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存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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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审判、执行司法业务的主要承担力量,基层法院工作如何,直接关系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形象。近年来,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党委对基层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使基层人民法院得以快速发展并取得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难。在此,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院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切身体会。&&&&一、为信访问题所扰,在压力与困惑中艰难前行&&&&近年来,涉诉上访人员及案件呈上升趋势,上访老户居高不下,重访缠访有增无减,集体访越级访不断出现,进京赴省上访屡屡发生,近期又出现一些新的动向如赴北戴河上访。信访案件逐年增多,对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对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带来巨大压力。为搞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想尽了一切办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接访人员疲惫不堪,院领导也付出大量的精力。但结果仍不尽人意,大量的信访案件仍不断涌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主观原因。当事人方面:在诉讼阶段,由于受传统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一味追究客观真实,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而在经济往来和其他活动中又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一旦败诉则大声叫冤,四处上访投诉;在执行阶段,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期望值过高,认为既然交了执行费,法院就应该百分之百地执行完毕,对于法院穷尽执行方法之后或因当事人确无财产而执行不能的,不理解、不认可,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不在少数;也有部分当事人吃准了党委政府要稳定的“软胁”,“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手段屡试不爽,正所谓“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很多信访人纷纷效仿,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接访人方面:面对大量的信访案件,上有领导责令化解的压力,下有群众坚持上访的强烈势头,难以找到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身处两难境地,无奈采取一些应付性的解决手段,如哄骗、强压、妥协等。由于处理方法不当,并不能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甚至造成上访数量越来越多、势头愈演愈烈。&&&&(二)客观原因。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拓宽,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越来越广,服务领域越来越宽,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由于人民法院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方方面面的大量矛盾纠纷最后都汇集到法院,败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严格、规范的上诉、申诉程序去反映自己的主张,而是希望通过信访的渠道改变自己的被动局面,致使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许多旧审判方式时期产生的一些不规范执法问题逐渐显现,基层法院不得不对历史偿债,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体现了国家法制的进步,而不良后果是导致一个时期信访量的增加。&&&&(三)根本原因。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偏低,案件质量难免出现问题:少数法官程序意识不强,仍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导致案件程序上的瑕疵;有的法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上出现失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上的偏差;个别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作风散漫,责任意识差,庭外表态随意,办事拖拉,态度粗暴,甚至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上访投诉。&&&&基于上述原因,为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国家应建立信访工作分类的具体标准、程序,特别是对无理访应明确认定机关、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定,避免形成上访一票否决稳定甚至整体工作的简单片面评价机制,从而使基层放下包袱放开手脚,拿出足够精力解决有理访群众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快速接访处访机制,使信访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建立大信访格局,实行相关庭室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推托、不扯皮,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高接访人员的素质。接访人员要不断更新信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处理和消化信访案件。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注重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四是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要建立信访责任追究机制,把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结合起来,实行“责任捆绑”和责任倒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问题谁就要负责,促使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做好说服解释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二、为法官素质所困,难以突破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瓶颈&&&&“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公正与效率”主题就难以实现,法院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根基。近年来,新的矛盾纠纷不断诉至法院,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经过不懈努力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然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当前,基层法官队伍偏低的整体素质,已经成为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瓶颈,阻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基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一)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意识中尚未真正确立。肖扬院长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但由于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现实社会环境的压力,以及现行体制方面的制约,这些现代司法理念在基层法官的思想意识上和审判实践中并未真正确立和落实。比如,目前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评判仍然以道德性标准为主,这种道德性评判与现代司法理念相冲突,法官在社会公众的巨大压力下难以突破。(二)知识结构不合理。基层法院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生极少,研究生以上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多数是法院业大、党校、函授毕业或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且层次较低,导致经验型法官多而知识型法官少,知识单一型法官多而复合型法官少,一般型法官多而专业型法官少。由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难以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案、瑕疵案、错案不断出现。(三)年龄结构不合理,趋于老化。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会进一步加重。&&&&&&(四)人员组成不科学。由于长期以来法院在进人问题上没有自主权,补充工作人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有的是工人转为干部,有的是非法律院校学生分配,有的是子女接班顶替,唯独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生少之又少,多数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律教育,而是先来后学、边干边学,逐步积累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一方面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能补充进来,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待遇相对较低,且职业风险越来越高,使得法院现有法官中一些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比较深厚的骨干出现外流趋势。两方面因素造成了基层法院法官素质难以整体快速提高。&&&&如何快速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立足现状,强化法官的在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注重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二是针对现实,尽快建立合理的法官职位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和职级待遇,一方面吸引法律专业人才到基层法院工作,一方面防止人才外流。三是着眼未来,编制科学的人员补录计划,根据现阶段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允许超编制进人(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从而逐步改变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青黄不接的现象。&&&&三、为协调关系所累,独立审判在社会现实中难脱尴尬处境&&&&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笔者仅就外部独立问题作一探讨。外部独立是指司法权独立于国家其他权力。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弊端,独立审判这一原则并不能完全得到认真执行。&&&&一方面,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区域化,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自建国以来,法院设置就与行政机关一样实行“块块管理”模式,国家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受当地同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这种设置导致法院成为名符其实的“地方法院”。当地党委为维护本地利益,不可避免地要求属下法院为本地“服务”或“保驾护航”,法院也理所应当地服从当地党委领导,将法院职能更多地定位在为本地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上,法院独立审判在现行社会体制之下不得不面对质疑。同理,在国家机关中,相互之间都可以通过党的领导建立不可分隔的关系,法院作为其中一员,司法独立在客观现实中势必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审判不可避免地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人事财政的依赖性,决定了法院工作的依附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均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法官及领导干部安排和任免由地方党委和人大负责,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由于这种不科学、不合理的体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难以避免,法院被迫象市(县)直部门一样,接受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下乡扶贫”、“招商引资”、“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行风评议”等等各项任务,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审判权的地方化和人事财政的依赖性,为了解决好人事安排、经费保障、法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基层法院领导要抽出大量的精力来“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处理好与党委、人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法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等各方面的关系。而这种协调往往只能以牺牲司法的独立、平等甚至公正为代价。要改变这种现状,措施不言自喻,即改革现行法院人事、财政管理体制和法官制度。具体如何改革才科学可行,笔者未作过多深入思考,但目前司法界有一种思路笔者认为是值得探索的,即打破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体制,地方法院可按司法区重新设置,人、财、物管理权由上一级党委行使。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地方党政对司法权的干预与影响,有利于推动国家法制进程。&&&&以上分析了基层法院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随着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来会遇到更多的难题,但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以积极的心态谋求解决的渠道。笔者认为,始终坚持做到以下几点是解决基层法院问题和困难的最基本的力量之源:一是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和支持,二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一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三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用战略眼光和发展思路解决前进道路上的问题,切忌揠苗助长,欲速不达。只要我们抓住了问题的主要矛盾,明确了矛盾的主要方面,真抓实干,不懈努力,就一定会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开创基层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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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基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 15:09:20
  当前中基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各地中基层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有了长足进步。然而,在实践中,新闻宣传职能作用的发挥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职能多数没有得到发挥。如何进一步发挥中基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作用,值得探讨。
一、新闻宣传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的具体表现
新闻宣传工作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生活中,新闻宣传实际上已成为一门科学,具体讲,是一门管理科学。既然是一门管理科学,那么就必须认真利用它、研究它。从基层法院的情况看,新闻宣传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设置上的混乱或根本没有设立新闻宣传机构。从全省中级法院来看,中院基本设立了新闻宣传部门,极少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新闻宣传部门。设立或没有设立的都不同程度存在以下问题:有的虽然设有专门的新闻宣传部门甚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但是仅作为一个内部机构,没有编制;多数法院将新闻宣传部门作为法院办公室或研究室的下设机构,相对固定1-2人从事新闻宣传工作;还有的新闻宣传同办公室或研究室合署办公,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新闻宣传人员即是办公室人员或研究室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界限,根据工作量情况,适时调度,不过通常情况下,新闻宣传职能相当淡化;还有是根本不设新闻宣传部门,只有办公室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这些情况说明,目前全省新闻宣传机构设置相当混乱,还没有走上规范化道路。
二是力量配备上的不足。由于法院实行编制定额管理,不少法院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在人员配置上向审判一线倾斜,而对新闻宣传有意无意地予以忽视,认为新闻宣传属于后勤行政部门。由此导致各地新闻宣传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把一些业务水平极不相称的人调到新闻宣传部门,加上对新闻宣传人员待遇落实不到位,认为新闻宣传工作不过是耍耍笔杆子,导致该进的进不来,该出的出不去。而且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有的法院新闻宣传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还要从事其他事务,很难适应繁重的工作任务。
三是新闻宣传人员工作职责上的不明确。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内部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内部举办的重要活动的宣传工作及重大新闻的发布,审核新闻单位采访及安排记者采访接待组织工作等。但由于机构设置上的欠缺或不合理,新闻宣传人员经常很难集中精力从事本职工作。新闻宣传人员经常要忙于应付各种公文材料,承担秘书工作;又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承担研究工作;还要忙于各种事务性工作,如来客接待,安排会议等,真正用于新闻宣传的时间很少,有的甚至只能利用下班时间进行稿件撰写,形成本末倒置。有的新闻宣传人员很少有机会接触审判工作,即使进行稿件撰写,也常常只是闭门造车应付。即使定期上报一些新闻稿件,也是简单的案件信息或工作信息报送,导致新闻宣传稿件质量不高。
四是认识上普遍存在宣传工作是软任务,存在轻宣传的思想。法院的考核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案件数量最能体现法院“政绩”。其实,我们现行的法官数量不少,但高素质的法官并不多,专家型的法官更少,这与不重视调研及宣传有很大的关系。而且有的法院重调研、信息,认为调研工作可以出路子有面子,信息多了可以让法院“有位子”。其实宣传工作才更能树立法院形象,提高法官素质。
二、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职能的建议
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职能作用,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树立新闻宣传“一把手”工程。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思维习惯快,功利主义色彩很浓。所以,人们常常要求宣传工作也这样,要马上见效益、出成果,其实不然。宣传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东西,有时是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一个滞后的过程,这是它的特点。你要求它像出办案那样猛干一下就见到实在的东西,那就苛求新闻宣传工作了。也就是说,要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归根到底还是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将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个事”来抓来看。
二是改革新闻宣传机构,明确新闻宣传的工作职责。各法院应当将新闻宣传从办公室或研究室中独立出来,作为正式内设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力量,为新闻宣传人员配备必要的资料、图书,安排一定数量的宣传经费。保证宣传人员专职专用,专才专用,集中精力从事宣传工作,落实待遇,尊重宣传人员,让新闻宣传部门既留得住人才,又保持合理流动,经常增加新鲜血液,促使新闻宣传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同时将新闻宣传职能与办公室或研究室职能区别开来,与调研、信息工作相区分。明确新闻宣传主要从事业务性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让新闻宣传人员有专职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时间和满足工作的基本设备及条件,避免喧宾夺主。
三是想办法筹建一支勤奋的宣传队伍。领导有了强烈的宣传欲望还不够,还要精心组织一支宣传队伍。这支队伍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写作能力,是单位的“文胆”、“笔杆子”。这支队伍不在于多,而在精。这些人口才好,下笔成章,出手又快;熟悉各种文体的写作,写新闻又善长;善于抓住新闻宣传的切入点,找准可写的宣传点,对发生的事情又有及时报道的时间节点;准确及时,新闻宣传意识强,很“敏感”,跟得快,配合紧。但仅仅这些还不够,还要勤奋、能吃苦、肯卖力。文字工作是一种苦差事,需要的是及时、快速,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夜。写作也因人而异,像列宁那样在杂乱的环境下也能写东西的文人不少,但大部分需要一个安静环境,需要加班赶稿子。新闻宣传稿件不像文学作品,需专门的酝酿和构思,它是应时稿件,时间性很强,不加班熬夜是难以应付的。所以,搞新闻宣传是一件苦差事,它不但要求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功底,还要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吃苦能力。敏感快速是对新闻宣传的基本要求;有能力、肯吃苦是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四是有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 文字工作者的写作,实际上是一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一篇好的作品稿子是呕心沥血辛勤劳作的智慧结晶。因此,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激励机制,有较合理的奖励制度。当然,作为这些搞文字的人员,特别是在内部,要同广大审判干部或其他综合部门一样,拼搏吃苦,努力为法院发展做出贡献,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作为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多层面的奖励作用,要想让这些宣传工作人员真正持久地保持一种写作的旺盛激情,多种激励手段是不可缺少的。作为激励,包含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作为领导,要经常看到他们的成绩,利用一切可能的场合对他们进行肯定和表扬。作为一种劳动成果,还要视不同成果予以物质奖励并成为制度,并且及时兑现。有了制度,奖励也就有了执行依据。精神鼓励及时,物质奖励到位,才能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持续提升,具体人员也就能保持一种持久的工作积极性。
五是有一个立体的宣传网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效果,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立体的宣传网络。这个网络应是一个快速反应的高效系统,是法院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有条件的要利用好广播、电视网,利用好报纸、板报等多种视听平台载体。要有多级别的信息征集、反馈系统,形成快速的信息传递网络。成稿后有严格把关定稿审核制度,要做到把握准确、及时到位,既起到宣传作用,又不能泄漏不该泄露的政治和审判秘密。对外,要善于同媒体打交道,形成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有关媒体为本单位社会宣传服务。因此,要做到认真安排布置、专门精心策划、定期总结提高,这样一个单位的新闻宣传才能发挥到极至。
(作者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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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欧伟艳 李登斌&&发布时间: 14:26:04
  近日,蒲江法院针对基层法院在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不统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而基层法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不统一,有的法院是在办公室,有的法院是在研究室,甚至还有少数法院的公文处理分散在多个部门,致使该项工作不够规范与科学。
(二)发文办理不规范。一是错用公文文种。有的法院干警对公文种类不清楚,经常出现错用公文文种的情况,如对“函”、“报告”和“请示”的适用范围不了解,该用“函”却使用了“报告”或“请示”。据该院不完全统计,这类错误约占行文错误的50%以上。二是行文内容不符合要求。如在请示中没有坚持“一事一请”的原则,经常出现“多事一请”现象,少数报告类公文中甚至夹带请示内容;又如有的公文是以党组名义起草的,落款却为“XX人民法院”。三是发文格式不规范。有的部门干警自行撰写公文,却未交由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格式调整和编排送印,导致公文出现字体、字号、报送单位、排版、主题词用语等不规范的问题,据该院统计,这类不规范公文占发文总数的60%以上。
(三)收文办理不规范。一是收文人员不固定、工作职责不明确。部分基层法院的收文人员不固定,大多是兼职人员,有的是临时人员,有的是一人负责,有的是多人负责而分工不同;收文人员将文件送院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后,一般都没有及时提醒,经常出现因领导公务繁忙未及时签发文件而导致承办部门过期才收到文件的现象。二是会议公文交存不规范。有些公文是在会议上发放的,部分开会人员会后未及时将公文交给公文管理部门,出现文件丢失或发送不到位的现象,影响公文效应。三是纸质公文收取不及时。有的区、县党委通过公文交换箱与法院传送纸质公文,但法院收文人员有时因工作繁忙未及时收取,造成公文处理不及时。四是收文签转承办部门较为混乱。有的收文人员或分管领导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楚,将公文错交给某部门办理,造成部门间互相推逶。
(四)文件传阅管理不规范。目前,法院的收文方式有收发纸质公文和通过局域网络、OA系统收发公文等形式。一般情况下纸质公文由院党组成员和研究室负责人传阅,对一些可以交全院干警阅读的公文基本上没有传阅;而通过网络收发的公文传阅随意性较大,除特别注明交由某部门承办的文件外,其他文件几乎都通过办公网络在全院传阅,其中可能包含部分涉密文件,存在泄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法院领导对本院的文字材料撰写工作比较重视,但对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公文处理的内容缺乏全面了解,简单的认为公文处理就只是撰写与收发,所以对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不规范,归口不到位。如该院负责公文收发的部门是办公室,但公文处理的管理职能却分散于政治处、办公室和研究室等部门,因为缺乏统一管理,导致各部门起草的公文行文格式不同,写作风格不同。
(二)公文管理人员不稳定。一些法院的办公室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有时出现办公室只有一名主任在岗的局面,公文处理工作缺乏专人负责,公文只能交由临时人员收发,而公文的撰写也只能交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以该院为例,2007年以来,该院负责收发文的人员已换了4人,除一人是在编干警外,其余3人都属于临时人员,这些人员对法院工作不了解,对公文收发也不太熟练,收到上级或其他部门发送的公文后,不知道该报送那位领导签阅,也不知道该转发那个部门处理,导致了公文处理程序的不畅。
  (三)公文管理人员业务技能不强。公文处理人员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一些法院办公室没有配备公文处理人员和文秘人员,而大多数办公室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的秘书专业知识和公文处理能力,造成单位公文处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开展。以该院为例,从事公文管理、文秘工作的干警都不是中文专业,且因工作繁忙而很少组织和参与相关业务培训,公文写作能力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策与建议
(一)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对内对外的形象,基层法院领导特别是院长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应研究制定本院关于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本院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与检查,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公文处理知识,掌握公文处理的基本技巧。
(二)公文处理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交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公文的办理、整理和归档工作。法院内部起草的所有公文(经院长审签后)最后都应交由办公室统一审核、编号、登记、打印和送发;对外来公文,应由专职人员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认真办理;同时,对所有收文应编写内容摘要及处理情况摘要呈交院长阅览,避免所有公文均交由院长进行“处理”,以减轻“一把手”的工作压力,使院长能更好地思考和谋划法院的发展大计。
(三)保持公文处理队伍的稳定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业务素质高、政治觉悟好的公文处理人员,更需要公文处理队伍的长期稳定。对公文处理人员,法院应从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上作适当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保持队伍的稳定;确因工作需要更换人员时,要提前培养后备人才,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平稳交接。
(四)严格涉密文件的传阅管理。涉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领导的批示办理。涉密文件登记后应立即呈送领导阅批,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不得拖延积压;阅读文件时,不得摘录文件内容。因工作需要借阅涉密文件的,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当日归还;严禁转借、复制、摘抄涉密文件内容;各级领导从会议中带回的涉密文件要及时交给办公室进行登记保存,不得任意扩大传阅范围。
(五)加强对公文处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是要增强政治意识。公文处理人员要懂政治、讲政治,具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对内部撰写的公文要能从政治的高度进行总体把关,使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工作。二是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全面掌握公文处理工作的原则和各种程序,掌握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律,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和准确运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能力。三是强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公文处理人员除应掌握必须的法律和公文写作知识外,还要加强对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历史知识的学习,以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研究能力。四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着力培养公文处理人员勤奋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精神,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涉密公文不泄密。
责任编辑:欧伟艳 李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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