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警十二条对电子警务建设的理解解

衡水市公安局出台十二条措施倾心打造民生警务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衡水公安网-燕赵警民通
衡水市公安局出台十二条措施倾心打造民生警务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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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衡水市公安局紧密围绕省公安厅党委提出的“打造民生警务,加快对接并轨”这一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科技强警方针,着力推进队伍管理正规化、教育训练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全市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亲和力。
以国庆安保工作为契机,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衡水市公安局根据实战要求和特点,紧密结合民警队伍思想实际,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国庆安保工作始终。一是坚持灌输教育与灵活机动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通过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五民”主题实践、“公安民警大走访”、干部作风建设年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民警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形象意识,大局观念、民生观念、纪律观念,树立了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在狠抓从严治警的同时,注重把从优待警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日程,在严格落实省公安厅关于从优待警八项措施的同时,研究制定了《衡水市公安机关爱警惜警26项规定》,并严格贯彻落实。三是加强公安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根本,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把服务公安中心任务作为党建工作的抓手,从公安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出发,找准党建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的结合点,用优良的党建工作质量换出一流的公安工作效益。
以“学边防、守条令”夺标竞赛为载体,进一步推动内务管理等级化。在“学边防、守条令”夺标竞赛活动中,采取编发学习资料、外出观摩取经、组织专题培训、强化队列训练、严密组织考试等措施,强化广大民警对《内务条令》及省公安厅“竞赛标准50条”的学习领会。衡水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以《内务条令》为基准,建立并执行值班备勤、内务卫生、警容风纪等日常管理制度,狠抓民警内务、着装、上下班等细节、小节,切实从小事做起,从小事管起。同时,为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内务管理规范化,衡水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夺标竞赛活动内务管理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将所有基层所队分为内务管理五个等级,实行等级化管理,推动基层公安机关内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以全员大培训为平台,推动教育训练的实战化。一是开展全警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为切实加强全市公安队伍职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全市公安机关软实力,衡水市公安局分39期,对全市近3700名民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集中培训。从高等院校以及市委党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并择优选调市、县公安机关实战经验丰富的教官授课。同时,在全市广大民警中广泛开展“熟记岗位法规、掌握实战技术、提升岗位技能”全员岗位培训。二是大力开展全警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按照“六会”的要求,采取分级、分类、分岗等方法对全体民警开展全方位培训,并对信息化应用技能实行网上考试。
以民警大走访、争当“范党育式民警”为抓手,推进警民关系和谐化。一是建立民警爱民实践活动长效机制。衡水市公安局结合衡水实际,建立了《衡水市公安机关爱民实践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内容包括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制度、警民联系沟通机制、爱民实践活动考评机制5大项11条制度,推动爱民实践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二是围绕和谐警民关系大力开展典型选树工作。组织开展“十大党育式民警”评选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地推出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敬重和信任。同时,衡水市公安局根据新警大量增多的实际,开展了在一线新警中预培养爱民亲民护民个人先进典型的活动,着重在近年来录入的一线新警中培养爱民、亲民、护民个人先进典型,将争创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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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对“党内警告”处分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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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警告&处分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党员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总支委员会批准;没有总支委员会的,可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受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果受警告处分的党员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报主管该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受到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备案。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他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只要工作需要而又称职,可以继续担任原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适合担任原职的,可以采取调整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这种调整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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