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山旅游节工伤十级,年龄20 受伤时间2014年8月 月工资3000 求赔偿多少

江苏昆山工伤九级伤残,我今年38,月工资8500,请问能赔偿多少钱_百度知道
江苏昆山工伤九级伤残,我今年38,月工资8500,请问能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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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苏州地区)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 工伤医疗待遇:  ⑴医疗费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 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停工留薪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 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伤残津贴: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7.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如下: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处理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其第二十八条已经不能适用。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和侵权第三人赔偿。(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对此也作了确认。)但是,对于因工伤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一次性费用,如果侵权第三人已经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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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苏州地区)(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1. 工伤医疗待遇:⑴医疗费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享受以下待遇:(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1. 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 停工留薪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 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伤残津贴: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7.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如下:
单位:个月年龄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处理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其第二十八条已经不能适用。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综上所述,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和侵权第三人赔偿。(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对此也作了确认。)但是,对于因工伤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一次性费用,如果侵权第三人已经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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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好,我工伤鉴定为十级,年龄33岁,在公司工作一年,月工资3500元,具体能赔偿多少钱?_百度知道
您好,我工伤鉴定为十级,年龄33岁,在公司工作一年,月工资3500元,具体能赔偿多少钱?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程序,按各地的规定执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3500X停工留薪期月数=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算:00元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的标准不尽相同,不知你所在地,如需计算请告之所在地,我可以补充回答。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项相加。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单丹鞭诽庄赌彪涩波绩、3、4项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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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医药费 误工费(就是正常上班时开的基本工资)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单丹鞭诽庄赌彪涩波绩 伙食费 交通费 另外还有6个月的基本工资
下面是相关法律规定,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伤赔偿事项(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级工伤,赔偿你本人工资的7个月,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你自己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可以得到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具体数额要看当地规定,
赔偿额跟是否与公司一次性解决、解除工伤保险关系有着重大的关系。建议你找律师当面咨询。 纵横法律网-江苏常州鑫法律师事务所-戚晓东律师
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梁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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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帮助昆山九级工伤可以赔偿多少钱?月工资3000.大神们帮帮忙_百度知道
昆山九级工伤可以赔偿多少钱?月工资3000.大神们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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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约24000. 其他的算法,需要当乏鼎尺肝侔菲踌十穿姜地工资标准,住院天数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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