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述因工作关系自驾摩托车驾照怎么考发生事故导至本人受伤,是否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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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受伤应为工伤
作者:城口县法院&&发布时间: 12:26:21
案情简介:某企业职工刘某下班回家途中,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直系亲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刘某无证驾驶违反道路安全法是违反治案管理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笔者观点:刘某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当认定刘某的伤为工伤。理由如下:
一、工伤保险规则原则的法律理论是“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无责任,只要不是受伤职工故意自残或者自杀,工伤职工都应获得工伤补偿。
二、从新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以前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变化看,自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日实施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管受伤职工是否违章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就应认定为工伤。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九)项“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这个规定认定为工伤有四个构成要件:(1)必须是上下班规定的时间;(2)必须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事故不是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同时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才是工伤。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归则原则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伤亡只要不是故意自残或者自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就应获得工伤补偿。“故意”在法学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自己的行为而追求的目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了也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所作的技术分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是过失的,当然因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伤害也是过失的,不存在对自身或他人伤害的故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故意利用交通事故伤害自身或他人身体。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但故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不等于对自己或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也是故意的,实际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当事人不希望发生的,是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这在法学理论上称“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只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条件,二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现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使之符合立法愿意和工伤保险理论。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理》第十四条(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新的法规规定了该情形构成工伤只需二个条件:(1)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取消了原来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的时间和路线限制,取消了原来规定的”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责任限制。因此,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管职工有无违章行为,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是在利用交通事故的方法故意造成自己的身体伤亡,都应认定为工伤。这个规定体现了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三、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其特征如下:
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非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方面,其它如违反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虽然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也会对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需要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一点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这两部法律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维护不同的社会秩序,一个是道路交通秩序,一个是社会治安秩序。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已经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了(法学上某一法律部门只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维护某一类社会秩序,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部门法)。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只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不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该行为也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九条分别对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无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章并没有将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纳入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只能按照《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就只能是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性质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这点从《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可以看出。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这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特别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协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都适用本法予以处罚,反之不适用本法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另外从《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条的规定看并未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纳入治安管理秩序,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只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也就不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理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只能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的性质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处罚决定书的名称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及第四章“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公安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行政处罚法》,处罚决定书的名称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因此道理交通违法行为和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受不同法律调整,性质完全不相同。
其四,公安交警部门出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处理决定,更不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根据《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以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安范围的意见》(法公办复字[2005]第一号)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所作的专业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仅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本身,而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证据,不是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更不是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确认。
四、从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复函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辽宁省法制办公室的请示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复函分别如下:日,辽政法[2004]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其内容如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明示。”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国法秘函[号文件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了复函。其函复如下:日国务院公布、自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以上的请示和复函可以看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该复函中,已将违章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区别开来,即使有交通违章行为,只要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均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违反违反管理的行为,并不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职工仅只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既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又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时,才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法律解释和适用应符合立法目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以认为本,维护工伤职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当围绕这一目的解释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条款。即使当有些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只要有能够保护工伤职工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条款应当优先适用,这才符合立法目的,也才能体现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社会价值。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解释法”。 
    六、无证驾驶机动车受伤认定为工伤,不是对交通管理法规的否定,也不会纵容交通违章行为。无证驾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是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其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互关系得出的正确结论。并不会否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价值,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的同时,也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获得工伤补偿与接受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并不矛盾,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样是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和规范的。同时,不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是人的本性,也不会因为无证驾驶认定为工伤,职工就会无视自己的生命、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而更加放任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毕竟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整和处罚。
责任编辑:城口县法院工作期间违反交规受伤是否属工伤事故?
简要案情 日,杭州耀畅纸塑包装厂派职工董彩娟前往河上金星彩印包装厂加工电料。下午15时多,董彩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同厂职工瞿红珍回厂,于15时40分,在途经杭金线萧山区河上镇之江加油站地方,与浙AM1644天一旅行车相撞而受伤。经萧山中医骨伤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右肩部挫伤,左髋部挫伤。2004年3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巡逻(特)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的相关条款,对董彩娟作出了行政处罚。经董彩娟的申请,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杭萧劳社工伤认定(号杭州市萧山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董彩娟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日,董彩娟因不服该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此案于5月10日撤诉,但就本案有四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下称《治安条例》)首先,二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而《治安条例》是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条例》虽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作出了如何处罚的规定,但根据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的内容,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已施行的实际情况,对日起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再适用《治安条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再从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比较,相对交通违法行为,《治安条例》是普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故而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符合法理的。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界定、由谁确认的问题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依法实施的组织、调控活动和过程。根据《治安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九类七十三项: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四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七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八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九是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随着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细,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各部门管理已专门化,并自成体系,诸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对独立于传统的&治安管理&范围之处。对此《治安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由此笔者认为,治安管理有多层次的理解(详述见下)。根据《治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即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作出评判。虽然本案在审理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浙劳社厅字(2005)4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对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但按照《治安条例》规定,行使治安管理的职权机关是公安机关,听说。应有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劳动部门无权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否则,系越权行为,是无效的。当然,尽管公安机关对董彩娟作出了治安处罚,但问题是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作出评判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评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否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为依据,作出是或否的工伤认定?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这个批复系越权作出,是无效的。三、如何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溯及力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但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可见该条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更能体现对伤亡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中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定,是有利于伤亡者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日起施行&,未规定是否溯及既往。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的适用一般都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律法规仅对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颁布施行前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未作规定,就应当按法理,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施行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公安机关仍应按《治安条例》规定执行。四、如何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被机动车撞伤的,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问题是日之前,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否认定为工伤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见负事故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既然其要承担责任就必然有过错,必然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情节,按《治安条例》规定,也必然要受到处罚,如此推论,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却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更取消了&规定时间&、&必经线路&、有无个人责任等限制条件。因此,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违反治安管理&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应狭义理解为违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公安机关实施的其他专门行政管理,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以及出入境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这样的理解符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法的本义。因此笔者认为在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日后受理的或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下,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 疏疏香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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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因素受伤,都属于工伤。
是上班时间吗?或者是上班下班路上,都篔工伤
应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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