&& 联 系 人:陈桂蓉
&&& 3、监测中心的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小路8号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430010)
&&& 联系电话: 027-
&&& 联 系 人: 章纯
&&& 七、监督单位、电话
&&& 公开招聘的监督单位为水保局纪委,监督电话:027-,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人事劳动教育局举报,监督电话:027-。
&&& 附件一& 2014年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表
&&& 附件二 水保局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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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峻任职的通知
经研究,并报水利部同意,任命:
李峻为长江水利委员会防汛抗旱办公室(三峡水库管理局)巡视员(副局级)。
责任编辑:余奇礼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办
长江委宣传出版中心制作维护
新闻线索:027-
电话总机:027-
投稿信箱:cjslw@当前位置:&>&&>&
关于涂剑任职的通知
经研究,任命:
涂剑为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与安全监督局副局长(正处级),试用期一年。
责任编辑:余奇礼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办
长江委宣传出版中心制作维护
新闻线索:027-
电话总机:027-
投稿信箱:cjslw@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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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伏元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终字第42号原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伏元,男,生于日,汉族,大学文化,原任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兼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移民代建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平文,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昭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伏元犯受贿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昭化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伏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伏元及辩护人苏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被告人胡伏元主体身份的相关事实。被告人胡伏元2004年4月担任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2010年9月兼任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控股的国有企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移民代建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伏元户籍信息,证明胡伏元生于日,现年52岁,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胡伏元1993年8月任长委会六勘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1994年8月又兼任长委会第六工程勘测处主任,副处级。1999年3月免去前任职务任长江委地质灾害防治分院副总工,副处级。3.干部履历表,证明其2000年5月任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工程部副主任。4.劳动合同,证明其日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从事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系无固定期限合同。5.胡伏元专业资格证书,证明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评审为高级工程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为土木工程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为水利水电专业一级建造师。6.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企业性质的证据,证明该研究院系国有企业。7.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系国有企业。8.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证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系国有企业,在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持60%的股权,该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9.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职能、职责文件,证明: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设置职能部门有经营计划部,该部门正副职干部按正副处级配备。经营计划部职责:经营发展略、经营管理、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与统计、资质管理、及其他职责。10.关于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相关文件,证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原则同意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11.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元坝区农田防护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委托方: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政府,承接方: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时间日,合同内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元坝区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有茅河坝、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12.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元坝区部分交通复建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委托方: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政府及市移民办,承接方: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时间:日,合同内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元坝区部分交通复建工程项目(其中有太虎路、宝红路交通复建工程)。13.四川省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剑阁县部分交通复建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委托方: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政府及市移民办,承接方: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时间日,合同内容: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剑阁县部分交通复建工程项目(其中有店白路、店柏路交通复建工程)。14.补充合同,内容:桥梁建设项目:魏家河大桥、三合河大桥、大地岩大桥、白果树人行桥。机耕道建设项目:店子--尖山机耕道、店子--登高机耕道、闻溪--新观村机耕道。补充合同中的建设项目简称“十二标段”。15.被告人胡伏元职务文件,证明日任命胡伏元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副处级)。16.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长设(号,关于《成立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部分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委托建设项目部及干部任职》的通知。证明日任命胡伏元为该项目副经理。17.胡伏元作为经营计划部副主任职责证据。①亭子口项目部和设计院出具的胡伏元经营计划部副主任职责说明,证明其职责:从2005年10月起,胡伏元主要负责亭子口水利枢纽勘测设计项目(包括2010年开始的亭子口库区部分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生产计划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勘测设计合同谈判;勘测设计生产任务的安排、检查、落实;勘测设计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管理。②长江设计院经营计划部出具的关于经营计划部主任岗位职责的说明,证明:亭子口枢纽及库区总承包项目一直由胡伏元负责,其他同志未参与该项目。2009年职责、2012年职责、2014年职责一直在延用。③2009年8月岗位职责:A胡伏元负责亭子口库区工程补充规划调整。B负责成都办事处的管理工作。C负责工程总承包的经营管理工作。④2012年10月岗位职责:胡伏元职责与2009年8月职责相同。⑤2014年3月岗位职责:胡伏元职责与2009年、2012年职责相同。18.胡伏元作为亭子口库区部分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职责证据。①长勘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部共同出具的胡伏元项目部副经理职责说明。证明其职责:从2010年9月起,胡伏元作为亭子口交通复建与农田防护项目部综合协调副经理,主要负责施工招标、施工过程对外综合协调工作。内容包括:A组织项目招标工作,具体是招标计划审查、招标文件编制与评审、招标评标、合同文件审定;B协调项目甲方工程建设资金到位;C协调解决长勘公司有关生产单位供图、设计变更、设计服务。D协调解决现场项目部提出的有关需要长勘公司解决的问题。E监督管理项目合同的执行。②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证明其中有项目副经理职责,共计17项职责。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胡伏元情况证明。19.由亭子口库区项目部和长勘公司共同出具的关于交通复建与农田防护项目施工招标内部专家名单说明,证明评标分三批进行,每批均有胡伏元。二、受贿事实。(一)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在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批代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胡伏元的关照,太虎路工程实际承建商越某某通过广元市移民局干部程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中原宾馆门口送给被告人胡伏元现金人民币10万元。日越某某借资质的水电五局中标了太虎路工程。2011年初的一天,为了在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批代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胡伏元的关照,宝红路工程实际承建商越某某通过广元市移民局干部程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通缘宾馆送给胡伏元现金人民币8万元,后胡伏元将宝红路工程投资概算调整的信息透露给了程某某,程某某又将该信息告诉了越某某,日越某某借资质的水电八局中标了宝红路工程。2012年7月的一天,广元市移民局干部程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找到胡伏元请求对蒲某某借资质的参与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二标段代建项目招投标的水电五局和中水八局进行关照,并在武汉市通缘宾馆门口送给被告人胡伏元现金人民币6万元。日,蒲某某借资质的水电五局中标了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二标段。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在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复建工程项目中标的宝红路工程,其实际承建人是川越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越某某),我公司与实际承建人签订有劳务合同。2.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我局中标的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复建工程中太虎路工程,其实际承建人是川越建筑有限公司(越某某);我局中标的剑阁县十二标段工程,其实际承建人是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蒲某某)。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明:宝红路工程的中标单位系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4.合同协议书,证明:宝红路工程中标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5.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明:太虎路工程的中标单位系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6.合同协议书,证明:太虎路工程中标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7.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明:剑阁县十二标段工程的中标单位系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8.合同协议,证明:剑阁县十二标段工程中标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9.证人程某某(广元市扶贫移民局副局长)证言及向检察机关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在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及移民搬迁安置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先后3次帮工程承包商越某某、蒲某某,给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胡伏元送过现金24万元钱。第一次是在2010年底,越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准备以中水五局和中水八局的名义参与太虎路交通复建工程招投标,让我通过工程代建方长江设计院的胡伏元表示一下,协调一下关系,保证他能顺利中标。于是在开标前,也就是2010年10月左右,越某某找到我将事先准备好的核桃和10万元现金用礼品袋装起交给了我,让我交给胡伏元。我就出差到武汉,住在中原宾馆,是胡伏元接待的,在中原宾馆门口将核桃和10万元钱送给了胡伏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准备到武汉长江设计院商量2011年年度计划事宜时,越某某又找到我说准备以中水五局和中水八局名义参与宝红路交通复建工程招投标,要我再次帮助协调一下长江设计院的关系。于是在快开标的前一天,越某某给我拿了用礼品袋装起的核桃和8万元钱,让我送给胡伏元。第二天我就去了武汉,同样是胡伏元接待的,住在通缘宾馆,在宾馆房间里我将核桃和8万元钱送给了胡伏元,并说了是越某某送的,越某某准备参投宝红路的工程,希望关照和支持。开标前他还打电话告诉我说,宝红路的概算又增加了,达到1个亿了。然后我就将这个情况告诉给越某某了。第三次是在越某某为了感谢我,在广元一家茶楼上给我送了6万元钱。我收了后准备将钱送给胡伏元,请他继续关照越某某的两个工程,后来越某某与长江设计院因为工程进度问题关系搞的很僵,我就没机会给胡伏元送这6万元钱,钱一直放在我家里。2012年剑阁县增加了一个机耕道和人行桥的标段(十二标段)让长江设计院代建,我的一个朋友叫蒲某某准备以水电五局的资质投标剑阁的这个标段,请我帮忙协调一下长江设计院的关系,并表示事后感谢。于是我就将越某某送的这6万元钱带上到了武汉,同样住在武汉的通缘宾馆,在宾馆的大门外送给了胡伏元,是放在他的伊兰特车上的。当时并告诉胡伏元是我的一个朋友做这个工程,请求招投标时给予关照,他当时还问是不是越某某做这个工程,我说不是,是我的朋友做。后来蒲某某的水电五局就中标了。10.证人蒲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在2012年下半年,我以水电五局资质中标了剑阁十二标段工程,这个标段工程是我找程某某与长江设计院协调的,找他的时候我没给他拿任何钱,他说中标了后再说钱的事,但到现在我就没给他拿过钱。11.证人越某某证言及越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悔过书、保证书证实:2010年12月,我以水电五局资质参与太虎路工程招投标。开标之前,我找广元市移民局副局长程某某,请他帮助协调关系,保证自己能顺利中标,程某某答应后,我就给他准备了10万元钱,作为协调费用。开标后,水电五局就顺利中标了,中标金额是3900万元。这10万元钱是在自己工商银行卡上取的。2011年2月,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宝红路交通复建工程上网招投标时,我准备以水电八局资质参与招投标。我又找到程某某请他帮助协调关系,保证自己能顺利中标,程某某说尽量帮忙,我当时就给他承诺,如果宝红路再中标,总共给其拿50万元费用。开标之前,我在广元市利州区工商银行蜀南支行取了10万元,将其中8万元交给了程某某,作为协调费用。开标后,水电八局顺利中标了,中标金额9200万元。宝红路中标后,我就在蜀南支行取了6万元现金,在一家茶楼上送给了程某某,并说剩下的26万争取在年底给清。共计给他拿了24万元钱。12.被告人胡伏元供述及自书材料、检讨书自己系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代建的项目有:第一批是2010年10月招标,分别是茅河坝、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店白路和店柏路复建工程。第二批是2010年底招标的,分别是剑阁县和元坝区的太虎路、虎七路的复建工程。第三批是2011年3月招标,是元坝区的宝红路等。在2011年底至2012初又招了第四次标,标段是剑阁县的几段机耕道复建工程(12标段)。代建工程资金是4.5亿元左右。我任经营计划部副主任和代建项目部副经理期间,在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中的具体职责:一是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的协调;二是负责起草代建合同和代表设计院进行合同谈判;三是在代建合同签订后,主要负责代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作,包括与招标代理公司的协调、制定分标方案和招标工作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作为设计院代表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专家组组长身份参与了全部标段的评标工作;四是招标后代表设计院与中标公司进行合同谈判;五是工程实施阶段,代表设计院经营计划部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签字;六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代建项目部与移民设计项目部出现矛盾争议时,代表设计院进行协调。专家组长职责:主持评标会,出现争议时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协调和裁定,负责形成专家组的评标意见。程某某是广元市移民局分管亭子口库区移民工作的副局长,业务上联系的比较多,他分三次给我送了24万元钱。第一次是2010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到武汉找到我,在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的大院里,将一个装有核桃的礼品袋放在我的现代伊兰特私家车后备箱。然后我们一同到了程某某住的中原宾馆房间,程某某说,越某某准备借用水电五局和中水八局的资质参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的第二批项目招投标,请求给予关照,我当时就答应了。当天我回到家后,打开程某某送的礼品袋发现除了核桃还有一捆钱,共计10万元,这10万元被我存入招商银行金卡里了,是分几次存的。后来越某某以水电五局名义也中了太虎路的标。第二次是在2011年初的一天,宝红路交通复建工程招标即将开始,程某某打电话说要到武汉,并让我给其订房间,我就在解放公园附近的通缘宾馆订了房间。他到后就打电话让我到他住的房间去,在房间里程某某说,宝红路复建工程要招标了,越某某准备借用水电五局和中水八局的资质参与投标,让我给予关照。在我离开时程某某又给了我一个装核桃的礼品袋,这次我就知道袋子里肯定又有钱,我就收下了,回家打开一看发现里面装有8万元钱。最后该宝红路标段是越某某的中水八局中的标。这8万元钱,一部分存入了招商银行金卡中,一部分作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在开标前我将工程量的变化情况告诉给程某某了,也就相当于向越某某提供了投资概算信息。第三次是2012年下半年,亭子口库区剑阁县部分交通复建工程(增加的十二标段)即将招标。在7月左右,程某某又打电话联系我说要到武汉来,并让给订一个房间,我就在解放公园附近的通缘宾馆给订了房间,在该房间,程某某说水电五局和中水八局将参与12标段的投标,请求关照,程某某并说这次是其他人借资质来做,自己的儿子准备结婚了,自己也想赚点钱。在我离开宾馆时,在宾馆的门口,程某某打开我的伊兰特轿车的车门将报纸包的一包钱放在我的车厢里,当时我考虑宾馆门口有摄像头,我就收下了,回家打开一清点是6万元钱,共计6扎,每扎1万元。最后,剑阁的12标段就被水电五局中了标。这笔钱被我用作了日常开支。胡伏元日供述证实:收受行贿人程某某第一次送10万元的地点在武汉市中原宾馆门口。我收了这10万元钱后,并没去打点相关专家,而是自己存入了银行。(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胡伏元在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批代建项目中店白路、店柏路交通复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照,同时为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继续得到被告人胡伏元的关照,中标后,店白路、店柏路交通复建工程实际承建商刘某某通过大唐集团亭子口公司干部谢某某在广元市苍溪县肖家坝宾馆房间中送给被告人胡伏元现金4万元。日,刘某某又通过谢某某以转账的方式转账给被告人胡伏元16万元,被告人胡伏元分二次共计收受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明:剑阁县店白路、店柏路工程的中标单位系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合同协议,证明:剑阁县店白路、店柏路工程中标单位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3.谢某某以转账方式送胡伏元16万元的银行账务资料,证明:谢某某工商银行卡号日转胡伏元工商银行卡号人民币16万元。4.被告人胡伏元收受16万元的银行账务资料,证明:日胡伏元收到16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账。5.邵阳公路桥梁公司刘某某支付谢某某20万元的银行账务资料,证明日转给谢某某20万元。6.证人谢某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思想政治部主任)证言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07年的时候,我是亭子口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胡伏元是长江水利勘测研究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我们在工作上有些联系,所以就认识了胡伏元。(在月,我的一个朋友刘某某准备以湖南邵阳公路桥梁建设公司资质参与店白路和店柏路复建工程的招投标,刘某某就让我找找关系,看长江设计院有关系不,当时我就给他提出让我弟弟谢某某甲到他工地做事,刘某某当时就答应了要求。事后,胡伏元到亭子口公司来协调工作,我就把这个事情给胡伏元说了,并请他关照。2010年10月刘某某的邵阳公司就中了该标段的工程。(共计分2次给胡伏元送了20万元钱,第一次是在2010年底,胡伏元到苍溪检查工作,他住在苍溪县肖家坝宾馆,我就打电话告诉刘某某,让他还是要感谢一下胡伏元,刘某某同意了并委托我去办理,当时刘某某不在苍溪,我就准备了4万元钱用档案袋装起的,在宾馆的房间里送给了胡伏元。后来,刘某某就将这4万元钱还给我了。第二次是在2011年初,刘某某进场后,我告诉他胡伏元提出给邵阳公司当顾问的事情,刘某某说他懂,就按照中标价的1%给胡伏元拿感谢费,已经拿了4万元,过几天再给他拿16万元,因为中标价是2000万元左右,我当时也就同意了。没过几天,刘某某就将16万元转到我的工资卡上,然后我又要了胡伏元的银行卡号,将这16万元转给了他,当时我还给胡伏元发了短信息,说已经给他转了16万元钱。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左右,自己以湖南邵阳路桥公司的资质中标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剑阁县店白路、店柏路交通复建工程。我认识谢某某,他是大唐公司亭子口公司办公室主任,我们是1997年在湖北宜昌市开办采石场期间通过朋友认识的。2008年,谢某某打电话邀约我到亭子口公司来做工程,并商定由他协调各种关系承包工程,他弟弟谢某某甲作为管理人员参与工程施工,由我负责出资,利润与谢某某平分。在招投标店白路、店柏路工程期间,我通过谢某某给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相关人员送过20万元钱。(第一次:在2010年底,谢某某打电话说,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的那个朋友到苍溪了,他建议还是要感谢一下,我同意了并由他先垫付几万元给他的朋友,后来他说送了4万元。第二次又过了一个月后,我与谢某某在苍溪的滨河路商量亭子口工程的事情,谢某某提出再给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的朋友送点钱,以在工程施工期间给予关照,然后我们就决定,给他这个朋友按中标价的1%提取作为感谢费,当时中标价是2100万左右,给提取一个整数20万元。当时由于资金紧张,还是由谢某某垫付,已支付了4万元,再拿16万元给他朋友,这20万元资金不紧张后再还给谢某某。(在2011年初,谢某某说他儿子在成都购买房子,急需用钱,让我把他垫付的20万元钱还给他,然后我就通过在苍溪工商银行开办的隆回庆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以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一次性还给了他。后来,检察机关在调查此事时,才知道这20万送给了胡伏元,胡是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的一名干部,我与胡伏元并不认识。8.证人谢某某甲证言证实内容与刘某某、谢某某陈述一致。9.被告人胡伏元供述(谢某某是大唐集团亭子口公司综合部主任,2006年因为工作关系我们就认识了,他分2次帮刘某某给我送了20万元钱。刘某某是2010年我到苍溪出差时,谢某某介绍认识的,谢某某的兄弟和刘某某在合伙做亭子口坝区的工程,其兄弟与刘某某经过招投标后再做剑阁县店白路和店柏路的交通复建工程。第一次2010年9月,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第一批项目上网公招后,谢某某就打电话说准备以湖南邵阳路桥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2010年10月中旬,谢某某就明确告诉我,刘老板和其兄弟要以湖南邵阳路桥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询问我该工程的概算情况,当时我就告诉了谢某某概算情况。日开标后,发现参与该标段投标的公司比较多,邵阳路桥公司在技术上与其它公司相比没有优势,只是报价较低,我个人在打分时还是给邵阳路桥公司打的最高分,最终湖南邵阳路桥公司取得了该标段的施工权。在2011年初的一天自己到苍溪出差,住在苍溪肖家坝的宾馆中,谢某某与我联系后来到宾馆房间,将一个黄色档案袋放在我的床上说:“老胡,邵阳路桥公司顺利中标了,感谢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照,这是刘老板的让我转交给你的一点心意”,自己推迟了一下就收了。谢某某走了后,打开一看有4万元钱,共计4扎,每扎1万元。这4万元钱,我用于了家庭开支和个人开支。第二次是在第一次收钱后的一个月左右,谢某某打电话,要我的银行卡卡号,我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告诉了谢某某,过了几天,我就收到银行短信息通知说收到转账16万元,当时我就知道这笔钱是谢某某或者刘老板送给自己的,过了几天,谢某某还打电话问我是否收到钱,我表示已收到钱了。(这笔钱是谢某某还是刘老板送的我不清楚,但肯定是因为湖南邵阳路桥公司中标店白路和店柏路复建工程的事送的钱。这笔钱后存于招商银行卡上了,主要用于基金、股票的投资和购买武汉市中山大道融科天城小区20栋501号的商品房了。这些钱到案发未向任何机关、部门交过,与谢某某和刘老板之间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和生意往来。(三)2011年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胡伏元在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批代建项目中的茅河坝农田防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的关照,同时希望在施工过程中继续得到被告人胡伏元的关照,茅河坝农田防护工程实际承建商伏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永清路边送给被告人胡伏元现金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河北水利工程局中标通知书,证明:茅河坝工程的中标单位系河北省水利工程局。2.合同协议书,证明:茅河坝农田防护工程的中标单位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3.证人伏某某证言及向检察机关书写的关于与胡伏元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说明及保证书证实:(2010年10月自己以河北水利工程局、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报名参加了茅河坝农田防护工程的招投标,最后河北水利工程局中标了茅河坝农田防护工程。(2011年初的一天,自己到武汉给胡伏元打电话说给他带了些土特产,让在武汉市的永清路见面,在永清路见面后,我将事先准备好的张飞牛肉和6万元钱用纸袋装起送给了胡伏元。4.被告人胡伏元供述及自书材料在2010年下半年,经元坝区移民局欧某某介绍认识了伏某某,并称伏某某准备参与农田防护工程的投标。一天,伏某某到武汉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我的办公室说,请求我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2010年10月下旬,在农田防护工程开标的前一天晚上,元坝区移民局王某某打电话约在武汉中原宾馆见面,伏某某也在场,伏某某说他借河北水利工程局等几家公司的资质投标茅河坝农田防护工程和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希望给予关照。在离开时,王某某和伏某某将一件酒放在了我开的现代伊兰特车的后备箱中,说是一点小礼物,到家打开发现这件酒中还夹了2捆钱,经清点是20万元,我当即开车返回宾馆将酒和20万元钱还给了伏某某。在2011年初的一个周末,伏某某打电话说他到武汉办事,顺便带了点土特产,约我到武汉市永清路边见面,我是开的自己的现代伊兰特车去的,见面后,伏某某将一个礼品袋放在我的车上,他说马上要坐飞机走,然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后,我打开礼品袋发现除了牛肉外,还有用报纸包裹的6万元钱,共计6扎,每扎1万元,是红色票面。这些钱我用于了家庭日常开支。(四)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胡伏元在第一批代建项目中的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照。中标后,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实际承建商汤某,通过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干部余某某在成都一家饭店的包间中送给被告人胡伏元现金2万元。该公司进场施工期间,摆宴坝工程因为规划调整停止施工。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让被告人胡伏元在停工补偿方面继续给予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照,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实际承建商汤某,再次通过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干部余某某在成都城西一家宾馆的房间中送给被告人胡伏元现金3万元,被告人胡伏元分二次共计收受汤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湖南望建集团中标的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中的摆宴坝工程,其实际承建人是汤某。公司与汤某签订的有劳务承包合同。2.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明:摆宴坝工程的中标单位系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3.合同协议书,证明: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中标单位湖南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4.证人余某某(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及余某某向检察机关书写的关于送5万元钱给胡伏元的情况说明及保证书证实:2011年初,汤某在承建广元市亭子口库区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是以湖南望城集团公司名义中的标,在招投标前是我帮助汤某介绍认识的长江勘测设计研究院的胡伏元。是在2010年介绍认识的胡伏元,当时我请求胡伏元帮助并给予关照。在2011年,该工程因为规划调整的原因停工了,汤某就向长江勘测院索赔,编制好索赔报告后,我又出面找胡伏元关照的,期间分2次向其送了5万元钱。到西门一个广场见面,我就将这事告诉了汤某,汤某与我先见面,他让我把索赔资料和3万元钱送给胡伏元。我与胡伏元见面后聊了会天就回到他住的宾馆房间里,在房间里我就将汤某交给我的黄色牛皮纸档案袋交给了胡伏元,并告诉他这是汤某交给你的索赔报告和3万元钱,请帮助审核一下。5.证人汤某证言及向检察机关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0月自己以湖南望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投标了亭子口库区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是通过余某某找长江设计院的胡伏元帮助中标的。(自己确实在2011年上半年,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了2万元钱交给了余某某,让其送给胡伏元。是他到成都出差时送的钱。在2012年下半年,我又用黄色牛皮纸档案袋装了3万元钱,交给余某某让其送给胡伏元。同样是他到成都出差时送的钱。6.证人龙某某(长江设计公司成都办事处职工)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下半年,自己从武汉回成都时,胡伏元曾经让自己给成都的余某某代过一封信。7.证人卢某某(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亭子口库区复建工程评标专家)证言证实:(2005年至2013年在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工作,期间于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兼任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部分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并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移民代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亭子口移民代建工程第一批招标项目是茅河坝、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和店白路、店柏路交通复建工程。这次长江勘测设计院安排胡伏元、薛晓华和本人作为业主单位代表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了评标工作,胡是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评标过程中,茅河坝和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专家平分结果出来后,伏某某的河北水利工程局都是第一名,余某某的湖南望城建设公司是第二名,当时其他专家就提出了异议,胡就要求两个标段的评标专家交叉检查河北水利工程局的标书,发现该公司在两个防护工程的投标文件中使用了几乎相同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等,有专家就提出作为废标处理,而元坝区移民局的欧某某就要求两个标段都由河北水利工程局中标,这时胡伏元就给我打招呼说,湖南望城公司是自己的朋友,河北水利工程局是欧某某的朋友,希望河北水利工程局放弃一个标段给湖南望城公司,叫我支持他的意见。后来经胡与欧的协调,河北水利工程局放弃了摆宴坝标段,中了茅河坝标段,湖南望城公司替补为第一名中了摆宴坝的标。8.证人王某某(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咨询总承包公司经理,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部分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经理)证言证实:复建工程的招投标是胡伏元在具体负责,代建方安排的评标专家有胡伏元、卢某某、薛晓华及本人也参加了三次评标。9.被告人胡伏元的供述(余某某是成都人,具体是哪个单位的我不清楚,他与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的其他同事有一些工作上的联系,我也是通过同事的介绍认识的。在2010年10月中旬,亭子口水利枢纽库区部分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第一批次项目上网公招后,余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一个朋友(汤某)借用湖南望城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参加了项目的投标,让我给予关照。日第一批次项目开标后,发现河北水利工程局在茅河坝和摆宴坝两个标段上排名第一,湖南望城建设集团在摆宴坝工程项目上排名第二,专家就对河北水利工程局的中标提出异议,我就决定将两个标段作废,目的是让河北水利工程局退出一个标段来。期间我还告诉了评标专家卢某某,让其支持湖南望城建设集团,说他是自己的一个朋友公司。然后我就通过协调让河北水利工程局让出了一个标段,将摆宴坝标段让给了湖南望城建设集团。第一次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自己到成都出差,余某某请吃饭,参加人员有余某某的弟弟、汤某。饭后,余某某把我单独叫到一边,拿出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装进我的衣服包里,我客气了下就收下了,回到宾馆打开一看是2万元钱,共计2扎,每扎1万元,全部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了。第二次是在2012年下半年,我又一次到成都出差,余某某到我住的宾馆,与我谈了一些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停工补偿的事情以后,余某某就拿了一个黄色牛皮纸档案袋交给我,并说他们编制了一个摆宴坝农田防护工程的补偿申请报告,请我帮助参谋。然后,余某某说完就走了,我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除了补偿申请报告以外,还夹有3万元钱,共计3扎,每扎1万元。余某某的停工补偿是与我任职的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协议,他让我帮助参谋,就是变相地探一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的底线,我看了停工补偿申请报告后,就在机械费用补偿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后来将修改意见通过同事代给余某某的。这3万元钱同样用于了家庭日常开支了。(余某某送的共计5万元钱,我没有退还给他本人,也没有上交给纪检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我与余某某及家人之间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和生意往来。综上,被告人胡伏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55万元,被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购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融科天城小区20栋501号商品房等,被告人胡伏元已向检察机关退赃30万元,在法庭审理期间退赃25万元,共计退赃5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胡伏元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情节。此外,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伏元涉嫌受贿一案,日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2.立案决定书,证明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于日对被告人胡伏元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3.被告人强制措施情况,证明:日--5月18日止对被告人胡伏元进行拘传。5月18日7时43分对其执行拘留。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日扣押胡伏元妻子娄某现金30万元。5.一般缴款书,证明扣押30万元赃款,已于日上缴财政。6.被告人胡伏元广发证劵开户资料,证明:开户日期日,日申购大成基金发生金额38.3万元,日赎回大成基金发生金额40余万元。7.被告人胡伏元购房打款资料购房合同,房价231.5万元;开发公司系融科智地有限公司;房号1单元501。日付款100万元、126.5万元;日付款5万元。房主系胡某,系胡伏元儿子。8.被告人胡伏元检举谢某某材料、谢某某立案决定书、谢某某逮捕决定书、谢某某起诉书,证明胡伏元具有立功表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伏元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兼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代建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伏元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胡伏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胡伏元已向检察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30万元(未随案移交),在法庭审理期间退缴的违法所得25万元,合计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胡伏元妻子娄云处物品瑞士罗马表2只,足金摆件1个(未随案移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胡伏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苏平文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的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2.上诉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供述的犯罪事实均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应当以自首论;3.上诉人的检举材料和立功表现,是由于有关司法机关不作为没有得到核实或认定,对上诉人胡伏元有失公正,应当确认胡伏元有立功情节。同时,上诉人胡伏元还提出:起诉书和判决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摘录的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存在断章取义,不是上诉人和证人的本意,因此所作的判决不利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苏平文还提出:上诉人胡伏元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已全部退还了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诉人从轻判处,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胡伏元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伏元利用在担任国有企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营计划部副主任兼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亭子口库区交通复建和农田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部副经理、代建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胡伏元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上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胡伏元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国有企业,经营计划部是其内部机构,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最大股东是国有企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其投资比例占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诉人胡伏元职务的任命及职责说明符合该规定,代建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是上诉人胡伏元具有的多项职权,所从事的事务也不是劳务活动、技术服务等工作,其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上诉人胡伏元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供述的犯罪事实均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应当以自首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胡伏元是被拘传到案,没有自动投案,是侦查机关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后,才通知上诉人胡伏元到案,虽上诉人胡伏元到案后又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胡伏元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检举材料和立功表现,是由于有关司法机关不作为没有得到核实或认定,对上诉人胡伏元有失公正,应当确认胡伏元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胡伏元检举他人犯罪,部分是行贿人的犯罪事实,系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对合犯罪的对象,是对合犯罪行为,对此部分不能认定为立功。另上诉人胡伏元检举其他人犯罪原审法院已作认定,经查证属实后,已认定了上诉人胡伏元具有立功表现。且同一案中,亦不能重复认定。对于上诉人胡伏元所提“起诉书和判决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摘录的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存在断章取义,不是上诉人和证人的本意,因此所作的判决不利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起诉书指控上诉人胡伏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5万元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胡伏元该犯罪事实成立。其相关证据不仅只有上诉人胡伏元在侦查的一致供述,还有多名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印证,原审判决书采信的上诉人胡伏元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是上诉人和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摘录的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符合案件事实,并未断章取义摘录。对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胡伏元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已全部退还了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诉人从轻判处,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胡伏元的自首情节不成立,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上诉人胡伏元具有立功表现,其已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悔罪的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已在法定刑幅度以下予以了处罚,根据上诉人胡伏元所犯罪行和条件,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的,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意见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德雄审 判 员  马玉春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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